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主要靠执法者还是消费者

更新时间:2023-05-24 01:1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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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打假主要靠执法者还是消费者 主席(402990600) 19:31:18

[公告]各位观众大家好,今晚将进行2006年“法治在线”网络辩论会。 本次辩论会将由来自湖南师范大学的邓挺担任主席,欢迎大家的到来。 正方一辩(293576021) 19:33:46

谢谢主席,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通过网络这种媒介来探讨一个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打假,主要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

在辩论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

今天所讨论的假,是指在生产、销售环节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打假,则是包括了从生产到销售全方位的对假货进行遏制和打击的行为。而判断谁更主要的标准,则要看二者谁在主观上打假更坚决,更积极,谁在客观上更具有打假的能力。

下面我就将从打假的态度、积极性以及打假的能力这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对二者进行比较。

首先,在主观的打假的态度上,执法者比消费者更坚决。这是由假货所侵害的相关利益所决定的。假货的出现,必然直接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但是,假货却未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在短期内,反倒可能呈现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形态,比如盗版软件的热销。因此,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执法者对待打假的态度,必然比更关注个人具体利益的消费者更坚决。

其次,执法者打假比消费者更积极。执法者是主动打假,既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专项措施打假,又能在接到受害人举报的情况下作出反映,采取相关处理办法。而消费者,除了极少数职业打假人之外,则单纯的是被动打假,只有在自己买到假货并且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后,才会考虑通过打假维护自己权益。

再次,执法者比消费者更具备打假的能力。执法者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可以采取大力度多层次的打假措施。除了查抄、罚款等强制措施之外,还可以采取宣传、教育消费者,督促行业协会自律等手段。相比之下,消费者的能力便十分有限。单个的消费者面对庞大的制假售假团伙,力量非常薄弱而有限。甚至,所谓消费者维权打假中的一大部分,正是要通过执法者的参与和直接行动才能够实现的,是需要执法者参与的“间接”打假,这更加突现了消费者相对于执法者而言打假能力的欠缺。

当然,我方同样认为,执法者也有力所不能及的方面,因此提高消费者的识别假货能力、法治观念、维权意识等等,对于打假同样十分重要。但是这些无法弥补消费者相对于执法者在上述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先天劣势。

因此,我方认为,打假,主要靠执法者。

主席(402990600) 19:38:42

[公告]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陈词,下面有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鉴于网络状况欠佳,建议分段发表,有请反方一辩

反方一辩(595527192) 19:38:47谢谢主席,大家好。

下面我方将从四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打假”出现在句首,它的意思体现在:1、打击市场上的假货,也就是让物质形态归于消失;2、消灭购买假货的思想意识,也就是意识形态上的消失!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对于日盛一日的打假,执法者狠下决心甚至于使出铁腕手段,可是假冒伪劣似乎打不疼、打不死,反而越打越多!原因何在?执法者打假只是一种职责上的作为,他们的打假往往是消极被动的,仅仅停留在表层。然而,在打假这场战争中,消费者始终站在市场前沿,最直接触及假货,假货的出现切实影响着消费者的生活和利益。消费者可以是滋养假货的沃土,然而一旦他们抑制购买假货的思想,逐渐培养起一种意识流,假货自然无以立足。对于假货的生杀大权始终掌握在消费者手中。此曰:“水可载舟亦能覆舟!”

第三、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包括你、我、他,我们大家。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分布广,可以及时有效的获得关于假货的信息,他们对假货利益敏感,可以在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发现假货。面对广阔的市场,消费者的集体拒绝优于执法者的独自查封。并且在我国法律中设立的诱因机制也显著提高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广泛的揭露和有效的抑制了违法行为,推进了社会的进步。

第四、在社会现实中,很多大规模、专业化的、灾难性的假冒伪劣都是在地方政府保护下形成的,很多假货制造商明目张胆制假、售假,却被有关部门授予“质量信得过”称号。在权力制衡匮乏的社会,公权力打假有被私人随意租用的倾向,执法者打假很容易演变为假打、护假、帮假。执法者是人民选出来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如果他们无法做到最基本的一点,消费者就有权利免除其职能,此又曰:“水可载舟亦能覆舟!”

因此,消费者这支民间打假队伍一定会掀起浩大的声势,让全民参与打假维权运动,我们一定会取得远远超过“国家队”的成就!

主席(402990600) 19:44:02

[公告]下面是攻辩阶段:由双方二、三辩提出攻辩问题并选择对方二、三辩进行回答,双方在提问或者回答完毕后打“OK”,正方先进行。有请正方二辩

正方二辩(542807073) 19:45:56

消费者零散地存在于社会当中,如何能形成打假合力有力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反方二辩(584900512) 19:47:58

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包括你、我、他,我们大家。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分布广,可以及时有效的获得关于假货的信息,他们对假货利益敏感,可以在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发现假货。正所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正方二辩[/color](542807073) 19:49:45

对方辩友的]意思是说,举报者比制裁这更能够有力的打击假货,那么在民事案件,原告是

不是比法官的权力更大。再请问对方辩友,消费者因假冒伪劣产品利益受损,如何以自身的力量救济?

