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纪检监察干部都必须知道的纪检监察基本业务知识
更新时间:2024-04-14 21: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每个纪检监察干部都必须知道的纪检监察基本业务知识
第一章 纪检监察信访
第一节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两个机关信访工作的统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和工作职责、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出规定的。 纪检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和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行政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二节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处理信访问题、开展信访工作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党章、其它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是党员、党组织政治、组织行为的规范,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党组织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行为的规范,也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上述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主要是处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政策性很强,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信访问题,同时要积极地宣传、贯彻,并加以引导。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因而,它也是我们正确处理纪检监察信访问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按政策办事,对信访问题作出切合实际的处理。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是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由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一般事项由承办人员按规定处理。
四、维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 纪检监察信访活动中,写信上访人是依据自己拥有的民主权利开展信访活动的。他们的这些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作为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纪检监
察机关,负有保障他们的这些权利得到正常实施和不受侵犯的责任。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有:
1、对党员、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应当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该由哪一级管的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处理。 归口办理就是按照写信上访人所属系统和所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信访工作既是一项群众工作,要为群众办实事,同时也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要把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信访举报离群众最近、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快捷的优势,设法为群众排忧虑,尽力替群众伸冤屈。另一方面,也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上访有理的要给予鼓励支持;对无理的要帮助其提高认识,改变态度;对长期纠缠的,要主动与有关单位通气,统一认识和处理意见,共同进行工作。
第三节 处理信访的操作程序及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对受理的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的工作过程、次序和相应的工作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其主要流程为:
阅信、接访或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呈报阅批--→信访(案)件的办理--→办结审结--→回复回访--→反映情况--→统计分析--→立卷归档。
1、阅信。为保证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得到及时的处理,当日来信,一般应做到当日拆封、阅看。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查核投信时间、地址、写信人单位和姓名;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及时请示领导处理。
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纸一并装订。装订时一般应信笺在前,信封在后,在信纸的左上角订钉。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以便承办人了解信件的转递过程。
准备工作做好后,要认真细致地阅看信件,并在信访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来信反映主要问题,反映人的意见和要求等。如果是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件,其内容、时间、要求及承办情况都要列入登记。
2、接访。接访是面对面地与群众联系,倾听他们意见和要求的一种形式,必须做到热情、认真、负责、细致。接访时,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材料的可先阅看材料。谈话时要耐心听,认真记,要让来访群众把话说完,把问题讲清楚。为了弄清
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并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 听完上访人陈述后,重要情节必要时要与上访人校正,然后告诉其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3、接听举报电话。接听举报电话是受理电话举报的基础工作。要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仔细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 几种特殊电话的处理方法: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有的可帮助对方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对问题的处理;有的可立即向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②询问电话。询问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地点的电话,可告知对方;询问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或住宅电话号码的,一般不予告诉;询问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的处理情况的电话,一般不予告诉,并做好解释工作。③咨询电话。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在电话上答复。④申诉电话。根据有关规定,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要递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因此,举报电话一般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可告诉对方按照申诉程序,向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上访提出申诉。
4、呈报阅批。即对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直接管辖对象的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包括上级交办件),及信访人员认为比较重要(如反映典型、热点或带有倾向性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在登记完毕后,填写“信访要件呈阅单”,将原始信访件附在“信访要件呈阅单”后边,送本级纪委或党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提出处理意见的处理方式。 5、办结审结。凡属本级管辖对象的信访,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结案(进入立案调查的案件,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除外)。其中,凡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要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按信访工作条规所规定的要求向上报结。每一件信访(案)件办结后,都要填写“信访(案)件审结表”,交分管领导审阅并签批是否同意结案的意见,以保证信访(案)件办结的质量。 6、回复回访。就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写信上访人以回复,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结果。对部分重点信访户,还要派人上门进行回访,除告知组织上处理的结果外,还要进一步做好工作,稳定这些人的情绪。对一些匿名信访,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范围内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让群众了解和监督我们的工作,减少越级信访的发生。
7、反映情况。反映信访情况是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主要有两项内容:①要不失时机地利用各种形式(如信访摘报、信访简报、信访信息等),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向同级党委或政府,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②对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批示交办的领导进行反馈。
8、统计分析。纪检监察信访的统计工作,是以数据为语言,以量为单位,揭示一定时期内纪检监察信访活动状况及其一般规律的工作。我市各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统计,目前对县(市)区实行的是月报制,对乡镇及有关直属单位实行的是季报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一特殊需要,还要专门对一定时期内某一方面的情况进行统计。各乡镇和县(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在填报信访统计表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上报的信访总数不包括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下来的信访数;如果将大信访交由乡镇纪委或县(市)直纪检组、监察室统一处理的,所有的来信来访件均列入登记,但上报给上级纪委的统计表中的信访数,应扣除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数,即只上报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信访数;对一信多投的信访,3个月内重复收到,只算1件,3个月之后或查结后又重复反映相同问题的,算1件重复信访,并作重复件统计上报。
第四节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包括信访案件查办及管理。信访案件的查办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信访案件的管理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一、查办信访案件的程序和方法
㈠确定查办案件。按照分管范围,选择直接查办的案件(包括自己受理的和上级交办的两部分),办理批准手续。
㈡查办前的准备。包括:确定查办人员、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等。查办信访案件,应由2人以上进行。承办人对需要核查的线索,要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报请本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批准。调查人员要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 ㈢调查处理。包括: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等。
