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电子化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60405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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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xx工程 标段名称: xx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

( 仅供参考)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

招标文件签章栏 项目 xx工程 名称 招标代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4. 投标 5. 开标 6. 评标 7. 合同授予 8. 重新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异议与投诉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六章 图纸(另附)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1.1.2 条款名称 招标方式 评标方式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xx工程 xx工程 淮安 资金来源:国有 出资比例:100%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具体项目和内容详见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60 日历天 合格 创建 市 级文明工地 编列内容 公开招标 本地评标 1.1.3 1.1.4 1.1.5 1.1.6 1.2 1.3.1 1.3.2 1.3.3 1.3.4 招标代理 机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资金 招标范围 计划工期 质量要求 文明工地 创建 1.9.1 1.10 2.2.2 3.1.4 3.2.6 3.2.8 3.2.8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可以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踏勘现场 料。如投标人未进行现场踏勘,责任自负。如有需要投标人可自行与招标人联系。 投标预备会 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2016年 月 日 时 分 件的截止时间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合同方式 计价方式 计价依据 固定单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现行工程计价文件;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1

3.2.8 不可竞争 费用 (3)《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版); (4)计价定额:《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版)等; (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文件; (6)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情况; (7)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地工程造价信息; (8)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人不得改变下列不可竞争费用: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1)基本费率: 3.0%(建筑工程)、1.4%(安装工程) ; (2)市级标化增加费率: 0.49%(建筑工程)、0.21%(安装工程) 。 二、规费: (1)社会保险费率: 3%(建筑工程)、2.2%(安装工程) ; (2)住房公积金费率: 0.5%(建筑工程)、0.38%(安装工程) ; (3)工程排污费: 暂按0.1%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排污费凭证按实结算 。 三、税金: 3.48% 。 3.2.11 投标报价其 他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60天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网银;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3、招标人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指定账户信息: (1)开户名: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开发区支行 4、保证金账户:投标人在“业务管理-招标文件下载”模块找到对应项目点击下载,在页面上点击“保证金子账号”按钮获取保证金子账号。 5、投标人核对诚信库基本户信息,如诚信库基本户信息不是基本户,请及时修改为本公司基本户,并去交易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缴纳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从基本户往完整保证金子账号里面打款,子账号的“-”号,在英文模式下输入。 3.4.1 投标保证金 7、保证金打款成功后,在会员系统“业务管理--网上保证金查询”模块查询保证金缴纳情况,如有问题和系统技术维护人员联系,联系电话:18360702913、13770370470。 打款注意事项: *(1)保证金缴纳必须打入完整的子账号里面,子账号的“-”号,在输入法英文模式下输入。 (2)打款方式为转账、电汇、网银,不能现金、本票。 (3)打款必须从基本户打款,如果打款遇到问题请联系江苏银行徐经理,联系电话:18052381013。 (4)投标人不需要再换取收据。 (5)非基本户缴纳系统拒绝接受,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后缴纳的保证金系统拒绝接受。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开标时间。 (6)如果开标时投标人对本单位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议或者补充说明,投标人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 企业诚信库(1)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7.5 中获取的材(2)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建造师注册证书、2

料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委托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4)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四大员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注册或职业资格证书; (5)市场准入资料: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淮单项建筑工程投标报名许可备案通知书、淮安市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或淮安市单项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 (6)业绩加分材料(如有):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 注:企业诚信库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入。 投标文件 须提供网上电子投标文件1份,可提供投标备份光盘1张 数量 施工组织设3.7.8 计是否采用不采用 暗标评审 投标截止 4.1.1 2015年 月 日 时 分 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递交投标文4.1.2 递交投标备份光盘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路16号)件地点 三楼开标 室 开标时间和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5.1.1 地点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备份光盘投标文件地点 6.2.2 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 最高投标限6.4.2价(招标控本次招标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 ( 元) (10) 制价) (1)评标委员会在有效投标中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次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评分相等时,以评标价低的优先;推荐中标候评标价也相等的,则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排序优先。 6.6 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无效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履约担保的形式: 现金或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5 %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限: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 名称:淮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本招标项目地址: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路16号)四楼 9.6 行政监督部联系人: 门 电话:0517―83638315 (一)本次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无纸化电子招投标,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请投标人务必仔细阅读关于电子化网上投标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所造成需要补充的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0 其他内容 (二)中标单位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2日内,打印所有投标文件资料(与投标时一致)一式五份,并按下列要求签署和装订: (1)投标人打印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至少包括:投标总价扉页(扉—3)、总说明(表—01)、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3.7.7 3