反方二辩[color=limegreen][/color](584900512) 19:52:31

首先我方认为这两者没有可比性,因为消费者的权利极其广泛,不仅仅包括举报权。而且我们通过法律途径去救济是通过司法救济,而不是执法途径。我们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打假方式就是不买假货。

正方二辩(542807073) 19:54:26

以对方辩友的逻辑,对方辩友既然认为打假主要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才能够彻底打假,那么我们不如提高制假售假者的意识,让他们干脆不要生产假货,岂不更能够彻底打假?也请对方辩友回答我刚才的关于消费者如何靠自身的力量去寻求救济的问题。 主席(402990600) 本轮攻辩结束,下面有请反方二辩展开攻辩,本轮攻辩时间同样是10分钟。

本轮时间从19:55:57-20:05:57

反方二辩(584900512) 19:56:07

制假售假是出于本身利益驱动,他们不可能不去生产,礼尚往来,我们有请对方二辩

请问对方辩友打假作为执法者的职责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义务是吗?

正方二辩(542807073) 20:00:04

是他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对公权力的行使,而打假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权利。我们都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是不是正说明了消费者打假的不稳定性。而作为一种法定职责,执法者不可能放弃,定将长期的一如既往的打假

反方二辩(584900512) 20:01:25

谢谢对方辩友!既然对方辩友承认打假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权利的话,那么,很明显,在法治社会,权利为本位。那么再请问对方辩友,在法治社会打假是以消费者为本位还是以执法者为本位?OK

正方二辩(542807073) 20:03:15

以谁为本位并不代表主要靠谁。助人为乐是为了被帮助人的利益,但是是不是助人为乐主要靠被帮助人呢?再举一例:医院中主要以病人的权利为本位,但是治病可是主要靠医生啊!

反方二辩(584900512) 20:05:22

消费者是人民大众而病人和医生只是两唯关系,而消费者和打假是三维关系。两者没有可比性。按照你方立论第一点,请解释假货的出现,必然直接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但是,假货却未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呢? 主席(402990600)20:06:12

[公告]本轮结束,谢谢,有请正方三辩展开攻辩,本轮攻辩时间10分钟。

本轮时间从20:05:57-20:15:57

正方三辩(402848068) 20:06:51

有请对方三辩

首先对方辩友混淆了概念,消费者不等于人民群众,执法者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消费者是从经济生活出发,二者不能等同。

同时请问对方辩友,在假货未进入流通领域时,消费者如何打假?

反方三辩(475080480) 20:10:23

消费者的外延大于人民群众,消费者拒绝假货,从本质上杜绝假货,它就不可能进入流通领域

正方三辩(402848068) 20:11:55

对方辩友刚才提到,造假者要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不可能停止生产假货,那么同样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消费者如何能够自觉抵制假而不劣的商品。

请问,普通消费者面对日益先进的造假技术是如何识假的?

反方三辩(475080480) 20:14:40

消费者是一个广泛的群体,其中有大量的专业人才,我们的量绝对不会低于执法者和造假者,而且春江水暖鸭先知,我们更灵敏的触觉到假货

主席(402990600) 20:16:15

[公告]本轮攻辩结束,谢谢,有请反方三辩展开攻辩,本轮攻辩时间10 分钟。

本轮时间从20:16:01-20:26:01

反方三辩(475080480) 20:16:32

有请对方三辩

首先谢谢对方最后承认我方观点,请问执法者在穷尽其能的打假是吗?

正方三辩(402848068) 20:18:59

反方三辩(475080480) 20:19:09

那么假货仍然大量存在是吗?

正方三辩(402848068) 20:20:35

假货大量存在的过程中,是不是只有执法者在打假?按照对方逻辑,消费者是个更大的群体,他在更大的范围内更长的时间中打击假货,那岂不是要为此负更大的责任?

主席(402990600) 20:22:00

注意正方不能反问

反方三辩(475080480) 20:21:24

那对方的意思就是现在没有很好的打击假货是因为消费者没有广泛的参加呢?就是说执法者的打假效果不佳对吗?OK

正方三辩(402848068) 20:23:41

当然不是,因为根据对方辩友上一个问题,并不能推测出消费者在打假的过程中起到了更大的作用。对方辩友也知道,消费者只是参加打假,也就是说,在打假过程中只起到配合辅助执法者的作用。

反方三辩(475080480) 20:24:56

你方在立论的时候说执法者也只是参加打假!·!!请问假药假货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遗憾终生,甚至付出生命,这样还能说不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吗?

