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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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心理

【摘要】作为社会事实的“留守儿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1985年的“打工潮”的兴起而开始大规模的出现。在这二十多年来,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不仅增大了,而且留守儿童在生存状态,心理状态上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近年留守儿童犯罪现象呈严重化发展趋势。对此,我们需要关注留守儿童的生存环境,研究留守儿童的犯罪心理及其特点,找出解决的方法。

【关键字】留守儿童 犯罪心理 未成年人 一、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的建设,全国已有2亿农民工进城务工。其中有许多年轻的父母由于各种原因,将子女留在农村,从而形成了一个特殊较为庞大的儿童群体——农村留守儿童。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离开农村居住地去城市打工而造成的留守在农村未得到正常结构家庭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在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犯罪率尤为突出。2004年公安部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罪犯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犯罪按将数量逐年上升,2005年与2004年相比,“留守儿童”犯罪数量占整个刑事案件的6%,2006年与2005年同期相比则上升到了10% [1]。中国

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关于《关注农民工子女心理健康》显示:“留守儿童”犯罪率增长到总数的60%,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儿童犯罪现象,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刻不容缓。

二、“留守儿童”犯罪的心理特征 ㈠认知特征

与一般青少年犯罪人相比,“留守儿童”犯罪人更表现出认知结构畸形和认知水平低的特点。由于了“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打工,在学习方面缺乏家庭的辅导,行为方面缺乏父母的管教,还有一些所谓的代监护人不敢管也没能力管的情况下,他们与城市儿童相比,缺乏文化知识、社会生活知识乃至法律知识。“留守儿童”犯罪人认识标准模糊或者错误,对是非美丑做出歪曲的评价。

在2007年6月25日,长沙市湘阴县公安局浩河派出所侦破一起抢劫的士司机案件,其中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洪某均为在校学生,父母均在外打工,是“留守儿童”。事后,当记者采访犯罪嫌疑人洪某时,洪某脸上写着茫然,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是一起抢劫案件,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由此可看出,大部分的“留守儿童”犯罪人对犯罪的认识标准模糊,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 ㈡情感特征

由于“留守儿童”自幼离开父母,非常缺乏亲情的关爱,往往易产生焦虑、烦躁、悲观、疑虑等一些系列的消极情绪。而有些父母自身品德素质不高,无论是在外谋生或者是回到家乡都对自己的孩子教而不

养、对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偏离行为不做出有效的惩罚,知识孩子对父母的情感依恋程度很低;还有些受父母维多的监护人对孩子采取拒斥的态度,这些监护人在履行代替为人父母的时候,像犯有错误的孩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没能教育孩子,甚至使孩子对他们怀有敌意和仇恨。由于农村学校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有些“留守儿童”在校期间受到老师和同学的轻视、歧视,使其厌恶学校。当他们在学校期间发生偏差行为是,学校未能与家长沟通协助。由于家庭和学校的原因,大多数“留守儿童”的性格多表现为柔弱内向、自卑孤僻。 在贵州省一些针对留守儿童的调查数据显示,又19.6%的儿童觉得自己不如人,11.4%觉得自己受到歧视,9.5有过被遗弃的感觉。 由于“留守儿童”犯罪人在生活和学校过程中,受到他人轻视和歧视,在自尊与自卑并存下,导致心态不平衡,在犯罪时多为突发性暴力犯罪,他们在事先往往没有明确的作案目标和谋划部署,通常知识因为偶然时间而突然起意。据有关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又突发性质的案件约占57%。其动机也较为清晰,如满足支配欲而杀害、伤害;为满足占有欲而抢劫、盗窃;为满足性欲而强奸、猥亵等。[2] 其次,由于失去父母的监督,在其他亲友或者祖辈面前的“留守儿童”往往封闭自我,而更愿意与年龄相仿,状况相似(均为留守儿童)、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群体。由于年龄小,他们结伙作案时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因而暴力程度高,危害性大。从心理学角度上看青少年具有强烈的寻求集体归属感的心理诉求,会很自然的形成“团体”,而团体中的少数提出“攻击性”意愿时,其

他成员就会受趋同心理影响而符合行动,情况严重的就构成共同犯罪,所以“留守儿童”犯罪人的组织形式多为团伙性犯罪。

有关统计数字表明,青少年犯刑事案件中70%属于3人以上的团伙犯罪,而且团伙成员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团伙犯罪尤为突出,是当今农村社会治安的隐患,对农村社会同样造成相当大的危害。因此,农村“留守儿童”团伙犯罪不容忽视,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在2008年10月,湖北省某公安局联合县刑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涉案数万元的手机被盗案,抓获了一个由13名未成年人组成的盗窃团伙。经过调查得知,9月29日晚,以周某为首的13对某联通手机店进行入室盗窃,盗窃手机17部,涉案金额达2万余元。这13名未成年人中,8名都是农村“留守儿童”。 ㈢需求特征

由于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生活艰苦,父母又长期在外,“留守儿童”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以满足钱财利益为主。因此,在犯罪类型中多以财产型犯罪。在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中,涉及侵财性的犯罪占很大比例,尤其是盗窃罪处于首位。处于对消费欲和对财产的占有欲强烈追求,他们往往通过抢劫、抢夺和伤害等犯罪达到目的。据相关部门统计,在未成年犯罪中,涉及侵财性犯罪的,1998年占87.5%,1999年占85.7 00年占100%,2001年占82.4 02年占83.3%,2003年占88.1%。[3]

此外,由于很多留守儿童已经进入青春期,生理发育日趋成熟,开

始对异性感性趣。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监护人很少对其进行生理教育,更谈不上性教育。加之黄色淫秽音响制品在农村呈泛滥趋势,留守儿童没有接受正确的性教育,却通过观看黄色影碟或上网浏览含有色情内容的书籍或影片而“深受教育”,在不良环境的刺激下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解决方案

㈠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消除城乡差距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中国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时历史发展的肌瘤。近年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逐年拉大,农民收入水平有限,以成为中国目前面临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了提高生活水平,致使不少农村工进城务工。只有在建设社会主意新农村的进程中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才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之策。 ㈡改革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消除留守儿童产生的体制性因素,以解决农村儿童进城就学难的问题,为农民工子女能够在城市与父母一起生活,接受父母的教育创造条件。

㈢制定《留守儿童保护法》。各地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在不同程度上为上学的“留守儿童”提供必要的救济,确保少年儿童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以体现教育的公平。

㈣严格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并加强宣传,对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尽可能的减少隔代留守家庭、同辈留守家庭、单独留守家庭、长辈留守家庭、代监护人留守家庭的存在,对为尽到监护责任的家长应依法采取

必要的措施,充分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㈤改革农村教育体制,转变学校教育职能,加强学校对儿童犯罪的监视和控制,填补家庭教育职能上的“真空”。学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化机构,与家庭相比,学校更有条件来实施对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监视和控制。因此,政府应扩大义务教育的投入力量,积极发展农村寄宿学校,实现学校比家庭更高的看管效率。对于学校来说,既要充分发挥自身教育的主导作用,监督不轨行为的发生,将学生培养成为身心健康、知法懂法的小公民,同时又须主动与当地政府、媒体等社会相关部门联合起来,治理好校园周边环境,整顿校园风气,为学生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学习成长空间。同时,加强与家庭联系,为留守儿童创造起有利于其学习和成长的健康环境,努力让那些问题儿童跟生活和世界重新达致和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a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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