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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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

电力建设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合肥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技术标准。

第二条 合肥地区新建的属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技术标准。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应符合城市电力发展及小区用电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小区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与住宅小区设计同步。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区内电力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典型化设计,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合肥供电公司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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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采用全电缆布置。高低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10-15年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标准 住宅小区配电网

住宅小区配电网是从城市20kV或10kV电压等级公共配网或变电站20kV或10kV开关间隔接受电能,并通过住宅小区内配电设施就地或逐级配送给住宅小区内各类用户的电力网络。本标准所指的住宅小区配电网包括了10kV(20kV)中压和400V低压两部分。 住宅小区配电网主要由相关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开闭所、配电房、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环网柜等组成。 小区开闭所总所

小区开闭所总所用于住宅小区内配网线路主干网,起到变电站母线延伸和住宅小区区域内负荷再分配的作用,带小区分开闭所、配电房等负荷。 小区开闭所分所

小区开闭所分所用于小区支线以及末端客户,起到带居民负荷及住宅小区配电网末端负荷的作用。 配电房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称为配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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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网柜

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箱式变电站

也称预装式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小区电力通信系统

小区电力通信系统是基于小区电力设施与公共配电网设施或通信主站之间电网运行数据传输的各类设备和配套设施,应用于智能配电网中的配网自动化、用电信息采集、智能电表、交互式配网等功能实现。

第三章 供配电设计

第八条 负荷性质的确定。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GB50052-200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

一级负荷: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十九层及以上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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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负荷容量设计:

1.建筑面积120平米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6千瓦;建筑面积120至150平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8千瓦;建筑面积150平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

2.其他配电用房供电容量,按每平米40瓦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确定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车库30 w/m2,电梯15kw/台。

3.高于上述基本配置标准的,根据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与合肥供电公司共同约定配置设计。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 1. 电源要求:

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

一级、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还应满足《供配电设计规程》GB50052-2009的相关要求。

2. 10kV(20kV)供电

1)新建住宅小区10kV(20kV)部分应按照小区开闭所、配电房供电方式建设。其中开闭所按照小区配网所起作用分为小区开闭所总所和小区开闭所分所两类。总所作为小区配网重要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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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起到负荷转供,电源联络作用。分所作为小区终端供电电源,负责小区用户的供电。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原则上应采用配电房方式供电。 3)单个开闭所变压器总容量不得超过3200kVA,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得大于800kVA。

4)小区开闭所应采用小型化、无油化、少维护具备“五防”功能的真空断路器型开关柜。

5)开闭所(环网柜)开关设备应采用有国内成熟运行经验、少维护或免维护的真空开关设备。

6)小区箱变壳体采用防腐材料,优先选用不锈钢材料;配电室的低压开关设备应采用小型化、少维护的优质产品。

7)10kV(20kV)电缆的敷设及截面选择:选择电缆敷设方式应依据配电网中远期规划,考虑电缆最终数量、路径容量、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可按不同情况选择沟槽敷设、排管敷设、隧道敷设。小区内10kV(20kV)主干线路按照负荷发展裕度一次建成的原则采用截面400mm2电缆。支线电缆截面的选择,应在进行电缆额定载流量计算的基础上,综合负荷发展裕度、环境温度、并联附设、热阻系数、埋设深度等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 0.4kV供电

1. 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过大,一般控制在100-150米,最大不超过250米。

2. 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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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低压分支箱进线电缆考虑远期用电负荷应选用截面VV22-3×240 2+1×120 2。

3. 低压配电室和箱变的低压室需按配网无功补偿原则配置低压自动无功补偿装置。采用智能型、免维护、循环投切、无触点可控硅+接触器形式的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4. 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按下表进行选择。

分类 低压电缆 表箱进户线 每套住宅进户线 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规格(mm2) 240,185,150,120,70 不小于70 不小于10 第十二条 接线形式

1. 安装两台及以上配变的配电室应装设 0.4kV母联开关。 2. 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得与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第十三条 电能计量

1. 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一般采用单相220V供电。

2. 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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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1. 配电通信部分

