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讲稿 民法

更新时间:2024-01-07 22:0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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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语:

法国军事家拿破仑曾经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因为滑铁卢一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胜利的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是永垂不朽的,那就是我的法典。

拿破仑的这部法典是民法、民事诉讼法、商业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总称,在民法中主要确认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品等、男女都有同等继承权等原则,对欧美等国家的立法影响甚大。拿破仑很欣赏这部法典,所以他在圣赫勒拿岛回忆的时候才会说出前面那段话。

其实民法的“民”实际上就是老百姓的意思,也就是意味着民法是关于老百姓之间事情的法律规定,例如去饭店吃饭、打车、购物等等,一个人终其一生,甚至在出生之前、死亡之后,都要受到民法的保护或约束。民法被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因为民法规范既蕴含着一定的生活理念,又内含着丰富的生活技巧。认真学习、掌握民法的知识和规定,不仅有助于依法办事,也有助于恰当地解决许多现实生活问题。同学们打开教材P218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很多无国籍的人,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现在一般通用的是“自然人”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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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民法的概念中,我们要注重对三个词的理解——平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加深对它们的理解

读小学的赵勇在一次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赵勇和杂志社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民法调整的关系。这里所讲的平等是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任何领导与被领导、任何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双方,例如下面这几种情形:读课件上的四种情形??其中只有第三种属于民法上的平等。我们看到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两者看来差别很大,为什么民法把它集合在一起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因为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都是平等的。

财产关系

是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但并不是一切财产关系都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只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本案中,杂志社使用赵勇的作品应当支付一定的报酬,这就是民法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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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横向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但又是与财产密不可分的,在这个案例中,赵勇因为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就是人身权的一种,因为著作权而享有报酬,就是体现了这个道理。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起着统率的作用,它是民法规范产生的基础,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居于根本性指导原则的地位。民法共有以下五大原则: (1)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能因为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德国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位国王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视线却被紧挨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如此不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领袖非常扫兴。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坊。不料这个磨坊主却说这座磨坊是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国王龙颜震怒,派警卫人员把磨坊拆了。有趣的是这个钉子户折迁时倒很配合,好像一点都不担心,既没有哭天喊地,满地打滚,也没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胁自焚。他站在一边,嘴里叽叽咕咕:别看你是国王,我到法院告你去。

第二天这个老汉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诉讼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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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判决结果居然是国王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他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只好遵照执行。而那个刁民此时躺在小磨坊里,一边数钞票,一边偷着乐。这则案例,十分有利的证明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也就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的,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就像这道选择题一样(课件上有一道选择题,案例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人们有可能在被欺骗、受到胁迫的时候同意某种合约,这也只能算作是无效民事行为,是要撤销的。例如你刚刚来到一个陌生的城市上大学,并不认识路,可以求助的只有出租车司机,结果二十元的路程他却收500元,你无奈接受之后,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多余车款的。

(3)公平原则

公平就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利益均衡和互惠性,都要合理的获得利益,合理的承担责任。公平原则强调等价有偿性,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我们不能没有任何回报的去占有别人的财产。

(4)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就是善意无欺、讲求信用。它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号称“帝王条款”。诚信本来是一个道德原则,现在转变为法律原则来指导民事行为,他在解释某一行为的时候可以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比如我们在订立一个合同的时候不能事无巨细的把所有条件都约定好,没有约定的可以由法律来补充,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课件上有案例)

(5)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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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明知自己的房屋要拆迁,还将房屋转卖给了别人,把这种必然的损失带给别人的行为,就是违反权力滥用原则的。

以上就是民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我们从这几则案例中可以归纳出另外一个名词,那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它是由民法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包括:民事法律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我们仍以赵勇案为例,主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承担民事义务并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即赵勇和杂志社;客体就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案中是赵勇的著作权;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于赵勇来说,权力就是获取稿酬、义务就是付出画作。