撰写调查报告时要体现以下内容:①调查依据,如人民来信、上级转交办单、领导批示意见等;②被检举控告人的自然情况;③主要错误事实;④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态度;⑤处理建议等。
㈣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㈤查办的问题得到处理解决后,向交办机关报结或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二、对回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的要求 回报结果是指承办单位或呈报单位,将已经查处完毕的信访案件的结果,上报给交办机关的工作。
回报结果的必备材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纪委信访室规定: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回报交办的信访案件结果时,一般情况下,只要求上报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果已经转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只要求上报立案呈批表和立案决定书;特殊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上报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五节 几种特殊信访件的办理
一、要信要访。是相对于一般信访而言的信访件。办理需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尽快报送。将信访原件连同摘报一并呈送领导阅批,必要时转送给同级党委主要领导阅批;
2、抓紧拟办。根据领导阅批意见,尽快交办,直接查办或转送给上级纪委及有关部门办理。
3、要报结果。这类信访件,如交给下级或有关部门办理的,必须要求办理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二、紧急信访。是指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件。处理时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要打破常规,及时口头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或直接派人进行处理;
2、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制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延续;
3、对重大问题,要边处理边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直至信访件办理终结。 三、重复信访。指同一信访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向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件。办理重复信访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认真分析。重信重访问题比较复杂,要认真分析每次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内容是否重复,有没有新的内容。要分析重复信访的原因是什么,以便适当处理;
2、做好工作。信访部门应针对重复信访原因,做好工作,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以免形成信访老户。
3、协调处理。有些重复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要求,涉及到方方面面,应由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牵头协商“会诊”,共同处理; 4、督促催办。
四、匿名信。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大量人民来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匿名信。 在处理中应注意:
1、对不明情况的匿名信,不登简报、不转载;
2、对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不予置理,存查起来; 3、对反映一般问题,摘报有关党政组织可按一般信酌情处理;
4、对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定是否查处,揭发不实的则澄清;
5、一般不要追查写信人;
6、要把匿名信与诬告信严格区别开来,把诬告与误告严格区别开来。
五、申诉信访。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不服而向纪检监察机关申明理由,要求复议、复查,改变原来处分或处理的来信来访。一般来说,申诉人不服原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问题的事实有出入,要求重新调查;二是定性处理过严,要求减轻处分。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的,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应负责地处理或重新处理,不得扣压。对组织处分不服的,要及时转送给组织处分的批准单位办理;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处理。
第六节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的管理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档案,是纪检监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并加强管理,重视其开发和利用。 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的范围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可分为两大类:即纪检监察信访文书类档案和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类档案。
纪检监察信访文书类档案一般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除案件档案以外能反映日常工作、主要活动的文件、资料。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类档案是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履行职责,处理各种信访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案件材料。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立卷,是将处理完毕并具有保存价值的零散文件、资料,按其形成的规律及内在联系,分别组成案卷。
归档,就是将已立的案卷移交档案部门集中保存。 ㈠立卷归档的要求
1、文件齐全。既要认真筛选,剔除无保存查考作用的文件、 资料,又要严防散失,造成档案残缺不全。
2、科学组卷。保持文件、资料的自身规律和内在联系。
3、按规定要求加工整理。包括排列合理、编目完备、装订牢固、裱糊齐整等。案卷的厚度一般在1公分左右,最多不能超过1.5公分。案卷装订一般是左齐、下齐。 4、随时立卷、及时归档,按规定要求移送。 案件类档案还应做到案结卷成。 5、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不得在需要归档的文件、 资料上加批注和任意涂改。
理所有帐目,然后采取内查外调来搞清是属于会计业务处理上的问题,还是属于违纪违法舞弊的问题。
7、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查帐技巧。
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应收、应付货款等往来结算帐户上。如事先将一笔赊销的货款业务记入一个虚设的应收销货款帐户上,而不以客户真实名称开立帐户,该货款收到后,即将该笔货款侵吞入私囊,然后再采用坏帐方法注销该帐户。其查帐技巧是,一方面清查应收销货款帐户上处理坏帐损失的手续是否完备真实;另一方面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追查,弄清情况。
8、张冠李戴,从中贪污的查帐技巧。 采用张冠李戴手段进行贪污,一般是收到客户支付货款的现金后直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一些帐户中,最常见的是记入费用帐户,然后伺机贪污。这种情况的查帐技巧是,根据记帐凭证来检查费用帐户。
9、利用差帐、漏帐,截留中饱私囊的查账技巧。 在往来结算中发生漏帐、错帐或者原始凭证的计算上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因长期无人过问,一直挂在帐上,财会人员便可能乘机截留中饱私囊。一般采用的手法是:将收到的其他现金款项不如实入帐,而直接冲销该帐户;或者将该帐户转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所虚拟的暂付款帐目后,再开具现金支票现金,落入私囊,并用以冲平该项虚拟的暂付款帐户。其查帐技巧是,前者可通过现金收入凭证与各该帐户进行核对验证;后者可通过仔细审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的暂付帐户,即能查清。 10、“飞过海”手法的查帐技巧。
“飞过海”情况,常发生在代人非法套购计划或紧缺物质中获取暴利。这类非法套购的业务活动,有的根本不在帐目上反映;有的通过转帐结算,只在材料账户上作一收一付处理或者直接作为应收、应付或暂收、暂付款不入账,不作购销处理。其查账技巧是:一般都要采用内查外调或者采用函询方式与有关单位的往来帐目进行全面核对验证,才能发现问题。在进行此类查账时,还应同时注意审查其中是否有同贪污、盗窃、贿赂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结合在一起的情况。
11、变造、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查账技巧。
所谓变造,是指涂改、拼接、挖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行为。其查账技巧,首先可从审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完整性入手。如果发现装订成册的证、帐、表有残缺破损,断号少页等情况,就应追查是否属于故意毁损所造成的。同时,通过逐页仔细审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有时也可直接发现涂改、拼接、挖补证帐的情况。
对于伪造账目的审阅还应仔细注意账面上记载的字迹粗细和墨色是否前后一致,因为伪造证帐往往是通过誊抄的办法来实现的,不会像逐日记录那样字迹有粗有细,墨色深淡不一。遇此情况,还可采用其他审查手段配合进行。同时,可有目的地进行证账内容上的审查,使用核对验证法进行内查外调,查清变造、伪造或已被故意毁页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12、虚列成本偷漏税款的查账技巧。
虚列成本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有意识地多报、多计原材料、燃料的耗用,故意压低产品的数量与金额;利用改变产品的销售成本计算方法增大生产成本金额等。其查账技巧是,要认真审核原材料、燃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计价是否符合规定,产品实际盘点是否正确,成本计算是否符合规定,产品销售成本计算方法前后是否一致。 13、乱摊乱挤成本费用开支的查账技巧。
乱摊乱挤成本费用开支,一般表现为将不属于成本开支的费用,如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或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各种赔偿、违约
金、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等,列入单位生产费用开支。此类情况通常与偷漏税金行为相联系。查账技巧是,应根据有关成本核算管理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核生产费用明细帐。 14、隐瞒收入、搞小金库的查账技巧。 隐瞒收入、搞小金库的情况一般发生在企业将处理废旧物资等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或代人套购物资,从中牟利所得款项,隐瞒不入账,留作本企业或小单位的小金库,甚至也有截留其他经营利润收入的。查帐技巧是,根据相关账目之间的内在联系,查明隐瞒收入的来龙去脉,以求水落石出。