招标文件 发售 或者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08)、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1)、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表—13)。 (2)投标文件中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其他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装订要求: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A4纸幅,图表页可折叠),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发售时间: 2015年 月 日~2015年 月 日 ; 下载地点: 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 发售价格: 招标文件费用人民币305元(网上支付、售后不退) 。 4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文明工地创建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文明工地创建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通过资格预审,收到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单位,其他要求见本章第3.6.1项要求。

1.4.2 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本章第3.6.2项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或者监理人;

(3)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者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4.4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1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踏勘现场组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通过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发布。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评标办法; (3)异议与投诉;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2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2.1.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投标人参与投标,即视为完全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约定的所有内容,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按照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已约定的内容和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1.3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修改和补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未按答疑、澄清、修改和补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通过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2.2.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有疑问的条款,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前通过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以电子版形式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通过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的内容影响到投标文件的编制,且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视情况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4 对于后期的答疑、澄清文件(包括最高投标限价调整)发布招标人原则上不再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通过登陆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及时查阅、下载答疑、澄清文件。

2.2.5 投标人任何对于招标文件的主观推测给投标造成的影响均由投标人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通过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如果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影响到投标文件的编制,且修改和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视情况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对于后期的修改和补充文件(包括最高投标限价调整)发布招标人原则上不再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通过登陆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及时查阅、下载修改和补充文件。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

一、 资格审查材料: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 联合体协议书(如组建) (3) 承诺书 (4) 授权委托人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 (5) 项目经理简历表 (6) 企业财务状况表 (7) 其他材料 二、 商务标: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其它材料(按本章第3.1.3项要求) 三、技术标: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组织设计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 (4)其它材料(按本章第3.1.3项要求) 四、业绩加分材料(如有): “业绩加分材料”是指与评标加分有关的投标人、项目经理类似工程、获奖工程等业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当第二章“评标办法”未设置相关加分项时,投标文件不包括“业绩加分材料”。具体要求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本章第3.1.6项及第二章“评标办法”所列内容。

3.1.2 投标人应按照本章第3.1.1项的要求将投标材料放入规定的《资格审查材料》、《商务标》、《技术标》、《业绩加分材料》(如有)内,否则招标人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技术标评委对错放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分概不负责。

3.1.3 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放入《资格审查材料》、《商务标》、《技术标》项,招标文件未作具体要求或投标人额外增加的,投标人可根据材料类型自行决定放入《资格审查材料》、《商务标》、《技术标》内。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项《资格审查材料》(2)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5 当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或者招标人不需要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项《技术标》(1)目和(2)目所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附表。

3.1.6 当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要求对投标人、项目经理类似工程、获奖工程等业绩内容进行加分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将与评标加分相关的投标人、建项目经理类似工程、获奖工程等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单独编入《业绩加分材料》内,具体格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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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投标文件文件格式”。当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或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未设置上述加分内容,则投标文件的组成中不包括本章第3.1.1项第三条所指《业绩加分材料》。

3.1.7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作为附件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材料,否则不予认可,投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1.8 政府投资项目: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或经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申请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告1个月。在公告期间,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3.2 投标报价

3.2.1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国家规范、标准,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招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通知、答疑澄清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2.2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3.2.3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3.2.4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其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3.2.5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投标报价中在工程量清单标价的综合单价金额,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单价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包括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费用。

3.2.6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风险,务必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关于合同方式、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等关键内容,在报价时充分考虑以上风险。一旦与招标人确立承发包关系,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已约定的内容和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2.7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2.8 本次招标采用的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及不可竞争费详见投标人须之前附表。投标人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指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费率或取费基础、或遗漏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自行增加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规费项目。招标文件中未具体规定取费基础的,以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现行规定为准)属重大偏差。

3.2.9 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的检测检验,由招标人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支付相关费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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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该部分费用不再调整。

3.2.10 工程量清单中有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以及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与组织招标工作相关的费用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该部分费用。

3.2.1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2款的有关要求。

3.2.12 投标报价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3.3.2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通过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发布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4.2 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本章第3.4.1款的规定。

3.4.3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以证明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已提交保证金。

3.4.4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最迟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5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1)放弃中标项目的;

(2)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拒不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的。

说明:政府投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除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3.5 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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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 资格审查资料

