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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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3年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质检法制工作的一项重大成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密切联系当地司法部门,将《条例》的宣传普及纳入当地“四五”普法计划,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要区别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学习培训考核计划,分期分批地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及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培训。同时,要有重点地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方面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为了配合广大干部、群众学习、贯彻《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参加《条例》起草和审查、修改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力图反映立法原意,供学习参考。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部分地方质监部门和总局下属机构的同志也参与了起草工作,对《条例》的出台做出了贡献。他们分别是:湖南省局陈立新、天津市局王渡江、陕西省局许步高、辽宁省局付焕彬、广东省局李晖、湖北省局陈专、江苏省局李先叶以及锅检中心原

主任李学仁、总局事故处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吴旭正。在此,对他们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目录

第一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选) 刑法有关条款 (二)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节选) (三)部分部门规章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四)近期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特种设备的原则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适用范围;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危险性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历年来,世界各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乐机和游乐设施坠落、倒塌,厂内机动车辆碰撞损坏等灾害性事故时有发生。

特种设备出现以后,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逐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监察体制,保证了正常生产秩序。

关于安全监察的定义――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授予质检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它区别于工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总会、联合会)及大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

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安全监察用于特种设备领域最早在1963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中,将政府负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行政管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并在以后的十几年中一直使用。在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正式使用了安全监察概念,使其法制化。安全监察已被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的人员、企业和接受,被社会广泛认可,含义明确。

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有了一定的保证,事故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恶性事故大大减少,万台锅炉压力容器爆炸起数从1979年的每年7起下降到目前的0.5起。

但是,《暂行条例》颁布实施2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第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充分发展,《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复杂情况。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按《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方式已不能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各项措施,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

第二,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使用领域更加广泛,亟需规范。

第三,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没有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约束机制。

第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等都制订有一系列法规、规范、标准,设置专门的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对从事这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进行科学的监督管理,使事故风险控制到最低的程度。而我国的立法和管理工作还较为滞后,难以适应加入WTO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关心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曾作过多次重要批示。1999年1月,江泽民总书记在银川锅炉爆炸事件后批示说:“像锅炉这类压力容器,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的安全,切不可稍有疏忽。”,“对锅炉这种产品,从制造到安装,每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允许出厂和使用。运行中的锅炉,也必须定期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切实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十分关心,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连续四年,每年都有四~六个代表团计200多名代表提出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的议案,人大财经委也给予了积极支持,列入立法议事日程。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防止和减少事故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近两年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据统计,2001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共308起,其中特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13起、严重事故294起,死亡284人,受伤435人。

2002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共352起,其中重大事故20起、严重事故332起,死亡351人,受伤372人。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就是为了有效地遏制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局。

据近期全国完成的特种设备普查整治结果统计,全国共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2927735台(套、辆),另外据统计,全国共有压力管道1118011公里、气瓶87987041只。这些特种设备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用品。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其安全问题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目的是把事故发生率控制到最低的程度。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

(一)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对特种设备给出了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

本条例按照《安全生产法》对这两个基本特征进一步描述,并用列举法罗列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种特种设备。这些特种设备是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

在本条例起草过程中,曾考虑过包括“厂内机动车辆”在内的共八种特种设备。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厂内机动车辆拟考虑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实施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不包括厂内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

这一款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的规定设立的。

1、制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强制性安全监察,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也是我国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出上升的势头。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亟需进一步加强、完善和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严重制约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据可依,同时,也为了明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必须尽快制定发布统一的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

2、确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范围的原则

一是设备的危险性原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应该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设定的压力、容积、功率、速度等参数,将其排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家庭自用电梯等。

二是工作的连续性原则,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和现状,原劳动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颁布有关规定,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实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

三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制定特种设备目录应当考虑当今世界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专项法律、授权专门机构实施国家强制性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的设备。同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及时制定并发布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也是按照WTO的规则,建立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