主席(402990600) 20:26:21

本阶段结束,谢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小结。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正方一辩(293576021) 20:28:41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首先,针对对方最后一个攻辩问题,假冒伪劣产品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直接侵害到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部分并没有真正侵害到消费者的具体利益,举例来说一个正版软件需要数百元,盗版的可能只需要几元钱就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如何能保证消费者舍廉取贵?

下面,我从对方辩友攻辩逻辑三点出发,推出我方立场。

面对我方提出的消费者被动打假,不积极的问题,对方辩友提出了逻辑第一点:利益说,即认为消费者的利益直接受到假货的侵害,因此在打假中更加主动。那么,难道假货就仅仅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么?假货的出现,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公共利益的冲击更是直接而深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执法者难道不比消费者更符合利益相关性么?更何况,许多假而不劣的商品,在短期上反倒有可能有利于消费者的具体利益,由此而滋生了大量的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纵容假货的现象。因此,从利益说上看,打假,主要靠执法者。

最后,面对我方提出的消费者缺乏打假的问题,对方辩友提出逻辑第三点:整体说,即将所有的消费者视为一个整体。但是我们都知道,每一个消费者之间都是独立、平等、互不隶属的,每一个消费者的所谓打假行为,都仅仅代表个人的利益,既不基于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不对其他的消费者直接产生影响。而执法者则完全不同,执法者之间存在着从属、配合等行政关系,可以将每一个执法者的力量进行整合,产生聚合效应,更好地进行打假行动。因此,从整体说上看,执法者仍然优于相互关系零散的消费者。

接下来,面对我方提出的消费者知假买假的问题,对方辩友提出了逻辑第二点:意识提高说,即认为打假主要依靠消费者提高自身意识,提高判断能力,不卖假货,就能够从根源上拒绝假货的产生。我们先不探究这种主张的可操作性,仅从逻辑上看,难道执法者就不能通

过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业务能力,来弥补自身的缺点,更好的完善对假货的打击么?同时,消费者打假意识的提高、识假能力的增长,更离不开包括执法者在内的公共力量的宣传、指引、教育和普及。因此,从意识提高说上看,打假,主要靠执法者。

从对方辩友攻辩所提出的逻辑三点来看,都能够同时推出我方观点的成立,因此,我仍然要重申我方观点:打假,主要靠执法者。

主席(402990600) 20:29:26

谢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小结,时间同样不得超过五分钟

反方一辩(595527192) 20:30:25

谢谢主席,大家好.

对方对于打假概念的理解未免太过狭隘,所以我方很理解对方在立论当中所表述的论点,与事实有所偏差.众所周知,假货切身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而执法者在此环节中,仅以被动的态度作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群体出现,因此对方辩友所说的执法者打假比消费者更积极,假货影响执法者的利益不知从何谈起.

对方辩友说消费者是零散状态的,但你们是否意识到正是这种零散性决定了它的广泛性,这正是消费者的一大优势,消费者可以在各个层面各个角度发现假货并打击假货,这就说明了我方的观点,打假主要依靠消费者.

方才我方二辩在理论上与对方辩友探讨这个辩题,很高兴对方辩友认为打假对执法者是职责, 而职责在法理上主要体现为一种义务,对消费者而言打假是一种权利,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社会,应该以消费者为本位无可厚非。在这一点上对方基本和我们达成了共识,很高兴你们向真理迈进一大步。

其次,在实践中,对方辩友既承认执法者在穷尽其能的打假,又说假货大量还存在在市场上,更加令人气愤的是,你方将执法者之过硬附加在消费者身上,如此推卸责任,实在无法让我们相信你方立论的可信性,估计对于打假主要靠执法者,对方辩友也是有所保留的吧。

这次攻辩的确非常精彩,这主要应该感谢对方辩友积极配合,对方辩友一句”就算对方辩友说得对”更是点晴之作.

最后再次重申我方观点,打假主要靠消费者.

主席(402990600) 20:36:46

[公告]下面进入最精彩的自由辩论阶段: 由正方开始,双方交替进行,发言需一次结束,不得分多段发表。单人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有请正方发言。

正方二辩(542807073) 20:36:50

对方辩友刚才在小结中说消费者打假零散性就是广泛性,但消费者之间的独立、平等、互不从属的特征正说明消费者打假是广泛而没有联系的零散,说明消费者打假是一盘散沙,没有力度。同时,对方辩友将执法者与司法者割裂开来,而所谓执法者,是指使法律得以正常实施者,因此对方所说司法者,是包括在广义执法者中的。同时,请问对方辩友,司法救济进行判决之后,是不是依然要执法者进行具体执行呢?

主席(402990600) 20:38:25

本阶段时间从 20:36:32- 21:06:32

反方一辩(595527192) 20:38:51

对方辩友是否理解在打假中执法者是指工商局,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还有海关.对方混淆了司法者和执法者的概念

正方四辩(379825568) 20:41:00

这个问题我方二辩已经回答过~反倒是对方辩友片面地将执法者理解为狭义的行政执法者 请问对方辩友,消费者如何打假,通过怎样的途径打假?