3.6.1 采用资格预审的,如投标人未出现新的情况导致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发生变化,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无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但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出现新的情况导致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发生变化,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通过资格预审的拟派项目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开标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且符合变更条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变更手续材料。变更手续材料必须包含或满足以下内容或条件:

①招标人同意投标人变更申请的书面证明材料(招标人盖章);

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项目:变更拟派项目经理还须提供经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资格审查委员会签字确认);

③所有书面证明材料必须经本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加盖备案章)。 (2)其它情形的资格条件更新或补充材料。

注: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齐全上述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未按照上述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资料的,按无效标处理。具体变更程序执行本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要求。

3.6.2 采用资格后审的:

(1)“授权委托书”应附上委托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原件扫描件。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市场准入资料等材料原件扫描件。

(3)“承诺书”应如实提供。

(4)“项目管理机构”应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五大员的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

(5)当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资格评审标准内容有投标人或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时,“业绩加分材料”应附招标文件要求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的原件扫描件。

(6)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章第3.1项的要求和第二章“评标办法”资格评审标准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齐全与资格审查相关的资料,以证实其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各项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且应符合本章第3.7项的要求。

(7)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本条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或投标人需另行增加的,应以扫描件的形式编入投标文件相应章节,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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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或签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且未签章的,则不需授权,投标文件不包括授权委托书。

3.7.4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网上投标管理系统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haztb.gov.cn)的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登录页面下载。请及时关注版本更新情况!

3.7.5 投标人必须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其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有相应的原件扫描件和链接(自动关联链接企业诚信库)。投标人对已获取的诚信库信息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需重新获取相应信息。

3.7.6 投标文件需要进行签章的位置应进行电子签章。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应重新编制。

3.7.7 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1)“暗标”目录排版要求:

“目录”两字统一设置在页面上方“居中”位置,使用黑体三号字,两字之间空4个字符距离;内容部分使用宋体四号字;1级条目用“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编号区分,2级条目用“一、二、三??”编号区分,条目与页码之间用“??”连接对应;行间距统一设定为30磅。页码的数字可不标注。

(2)“暗标”正文排版要求:

①章节编号:用“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区分主要方案题目,用“一、二、三”区分每章节中的小标题,再向下细分的小标题可用“1、2、3??”“A、B、C??”;

②正文字体:1级标题用黑体三号字,2级标题用黑体四号字,正文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 ③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0磅。 ④内容不能超过300页纸。

⑤要求在封面、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任何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图案和人为标记等,如:投标人名称、人员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号码、公司徽标、专用网址、电子信箱代号、不得涂改文字、更改字条等,加阴影、颜色、加边框等标记,在文字或图形下画圈及线条,故意连续出现错别字,加插空白页,斜体、加粗字体等,之前所承担过的项目名称以及其他带有暗示性的语言或标记等;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3.8 投标备份光盘

投标人可自行准备“投标备份光盘”1张,将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储于“投标备份光盘”中,作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光盘封面需写明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和投标人名称。

3.9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打印及数量

3.9.1 投标文件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2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材料》、《商务标》、《技术标》、《业绩加分材料》应分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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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后即可进行加密投标上传淮安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单独递交投标备份光盘。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投标人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 投标人在开标时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后,应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数量负担打印、装订纸质投标文件的费用。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1款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

4.3 不予接收的投标文件

4.3.1 采用资格预审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4.3.2 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至指定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4.3.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均未参加开标会议或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的,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5.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投标备份光盘和本单位用于开标解密的经认证加密的CA锁,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5.1.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开标结束后应在开标区等候,评标过程中,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由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无法到场澄清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5.1.4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设置项目经理答辩内容的,拟派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和答辩。

5.2 开标程序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原则上按下列程序开标,招标人或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现场另有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相关参会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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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场情况; (4)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前后顺序解密其投标文件;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招标文件;

(6)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公证机构、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经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3 特殊情况处理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光盘”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网上招标投标平台”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应设一名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内部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6.2.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2.3 对于不同载体的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及认定顺序为网上投标、光盘投标,前项不能读取的可按后项评审。但未提交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或者网上投标文件、投标备份光盘均出现问题导致无法电子评标的,其投标按照无效标处理。

6.3 评审程序

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评标,招标人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现场另有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宣布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公证机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等有关人员姓名,提醒评委是否有本章第6.1.3款应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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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简要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要点; (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通报开标情况;

(5)初步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与初步评审有关的投标人信息、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经备案的资格预审报告备查;

(6)详细评审;