那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都是一些什么样的人呢?我们接着来了解——

三. 民事主体制度

在我国,民事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一)、自然人

就是按照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须具备两种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种能力其实是一种资格,就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例如我们生来就具有肖像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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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我们生活在一个文明的社会,对民事主体的要求非常简单,健在人世的都能成为民事主体,对家庭出身、财产状况没做任何规定,不像在奴隶社会,奴隶就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并且奴隶的孩子还是奴隶,我们的社会只要是出生的婴儿无论他的精神情况、家庭出身、都是民事主体,没有任何歧视!所以我们说这哥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人人平等的。

既然始于出生,胎儿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对即将出生的胎儿的利益难以保护,因此各国对胎儿的出生后的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如我国这种特殊的保护并不意味着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在四川省广安县,县广播站要架设线路雇员了一个工作人员,结果这个人在高空作业时摔死,他的向法院起诉要求县广播站赔偿相关的费用,获得一定的赔偿,后来她发现不对劲,因为此时她还怀着一个孩子,按照我们的说法叫遗腹子,那么小孩子出生后父亲应尽的抚养责任由谁来承担呢?于是又把县广播站给告了,县广播站很恼火,刚给你钱又告我,没完没了,所以坚决不给,法院本身在受理此案时就很犯愁,因为胎儿此时还没出生,还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没有相关的资格,把这个问题向上层层请示,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类问题,县法院才根据这个解释要求县广播站给付这个小孩子至18岁时相关费用。

所以我们说,尚未出生和已经死亡的人,具有相关的法律权益,而不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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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民法赋予我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人马上就可以取得一切法律关系,当事人想要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必须依据一定的行为,这就出现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判

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有两个,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况。我国《民法通则》综合这两个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做什么呢,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要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送人的东西就不能要回来,民事活动中出现任何问题要自己独立负责,不能再依赖父母或任何人。

我们来看下面两个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一个犯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是否还有民事权利? 有,剥夺政治权利仅是剥夺了服刑人员选举人大代表与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权利,其他相关的民事以及行政权利不受任何影响。比如,追索民事债权债务,提起民事诉讼等。

B、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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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 此买卖是否有效?

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智力相当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则应当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理。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课件上何永清例 提问 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两种情况,即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而何某只有15岁,因此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5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购买学习用品无可厚非,但是开公司显然与他的智力是不相符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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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民事行为无效。

同样,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能进行一些接受、奖励的行为。如果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超越自身能力范围的事,效力由谁决定、后果又有谁来承担呢?

所以,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我国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监护板书)未成年人的监护的顺序是父母、祖(外)父母、成年兄姐,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基层组织或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由于他们与精神病人之间无法定扶养关系,担任监护人不是其法定义务,需要本人愿意和有关单位同意。监护人的职责是: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督;第二,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对被监护人的行为依法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它不是由自然规律产生的,而是依社会规律由自然人发起和组织的。法人的成立是有它的条件的,不像自然人,以自然规律降生就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法人的产生有以下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例如有很多大学生在毕业之后选择创业,选择自己开办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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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他就是企业法人,首先必须到工商机关去注册登记,才可以成立,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

2、要有必须的财产或者经费

对于自然人的两种能力是没有这样要求的,在法律上,对公司财产的要求表现为公司成立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例如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必须有区别于其他的名称,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办公地点,我建议大家在假期时,利用时间多去做社会实践,尤其是到企业中锻炼自己,如果你细心,会发现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一应俱全,有了它的场所我们才能找到他,一旦发生纠纷,它也是选择管辖法院的一项重要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以咱们学校为例,这是一个大的事业性法人,学校里的各个院系等职能部门,他们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要有学校来最终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由法人来承担责任。

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法人就成立了,这个组织一旦成立,他就独立于设立和发起他的人,也独立于这个法人内部的任何一个职员,比如说总经理、人事专员等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二者的内容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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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他们也是民事主体中的一部分,也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同学们,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对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希望今后大家能通过今天的学习,找到自己在民法中的准确位置。至于民事主体具有哪些权利、我们又如何行使权力、曾担义务呢?是我们下一节课要讲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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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他们也是民事主体中的一部分,也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同学们,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对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希望今后大家能通过今天的学习,找到自己在民法中的准确位置。至于民事主体具有哪些权利、我们又如何行使权力、曾担义务呢?是我们下一节课要讲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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