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检务保障的几点思考

更新时间:2023-04-16 22:5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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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检务保障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司法体制的这一改革,无疑给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原有的检务保障工作模式已不再适应新的发展的要求。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就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检务保障工作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不断加大办案经费优先保障力度,坚决克服分部门使用资金的管理模式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位的工作就是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尤其是检察机关实行员额检察官制度后,对检察官的办案要求更加严格,检察官的办案责任也随之加重,接着而来的是办案经费也必须随之增多。因此,检察机关要有力跟进员额检察官制度实施后的办案经费保障,必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坚决打破以往经费按部门包干使用的管理模式,要随着员额检察官制度的实施相应地增加足够的办案经费。员额检察官制度实施后,检察官要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一旦出现冤假错案要追究检察官的办案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检察官的刑事责任。鉴于检察官办案责任的加重,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也会非常慎重,在办案中对有些证据产生合理怀疑时就要外出进行调查核实,有时找不到证人时还

要多次外出找证人调查核实证据,这样所需的办案经费就会随之增多。因此,检察机关要有力确保办案质量就必然要有足够的经费作保障,否则检察官就很难保证案件质量而有损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公信力。由此可见,检察机关要有力确保办案质量就必须要打破以往经费按人头平均分配的管理模式。从现实情况来看按人头分配经费存在一定的弊端,出现了办案部门经费相当紧缺,而有些不办案的部门经费却有剩余,这种饥饱不均的现象必然会影响办案质量,特别是员额检察官制度实施后这种矛盾就会更加凸显出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改变这种现状唯一的办案就是要打破以往搞平均分配经费的管理模式,其经费要向办案部门倾斜,并要根据各办案部门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办案数量的多少来预算好办案经费,并要留有足够的余地为办案部门处理突发事件时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笔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工作跟上司法体制改革后实行员额检察官制度的步伐,使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工作始终能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是要根据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化机制和员额检察官制度的实施,必须要加大对反贪反渎部门办案经费的投入力度。随着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化机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制度的实施,反贪反渎部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责任感也随之加重,虽然有司法辅助人员协助检察官办案,但案件质量的责任还得由检察官来承担,这是因为检察官要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所决定的。从以往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一般是上级检察机关派员参与下级检察

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这种办案一体化的机制将会使参与办案的检察官对所办案件将持更加慎重的态度,生怕调查取证不全或证据瑕疵而影响办案质量,这样检察官的调查取证任务也会随之加重,那么办案经费也会随之增多,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是因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制度实施所带来的新情况。因此,作为检察机关检务保障部门来说必须要适应这种变化了的新情况,在安排办案经费时也必须要向反贪反渎部门予以倾斜,使之为反贪反渎部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有足够的经费作保障。同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严格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在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况下也不得挪用赃款来用于办案。鉴于这一规定的严格执行,作为检察机关检务保障部门来说在安排办案经费时还应为反贪反渎部门留有足够的预备经费,不致于因反贪反渎部门办案经费不足而影响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办案备用金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所提出来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做好检务保障工作必须要遵循的原则,使之使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工作能够始终更好地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三是要加强对办案部门经费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外出调查取证或外出复核证据批准制。检察机关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后的检务保障工作,那么检察机关的经费管理模式也要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有更好的创新管理举措。从以往的情况来看,有的检察机关为了节省经费,往往将经费包干到各办案和办公部门自行支配处理,分管财经工作的副检察长和检务保障部门只审查开支是否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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