第三章 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第一节 案件审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⑵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⑷恰当量纪;⑸有错必纠;⑹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二、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惩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给予恰当的处理。⑵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⑶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三、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受审查人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作出恰当的处理。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⑵区分案件性质。⑶区分违纪的后果。⑷区分违纪责任。⑸区分认错态度好坏。 四、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党的纪律对一切党员都适用,行政纪律对所有的监察对象都适用,没有任何例外。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⑴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分、职务、民族、财产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⑵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种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⑵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⑶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六、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地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⑵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⑶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⑷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崐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⑸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⑹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节 案件审理的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其具体任务是:⑴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⑵受理申诉案件;⑶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⑷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⑸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在上述任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是审核材料,鉴别证据。
第三节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五句话二十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一、事实要清楚
事实清楚包含的内容有:㈠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㈡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㈢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
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事实清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四要处理好材料之间的关系,即⑴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⑵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⑶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谁的有道理。 二、证据要确凿
证据确凿包含的内容有:⑴证据必须真实;⑵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⑶证据必须充分;⑷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三、定性要准确
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知识。 四、处理要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处理恰当包含的内容有:㈠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㈡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㈢同一违纪人员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处理恰当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三是要把握好纪律处分具体运用问题。如:“从轻”、 “减轻”、“从重”、 “加重”;“合并处理”、“比照处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等。 五、手续要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含的内容有:㈠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㈡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手续完备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都已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节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二、行政处分权限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分权限都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要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划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由哪个单位任免、管理,哪个单位就有行政处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干部都有行政处分权。
第五节 案件审理的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㈠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㈡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㈢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根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㈣案件的批准
违纪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已经审查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健全、监察机制的完善,作为行政监察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执法监察已成为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主要手段。
第一节 行政执法监察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一、行政执法监察的概念 所谓“监察”,意指监视、监督。行政监察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是国家的宪法确定、最高权力机关决定通过,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在我国,行政监察特指设立在各级政府内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构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实行纠举、惩戒的活动。
行政执法监察作为行政监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行政监察的核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过程,以及某一阶段各种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基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行政执法监察不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行政纪律的监察,而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为实现各项管理目标而进行各项管理活动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二、行政执法监察的特征
行政执法监察是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为对象的监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且有不可替换和选择性。相对人则处于服从地位。尤其是在有关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以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极易造成执法者的违法、越权,以至不正之风等弊端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强执法监察。
行政执法监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㈠行政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检验、考察判断其执法行为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纠正这些偏差,使之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其功能集中表现在:监察主体依法准确地判断与及时地控制执法机关的违法活动与不当行为,以保障执法活动沿着法定的轨道正常运行。
㈡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是依法进行的监察行为。这里所指的“依法”是指依据包括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等一切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㈢行政执法监察的主体是统一的。即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具有监察权力的各级专门的监察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执法监察。
㈣行政执法监察的客体是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察主要侧重对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监督和考察,更侧重追究执法者个人的违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㈤行政执法监察具有直接、及时、灵活、迅速的特点。 ㈥行政执法监察具有权威性的特点。这种权威主要体现在专司行政执法监察职能的机构直接隶属于行政首长。同时还包括执法监察中的检查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执法监察中采取必要的措施的权力(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法监察的建议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执法监察的处分决定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㈦实施行政执法监察的程序必须严格合法。 三、行政执法监察的基本原则 ㈠独立行使执法监察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坚持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和政纪之上,享有特权;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必须坚持把执法监察建立在严格的程序基础上,保证国家法律和政纪的统一实施,既不准滥用或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程序,也不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抵制和排除来自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
㈡行政执法监察法制化的原则。