(7)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6.4 初步评审

6.4.1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文件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6.4.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6)拟派项目经理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①投标人按照本章第3.6.1款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齐全相关资格审查资料的除外;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不一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的除外);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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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24)符合招标文件中其它明列的重大偏差、无效标条款的。

6.4.3 投标人有本章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6.4.4 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6.4.5 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投标总价应一致,投标总价应当与各分项金额的合计金额一致,否则不予认可。

6.4.6 投标人必须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其在投标文件中无相应的原件扫描件和链接(自动关联链接企业诚信库);以及不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其在投标文件中无相应材料的;一概不予认可。

6.4.7 如相关证明或证件有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地区)或有效期的,其适用范围必须适用于本项目,且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否则不予认可。

6.4.8 若未及时更新等原因导致相关证件或证明不在有效或上传图文无法识别的,均不予认可。

6.4.9 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6.4.10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澄清和说明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反映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书面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和修正,但补正和修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修正,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内容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或否决其投标。

6.4.12 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修正,按此原则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5 详细评审

6.5.1 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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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的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以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价为依据。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

6.5.2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进行评分的,除评标办法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按下列原则对技术标进行评分:

(1)技术标评委对有效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评审,只要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分项评审要点有相关陈述内容的,其分项评分不得低于该分项评审要点满分的70%,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分项评分为零分。如招标人拟将关键分项缺少内容作为重大偏差处理,则需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2)技术标评委认定某个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存在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应提交所有技术标评委讨论后一致认定,如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所有技术标评委集体表决后确定。如通过上述表决程序否定存在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则保留意见的技术标评委不参与该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评分。评标委员会应将有关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应在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最终得分。若有效的技术标评委评分<5个,则所有有效的技术标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最终得分。

6.5.3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要求进行项目经理答辩的,除评标办法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按下列原则对项目经理答辩结果进行评分:

(1)拟派项目经理必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参加答辩,否则答辩按0分计取;

(2)评标委员会应结合工程施工技术特点出题,答辩方式(书面、语音)和出题数量由评标委员会现场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平均分布每题的分值,答辩若无重大错误且基本切题,每题得分应不低于设定分值的60%;

(3)若拟派项目经理未答题,或答题严重偏题或存在重大错误,该题得分按0分计取。技术标评委认定答题严重偏题或存在重大错误的,应提交所有技术标评委讨论后一致认定,如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所有技术标评委集体表决后确定。如通过上述表决程序否定存在严重偏题或重大错误,则保留意见的技术标评委不参与该项目经理答辩的评分。评标委员会应将有关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4)应在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最低得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项目经理答辩得分。若有效的技术标评委评分<5个,则所有有效的技术标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项目经理答辩得分。

(5)无故不参加答辩参照、执行文件:苏建建管(2013)671号文件。

6.5.4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设置投标人或项目经理类似工程、获奖工程业绩、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等加分内容的,除评标办法另有规定外,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以保证评标效率为原则,根据评标现场情况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分组进行评审,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审结果必须保持一致(评委个人意见的可保留)。

6.6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的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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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电子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电子签章。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电子记录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电子签章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7.1.2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先后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人公告及中标通知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经理等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提交时限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2)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3)投标人少于3个的

执行文件: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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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弄虚作假

