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企业的实践困境研究与对策分析

更新时间:2023-06-07 19:4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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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企业的实践困境研究与对策分析

  【摘 要】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快速成长与关注。作为一种以商业手段获取社会价值的新模式,它具备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重目标。文章从伦理学角度分析了其在中国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合法性实践困境、双重目标下实践困境;并在此基础上,从社会企业外部、内部发展环境方面探讨了在法律和政策体系、监督机制方面的健全和完善,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培育,以及优化组织要素,使其健康良好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企业;实践困境;监督机制;社会企业家精神

  社会企业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和研究领域。它兴起于20世纪中后期,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快速成长。在西方的影响下,自2004年起,国外有关社会企业的概念和理论开始不断通过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在国内传播,使其成为热点话题。同时,有关社会企业的实践活动也在中国悄然兴起。本文试图从伦理学的视角对我国社会企业所面临的实践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此。

  一、社会企业困境的相关文献

  已有研究主要从两个方向展开:社会企业的合法性困境与双重目标下的发展困境。

  合法性困境研究是从社会企业的外部合法性与内部合法性分类框架下分析的。刘小霞(2012)认为:社会企业外部合法性困境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不足、社会认知合法性不足和法律合法性不足;而内部合法性困境主要表现在社会企业秉持的社会使命和价值,以及内部成员对其的认可程度方面。更进一步的,沙勇也有类似观点,认为社会企业的危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合法性和内部合法性。同样的,杨光飞等人认为,本土社会企业面临的困境包括因制度环境的不足而导致的自主性受限的问题;社会创新精神缺少,市场竞争力不足;社会认同度地,社会支持网络脆弱。

  以上所述,都是从制度环境、或(和)社会企业的双重目标下分析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困境。没有从伦理角度来分析社会企业的实践困境。本文试图从伦理学的视角出发分析社会企业所面临的实践困境,包括合法性困境和双重目标下的实践困境,更进一步的,为其良好发展提出对策与建议。


  二、社会企业的实践困境

  任何一种开放的社会组织,都处在特定的环境之中,并与环境存在互依性。组织是适应社会和环境的需要而产生发展的,而社会和环境又制约着组织的核心价值观、目的、结构、规模和行为方式。组织只有不断的与社会和环境进行互动交流,适应它们的要求,才能正向的生存与发

展。

  前者分析告诉我们,践行社会使命是社会企业的首要目标,它以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价值为己任,但它也可以通过商业的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除可以持续的维持企业的有效运转外,更是为了将全部或部分利润用于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并增大弱势群体和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社会企业具有一种向善的本性与趋利的本性。向善的本性只有在优良的社会和环境中才能保持和成长,才能最终实践善行,结出善果。

  从现阶段我国社会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来看,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都存在许多不良的因素和作用机制。正是这些以各种方式抑制和侵蚀社会企业的社会性(公益性),使其陷入了严重的实践困境泥沼之中。

  (一)合法性实践困境

  如前所述,我国尚未颁布有关社会企业的专项法律。因而社会企业的合法性实践困境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合法性和内部合法性。

  首先,社会企业的外部合法性。它是指社会企业获得外部社会的承认,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目前,中国的社会企业缺乏正式法律制度,因而从资源交换、相互增权的角度来说,它们与国家权力几乎没有明显的制度化关系。同时,由于其缺乏金融生态网络支持,缺乏广泛的社会信任度,它们获得的捐赠、资金将十分有限。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为了生存、发展、壮大进而实现社会企业的社会价值,一是其不得不搁置甚至放弃自身向善的社会使命,转而寻求经济利益。例如,有些社会企业选择注册为商业企业的法律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了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社会企业很可能会因为股东的利益要求、企业创办者个人追求私利的劣根性而迷失社会目标,进而追求经济利润。二是其不得不暂时搁置甚至放弃自身遵循的实践准则,转而寻求所谓非正式的行动策略,以换得政府或其他组织的资金支持。例如,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和法律主体地位,社会企业无法通过正规的途径表达特定群体的利益诉求,因而有的社会企业就选择了非理性化的行动,如‘踩线不越线’的集体行动。三是由于属于制度外的存在,没有关于社会企业的优惠政策支持,有的社会企业就会采用各种手段,其中包括挪用善款与政
府发展关系,甚至向政府工作人员行贿,以期达到影响公共政策和资源分配走向的目的。显然,以上行为并不能为社会企业带来良好的社会评价,也不利于对其形成广泛的较高的社会信任度。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利益无关者将会对社会企业的行为持观望和消极的态度。从社会企业自身来看,为了生存发展以实现其所代表的弱势