1)新建住宅小区的中低压配电网,必须同步建设电力通信网络系统。

2)开闭所内必须独立设置通信设备间,与开闭所高压室相连,独立进出通道,预留通信机柜位置,开闭所电缆沟槽应与通信设备间贯通,并与通讯机柜基础相连,便于光缆敷设。

2. 开闭所设置于地下时,开发商必须确保移动通讯网络全覆盖。

第四章 住宅小区电力建设土建标准

第十五条 小区开闭所建筑要求

1. 小区开闭所总所不得设置于地下。小区开闭所分所必须设置于地下时,应设于地下非最底层的独立房间内。一般建于多层地下室的负一层,并与汽车库同层建设且开闭所整体建筑基础相对地平抬高0.5米。地下开闭所必须配套设置集水坑,安装水泵等排水设施,并满足合肥供电公司《开闭所设置于地下的技术规定》。

2. 小区开闭所总所宜独立设置,不易与住宅共建。小区开闭所必须采取降噪措施,满足环境评价要求,并应满足防火、通风、防洪、防污、防潮、防尘、防毒、防小动物等要求,留有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消防、检修通道不得占用。

3. 地上开闭所室内梁下净高度不得小于3.2m(不含电缆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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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地下开闭所室内梁下净高度不得小于4m(不含电缆沟深度)。

4. 开闭所不宜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独立(外附)式开闭所室内外高差应大于0.3m以上;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0,屋面不宜设置女儿墙。

5. 地下开闭所上方不得为居民住宅楼,同时应满足环保要求。不得位于卫生间等易积水区域的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上层建筑的地面须做防水处理,并设置排水泵系统。

6. 开闭所应有2个以上独立对外开启的门。其中运输设备的大门为通扇门,通扇门宽1.8m,高2.7m,门外侧加横向明门闩。另一扇门为事故出口,内侧加横向明门闩。所有门均为全钢板乙级防火门,门内侧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开闭所的活动挡板,档板高度为0.6m。

7. 地上开闭所应设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1.2m,窗户要用不大于8×8mm孔钢丝网封闭(防小动物)及不锈钢防盗网栅。

8. 开闭所室内墙及顶棚表面均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9. 开闭所消防系统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须有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可靠的灭火设备,开闭所耐火等级为一级。

10. 开闭所应设自然通风设施,在高、低压设备排列后方对应墙体的踢脚线上、天花板下各对应安装不小于1000×600m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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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叶窗,内罩8×8mm孔钢丝网,总数不宜少于8个。

11. 如有特殊情况,开闭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增设强制通风装置、空调设施和除湿机。在高、低压室设备排列的上方安装抽排风管道,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管道轴流排风机控制装置应带手动和温度自动控制装置,其电源必须取自本开闭所0.4kV电源,开闭所无低压柜时,应装设所用变压器。抽排风管道不得与建筑物内其他通风管道共用,必须独立设置。

12. 开闭所室内严禁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13. 开闭所内电缆沟、设备基坑盖板用复合材料盖板,规格为500mm宽;用花纹钢板制作时,花纹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钢板下设加劲肋。

14. 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 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设有伸缩节;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 1.5~3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大于2m。(2)桥架与支架间螺栓、桥架连接板螺栓固定紧固无遗漏,螺母位于桥架外侧;当铝合金桥架与钢支架固定时,有相互间绝缘的防电化腐蚀措。(3)电缆桥架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当设计无要求时,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符合下表的规定。

与管道的最小净距(m)

管道类别 平行净距 交叉净距 9

一般工艺管道 易燃易爆气体管道 有保温层 热力管道 无保温层 0.4 0.5 0.5 1.0 0.3 0.5 0.3 0.5 15. 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桥架,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布有防火隔堵措施。

16. 开闭所的电缆沟,设备基坑必须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7. 开闭所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必须有上、下水。 第十六条 开闭所设备运输通道

1. 开闭所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设于二层的配电装置室外宜设设备吊运平台及吊运设备通道。设备运输大门应做成坡道。

2.地下开闭所设备安装、检修的车辆运输通道,运输通道上方不得有无关管线,梁下净高不得小于4.0米,同时满足车辆荷载要求。

3. 设备运输一般不采用吊装口方式,必须采用时应满足:在设置设备吊装口时,应综合考虑设备的垂直与水平运输,且吊装口须与开闭所贴邻,吊装口地面上建筑与开闭所统一管理,吊装口不得封堵。

