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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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搅拌站章程
西峡县恒晏混凝土有限公司
章程
201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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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恒晏混凝土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之日起生效(涉及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有关条款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公司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合法、真实、有效的签章及申请登记材料。因提交虚假材料造成的争议、纠纷、诉讼由股东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公司改变登记事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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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名称:西峡县恒晏混凝土有限公司
第九条 公司住所:西峡县五里桥葛营村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混凝土搅拌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
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未获批准前不得从事相关项目的经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分两期注资,首次认缴注册资金200万元,由李金成出资120万元,李金山出资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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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2年7月16日缴足,其余800万元于2013年7月15日前缴足。其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
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四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200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出资。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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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李金成 西峡县丹水镇丹水村一组老街23号 412923196811230010
李金山 西峡县城关镇北环路65号 412923196702020030
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首期实际出资额及日期 余额及缴付日期
李金成 600万元 现金60% 120万元 2012.07.16 480万元 2013.07.15
李金山 400万元 现金40% 80万元 2012.07.16 320万元 2013.07.15
第十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并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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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商混站章程2
附件四:
西安建工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三章 股东
第四章 董事
第五章 监事
第六章 经理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建工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宗旨:依法经营、诚信为本。
第三条 公司名称:西安建工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长安区鸭池口村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外加剂、干拌砂浆的研发、生产、销售。 (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
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贰仟 万元人民币,股东的出资额、出资形式及所占比例如下: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公司股
东名册,并向公司股东签发相应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
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二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股东不
得抽逃出资,但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
与受让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股 东
第十五条 公司共有一名股东,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西安建工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少平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西安市长安区鸭池口村
第十六条 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依法享有法定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七条 作为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的权利;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由出资者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依法行使应由股东会行使的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董事、监事人选及其报酬事项
(三)审定批准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定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定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
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
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决策人员的签字及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
出具的书面文件。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
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四章 董 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西
篇三:公司章程1
榆林泓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满足人民群众应急性资金需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生产,谋求企业自身取得发展,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榆林泓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二)住所: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68号
第二条 经营范围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它典当业务。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第四条 股东的姓名
公司股东为:榆林百家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中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呼延涛
第五条 营业期限:暂定为二十年(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
第六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权利
1、按出资比例获取红利;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公司新增加的资本;
4、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5、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成员;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二)股东义务:
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且两年内不转让己方所持股份;
3、以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一)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人民币)
(二)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榆林百家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400万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
榆林市中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
呼延涛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
第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己方所持股份;公司登记注册两年期满后,股东确需转让该出资,应当经陕西省商务厅批准,报商务部备案后,方可转让其出资。若公司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超过全部出资50%以上,应逐级上报,并经商务部批准后,方可对外转让股份。
(二)、满足本章程第八条(一)款之条件,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和部门设置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
(一)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执行监事,决定有关执行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在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三章变更、终止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在符合本章程第八条约定的条件下,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在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三章变更、终止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人,由呼延军、呼延海、呼延涛出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呼延军出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职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执行监事
经股东选举由杨玉林军担任执行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执行监事,执行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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