反方二辩(584900512) 20:42:23

消费者最有效的打假手段就是拒绝假货。按照你方立论第一点,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解释“假货却未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难道消费者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

正方一辩(293576021) 20:44:37

公共利益[/color]并不是单个消费者利益的简单相加,"打"是一个主动的积极的概念,消费者的消极拒绝假货并不是"打"假

[color=limegreen] 反方三辩(475080480) 20:46:33

我方是说手段之一是拒绝,并没有说是唯一手段,是主动去追究对利益的损害,显然消费者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是可以说打假是一场人民战争,人民战争靠人民对吗?

正方三辩(402848068) 20:48:28

执法者也是人民,请对方辩友列举消费者其他维权的手段是如何实现的?

反方四辩(648602728) 20:50:02

执法者也是人民那就是说执法者也是消费者咯,那执法者打假的手段也就是消费者打假的手段之一啊

正方三辩(402848068) 20:51:41

按对方辩友的逻辑,执法者根本就不存在了。

据《工人日报》报道,90%的消费者认为,打假成功的关键在于公安、税务、工商、技监、海关等职能单位联合打假,你对此有何看法?

反方一辩(595527192) 20:53:18

从1978年打假至今30年来,没有显著效果,假货依然猖獗,朱蓉基总理也提出铁腕打假,可假货依然屡禁不止,这又作何解释?正所谓斩草不除根,春风吹又生哪

正方二辩(542807073) 20:55:08

对方辩友说消费者是人民,执法者也是人民,所以执法者就是消费者.那么猫是动物,人也是动物,所以人就是猫咯?这种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请问对方辩友,消费者具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多大的力度?对方辩有为什么不回答呢?

反方三辩(475080480) 20:57:10

我们在说人民是消费者,但没有说消费者是人民,不知对方怎么得出的人是动物,动物就是人的观点。既然执法者打假是一种职责,对方辩友又说职责是一种义务,那么怎么体现出执法者打假的积极性呢?

正方四辩(379825568) 20:59:04

既然消费者与人民可以等同,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何不叫《人民权益保护法》,《人民代表大会》为何不叫做《消费者代表大会》呢?按照对方辩友的观点,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那么这种不稳定的打假机制如何能够长期有效??

反方三辩(475080480) 21:00:53

我们反复强调消费者的外延是大于人民的

既然对方辩友说消费者是理性的经济人,对于关乎我们的切身利益的,谁会放弃呢?

第一,消费者打假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节约国家打假的成本。民间打假,不需要国家为其提供人员和经费,可以减少政府打假的成本.

第二,消费者存在着打假的天然动力机制。制售假货,直接侵害的是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社会中每一个公民或机构都可能成为假货的直接受害者,因此,社会公众对制售假货的违法行为具有天然的打击愿望

第三消费者打假不易受到制约政府打假的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

消费者打假有助于提高政府打假的效率

主席(402990600) 21:01:59

反方三辩发言字数超过200 警告

正方一辩(293576021) 21:02:07

对方辩友说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那么判决作出后如何执行呢?是靠消费者还是靠执法者呢?当然是执法者

反方一辩(595527192) 21:03:17

谁都知道司法判决是通过法院去执行的,而法院是司法机关并非执法机关.对方辩友如何解释执法者打假演变成一种"假打"和"护假帮假"?

正方三辩(402848068) 21:05:15

对方辩友是在说地方保护主义,但地方并不代表全国,对方辩友用局部代替整体,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并且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产品,而不一定是假

请问对方辩友,消费者具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多大的力度?对方辩有为什么不回答呢?

反方二辩(584900512) 21:06:10

我们回答到超字,难道对方辩友没有看到吗?在事物的发展中,内因是关键,起决定作用,外因是配合。我们说,打假有两条途径:一条依靠执法者,在制假售假渠道上消灭假货。实践证明,这一条道路是行不通的,只是治标不治本。另一条途径是从消费者这一环节入手,坚决依靠消费者,树立拒绝假货意识,让假货的存在毫无意义,让制假售假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如此一来,打假的春天还会远吗?

正方四辩(379825568) 21:06:42

我终于听懂了,消费者是彻底打假的主要依靠力量,同时,消费者又不要为假货的层出不穷负责,那是不是说明消费者联合抵制打假这种打假形式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么?那么可操作性

从何而来呢??

反方二辩[/color](584900512) 21:07:15

非常感谢对方辩友在正确的道路上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因为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共同的基点了:那就是在肯定打假主要靠消费者的前提下,如何打假的问题了,这已经是第二层面的问题了

[color=blue] 正方四辩(379825568) 21:07:17

对方辩友说:一旦消费者抑制购买假货的思想,逐渐培养其一种意识流,假货自然无力立足。那么请问: “一旦”是什么概念?是等到共产主义实现吗?恐怕等到共产主义实现的时候也就无假可打了吧?