9.5.1 投标人企业诚信库的相关信息在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不针对特定的招投标项目),经查证,信息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入库企业签署的诚信承诺书的约定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网上予以公告一年,在公告期间,江苏省行政区内其它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9.5.2 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有投诉举报的,经查证,信息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后查证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9.6 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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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仅以投标报价和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分相等时,以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则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排序优先。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3)不需要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和合同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初步评审 资格评审标准 序评审因素(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 号 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2 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3 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4 级及以上资质 5 6 评审标准 (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有效 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如实提供的承诺书有效 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如实提供的承诺书有效 资质等级证书符合条件且有效 建造师注册证书符合条件且有拟派项目经理资格: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效 造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有效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拟派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拟派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2)拟派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如实提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供的承诺书有效 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3)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说明:1、“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人公告(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到合同约定的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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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证明文件。 2、如为第(2)种条件中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的,须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证明和原合同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3、如为第(2)种条件中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的,须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证明和原合同工程停工证明。承包人可以凭发包人及其现场负责人发出的停工通知、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或者安全或者市场管理机构核实的停工证明(具体部门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解除项目负责人锁定的备案事宜;实行监理的,停工通知还应当由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如为第(3)种条件的须出具由本项目发包人及其现场负责人签署发出的相关证明。 5、第(2)种或第(3)种条件的拟派项目经理未能出具上述证明的,按有在建工程处理视为不满足本项要求。 6、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限制原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的期限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子以公告,备案时间或者限制原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的起止时问应当与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的公告时问一致,不一致的以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的公告(投标人提供公告网页链接)时间为准。 市场准入:企业具有淮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取得经淮安市建册或单项建筑工程投标报名许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淮单项可备案通知书符合条件且有效 8 建筑工程投标报名许可备案通知书,并同时取得经淮淮安市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的淮安市建筑工程承发包册或淮安市单项建筑工程承发计价手册或淮安市单项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 包计价手册符合条件且有效 授权委托代理人劳动合同符合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拟派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签定条件且有效 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资格审查时授权委托代理人需授权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缴费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由社保部门出具的2015年7月证明符合条件且有效 9 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或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拟派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符合条拟派项目经理需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由社保部门出件且有效 具的2015年12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或以上养拟派项目经理养老保险缴费证老保险缴费证明 明符合条件且有效 10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符合条件 1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 注:关于“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中“有关部门”的解释: ①国家发改委、国家经信委、住建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信部及其招标采购监管机构; ②江苏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及其招标采购监管机构; ③淮安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及其招标采购监管机构; 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采购监管机构以外的不良行为记录公告,一律不作为取消或限2

制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的依据。

2.1 详细评审

2.1.1 评标委员会按下表“评分细则”中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得分。

2.1.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1.3 投标人得分为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之和。

评分细则(百分制)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投标报价 95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5分 评标基准价=A×K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若7家≤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 95K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分 值范围为95%、96%、97%、98%。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95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每正偏离1%扣减0.5分,每负偏离1%扣减0.3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信用得分(最高5分) 信用得分=5%Ⅹ淮安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淮安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在江苏省信用管理平台系统中查询,直接取用。 特殊情况: (1)新取得资质的淮安市本地企业的淮安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取同类别、同等级淮安市本地企业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作为淮安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重新计算。 (2)首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的外地(外省,外市)建筑业企业淮安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有省级平均信用分的,以省级平均信用分作为淮安市信用综合评5价得分;无省级平均信用分的,取在我市施工的同类别、同等级外来企业的上分 一考核时段信用考核得分平均分作为淮安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重新计算。本省建筑企业既无省级平均信用分也未参与我市考评的,除新取得资质企业外(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资质),以零分计算。 注:各类平均分暂执行淮住建办〔2015〕155号文。 信用分参照和执行文件:淮住建办〔2015〕155号,苏建建管〔2013〕662号,淮住建发〔2014〕45号,2015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省市级文件。

3

第三章 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章

一、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三)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开封、唱标内容、次序和开标记录等涉及开标事项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

(四)对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注: 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现场已确认事项提出异议。

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在异议答复中告知:

(一)异议事项未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提出的; (二)异议提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异议书但未提交的,或异议书未包含相关必要内容的,或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四)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异议提起人无新的事实证据,就同一问题再次提出异议的。

4

备注: 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具有第二条第(三)款所述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补正的,以招标人签收补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三、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提起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四、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盖公章),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人最终答复期限。

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 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或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六、 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政监督部门。 七、异议书格式见附表。

投诉章

一、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一)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或者定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

5

(二)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开封、唱标内容、唱标次序和开标记录等,为开标期间。

二、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不同层级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对于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先行收到的投诉,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将案件移交投诉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并负责投诉处理决定的核准和投诉处理过程的指导和协调。

三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见附表)。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招标人异议答复函。

三、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七)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或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六、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七、 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四)对于投诉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

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下列行为属于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行为: (一)拒绝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 (二)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的; (三)拒绝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

7

(四)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

九、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十、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处理。

十一、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二、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情形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情节严重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6个月。在公告期间,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8

(一)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定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

(四)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潜在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的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

9

附表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异议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异议人授权代表: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异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异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说明:

1.异议提起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起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异议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3.异议提起人可以自己直接提交异议书,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异议书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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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书(格式)

投诉人(名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授权委托人姓名(如有): 职务: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投诉人(名称):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投诉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线索:

附件2: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附件3:对异议事项进行投诉的,异议的证明文件及招标人异议答复书:

1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12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13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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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此部分直接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15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    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    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17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    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   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18

  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 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19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   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20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

约责任:    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 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21

   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22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23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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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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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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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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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臵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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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ch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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