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①有法可依。行政执法监察的“法”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指有关规定执法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察活动的法。第二是指有关规范执法监察对象执法活动所依据的行为法,如治安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税务法规等。 ②有法必依。要求各级执法监察机关要依法办事,要敢于同有法不依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斗争,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③执法必严。执法监察机关在监察活动中要坚决地执行法律、法规,要克服一切阻力,保证法律要求的实现。
④违法必究。无论执法者是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地位多高,权威多大,如果违了法,都要根据违法的性质、程度、情节,受到一定的制裁,包括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及提出监察建议。
㈢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的原则。 这是执法监察工作的方向。党和政府在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是实现党的基本路线的具体部署。因此,执法监察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如果离开了中心任务,不了解改革开放的全局,抓不住重点,执法监察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是不可能做好的。 ㈣行政执法监察必须贯彻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由执法监察的性质决定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活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对他们在进行具体行为时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清正廉洁,以及工作效能发挥的如何都清楚了解,这就需要监察机关在进行各项执法监察工作中都应把专门监察同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相结合。
㈤执法监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以维护和严肃政纪,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这一要求体现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就是必须把监督纠举与改进工作,惩罚与教育紧密结合。 ㈥执法监察公开性原则。
即监察机关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这既有利于整个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开化的进程,推动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也有利于监察机关的公务行为接受群众的监督。 ㈦行政执法监察经常性、普遍性的原则。
行政执法监察活动是各级监察机关一项经常的工作。因为凡是要进行行政管理,就必然要有与管理活动紧密相联的执法活动,这就要求监察工作必须跟上,使一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在进行前、进行中、进行后都得到有效的监督,而不能把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当作一项临时性的措施。
第二节 执法监察的任务和分类
一、执法监察的任务。
1、基本任务。基本任务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①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执法监察的最核心的任务。所谓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就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与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一是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遵守行政纪律、行政法规,是否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监察的另一部分对象是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其主要是行政机关直接委任(委派)的企事业负责人。对这部分对象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监察:
一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是否有超出国家法令、政策的约束的行为。二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能否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是否有置国家和全局利益于不顾,各自为政、我行我素的行为。三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廉洁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管理不善的问题。 ②查处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执法监察的基本任务。实践证明,行政监察机关在开展执法监察过程中,随着工作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丰富了案件的来源,使查处各种案件的工作量大幅度的增加,有力地配合了反腐败“三项任务”的完成。
③督促、协助行政机关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一方面,对于内部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够完善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协助他们把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或完善起来,并且给予及时的指导,使其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规章制度尚不健全或存在一定漏洞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该参与、协助他们补充或重新建立有关内部监督的规章制度,帮助他们搞好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执法监察在参与、督促、协助行政机关建章立制的过程中,应该有明确的指导思想,使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切实可行。第一,要有针对性;第二,要有科学性;第三,要有可操作性;第四,要有可监督性。 ④开展对执法监察对象的宣传教育。第一,宣传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以及执法监察的内容和指导思想。第二,宣传与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以及执法监察有关的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政府部门颁布的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制度。第三,宣传行政机关中规范执法的先进典型,利用先进典型的经验和事迹开展正面教育。第四,通过对监察机关查处的执法犯法、执法违纪的典型案例的剖析,分析其违法违纪的根源,总结教训。 2、现阶段执法监察的重点任务。确定现阶段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任务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党和政府在当前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二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突出问题;三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这三个方面的依据是决定依法监察的方向,是确定执法监察重点任务的前提和原则。
①围绕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经济的各项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开展执法监察。发展经济是现阶段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执法监察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为保证国家各项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中心任务的实现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②加强对行政执法重点部门的执法监察。行政执法重点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税务、公安、土地、交通、城建、财政、人事、劳动、卫生等部门。由于这些部门掌握着一定的执法权力,行使着依法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社会治安等职责,所以与社会上的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或个人联系密切,并且与之有着切身利益的关系。因此,也最容易出现执法违法、执法违
纪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讲,这些部门也是政府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窗口,其言行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所以,加强对行政执法重点部门的执法监察是十分必须的。
③开展对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执法监察。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决策机关或决策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来组织和指挥行政管理活动,因此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能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关系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兴衰和发展方向。所以,监督检查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情况,是执法监督重点任务之一。 二、执法监察的分类。
行政执法监察的分类是指根据行政执法监察的性质和特点,从不同角度将执法监察作不同的分类。
㈠执法监察按其内容和目的,可分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廉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各种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情况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廉政监察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行政活动中是否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忠实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无滥用职权的问题存在。二是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贪污、索贿、挪用公款,或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挥霍浪费,非法营建私人利益和用公款进行私分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分析研究产生上述各类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监察建议,建制补漏。
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果、效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㈡按照执法监察行使范围的特定性,可分为全面执法监察和专项执法监察。
全面执法监督是指依照法规对被检查对象贯彻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这是一项经常性的、基础性的工作,是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宏观上的监督。
专项执法监察是指根据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者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对行政机关特定的、具体的工作事项进行的检查。这是监察机关常用的一种执法监察方式。
