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现场核查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03 08: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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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

现场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督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规范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验收程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监督抽查、省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实物产品不合格生产企业和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的监督抽查实物产品不合格生产企业的整改复查的现场核查工作(简称现场核查)。

第三条 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含外省质监部门移送)中所涉及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现场核查工作由省局组织或由省局书面委托相关市局组织;市级监督抽查(含外市质监部门移送)中所涉及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现场核查工作由市局组织或由市局书面委托相关县(区)局组织。

第四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工作材料。

国家监督抽查、省级(含外省质监部门移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向省局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工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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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含外市质监部门移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向市局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工作材料。

整改工作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分析报告,不合格产品的流向调查,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说明,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方案,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措施,不合格产品整改成效的验证报告。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收到企业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办法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六条 组织现场核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成立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检验机构的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 现场核查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材料审查、专家评估及现场检查的方法,对企业提供的整改材料与整改工作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并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

第八条 现场核查工作程序:

(一)首次会议。召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人及相关质量管理人员召开现场核查首次会议,通报核查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听取企业整改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材料审查。查验企业内部整改工作资料,重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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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记录台帐,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的清理记录台帐,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本次抽查不合格情况记录,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的调查记录,质量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处理记录。

(三)专家评估。查阅企业整改方案,重点评估整改方案的科学有效性,查阅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要求、工艺设备等台帐,检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现场检查。查验企业对该批不合格品的封存和处理情况台帐,检查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的落实情况,检验设备配备情况,查阅整改后产品的检验工作记录及企业内部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

(五)核查结论。现场核查组根据对企业整改方案的评估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检查,提出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合格、继续整改、不合格。

整改方案科学合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成效显著,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

整改方案需完善,整改措施需改进,整改工作成效不明显,现场核查结论为继续整改;现场核查组书面提出改进建议,并给予7-30天的整改期,期满后企业向现场核查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现场核查组通过书面审查或再次现场核查,给出现场核查结论;

整改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措施不恰当,整改工作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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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成效,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六)末次会议。现场核查组向企业反馈本次现场核查的工作情况,并向企业通报本次现场核查结论,需继续整改的,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

(七)复查检验。对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现场核查组按照要求抽取复查检验样品,并封好样品,由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送达受质监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整改复查检验;现场核查结论为继续整改的企业,暂不抽取样品,现场核查结论合格后,方可抽取样品进行复查检验;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不抽取复查检验样品。

第九条 根据现场核查和复查检验结果,省局下发国家监督抽查和省级(含外省移送)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市局下发市级(含外市移送)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现场核查和复查检验都合格的,整改复查结果为合格;现场核查和复查检验有一项不合格的,整改复查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条 监督抽查仅标识不合格的产品整改复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整改复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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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

工作现场核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生产地址:

产 品 名 称:

不合格报告接受日期:

核 查 日 期:

核查组成员签字: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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