四是社会共识原则。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强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由于特种设备技术比较复杂,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对事故正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条例规定的调整范围是第二条第一款定义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

些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由于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所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管理,其模式为:“全过程、一体化的安全监察模式”,实行严格的管理。全过程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环节。其指导思想为:综合治理、专项监察相结合。其职责为:制定规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从所有环节出发,建立和完善包括组织系统、法规系统,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是保证设备安全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新条例增加了“监督检查”具体活动和内容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相对于《暂行条例》,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其含义是:一是体现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实施安全监察、行使规定的职权;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置于法律法规之外,包括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行为都应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既不能越权,也不能不作为。

(二)本条例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是考虑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认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与建筑活动联系紧密,建筑法主要规范的是房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作为建筑活动的组成部分,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是可以的。据此,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的有关规定。

由于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涉及生命安全的特性,国家设置专门的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制订专门法规,实施专门的管理,这是世界上各国基本的做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始于建国初,1955年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专项监察。 1955年4 月25日, 国营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 69人受伤,引起国务院重视。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监督管理、实行国家安全监察。逐步开展了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工作,发现并消除了大量事故隐患,有效地遏制了事故的发生。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以后的近 20年里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形成了一整套有效的监督管理方法。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率下降了近20倍。《暂行条例》确定了安全监察工作的内容、方针、方法,明确了安全

监察机构的职权,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逐步正规化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为贯彻《暂行条例》,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和工作需要,陆续组织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前,在《暂行条例》下,已有51个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建立了专业化的安全监察和检验队伍,实施了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安全监察基本制度。通过监察和检验人员的努力,使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有效地遏止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形成了安全监察的基本做法。从大量的事故教训和国外工业国家的经验,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有效地防止事故,必须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实施准入制度并由专门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世界各国尽管在监督管理的体制、方式和范围上有所区别,但在原则、性质和做法上基本一致。通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总结,并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关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目前,我国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的是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安全监察相结合,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如海事、煤矿、特种设备、道路交通、铁路、民航、消防等专项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相应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是我国政府的一贯做法,也是世界各国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通行做法。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章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发证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国务院、省、市(地)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分级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省、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现有机构2383个(其中:专管机构1537个,兼管机构846个),安全监察员5493人(其中:专职人员4288人,兼管人员1205人)。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释义】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义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具体的负责人员的规章、制度。

(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强调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

(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总的要求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安全性能实施法定检验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要措施。检验检测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础,是提高政府监管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目前,在我国设立了专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国务院、省、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以及部分行业、大型企业设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现有检验机构1280个,21491人;其中质检部门所属的检验机构814个,15575人。为了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积极作用,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的客观、公正,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严格、具体的要求,并从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条件要求和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活动等方面方面作了规定,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工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的要求,从事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

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服务,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另外,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本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工作时,必须认真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提出科学、公正、客观的检验检测结论。对因检验检测机构原因,致使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主要是通过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监察职能实现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一是依照本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取措施,保证本条例的实施,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对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二是定期召开防范特大事故的工作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情况的汇报,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工作。

三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进行普查,摸清安全状况;对容易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场所(如人口密集区域使用特种设备的场所)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检查。督促

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要求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1、 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 行政许可的程序,主要是指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所经历的步骤和采取的方式。行政许可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申请的提出。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要取得许可必须首先向行政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在相对人没有提出许可申请的情况下,行政许可主体不能主动实施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即向行政许可主体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书一般应当载明申请许可的事项、申请的理由、从事该许可事项的能力和条件等内容。行政许可申请是一种法律行为,相对人一旦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许可主体,必须对相对人提出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就是否准许相对人的申请做出决定。 (2)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在收到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主体应当对许可申请的形式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等。经过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行政许可主体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可要求申请人补正或补充,不能补正或补充的,行政许可主体不应受理。

(3)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行政许可主体受理相对人的许可申请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受理以后的审查与受理之前的审查不同,它是对许可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相对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实质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考核、检测、签定、评审、调查、证听等方式进行。