㈢执法监察按其实行的时期,可分为事前执法监察、事中执法监察和事后执法监察。事前执法监察是指上级指令下达给执行机构而还未组织实施之前,监察机关事前介入。事中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执行上级指令过程中进行的跟踪监察。事后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行政结果与监察标准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发现误差,提出处理办法的监察。
㈣执法监察按其动机,可分为申请执法监察和强制性执法监察。申请执法监察是指监察对象为了规范其自身的行政行为,按有关程序,主动申请监察机关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综合评价。强制性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监察职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情况或在行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强行检查。
㈤执法监察按监察对象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为权力主体的执法监察和义务主体的执法监察。权力主体的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依法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权力主体”行为进行依法监察检查。义务主体的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宪法赋予的义务,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的行为──“义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检查。
第三节 执法监察的内容、方式、方法和程序
一、执法监察的内容
执法监察的内容是执法监察目的的具体体现,反映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的中心内容,就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 1、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略) 2、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力后果的活动。它是执法意识的外在表现,是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中心环节,也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违法行政的主要问题有: ①执法失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使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
②执法越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实施执法行为。一种是纵向越权,即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或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执法职权;另一种是横向越权,即行使没有层级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 ③滥用执法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虽没有超越职权,但却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其行为属于滥用执法职权。 ④执法行为不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虽不违法但不合情理,即属执法行为不当。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轻罚,对情节轻微的行为处以重罚,是执法行为不当的突出表现。
⑤执法过程违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没有经过法定应该经过的步骤,或者单方附加不该经过的步骤,或者违反顺序规定。 3、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决定、命令、指示。
二、执法监察的方式 1、一般监察,也称为综合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国家中心工作和监察系统的长期任务,按照本机关的工作计划,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专项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政府工作的重点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安排,对某项专门法律法规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用这种方式发现问题较为深透,特别是对一些具有倾向性的问题的处理比较及时和有力,成效比较显著。
3、定期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监察对象工作的阶段性和季节性,在指定的时期对其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不定期监察,也称为临时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监察的对象不定期开展的执法活动或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而开展的监督检查。临时监察是执法监察的一种主要方式,具有灵活性特点。
三、执法监察的方法
1、独立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
2、自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自查,是指被检查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执法检查通知书,对本机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以及遵守政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实事求是的自我检查。组织检查,是由政府或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执法检查组,在监察对象自查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检查。
3、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全面检查,是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作全面的系统的检查和了解,以便对被检查对象作出整体评价。重点检查,是指在众多的被检查单位中选择一个或几个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在诸多问题中选择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
检查。
全面检查,一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二是检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系统、本部门的经济和工作运行情况;三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情况。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情况:一是就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二是根据执法监察的具体任务和主要内容所确定的必须检查的问题;三是根据政府机关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四是对地位重要或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执法检查与查办案件相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查处监督检查中揭露出来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上。通过执法检查活动查出违纪问题,为案件调查提供了信息和线索;通过检查中的案件调查,查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使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深化。 5、事前监察与跟踪监察相结合。 四、执法监察的程序
执法监察程序是整个行政监察程序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检查的准备、检查的实施、终结处理等三个主要程序。 1、检查的准备
实施执法监察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它不同于对某个案件和信访问题的调查,内容单一和目标明确,而是对一个或几个行政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察,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①要做好检查前的思想准备,进一步明确检查的目的、意义和检查的范围、标准以及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要依据检查的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议、决定等文件,熟悉有关规定和了解有关业务知识,为全面检查打下思想和业务基础。 ②制订实施方案。根据检查的总任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⑴检查的目的、意义;
⑵检查的重点,包括重点地区或部门以及重点问题,明确检查范围; ⑶检查的程序、方式、方法和步骤以及时间安排; ⑷检查的标准和政策尺度; ⑸对被检查机关的要求。 ③组织落实。明确检查活动的负责人和检查组人员的责任与分工。组织形式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行政监察机关独立检查;二是行政监察机关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检查活动;三是行政监察机关协同其他监督机关和部门联合检查。属于第二种组织形式,由牵头部门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属于第三种组织形式的,则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 2、检查的实施
检查的实施是全部执法监察的实质性工作阶段。主要经过以下五个工作环节:
①向检查范围内的部门和单位,说明检查的内容、目的和工作步骤,提出检查要求,使其做好准备工作,提供检查工作所必需的条件,积极支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或其他有关检查事项的情况。
②通过多种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宣传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如属地区性检查,可利用各种舆论工具,进行正面宣传,鼓励群众监督。
③由被检查单位先行自查。负责检查的机关要加强对自查单位的指导,提出具体要求,使被检查单位积极主动地、实事求是地检查存在的问题,提供自查报告。
④采取多种方法和各种途径调查了解情况,如召集各种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工作汇报,与干部群众谈话等,收集一切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信息,特别是掌握各种偏离政策、违法违纪情况。同时,也要了解执法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和坚持依法行政的先进事迹,以便全面掌握该单位的情况。
⑤对获取的情况和各种资料进行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认真分析,确定反映该单位执法情况的基本事实。 3、检查终结
根据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和材料,依法进行评价,作出处理。
①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正确的结论,形成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经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问题特别重要的监察决定或建议,还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后实行。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认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失职行为,按立案程序立案查处。这类案件的查处,有些则要在检查过程中同时进行调查,有的则在检查结束后,作为具体的政纪案件继续查证落实。
③对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或建议表彰;帮助总结好的经验,及时进行传播和推广。
④写出检查的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的分析;