4. 吊装口尺寸不小于1800×2000mm,当用于吊装变压器时,不得小于2500×2500mm。

5. 吊装口上方安装吊装用(吊钩)钢梁,并可满足5吨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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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吊钩)钢梁与吊装口高度应满足设备吊装要求。 7. 吊装口如在室外地面上,应高出地面0.5m,并建防雨小屋。

8. 吊装口深度超过7米时,吊装口应加大,增加爬梯,便于人员上下。

第十七条 电缆进出线通道

1. 供10kV敷设电缆用的排管管材,应选用C-PVC管、无碱玻璃纤维管、聚乙烯双面涂塑钢管, 应符合《合肥供电公司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导管技术标准》;每一根电缆穿一根管内。涂塑钢管不能用作单芯电缆的穿管。

2. 在通过道路和穿过有车辆的场地时必须选用无碱玻璃纤维管或聚乙烯双面涂塑钢管预埋。

3. 电缆排管埋设要求

1)排管顶部距地面≥0.70m,不满足条件的必须采用高强度管(例如:聚乙烯涂塑钢管)或增大管材壁厚,但排管顶深要≥0.5m。

2)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100mm厚的混凝土垫层。所有排管均需用混凝土包封填实。

3)排管管枕间距为1.5m,管枕距接头处为0.75m。 4)排管敷设应平直,每两座工井之间仅允许有一处不大于2.5°的转角。

5) 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工作井侧不小于0.5%的排水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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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4. 10kV进出线电缆排管应一次留足必要的备用管孔数,当无法预计发展情况时,除考虑散热孔外可留10%的备用孔,但不少于4孔,并与配网主排管线路沟通。施放电缆时应先下后上,备用孔需留在上方。建筑预留的进线管内径不小于160mm并符合《合肥供电公司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导管技术标准》。

5. 进线电缆竖井须在建筑物内,竖井内须满足15倍电缆直径的弯曲半径的要求。进线竖井须为电力电缆专用竖井,不得与居民进户电缆、电梯电缆等其他非供电资产电缆共用竖井桥架。竖井内设置支架,并具备爬梯功能。

6.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考虑安全运行、维护方便及节省投资等因素,并与小区内其它地下管线统一安排。通道的宽度、深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要求。电缆敷设时,宜同时敷设通讯线或预留出通讯线位置,为实现配电系统自动化打好基础。

第十八条 照明及检修电源

1. 开闭所室内照明灯具应有二分之一为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设备须维持1小时事故方式下的运行。应急照明设备的开启采用手动控制方式。

2. 在变压器、高、低压柜及母线桥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 3. 照明箱电源、检修电源插座由本所低压母联柜供电,开闭所无低压柜时,应装设所用变压器。检修电源线截面不得小于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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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备间每面墙安装至少2个多用检修电源插座。 第十九条 接地

1. 垂直埋设的接地体,宜采用圆钢、钢管、角钢等,水平埋设的接地体,宜采用扁钢、圆钢等。人工接地体的尺寸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圆钢直径为12mm; 扁钢为-5x50; 角钢为L50x5;

2. 垂直接地体的长度一般为2.5m。接地体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6m。

3. 接地体应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

4. 地线网室内环网敷设位置,为夹层内距顶板300mm处,地线网的引出线不允许从夹层内地板引出。

5. 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2)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3)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4)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

第二十条 电缆工井

1. 电缆线路直线段每隔50m以及转角、分支及不同管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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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处均要设置电缆工作井。

2. 电缆工作井要求:

1)工作井内净空高度不小于1.90m,顶板应设置一方一圆下人孔,分别为1000x1000mm及内径800mm。非机动车道上的下人孔井盖应采用复合材料盖板,机动车道上采用重型防盗球墨铸铁井盖。

2)工作井底部应比最下层排管低300mm以上,顶板与最上层排管之间距离不小于500mm。排管不得超出井壁。

3)工作井下方设置不小于长500mm、宽500mm、高500mm的集水坑。

4)工作井内应设置电缆支架。

5)工作井底板应向集水坑有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 6)110kV工作井必须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接头井应有卷材防水。井内必须有不少于4付金属支架供接地用。