主席(402990600) 21:07:21

[公告]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对决和观众的支持,自由辩论时间到此结束,谢谢!

主席(402990600) 21:07:47

[公告]下面是总结陈词:由反方先进行总结。时间为10分钟,字数在 1200字以内。鉴于网络状况欠佳,建议分段发表,有请反方四辩

反方四辩(648602728) 21:08:00

谢谢主席,评委。辩论赛就像一盘中国象棋,楚河汉地,捉对厮杀。只不过获胜者往往是温文尔雅的儒士而非力拔山兮的勇夫。

打假亦如此。如果说执法者是车马炮,那消费者便是五枚“卒”。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抱定这样一个信念:打假主要靠消费者!

首先,“卒”身在前线,最先感到烽火硝烟!作为假货最直接的受害者,消费者有着最敏感的利益观念。假货危害的是我们;购买假货,营造温床的也是我们。因此,依靠执法者打假,只是从物质形态上消灭假货;而依靠消费者打假,是从意识形态上消除买假的观念,从而在本质上粉碎造假者的市场基础。可以这样说:依靠执法者打假,可能假货屡禁不止;而依靠消费者打假,纵使假货屡禁不止。

其次,“卒”力据天险,地位举足轻重。执法者与消费者都是棋子,都是打假这盘棋的主体。不同的是卒尚能单兵作战,车马炮却需专人驾驭。社会契约论倡导执法者权力来源于人民,而消费者包含了最广大的人民。卒是车马炮的动力之源,而消费者是执法者的权力之母。因此,公权无限的执法者纵使风风火火,实际是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假的主力还是消费者!

再次,“卒”分布广泛,数量众多。消费者遍及社会各个角落,我们承认依靠执法者打假具有专业优势,但是外延广泛的消费者中也不乏专业人士;我们承认依靠执法者打假威慑大,但外延广泛的消费者拧成一股绳,力量同样不可小视。这就如同再坚硬的石头也会在流水中失去它的棱角。被认为最没有力量的流水实际上是最可怕的。

然而,同样是消费者的对方辩友为何咬定以下的错误论点呢?

1、车马炮权力无限论。棋局中车马炮确实威力惊人,但前提是各行其职。马走偏日,炮打隔子。打假中执法者只是依照法律例行公事,就如同质监局抽样鉴定,工商局查处没收。

若像对方辩友所言:执法者生产,分配,销售样样插手,各个精通。如此全能,真乃国家福音。然而执法者毕竟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没有权利越俎代庖,没有权利居高临下。送给对方辩友故宫养心殿的对联亦共勉:“唯以一人治天下,岂为天下奉一人。”

主 席

主席(402990600) 21:16:30

请反方抓紧时间发言 完毕后打ok

2 马后炮论。对方辩友忧患于我方构建的消费者为主力的打假机制如同空中楼阁般华而不实。在现阶段,这确实如同梦想可望而不可及。然而请别忽视了一个问题:我方观点是建立在以执法者为主力打假,越打越假,制假者屡禁不止,反倒愈加猖狂的现实中提出的。既然执法者无法根除假货,甚至有被制假者同化而与其沆瀣一气的趋势,对方辩友为何不撤走马后炮而寄希望于广大消费者呢?至于梦想有多远,送给对方辩友刘墉先生的一句话以警示:“登山者的梦想就是山顶,回头看只能欣赏来时的脚印,永远领略不到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的豪迈与旷达。”

对方辩友,执法者打假偏向于巩固与粉饰一个传统的打假体制,而消费者打假偏向于树立与传承一个全新的打假观念。你我都是消费者,面对着执法者雷声大雨点小的打假成绩,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手可以摘玫瑰,但是摘不来它的香气;执法者可以打假,但是打不尽造假的野心。OK

主席

主席(402990600) 21:18:30

谢谢 下面有请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发言规则同上

正方四辩(379825568) 21:21:34

谢谢主席,大家好:

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让我们对打假又添了一份信心,然而我们还是要很遗憾地也对对方辩友的陈词打一下“假”。

首先,对方辩友一直强调消费者要联合打假,那么请问消费者A怎么知道消费者B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呢?消费者A又为什么要为消费者B打假呢?消费者不可能随时在消费,更不可能随时在打假,这种兼职性的、非专业的、随意性的打假如何能够长久奏效呢?我们知道消费者之间天然的没有直接联系,是零散的分布在社会之中,对方辩友对这种联合打假的

论证完全没有涉及可操作性的方面,这种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都没有能够自发形成的打假手段如何实施?

其次,对方辩友似乎不知道什么是“假”,因而没有看到对于消费者来说“假”是让人欢喜让人忧啊。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上的消费者总是很理性的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面对市场上盗版CD,假冒名牌泛滥,消费者并不是如对方辩友所想的那样冲过去打,反而是将特别的爱给特别的假啊!