⑷处理意见,即作出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
⑸对被检查单位工作及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⑤向被监督单位反馈监察报告情况,提出整改和处理的时限。
⑥行政监察机关当收到监察对象就监察建议所作的书面答复并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此项执法监察工作即可告一段落。
第四节 执法监察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作用。即能够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
2、预防作用。可根据监察对象执法活动的特点和内容,及时进行事前监察。对于容易出现问题的执法活动可事前向监察对象打招呼、提出要求和告诫,以引起监察对象的注意,从而起到预防作用。
3、纠正作用。发现监察对象正在实施的决策或决定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不合理的问题时,能及时令其停止执行或责令其立即撤销或修正。对于由于监察对象错误的决策或决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能责令其自行更正挽回影响;对于由于监察对象的不当执法而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能责令其赔偿损失。因此具有纠正作用。 4、惩戒作用。对于发现的监察对象严重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以相应的政纪处分。并可对违法违纪者进行公开处理,使其错误行为在社会上“曝光”,以充分发挥执法监察的惩戒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对监察对象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教育,能够有效地使监察对象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提高其廉洁执法、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6、评价作用。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后,可就检查情况作出结论。 7、建设作用。一方面通过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使行政机关的决策、决定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检查监察对象内部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可以帮助监察对象找出制度上的漏洞,并协助其搞好内部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使其内部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8、预测作用。通过开展执法监察,能够及时发现监察对象在执法活动中的一些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有价值的预见。
第五章 纠风工作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反腐败斗争的三项任务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纠风的含义
纠风,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所谓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主要是指一些部门和行业的从业人员(或团体)凭借手中权力以及工作、职务的方便,背离国家的政策规定,违反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为本单位、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损害社会和群众的利益。这几年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三乱”(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依法,乱扣滥罚;以权以业谋私,吃、拿、卡、要,收“红包”,拿回扣等就是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突出表现。这种表现在不同的时期其形式、程度不完全相同。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涉及范围比较广,易发生在社会服务性、独家经营或有权、管物的部门和单位,具有与一定部门、一定行业的某种职权紧密相联系的特征。因此,纠风,就是要纠正以执法、监督、经济管理和公用事业四大部门和行业为重点的不良风气。
第二节 纠风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1、“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基本方针。
党中央、国务院对纠风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改革开放以来的20年,也是与行业不正之风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持续斗争、反复较量和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的20年。特别是1990年,国务院成立纠风办以后,在实践中逐步认识了纠风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了“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这一方针就是要求纠风工作,一方面要通过专项治理、清理、整顿、查处等手段,反对和纠正有关部门、行业或单位的不正之风,取得治标的阶段性的成果;另一方面要在“纠”的同时,立足治本,着眼于“建”,即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和落实保持优良作风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的机制,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等,不断铲除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防止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纠”和“建”的这两个方面,构成了行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任务。 2、“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一般都是在业务领域中发生的具有行业特征的消极腐败现象,因此,纠风必须从业务领域抓起,要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行头的作用,实行行业管理。“风成于上,俗成于下”,行业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有些领导干部在行风建设上不能率先垂范大有关系。因此,只有坚持把纠风工作纳入部门和行业领导班子目标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行风建设责任制,才能使纠风工作有强有力的领导保证,也才能真正实现以好的党风带政风,促行风。
3、党政统一领导、政府部门主抓、条块紧密结合、纠风办指导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
机制。
纠风工作是我党“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任务,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要由党政统一领导。行业不正之风大多发生在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窗口”服务行业、垄断行业,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这项工作要由政府主抓。带有行业特征的不正之风,大多发生在基层,涉及到老百姓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和生老病死的所有问题,老百姓的感受最深,反映最强烈,因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条块必须紧密结合,既要通过“行头”强化行业管理,又要通过“块块”进行严格监管,方能奏效。纠风工作是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之一,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思想上、工作摆布上把纠风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设在纪委、监察局的纠风办作为政府的一个专司纠风职责的办事机构,着重是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主要是对那些涉及多家且哪家都不宜牵头的工作承担牵头作用,搞好协调;对有关部门抓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视抓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特别是顶风违纪问题的严肃惩处和曝光。同时,纠风办要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加强请示报告和信息工作。
第三节 纠风工作的主要方法
2000年,国务院总理朱基致信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充分肯定10年来,各级纠风办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大计作出了积极贡献。回顾10年来的纠风工作,各地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目前在全国普遍推行的有“专项治理”、“民主评议行风”、“公示制、社会服务承诺制”等三种主要方法。
一、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是在纠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成功经验,在纠风工作占有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10年的纠风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专项治理来实现,来推动、提高和深入的。10年来,全国统一进行立项治理的有治理公路河道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清理、规范中小学乱收费,清理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清理“小金库”,减轻企业负担、减轻农民负担,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等。各省、市、县立项治理的就更多了。实践表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利于统一部署和工作启动,形成较大声势,加大工作力度;有利于条块紧密结合,发挥部门和地方积极性;有利于纠风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利于带动和推动纠风其它工作的开展。
那么,如何开展专项治理?在选题立项时,要重点考虑五大因素:①治理的层次、范围和对象。即确立的治理项目是由哪一级审批,涉及哪些部门和单位,主要对象是谁。②立项的依据。即群众对立项治理问题的强烈程度,是否是“热点”,政府对此问题的态度和重视程度,与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和社会稳定的相关程度。③法律规定是否明确,政策界限是否清楚。④实施的保证条件。即政府态度是否坚决,部门是否积极主动,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能否建立起工作机构和工作班子。⑤任务、重点和目标是否明确。
开展专项治理的基本工作步骤一般分为六步:第一步,调查论证。主要通过调查了解群众的反映、听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弄清有关的政策依据,考虑需投入的力量,分析预测操作的难易程度和预计效果等。第二步,审批立项。将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提交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形成正式文件。第三步,部署和发动。由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确定牵头部门,明确工作方案、工作责任、工作机构、工作条件,统一宣传口径。第四步,组织实施。这一步一般按确定的工作方案,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建章立制等几个阶段进行。第五步,检查评价。通过检查,根据治理情况提出巩固、深化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回头看”。
二、抓住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部门,开展民主评议行风。
