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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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通过)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8年底以前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其

他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1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3)。

附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14件)

2、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2件)

3、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10件)

附件1: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14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句法解释性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16日[57]高检四字第756号

该批复的内容已被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4年3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代替。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 1983年9月14日[83]高检发电10号

死刑的适用以及死刑案件的办理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答复

1984年8月2日[84]高检研函第12号

该答复所依据的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

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已被废止。

4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的通知

1985年6月3日高检研发字[1985]第16号 该通知所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已被1997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废止。

5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1986年12月10日[86]高检发(信)字第18号

该工作细则(试行)的内容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6月16日《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02年11月5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2007年3月26日《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和2009年4月23日《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替。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的批复

1987年7月10日高检二发字[1987]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经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罪主体的批复 1988年3月18日高检二发字[1988]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经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1989年4月3日高检监发字[1989]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经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8月22日高检发装字[1990]7号

该通知所转发的财政部通知已被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 1991年4月8日高检发[1991]23号

该工作细则(试行)的内容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1月8日《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04年6月2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埋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规定代替。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1994年5月11日高检发举字[1994]1号

该暂行办法已被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代替。

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30日高检办发[1995]31号

刑事诉讼法已经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通知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1996年9月4日高检发举字[1996]2号

该规定已被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代替。

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29日高检发控字[2001]1号

该通知已被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代替。

附件2: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2件)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逮捕、拘留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通知

1979年3月27日[79]高检二字第1号公发[1979]第50号

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逮捕、拘留措施的条件、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2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办理公证人员玩忽职守案件的通知 1992年3月21日司发通[1992]0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刑法的规定,公证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附件3:

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10件)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1982年11月25日[1982]政联字8号

该规定已被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废止。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1986年8月15日[86]司发研事249号

该标准已被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废止。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

《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7月23日[87]高检发(三)字第17号

该通知印发的文件已被2008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

通知》废止。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 1987年12月21日[1987]政联字第14号

该规定已被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废止。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 1998年10月21日高检发[1998]27号

该规定已被200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废止。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年4月18日公发[2001]11号

该规定已被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废止。

7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 2001年4月29日高检发研字[2001]1号

该规定已被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废止。

8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02年4月22日高检发[2002]8号

该规定已被200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废止。

9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2006年3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06]1号

该工作规定已被2010年5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废止。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2008年3月5日高检会[2008]2号

该规定已被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bi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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