最后,对方辩友认为打假是消费者的权利,我们在此说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正说明了消费者打假的不稳定性。但是作为执法者,打假是其法定职责,这种专职打假能够保证打假者的打假能力、力度和效果。

对方辩友还要来个“一旦”,寄希望于未来,寄希望于买方市场和消费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基于此我方倡导时不我待,还是立即行动,弘扬法制精神,坚持执法是打假的主力军,全面的打假!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从打假的动机来看,打假是法律和社会赋予了执法者的神圣职责,执法者是积极打假,立足点更高,认识更深刻,这才是“主要”!而消费者是消极打假,且不说“假

”的深藏不露,无孔不入,纷呈莫辩,使消费者无法识别,其打假多局限于自身的利益,如果事不关己,当然可以高高挂起,报着这样一种心态,如何承担起打假的重任呢?

第二,从打假的手段和效果来看。执法者通过颁发生产许可证,抽查检测,使得假货还未流入市场便夭折;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甚至将违法者绳之以法,使假无从滋生。从生产,流通,到消费,从预防,打击,到教育,执法者标本兼治,全面有力。这,才是“主要”!消费者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

第三,打假是一个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法学家耶林早就指出,丧失执法者手中的国家强制力,法就成了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与时代发展保持一致,否则就是南辕北辙,面对苍苍“假”海,只有挥动执法者手中的正义之剑,在消费者的积极配合下,才能对假斩草除根。

综上所述:消费者难有作为之处正是执法者大展宏图之所,统一部署,分头实施,上下联动,区域合作,兼之消费者的大力协作。使执法者成为打假的主力军,也只有真正认识此点。面对“假”的来势汹汹。我们才能大声宣告:只要我们众志成城,“假”又有何惧?

②打假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

1:老百姓对药物分辨真假有一定的难度,或者说基本没有能力分辨真假,执法者才有这样的专业知识.

2:病人(老百姓或者消费者)在遇到需要就医的时候,即使知道他所就诊的诊所有一定嫌疑,但由于"特殊的垄断,特殊的行业,以及这种特殊的服务".他们不得不去就医(否则可危及生命). 3:消费者看似是一个庞大的人群,可是靠一些个人检举之类的,没有执法者那么多的精力和深度.不一定能够很快认清真相.

关键是只有执法者才可以真正地打假,消费者可没这个权利去惩罚任何人。虽然消费者的举报也很重要,但是如果执法不力的话,举报再多也是没用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

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编辑本段消费者的定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我先要问一句,是消费者多还是执法者多?

当然是消费者..

只有消费者积极投入打假..那些假冒品才能销声匿迹..不然,无论执法者多投入多少的人力物力去打假,只要有消费者继续买假..那些假冒事件仍然会层出不穷..

任何假的商品最终目的还是要卖给消费者 换句话说 只要消费者自己提高了意识` 不买假的商品 那么他们就没有销路

而执法者至多只能在销售过程中起到一个监督或者说威慑的作用 就是说执法者打假是换

汤不换药 不能从根本杜绝假商品的现象

打这个题目要看清楚制造假货的最终目的 是为了卖给消费者从而获取利益 所以只有消费者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打击假货

什么叫打假??找出假货就算打假吗???

打假起码要靠一个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这点是消费者所做不到的

打有打击的意思`` 什么叫打击 消费者不买假货对于那些造假的人来说不是一种打击吗

那么假是假货还是造假的人呢??

我还是相信群众~~~~~执法者你不告诉他是假的,他也不会告诉你是假的

都要靠``不过还是主要靠消费者去告发! 因为消费者的问题无处不在`而执法者`却不可能连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都涉及到呀``

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角啊!参与其中的时候最多啊!若买的商品有嘛问题一般都是消费者最先知道吧,知道了就要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啊,至于执法者则要对那些贩卖假商品的人严肃地处置。还有就是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啊!

打假主要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反方四辩稿)(2008-05-31 16:20:26)

2008年5月25日

计机系对阵中文系

大家主要靠执法者(四辩稿)

对方辩友最后说……但是真的是这样的吗?

对方辩友,我们今天聊过几个问题:

腐败……确实,我方不否认现实中存在这样极少数的不良现象。但是,相信对方辩友一定也跟我方一样,相信我们的政府,相信我们的党,不是吗?

对方辩友一直在谈……消费者的广大……对呀~哪里有消费者,哪里就有假货!但是,哪里有假货,哪里就有执法者!