民主评议行风,是纠风工作的一个创举,是把民主监督机制引入纠风工作的成功实践。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一般分准备、调查、评议、整改、总结五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一般要做好四项工作:①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标准。②建立工作班子,落实行风评议责任制。③选聘、培训评议代表,明确要求。选聘的评议代表要体现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④动员部署。
第二,调查阶段。主要是组织评议代表通过背对背的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切实掌握被评单位的行风建设状况。对重点问题要进行专题调查,深入剖析,找准症结,形成评议材料。
第三,评议阶段。主要是召开由被评部门领导班子以及“窗口”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行风评议会(必要时也可邀请新闻单位和其他部门的领导旁听),由评议代表实事求是向被评部门通报反馈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整改阶段。评议是手段,整改是目的,群众满意是标准。这一阶段被评单位要针对评议意见,拿出整改措施,集中抓好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向评议代表反馈。评议代表对整改情况要跟踪监督、检查,做到整改不到位,评议不收场。
第五,总结阶段。由政府宣布对被评单位的评估意见,肯定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巩固和深化行风评议成果的意见,并兑现奖惩。
开展民主评议行风需要注意四个问题:第一,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评议时政府的主管领导要到场。第二,要把注重实效作为民主评议的核心。一是不能走过场,一次评议的单位不能太多;二是评议的内容要有重点、有标准;三是要把评议搞深搞透,问题不解决不收场;四是要注重整改,实实在在地解决一批问题。第三,把民主评议同其它各种有效措施和监督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相得益彰,发挥整体效应。如:评议同教育相结合,与干部的考核使用相结合,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等等。第四,切忌把民主评议简单化。一要准备充分;二要把民主评议作为一个过程;三要有巩固评议成果的措施;四要常抓不懈,逐步使民主评议规范化、制度化。
三、在直接面向群众为群众服务的部门和单位推行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
对于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实行公示制,就是要把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工作标准、期限等向社会公开明示,规范行政和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共服务部门,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就是按照行业特点,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等公开向社会承诺。推行公示制、承诺制有利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摆正管理与服务的位置,把权力化作责任,变管理为服务;有利于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服务行为,自我加压,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加强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为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提供一个有效的载体和一个好的机制。
推行公示制、承诺制的基本步骤分为准备、实施、评价三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主要是确定推行的范围和单位,建立工作班子,进行动员部署等。这一阶段的重点和关键是要制定好配套的制度。
首先,要制定出公示、承诺制度。要根据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职责,选定制度模式。一般来说,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实行公示制度,社会服务部门实行承诺制度。公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执法管理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②执法违示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公示;③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社会服务部门的承诺制,要按照行业特点,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等向社会承诺,并设立监督机构和举报电话。 其次,要制订实施违示违诺处理办法。
再次,要制定实施投诉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受理投诉的原则、受理投诉的范围、受理投
一、建立领导机制,使党纪教育形成合力,避免出现各自为政,力量分散,忙于应付,教育效果不佳的现象。
1.思想上形成共识。一是认识要统一,各有关部门对党纪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意义认识要到位。二是精力要集中,克服应付了事的态度,要象抓经济工作一样来抓。三是部门要配合,各有关部门都要提高积极性,增强主动性,努力搞好党性教育。 2.组织上形成制度,党委要把每年的党纪教育活动列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对党纪教育活动计划的制定、宣传、发动、总结表彰及重要活动都要亲自上阵,并解决教育经费等具体困难,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3.指导上突出重点。党纪教育要突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从严治党”要求的学习教育,要根据新形势下党纪教育的新情况,新特点,要求各级党组织结合工作实际,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活动。
二、建立工作机制,把党纪教育活动落到实处
党纪教育能否做到常抓不懈,常抓常新,需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上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全年党纪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便于检查落实。
二是根据情况需要编写好教材。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此,我们必须注意及时了解教育活动进展,有针对性地编好教材。 三是不断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使各级基层党组织在党纪教育活动上不松懈。 四是搞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作用,包括编发情况简报、新闻报道,征文活动,张贴标语,横幅,形成强烈的舆论氛围。作为党纪教育的重要措施。 三、建立激励机制,使党纪教育更具活力
在党纪教育中,可适当运用竞争激励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党纪教育活动生动活泼地开展。
1.以精神鼓励为主,定期不定期地表彰党纪教育活动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在大会上予以表彰,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各级党组织搞好党纪教育活动的积极性,而且也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的集体荣誉感。
2.及时总结经验,推动面上教育活动的开展
各级党委要注意及时发现典型,用典型引路,引导党纪教育的开展,坚持高起点、高层次、高质量运行,避免上级重视,下级部署,流于低水平的重复教育。 3.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教育活动。
许多地区先后开展的“学理论、学党章、学党纪”电视大奖赛,《行政监察法》和党风廉政法规知识竞赛,党风廉政建设演讲比赛等活动,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参赛热情都很高,收效明显。
四、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努力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
一是要把握教育时机,根据不同时期,提出不同内容,采取不同措施,进行预防教育。对于上级纪委所颁布的党纪政纪条规,针对可能出现的如节日病,季节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橱窗,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招生、招干、调动、计划生育、建私房、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等事项,应制约在前,事先发规定打招呼,实行“公示制”,防止权钱交易、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的发生。
二是掌握重点,早出“告示”,对科以上领导干部要多提醒,对掌管人财物审批大权的部门要多告诫,对受过处分的人员多激励,防止“破罐子破摔”的现象发生。
三是针对客观环境外界条件的变化,早提要求,要针对市场经济新情况,抓好根本性教
育。坚持不懈地抓好艰苦奋斗的教育;对已解决的问题,加强监督,防止反弹,对初步形成的制度继续完善提高;要针对改革措施出台,抓好遵纪守法教育;在机构改革中,防止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等方面发生违纪问题;在房改等问题上,及早提出纪律要求,明确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针对干部调整变化,抓自律要求,严格要求自己,慎用权力,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及时办好公款、公物移交手续。 五、密切联系实际,把握结合面,找准切入点,有的放矢开展党纪教育
一是要结合深化改革实际,确定主题,结合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明确要求,结合反腐败工作任务,突出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二是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准备,集思广益,精心组织,形式多样。如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运用电教手段,丰富学习内容;撰写心得体会,召开学习交流会;举办演讲会,扩大教育面;进行知识测验,检查学习效果,保证落实。
三是要丰富载体,增强活力。在开展党纪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弘扬正面典型,增强影响力;要及时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儆戒力;要普遍运用电教手段,增强幅射力;同时还要坚持寓教于乐,增强感染力,联系实际,注重实效。
第七章 纪检监察调研工作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方法,也是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功和职业素质。所谓纪检监察调研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现象等客观情况,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及各种技术手段,收集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予以全面、准确的概括、阐释,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方案和建议的实践活动。
第一节 纪检监察调研的原则
搞好纪检监察调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理论指导的根本原则 纪检监察调研活动必须在正确思想指导下进行,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调研工作。就是要严格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反映事实,而不能附加任何主观臆断的成份;就是要用动态和发展的观点、实践的观点、创造的观点来认识事物,而不是用片面的、静止不变的观点来认识事物;就是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解释社会问题,而不是用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观点歪曲事实,认识社会,解释历史等。
第二,坚持实事求事,一切从实际出发的重要原则
如实反映情况,是搞好调查研究的关健所在。在调研活动中,要始终尊重事实,尊重实践,尊重客观,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用老老实实的态度,进行实实在在在的调查,取得真真切切的情况。调查研究不仅要取得真实准确的材料,而且要有如实反映情况的胆识和勇气,要敢讲真话,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怕暴露矛盾和问题,不怕得罪人,尤其不怕得罪顶头上司,不怕打击报复。在调查研究中,反对先入为主,不能先下结论再去调查,把调查研究当成例行公事。不要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式的调查研究,不要以偏概全,以点当面,以局部代表整体,以个别现象代替普遍现象。也不要轻易决定取舍,简单地肯定一切或