经过实质审查,行政许可主体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对于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许可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拒绝批准许可申请。

本条例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必须公开,是为了让申请人全面了解行政许可主体的办事程序,减轻申请人的负担;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行政许可过程中滋生腐败。

2、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内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

决定。

这是对行政许可期限的要求,是国家行政管理效率原则的具体 体现。

本条例规定的三十日,自收到申请,经过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决定予以受理之日起计算。三十日不包括依法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期限。

3、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由于是否给予许可关系到行政申请人的资格,是一项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申请人可以对此提出复议或者诉讼,因此,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释义]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监察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

条例做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比如:以准销证等方式阻挠外地的设备进入本地区,实际上形成了区域垄断,不利于特种设备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重复进行许可。

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实施政府管理,重复许可、重复检测,不仅会加大政府管理成本,也会加重企业负担,形成地方保护主义,最终将导致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上的混乱,削弱法律效力。

近年来,国务院正在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定改革原则之一即合理原则,要求设定行政审批项目,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对于那些通过一道行政审批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能再设定其他形式的行政审批。 三、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就特种设备进入本地区做出任何限制,也不得提出任何条件。对外地进入本地区的特种设备要公平对待。对已经获得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要求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释义]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资格及工作原则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没有能力从事此项工作。

根据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自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

例》以来,国家陆续组织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前已达51件。对这些规章、技术规范,安全监察人员都应当熟悉和了解。

2.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条件,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就无法开展安全监察工作。

3.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

种设备安

全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考核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进行。

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

公执

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释义]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有关人员、证件的义务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也是为了保证执法过程中的相互监督、保证执法公正。要求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这是因为在实施安全监察时,被检查者享有辨认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即被检查者有权确认对自己进行检查的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另一方面也证明了执法主体是合法的,可以防止不法分子招摇撞骗,扰乱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说,要求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是安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必不可少的程序规定,体现了执法活动的严肃性、规范性,可以避免安全监察的随意性。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

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签字。

一、 安全监察笔录即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记录,

也是

对被检查者执法情况的记录,其作为书证的一种,可以应用于行政处罚中。客观、真实地记录安全监察情况,可以为以后的执法活动或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提供客观依据,也可以为以后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供有利证明。

安全监察笔录主要记录安全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

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对于安全监察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监察人员是否做出了责令排除隐患的指令,生产、使用单位是否予以当场纠正等情况,都必须逐项、如实记录。

二、 为了保证安全监察笔录的有效性,条例要求有关人员

应当

在笔录中签字。

一是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二是被检查单位 的有关负责人。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

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 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释义]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规定。

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方式,主要是基于特种设备的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在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了这种特殊的安全监察方式。几十年的实践也证明,采取这种方式开展安全监察是行之有效的。

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权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只能是特种设备

安全监

察部门。

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收受人,是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

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

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使用条件,是在监督检查

时,发

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内容,主要是责任有关单

位及时

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安全隐患。

六、 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程

序,指

令应当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发出,并盖有部门有效印章。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随后补办书面通知。

第六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时报告制度的规定。 一、 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由于特种设备的特殊性、危险性,致使其发生的安全事故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需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下联动,共同做好安全监察工作。此外,有些地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可能带有广泛的社会性,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也有利于上级部门及时调整管理政策,对安全监察工作做出正确的政策导向。因此,本条例规定了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上级部门如果对报告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主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有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有时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处理,仅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不能完全解决,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因此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释义] 本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规定。

一、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使各级政府了解、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广大企业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同时还可以让大众普遍知晓,进行群众监督。

二、 公布的义务主体有两个方面。

1、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 公布的方式。

公布的方式可以采取公告、公报、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以及上网等方式。 四、公布的期限。

公布的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五、公布的内容。

公布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2. 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3. 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1.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是危险性较高的设备,容易发生事故。因此,特种设

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树立安全防患意识,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也应当能有手段防止事故扩大。如配备应急救援设备,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等。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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