所以我们要知道,不管怎么样,执法者在打假活动是起主导作用的。对方辩友认为这场比赛是一种什么样的对决呢?他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存在的主体,消费者数量大、分布广,又是天然的打假者。而执法者只是帮助他们维护权利,所起的作用也只是协助作用。因此,他们比我们在价值上是更高的。

可是,仔细想想又不对了!什么叫在打假中起主导作用呢?相信在座的同学都知道老鹰抓小鸡的游戏吧!老鹰要抓小鸡,母鸡要保护小鸡,尽心尽力地去赶走老鹰。试问,在赶走老鹰中起主导作用的不是母鸡吗?而对方辩友的观点却是小鸡。

所以,我们今天要了解,我们辩题中打假主要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两者之间的比较标准是什么!不就是打假的力度、打假的效果吗!消费者有能力、有权利直接进入厂家进行查假吗?有力量跟踪调查这个销售过程吗?没有!消费者的辨假能力有执法者专业吗?消费者的灭假能力难道比执法者更强吗?不是吧!

当然,我方不否认,执法者在打假过程中需要消费者协助与配合。可是,消费者在消费问题中扮演什么角色?他们是弱势群体啊,是我们执法者的保护对象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执法者有义务维护社会秩序,有义务保护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对方辩友,尽管您怀着天真美好单纯的愿望,但是您是否也要看清楚事实呢?

执法者,消费者,是站在统一战线的!是不可分割的正义力量!所以今天对方辩友可以高呼,说打假可以靠消费者,但是,主要靠的是谁呢?不还是执法者吗?

打假主要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反方一辩稿)(2008-05-31 16:17:52)

2008年5月25日

计机系对阵中文系

打假主要靠执法者(一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来宾,大家晚上好!

我方认为,打假主要靠执法者。这是由执法者和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所处地位和打假效果的不同所决定的。

第一,我们来分析一下执法者和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两者处于什么地位。

首先是执法者扮演的角色。他们要做的是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这是行政、工商和司法等执法机关都应肩负起的责任,所以,执法者打假,是法律规定的职责所在。 而消费者打假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消费者在消费问题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打假采取的主要是社会舆论、联合抵制、购假索赔等方式,但由于对有关法律不熟悉,容易采取过于偏激的行为,只有依靠执法者才得以维护自身权益。

所以说,执法者和消费者是站在统一战线的,但是,打假的主力军是谁?是执法者啊! 第二,从打假的效果来讲,执法者打假涵盖了查假、辩假和灭假的整个过程。

什么是查假呢?就是在有法律许可证的前提下,由执法者直接到工厂,查出假货的源头并将其遏制住,不让它们流通到市场上。试问,消费者能有多少权利到工厂查假,又有多大力量查假呢?

再来看看辨假,执法者辨假更具专业性。而消费者辩假能力低,防不胜防,频频中招,真假奶粉让人难以捉摸,高科技产品更是雾里看花,没有火眼金睛的消费者又如何轻易辨认呢? 最后是灭假。执法者有权利、有能力从生产、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进行灭假。颁发生产许可证、抽查检测、吊销执照、奖优罚劣,不是可以将违法者绳之以法,令假无处藏身吗!从预防、打击到教育,执法者打假标本兼治,全面有力啊,对方辩友!

当然,我方并不否认,在打假过程中,执法者也是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协助与配合的。执法者和消费者是站在统一战线的,但是,在比较统一战线中,谁是主力的问题上,我方坚决认为,打假,主要靠的还是执法者。

谢谢!

打假主要靠执法者(防守点)(2008-05-31 16:23:42)

反方防住正方(打假主要靠消费者)的8点

1、消费者有切身体会

反驳:(1)您是已经受害了才去打假的吧,这样不就滞后了吗?而执法者打假能够在产品流入市场前就查出来并遏止住,不是在时间上更加抢先了吗?

(2)广东工商管理局每年的质量检测都会淘汰掉很多不合格产品,2007年饮用水的合格通过率才38.2%,如果没有质检这一关,那会有多少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危害我们的健康啊,对此,您还能视而不见吗?

2、执法者也是消费者,最终还不是要靠消费者吗

反驳:按照您的逻辑,造假者也是消费者咯,那您是不是也要说,造假靠的也是消费者呢?

3、执法者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体系不健全

反驳:我方不否认当前的执法体系需要完善,因为我们也在努力建设着,相信对方辩友也能够与我方一同坚信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党,不是吗?再请问了……

4、造假者与执法者勾结,腐败,形成犯罪

反驳:(1)如果有的话,请举例!

(2)执法权力是谁赋予的?是人民大众啊!如果执法者真的像对方辩友所说的如此不堪,那为什么我们的人民大众还要赋予他们权力呢?难道您要说,我们的广大人民做错了吗?

(3)您讲的是违法者了呀,哪里还是执法者呢?正如一瓶药水,加入杂质后变质了,那就不再是药水了,而是毒药啊!再请问了……

5、消费者是假冒产品的最终利益所在

反驳:(1)那么按照您的逻辑,是不是直接灭掉消费者,假冒伪劣产品就更加不会流入市场了呢?