3. 开闭所、箱变、低分送至单元的0.4KV工作井内净空高度不小于0.7m,工作井净尺寸不小于1000×1000mm。

4. 工井内设置排管标志牌,标注该处排管编号。 第二十一条 箱变、环网柜基础及围栅

1. 箱变、环网柜基础高于周围地面200mm至500mm,基础垫层采用C10混凝土,墙体内砂浆抹面20厚,掺3%防水剂。

2. 基础底内通往渗水坑的坡度为3%. 3. 基础内不得有其他线路电缆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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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箱变、环网柜基础预埋地脚螺栓应平整、牢固。 5. 箱变、环网柜布置处必须有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同时在其四周应留有l.5米走廊,作为操作检修空间。

6. 箱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7. 电缆敷设后电缆孔必须用麻丝白灰封严。

8. 箱变、环网柜围栅应使用不锈钢管焊接安装。不锈钢管焊制围栅,其立柱应用φ63/1.2mm的管材,横梁使用φ50/1.2mm的管材,栅杆使用φ30/1mm管材,立柱应埋入地下用混凝土固定。

9. 围栅的尺寸大小依设备的台数而定,其在设备有门的方向应有保证设备门正常开启的距离,围栅门均对外开。

10. 预留的设备基础孔洞应用钢板封堵,基础四周应刷安全警示反光漆。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电缆竖井

1. 高层建筑内电缆竖井应当单独设立,竖井内不应有其他弱电线路及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2. 电缆竖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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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4. 电缆井电缆向房间、走道穿越时,应预埋钢管,电缆穿管后两端管口空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 在电缆夹层内,对所有电缆穿越楼板和墙壁孔洞进行严密的阻火封堵。阻火封堵由防火隔板、有机防火堵料、防火包等构成,有机防火堵料包在电缆周围厚度不得小于3cm。

第二十三条 消防器材的设置

1.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按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执行。

2. 10kV高低压开关室为每50m 2设置CO2灭火器(7kg)或干粉灭火器(3kg)2台,10kV变压器室为每50 m 2设置CO2灭火器(7kg)或干粉灭火器(3kg)3台及消防铅桶6个(盛满细砂)。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电源外线杆塔基础 1. 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顺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5%,垂直线路方向不应超过50mm;

2)转角杆:位移不应超过50mm。 2. 铁塔、钢管塔基础

1)铁塔、钢管塔基坑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浇筑基础应遵守DL/T602-1996规定,并应符合我国有关国家标准。

2)所选的商品混凝土标号及水泥、砂、石配合比应符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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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要求,水灰比(水和水泥的质量比) 应严格掌控,基础不应出现蜂窝、裂缝、麻面及空洞现象。

3)混凝土基础养护一般为25天左右,冬季应适当延长养护期,并遵守DL/T602-1996中相关规定。

4)铁塔、钢管塔基础经中间验收合格并符合DL/T602-1996中相关规定,方可组立铁塔。

5)应符合《安徽省电力公司配电设备质量标准》及《安徽省电力公司用户移交配电设备验收规范》相关规定。

3. 混凝土电杆基础

1)电杆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作规定时,应符合下表所列数值:

杆长 8.0 9.0 10.0 11.0 12.0 13.0 15.0 埋深 1.5 1.6 1.7 1.8 1.9 2.0 18.0 2.3 2.6-3.0 2)基础无损坏、下沉或上拔现象。

3)位于山坡或河边的杆塔基础,当有被水冲刷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或根据现场环境重新选择杆位);因基础周围环境变化,土壤易流失地区应采取护坡措施,以增强抗倾覆能力。

4)在基础周围应无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爆破等外力破坏现象。

5)18米砼杆需埋设底盘和卡盘。卡盘上口距地面不应小于0.5m。直线杆卡盘应与线路平行并应在线路电杆左、右两侧交替埋设;承力杆卡盘埋设在承力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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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坑底表面应保持水平,底盘安装尺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双杆两底盘中心的根开误差不应超过30mm;双杆的两杆坑深度差不应超过20mm。

7) 电杆立好后位置偏差不应超过DL/T602-1996规定数值。 8)应符合《安徽省电力公司配电设备质量标准》及《安徽省电力公司用户移交配电设备验收规范》相关规定。