群体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被迫采取一些妥协的、非正式的行动策略,这些行动策略所传达的社会价值意义与社会企业所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之间存在手段善与目的善的困境。社会企业所处的社会制度环境是造成这种困境主要原因。

  其次,社会企业的内部合法性。它是指社会企业所获得的内部成员的承认、支持和服从。它主要取决于企业内部成员对企业文化、企业规章、企业权威的认同。这种认同越深、越普遍,社会企业内部合法性的基础就越坚固。例如,如深圳残友集团是致力于残疾人就业的就业导向型社会企业,其员工自身追求的价值与社会企业自身秉持的社会价值的一致性,正是深圳残友最终能够实现其社会使命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存在以实现社会价值为口号,却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这样的社会企业没有企业内部员工的认可,势必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同时,一旦曝光,势必造成对社会企业外部生存环境的不利评价与影响。因此,如何构建社会企业的内部合法性,是社会企业获得长足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关键环节。 (二)社会企业双重目标下的实践困境

  由于社会企业兼具社会公益性和企业效益双重目标,在其运营过程中,经常会陷入商业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实践困境。首先,若要实现财务独立,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社会企业就必须运用商业化运营。然而,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社会公益性目标,如何在追求企业利润的同时不偏离社会使命;如何在追求社会使命的同时不损害社会的普遍利益;如何在商业化的市场竞争中维持其初始目标,是社会企业面临的复杂难题。

  第一,因利润的可分配带来的实践困境。在社会企业发展较好的国家,虽然对利润分配做了些限制,但社会企业终究是可以进行利润分配的。如在英国,股份制(CLS)社区利益公司由于以股东入资为基础,因此可以分红,只是对分红进行了相关的限制;在美国,现行法律在低利有限公司(L3C)的利润分配方面并没有设置相关障碍;在意大利,1991年法案并不禁止社会合作社分配利润,但是规定了一些限制。

  第二,特定社会使命与整体社会利益冲突下的实践困境。绝大多数社会
企业的社会价值是维护特定行业、特定群体的利益。如天津鹤童代表的是服务老年人这一群体,深圳残友集团代表的是服务残疾人这一群体。虽然这是社会企业取得民间合法性并获得发展的社会基础,但同时也体现了其实践局限性。例如,有些社会企业过于关注特殊群体的利益,从根本上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有些社会企业

为了维护本群体的利益,不惜采用非正当竞争策略,损害其他组织及所代表群体的利益。因此,从集体行动的视角来看,社会企业对局部或私人利益的理性追求,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公共利益受损害的非理性结果。所以,社会企业须在代表局部利益与代表整体利益之间寻找均衡,特别是在维护局部利益时不去损害整体利益。

  第三,市场竞争中产生的目标偏移问题。目标偏移是指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可能使旨在实现社会目标的组织偏离其初始目标。目标偏移情况尤其容易发生在社会企业初创期、面临资金紧张局面时。

  用商业化的手段实现社会目标意味着社会企业必须参与市场竞争。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企业视利润最大化为其首要目标,与之不同的是社会企业视实现社会目标为首要目标。那么,一是在被追逐最大化利润包围的商业理念中,社会企业如何保持其初心,“活下来”并发展;二是为了“活下来”,为了可持续发展,社会企业如何在商业化运作模式、思维、理念下与其自身初始社会目标之间进行协调整合,并最终实现企业与社会目标的高度融合,是社会企业面临的不可忽略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社会企业双重目标下的实践过程中,可能产生因利润的可分配、因特定社会使命与整体社会利益冲突下的实践困境和因市场竞争中产生的目标偏移问题。因此,在经济利润与社会目标、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如何寻找平衡点,避免因追求经济利益而有损社会目标,因局部利益而有毁整体利益,是社会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三、对策分析

