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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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促进全面创新和创业,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义和目标

1、本意见所指的科技中介机构,是指为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中介服务,支撑和促进科学决策、信息交流、技术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主要包括:

①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中介机构;

②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法律、政策、技术、产权咨询和技术、产权评估的科技评估和招投标机构、知识产权事务机构、情报咨询机构、成果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③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人才、资金和技术成果交易等服务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科技投资与担保机构、科技人才中介机构;

④为科技型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 ⑤符合本意见定义的其他科技中介机构。

2.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织之一,是连接技术供给与需求的桥梁,是连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纽带,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媒介,是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的中坚力量,是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必须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

3.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要遵循政府推动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创新发展与合理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4、健全和完善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在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金融财务、会计法律、

资产评估、认证代办等方面,培育社会化、网络化、专业化的创新服务机构,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品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创新服务人才队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密切技术、资本、产业等创新要素间的联系,积极发展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科技信息等科技综合服务,帮助企业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效率。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标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措施

5.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兴办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各类单位和个人以货币、知识产权等出资成立公司制或合伙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设立技术转移等科技中介机构,加速自身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教职员工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业余时间兼职领办和参与创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事各种科技中介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发展一批外向型的科技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可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技术转移。

6、建立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环境,推动科技中介行业的整体发展,基本满足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服务需求。

7.积极探索科技中介机构的独立运行机制。一方面政府加大资助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科技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加大对社会资本组建科技中介机构的引导和支持,鼓励、探索建立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运行机制。

8、扩大政府对科技中介服务的采购,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承接作用,逐步将科技规划编制、科技计划项目、工程中心建设的项目受理、信息收集、综合分析、绩效评价、分析评估和决策建议等事项委托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办理,逐步实现政务、事务和服务相分离。

9.进一步办好厦门科技信息网、厦门专业技术市场和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享平台,强化技术难题和成果发布,引导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利用技术市场开展技术需求和成果调查、甄别、筛选、评估和对接等增值服务,积极探索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运作。

10.加快科技中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现有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实践锻炼,鼓励在职深造提高,选送优秀人才出国培训,学习、引进国外科技中介服务的先进经验和管理知识。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引进高素质、复合型的科技中介人才。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科技中介机构的人才交流与合作,重视借用外脑,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外聘专家和顾问团队。

11.各级财政科技经费中,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促进技术转移、成果推广、创新孵化、科技咨询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

12.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相关部门合同认定、登记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4.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中介服务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从事科技中介服务,引进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16.各级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择优重点扶持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科技中介机构,抓好一批创新型科技中介机构的试点示范。各类科技中介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逐步形成若干家上规模、上水平的科技中介机构。

三、对科技中介的规范要求和管理

17、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同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对本级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因地制宜制定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规划,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法制环境,监督、规范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

18、科技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执业。在本市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依法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

1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按规定向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办理资质(资格)备案手续,其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并依法接受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

20、科技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

21.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服务标准、从业人员守则,建立行业信誉档案并定期公布,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人员培训、资质认定、交流协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22.各科技中介机构要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规行约。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科技中介机构的业务发展进行指导。民政、人事、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做好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培育发展。

23.科技中介机构要加强产学研合作,逐步建立健全资源网和服务网。高度重视相关社团作用,引导其积极联系广大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发挥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带动、辐射功能,建立跨地区的行业性、专业性的中介服务网络。适应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多要素的集成需要,以行业和区域创新平台为依托,集聚孵化器、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利代理、风险投资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和相关科技资源,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建立具备技术、市场和资金融合功能的中介服务链。

24.区域创新服务中心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围绕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有条件的要整合、集聚区域内外的创新资源,争取发展成为区域创新平台。技术转移、技术经纪、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中介机构要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建立广泛、稳定的服务网络和丰富的专家、成果、项目、信息资源库。专利代理机构要拓展服务领域,提高专利代理和诉讼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树立品牌,扩大规模,增强涉外专利代理和诉讼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企业和科技人员的专利服务工作。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要增强创业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的能力,积极引入和利用社会资金,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主要投资高新技术的初创项目。

25.技术中介机构和从事技术中介的个人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介绍技术贸易项目,对当事人的技术成果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掌握的技术秘密泄露,不得侵犯当事人知识产权。

26、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机构信誉评价体系,明确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科技中介机构的自我协调、监督与管理,引导和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评估工作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评估不达标的科技中介机构必须进行整改并通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后方可继续对外提供服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ed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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