第五章 小区电力建设电气标准

第二十五条 高压设备 1. 配电变压器

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11,铁芯宜采用卷铁芯方式或使用非晶合金材料。开闭所内必须采用新型节能干变,并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等装置,在潮湿环境中应采用环氧树脂整体浇铸型干变。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S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

开闭所单台配变容量不宜超过800KVA;单台箱变容量不宜超过630KVA;单台架空配变容量不宜超过400KVA。

箱式变电站适用于受场地限制无法建设开闭所/配电站,而又不允许安装柱上变压器的住宅小区。小区建筑规划面积累计小于20000平方米,且现场不具备建设开闭所/配电站的条件,可考虑采用箱式变电站。箱式变电站建议使用欧式变电站,高压柜应选用环网柜,并留有备用间隔(相关标准等同于环网柜技术标准),低压柜应选用GCS或GCK,(相关标准等同于0.4KV开关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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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同时对于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不宜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的方案;对于12层及以下的小高层建筑,原则上不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的方案。

配电变压器均应安装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就地补偿。根据无功功率的需量及电能质量要求装配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设备,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户外箱变外护罩应考虑自动定时通风装置,避免设备凝露,设备运行环境湿度大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2.高压电缆

1)高压电缆应采用YJV22型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2)电缆终端应选用使用寿命长、安全可靠性高、安装方便的冷缩、预制式。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电缆中间头可采用热缩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

3)电缆载流量正常按额定电流的50%考虑,截面选择由设计选定,敷设电缆应有效地采取防火、防腐、防脏污措施。凡小区内配网主干线电缆,如开闭所、环网设备的进线及联络电缆一律采用电缆选YJV22-3×4002。

4)住宅小区内高压电缆的敷设方式应采用沟道敷设、排管敷设方式。电缆排管和电缆工井应做好防水措施,并按规定留有裕度,以确保电缆日常运行条件和方便维护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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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户外式环网柜

1)户外式环网柜的接线一般应为2路进线,3~6路出线,并应采用断路器型环网柜。

2)户外式环网柜的选用原则:全绝缘、全密封、全充气【无油化】、免维护。

3)开关柜内的母线、断路器、互感器等电气设备的选择,应充分考虑10kV(20kV)系统的短路容量,在设计选型时要认真校验,凡电气环网设备一律采用断路器,其额定电流为630A,短路开断电流为25KA。

4)户外式环网柜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核相仪、并加装电缆型故障寻址器和凝露除湿监控装置。

5)为实现配网自动化要求,柜内每个间隔均应配有手动、电动操作机构。其中电动操作机构要求采用24V/48V DC电机。每组环网柜应配PT柜,PT柜内要求装配充电装置及直流电池。每单元应配自动化终端模块(RTU/FTU),该模块带有RS232接口和RS485接口,接口带光电隔离。

6)户外环网柜外护罩应考虑自动定时通风装置,避免设备凝露。

4. 高压开关柜

1)高压开关设备选型按开闭所的重要性分类,对于小区开闭所总所,断路器宜选用国际知名品牌或同档次产品,并配置相应的数字式(保护和自动化综合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对于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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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区电力工程的验收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应有供电方案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参加。

4. 小区电力工程的验收执行自检验收、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复查验收制度。

1)自检验收为施工单位组织的内部验收,包括质检员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检验。

2)分项验收为工程完成某一项或某一部分进行的验收。隐蔽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中间验收。工程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中间验收,因施工单位原因不按规定申请中间验收,工程管理部门可要求挖开检查或返工。

3)竣工验收为工程竣工后的全面验收。在施工单位移交技术图纸、资料,处理完全部缺陷,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具备送电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管理单位应会同运行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小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修改后的竣工图、更改设计的批件、各种电气设备的试验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合格证、各项施工记录(导线驰度、导线损伤修补及接头情况、交叉跨越、熔丝规格、接地电阻测试值、地下设施情况、线路防护距离等记录),电气接线图等。

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批准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逐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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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搞抽查。如验收表明工程存在较多问题,不具备交接条件时,应限期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4)复查验收为竣工验收后遗留缺陷全部处理后的最终验收,是在对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后,由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应按照总体验收单所列出的问题和缺陷逐项进行。

5. 通信系统的验收应与小区电力建设工程验收同步。施工方应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竣工报告等。

6.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由合肥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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