者否定一切。
第三,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观点,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原则
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他们既是我们直接服务的对象,又是调查的主要对象。调查研究是一种经常性的群众工作,其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我们必须把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做为调查研究的根本途径。要深入到群众当中去,直接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呼声,了解他们在想什么,盼什么,欢迎什么,反对什么,哪些满意,哪些不满意,以及反映最强烈、意见最大的热点问题,重点问题是什么。要转变作风,不能总坐在机关里,浮在上面,满足于听汇报、看材料、发通知、看总结,或者凭道听途说就坐下来发议论、写材料、交报告。
第四,坚持科学态度,讲求科学方法,善于解剖麻雀的技术原则
在调研过程中,必须掌握好科学的调查方法,善于解剖麻雀,找几个点深入下去,深入了解和剖析。但应注意典型的选择一定要具有代表性,不能把典型单位和先进单位混为一谈,要有好的、先进的,也要有差的、落后的。
第五,坚持调查研究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狠下功夫的成效原则 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是搞好纪检监察调研的根本目的,调查研究如果不解决问题,调查了半天但没有下文,或者是把材料一摆,就万事大吉,没有办法,没有措施,没有行动,这样的调查毫无意义。不解决问题,为调查而调查,是形式主义的表现。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特别是妨碍各地方、各部门前进的老问题、大问题、难问题、新问题,抓住主要问题、主要矛盾,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第二节 纪检监察调研的基本方法
一般来说,调研可分为调查和研究两个部分。调查是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去收集材料,其任务是搞清“是什么”,其根本目的是吸取各方面的经验,收集广泛的信息,了解多方面的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研究是对收集来的资料进行分析,其功能是优化信息,其任务则是探索“为什么”和“怎么办”,其目的是通过调查来的情况,找出事物内部的联系,探索其规律性,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问题。调查与研究两者是无法截然分开的。进行适当的区分,其目的在于强调:调查者不付要重视资料的收集,同时也要注重对资料的分析方法的学习和掌握。 一、 调查的基本方法
㈠按调查对象的范围来划分,纪检监察调查常采用的有五种方法。
第一,普遍调查。这种方法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一些最基本问题进行了解与综合分析,其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多、范围广,能比较全面、系统地反映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状况。普遍调查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下而上的经常持续调查统计工作;另一种是自上而下的一次性地全面调查。在进行纪检监察工作决策和制定有关法规、规章时,一般采取这种方式,以掌握充分、全面的信息与真实、准确的事实证据,保证决策的正确和政策的科学及法规的合理,便于操作,利于贯彻执行。但是由于普遍调查工作量较大,所需要时间较长,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般多用于调查带有普遍性、代表性、广范性的问题。
第二, 专项调查法。或称个案调查,又叫特别调查, 是相对于普遍调查法而言的一种方法,它是指某一个方面的问题或某一案件或某一特定对象进行专门的调查,目的在于了解所调查的问题或事项的具体、真实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专项调查研究方法具有对象明确、内容专一、涉及面小、针对性强等特点,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经常采用的调查方式之一。
第三, 典型调查法。它是指在掌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 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或几个单位、个人或典型事件、案件,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活动。通过典型调查,发现和总结带有规律性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用以指导和推动全面工作的开展。但是,典型调查的结果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事物发展变化情况作总体的估价,应该注意避免以“点”代面,以偏概全,克服片面性、主观性和随意性。纪检监察调研中的典型调查,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是为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而进行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人与事调查;二是为寻找违法违纪原因和处理办法而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调查。典型调查的目的明确,调查范围小,容易集中时间和精力,便于对所调查研究的课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易于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四, 抽样调查法。 它是指从全部被调查对象中遴选出一部分单位或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达到全面了解情况的目的。此法具有反映情况及时,方式机动灵活等特点,常用来检验普遍调查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抽样调查时还可以根据调查内容和调查对象,选择随机抽样,等距抽样,整体抽样,多板抽样等多种方式。 第五, 重点调查法。 它是在全部调查单位或者部门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或部门进行调查研究。这些重点单位和部门一般能够反映事物总体的基本情况。采取重点调查法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调查的结果能够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总体格局和总体情况;二是调查的某个项目或指标在重点单位或部门能够得到全面的反映。因此,采取重点调查法,最关键的是选准选对选好调查研究的“重点”,否则的话,就反映不了重点,也突出不了重点。
㈡按调查手段来划分,纪检监察调查常采用的手段有七种。
第一, 现场观察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天天在观察, 事事都需要观察,通过实际观察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观察是调查研究中获得直观认识,搜集初级情报和第一手材料的基本方法。观察的种类很多,比如对一般性的调查是实地观察;观察时不暴露身份,不事前打招呼,称为“隐性观察”或“暗访”,相反可认为是“公开观察”或称“明察”;在一定时期内围绕某一个目的或某个问题对同一对象进行“连续观察”或者“间隔观察”及“自然观察”和“实际观察”,等等。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观察习惯,平时注意对人与事物的细心观察,增强观察的敏感性,培养自己的观察能力。
第二, 座谈会法。毛泽东曾把这种方法叫做开调查会。 他说:“开调查会,是最简单易行又最忠实可靠的方法,我用这个方法得了很大益处,这是比什么大学还要高明的学校。”开座谈会进行调查,是一种最常用的普遍调查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使调查人与被调查人面对面直截了当地发问,回答,互相对答,深入讨论,畅所欲言。座谈会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要因事而宜,因人而是。开好座谈会的要求一是选择熟悉和了解情况的有代表性的人参加座谈会;二是制定座谈议题,让大家始终围绕中心议题进行讨论;三是做好组织工作,座谈会主持者应平易近人,以取得与会者的信任和合作,要善于启发引导,由浅入深,抓住中心,抓住重点,抓住主线,同时,要掌握记录技巧和技术,做好笔记,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凭主观愿望和个人好恶任意取舍、增减。
第三, 个别谈话法。亦称个别访问法。 这是通过调查者和被调查者面对面的个别交谈而获得信息或证据的一种方法。有些总是不宜在座谈会上公开讨论、证实,在座谈会上也不易取得真实材料,而个别谈话,能减少谈话人的心理压力和思想顾虑,被调查人敢讲话,讲真话,讲心理话。个别谈话有正式谈话与非正式谈话之分。正式谈话是一种有目的、有准备、郑重其事的谈话,要作笔录,笔录还要让谈话人签字、盖章或押印;非正式谈话是一种有明确目的而在形式上比较灵活的无拘无束的谈话,可作记录,也可不作记录。在个别谈话中,一定要注意谈话的气氛,既不要过于严肃,致使谈话陷入僵局,也不要过于随便,使调查研究活动流于形式,被谈话人不重视。
第四, 蹲点调查法。 这是指纪检监察人员直接参加到调查对象的日常工作和活动中,固守一个有代表性的基点,为了解调查对象的工作内容和活动规律,取得某一方面的经验,某项工作的总结或某个案件的勘察等,进行一个时期的相对稳定的持续调查。蹲点调查可与调查对象直接接触,打成一片,可做知心朋友,可以获得直接资料,摸清实际情况,了解群众心理,还可以发现原来所未曾预料到的线索、情报,以及对某些不甚了解的问题、现象,进而追本究源,察明原委和症结,引出正确的结论,据以实施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和办法,借以指导全面工作。
第五, 跟踪调查法。它是指对调查对象的运动状况, 发展演变过程进行的连续调查活动。这种调查方法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需要调查人员具有一定的理论素养、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并要坚持始终,跟踪被调查对象,不要半途而废,要有持之以恒,一查到底的精神,否则,达不到调查的最终目的。
第六, 函件调查法。 就是纪检监察机关以信函形式向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索取材料、证据、征询意见和反映的一种常用方式方法。其方式有,向有关组织或个人索取资料、信息和证据;向下级机关索要汇报、统计和报告;请求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解答;同有关部门进行工作经验和各方面情况交流。进行函件调查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做好保密工作,函件的寄出,中间的询问,收回与保存等都要遵守保密制度;二是调查的内容、项目要清楚,索取的意见、要求应明确,便于被调查者回答填写;三是函件调查最好制成表格,规范、整齐、简洁,便于回收后的统计和归档。
第七,民意测验和资料分析法。民意测验是利用回答式收集情况反映,调查党风廉政状况,征求群众意见等,一般采取问答式或选择式。这是一种了解面广、对象广、内容广的方法。还有一种方法,即通过用文字、数字、图像、声像等一切文字和非文字记载的资料,如报刊、杂志、书籍、档案、年鉴、统计报表、图片、录音录像等,搜集所需要的信息,这是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为此,要十分重视文献资料的搜集、利用,同时,要有分析、鉴别,决定其取舍或运用。 二、 研究的基本方法 研究,即对调查所得的丰富材料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进行归纳、分析、比较、概括、推断,以探求调研对象的规律、本质及其取得成果的经验、存在问题的原因等,并提出对策或作出结论。
研究的基本方法主要有:综合分析、系统分析、文件分析、对比分析等。 (一)综合分析
是运用综合的手段,将调查得来的材料进行提炼和概括的一种研究分析方法。 (二)系统分析
是从各种调查材料的相互关系和全部材料的整体分析中把握事物规律性的一种研究分析方法。
(三)文件分析
是对调查中收集到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机关单位的文件、简报、报刊、书籍、有关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以及档案资料等,作系统的、量化的、客观的统计分析,从而判断其与研究对象的客观联系,引证其对调研对象的影响,从而揭示调研对象的真实情况与发展规律。 (四)对比分析
是将调查获得的同类性质的资料、方案其及数据进行定性的定量的对应比较分析,产生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的一种研究分析方法。
第三节 纪检监察调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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