  我们通过对社会企业实践困境的表象和根源分析发现:导致其陷入实践困境的因素复杂多样。要使社会企业走出实践困境,不仅需要改善外部环境,也要优化内部条件,还要依靠社会企业家的精神自律。

  (一)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

  社会企业是介于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企业,只有确立社会企业的法人地位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让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真正成为解决政策失灵、市场失灵、志愿失灵的有力补充力量。

  法律规范是培育社会企业的基本前提。因此,确立社会企业的登记制度、建立和健全财税优惠政策
等法律规定、调整和完善社会企业法人制度框架将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出台的有关民间组织方面的主要行政法规只有1998年公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1998年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这些行

政法规不但数量少,而且立法层次低,远远不能适应民间组织发展的需要。因此,社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不到有关法律的保护,需要的资源得不到政府、社会其他组织的关注和满足,不仅使得其长期“营养不良”,而且使其在中国发展极其缓慢。同时,法律法规的缺乏也容易滋生违法行为。

  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有关社会企业的专项法律,不仅可以保障社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可以加强对其的管理和监督。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如英国制定的《社区利益企业法规》、比利时《社会企业法案》等。

  (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社会监督是保持社会企业向善实践本性的重要外在力量。为此,除了现行的公众和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外,关键要建立适合社会企业的监督机制。一是政府机构的监督。如英国《2005年规划》中明确规定“社会利益验证”和“资产锁定”等条例,指出社会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简称CIC)由CIC规管局监管。二是“第三方监督”。其是指除政府和社会企业之外的社会评估机构和有关的中介组织。三是健全社会企业的评估体系。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可以有效的帮助社会企业自身的自查。同时通过定期公开关于对社会企业的评估报告,有助于提升社会企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促使其健康发展。 (三)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培养

  社会企业的实践困境,说到底是社会企业家面临的困境。如何培育一名合格优质的社会企业家,关系到社会企业的未来发展。

  首先,加强社会企业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倡学校开办有关社会企业的课程对于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具有必不可少的作用。如今,众多知名大学在教学研究层面加强了对社会企业和社会企业家的关注。哈佛大学商学院在1993年成立了社会企业发展中心,重点在于研究如何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斯坦福大学于1997年成立了社会企业家精神发展中心,探讨企业家精神对于社会企业家应对组织管理上挑战的借鉴意义。牛津大学赛德商学院成立了斯科尔社会企业研究中心,从事社会企业MBA教育并负责主板斯科尔社会企业世界论坛。剑桥大学也提供了社会企业硕士学位课程。

  其次,
加大社会企业家的社会声望激励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企业文化氛围。如宣传推广社会企业的优秀案例,社会企业家;。企业家的社会声望主要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职业地位、文化地位等几个方面构成。保持和提供社会声望是社会企业家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加大社会企业家的社会声望激励力度,不仅可以肯定社会企业家

的付出,为其形成良好的社会声望,而且可以构建良好的社会企业文化氛围,不但有利于扩大社会大众对社会企业的认知和认可度,也有利于社会整个场域成为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培育与发酵地。

  因此,不断推动对社会企业的研究及发展,不断推动对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培育,是减少或者避免社会企业陷入困境中的一大法宝。

  (四)优化组织要素

  社会企业或准社会企业内部人才流失严重,留不住人才是另一棘手的问题。因此,优化组织内部的制度条件(包括领导、人事、监督制度等)、物质条件(经费资源、人员结构与素质等)等,对社会企业留住人才、自身功能的发挥有重大作用。

  我国社会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组织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正是社会企业产生实践困境、道德异化的内部根源。只有不断优化社会企业内部条件,提高其自身建设能力,社会企业社会目标的有效践行才有了内部的保障。

  四、结语

  在最近20年里,欧美国家的第三部门出现了转入社会企业的新趋势,而在中国,也掀起
了研究、实践社会企业的热潮。社会企业在中国的实践过程中,将会遭遇合法性实践困境、双重目标下的实践困境,因此,在一个“强政府、弱社会”的社会结构中,社会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相关法律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取决于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取决于社会企业自身组织要素的优化与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dh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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