(2)您又错了,海纳百川,海就相当于各种细流的终点站,要防止海水污染,您是要让大海拼死抵制各种细流汇入呢,还是由我们水污染检测人员,在污水汇入大海前就将它截断,避免流入大海呢?(如果他回答前者,那就说,您还真是很傻很天真哪!回答后者,就说,感谢对方论证我方观点!接着马上提问!!)

6、消费者主体庞大

反驳:(1)人多力量大,您说的倒是轻巧。可是您是否也听说,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呢?

(2)其实您讲的是,哪里有消费者,哪里就有假货。但是,哪里有假货,哪里就有我们执法者为消费者伸张正义呀!再请问了……

7、王海打假等职业打假

反驳:对方辩友,您讲的是职业打假吧,是知假买假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那么王海打假就不属于消费者打假咯,也就更不属于今天讨论之列,对方辩友您偏题了。再请问了……

8、没有消费者提供线索,执法者如何打假

反驳:(1)不管消费者提不提供线索,执法者都会去打假的,因为这是一份法律规定的职责所在呀!好比警察和线人,没有了线人,您就能否认警察不去抓坏人了吗?

(2)您这是一种猎奇心理!我们之所以维持生命,是因为我们平时三餐中知道去吃饭,突然某一天,给你吃了一顿燕窝,或许感觉良好,但您就能认为是燕窝维持了你的生命,而不是三餐吗?

俏皮话:

1、我方已经从执法者和消费者的打假地位和效果2个层面5个点,将打假主要靠执法者论证得清清楚楚,倒是对方辩友的消费者打假,先是查假没权利,接着辩假没能力,最后灭假又没实力,您要如何说服全场观众您是对的呢?

2、不对!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辩题,不是要把消费者和执法者对立起来,而是要让两者形成统一战线去共同打假,只是在统一战线中,谁起主力军的作用,那就只能是执法者了。因为消费者无论如何打假,都要依靠执法者才得以顺利进行,难道不是吗?(如果对方说不是,那就请他们举例,有哪个消费者打假最终不靠执法者善后的呢?如果他们举出来了,就归谬为那是不理智的——按照您这样打假,您倒是一时痛快了,可是留下的恶果是什么呢?双方厮杀斗殴,最后损害的还不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吗,您这样做,又情何以堪呢?)

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法 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打击和惩处这 种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统称为”打假”。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采取了一系列 有力措施:

一是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二是加强了组织领导。三是开展了打假联合行动。四是开展了专项打假斗争。五是实施了“打假冒,保名优”工程。六是深入开展“清柜台”活动和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

七是大力推广防伪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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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分析下,修改法律,但是可以私自搞,说明效果不好。加强组织,打假行动,都是有时效性的,无法长期贯彻。有防伪技术也有伪造技术。

重点论述下假冒展品的生产,销售特点。然后靠广大人民群众去消灭

十多年来,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为手段,坚持突出重点产 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打假和查处大案要案( 简称“ 三重一大”),坚决取缔一批制假售假企业,惩处一批首恶分子和惯犯,处理一批违法违纪机 关工作人员,曝光一批典型案件(简称“ 四个一批”)。在打击生产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的斗争中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绩。在1999 年,全国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22.46万起,查获假冒伪劣商 品总标值35.43 亿元,捣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8202个,破获制假售假 团伙1677个,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4526 起,其中移送司法机关322起,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起,判刑34人。在从2000年10 月26日全国打假联 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到2001年2月的全国联合打假行动中,全国各相关执 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376万人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2万个,立案查 处制假售假案件22 万起,查获假冒伪劣商品货值55 亿元,依法惩处违法犯 罪分子2731 人,处理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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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段更论述了打假靠执法者的不可行性,在时间,空间,财力,物力的条件下才可以实行。而且越差越多!

这个辩题基本就分析完了……

普通消费者的特点就是没有专业知识,难道你想靠一群没有商品专业知识的人们去打击那些假冒伪劣产品吗?你认为他们可能准确地辨别种种琳琅满目的商品的真假吗?而且普通商品的消费者每次购买量小,但需要购买的次数却很多,难道每次买一颗花生一粒芝麻都得花大功夫去验证那是不是赝品嘛

打假要靠消费者?不错,庸官、昏官、患官都这样让为!他们只知道坐在办公室…哪里有造假作坊,城管为咋不知?哪售假货即使工商只管发证收钱,可质检为咋不知?有权管的人不去管,要没权管的管?杂管?他要权干咋?退一步…消费者有举报了,可有用吗?有多少连根(后台)拔的?事不做不成事!消费者的工作不是执法!

在发达国家,不管你是多大、多知名的企业,一但造假(或偷公减料)被发现,轻者会被罚的倾家荡产,重者会判刑坐牢,而我国却是只要造假不出人命(或出了人命但造假者与执法者关系密切或狼狈为奸),被查出来也无关紧要,只要花点钱,也就不了了之。所以我国的打假就跟反腐败一样,不会有多大效果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a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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