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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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纲要

1 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

2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规则

3 海上施工船舶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4 海上施工船舶应急、应变措施

5建议增设海务监督部门主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

第一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1 船员管理通用规定

一、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所有船员均应熟知船舶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船舶应急避险技能及设备、设施操作能力,了解本人在各应急场景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知识。

三、停泊时,驾驶部、轮机部应及时合理安排船员进行船舶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所有船员在船期间不得无故离岗,离船休假必须经所在船舶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向企业人事部门请假。工作时间外,应留足人员值班,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不得无故晚归或脱岗。

四、一般情况下,船舶应至少保证单班次人员留船待令,保证随时可以操控船舶;遇台风、洪峰过境及其他恶劣气象状态,船舶船长及轮机长应在船值班,确保船舶安全状态。

五、所有在船人员必须保持仪容整齐。作业或值班船员应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处于轮休状态船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或休息舱室内休息,不得进入作业区。

六、船舶各类消防、救生、堵漏及各类导航、助航、锚泊设备设施,必须设置专人维护、保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擅自挪作他用。责任人及维护记录应在设备上悬挂或粘贴吊牌随时备查,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监督此类设施设备的保养和使用状态。

七、船舶驾驶室及轮机室为船舶航行作业的要害部位,

船舶处于停置状态时,应予以妥善关闭,除值班人员外,所有人不得进入,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船舶航行作业时,驾驶室及轮机室均应由当班船干负责,禁止所有无关人员的随意进出;驾驶室内除当班船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逗留、聊天或做其他影响船舶操作行为。

八、未经船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交通船,上下交通船必须穿戴救生衣;船舶靠泊码头或其他船舶时,必须妥善设置过档跳板或登船梯并绑扎牢固的安全网,所有上下船人员必须经由跳板或登船梯上下,严禁随意翻越船舷。

九、船舶作业空间相对狭小,为满足安全作业需求,各在船人员应在负责人的安排下,有序统一进行船舶整理清洁工作。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对船舶休息及作业区内的防滑、防冻、防风、防绊跌情况进行检查,作业区内所有作业机具、索具都应妥善摆放并固定;作业区防护栏杆等被动防护设施应随时保持完整及可靠支撑。 1.2船员安全培训规定

一、安全培训种类包括: (一)新员工的培训;

(二)转岗或岗位面临风险发生变化时的培训; (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

(四)企业规范及国内强制性规定和建议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的培训;

(五)岗位职责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关键性设备的培训);

(六)安全环保意识培训等; (七)应急处置培训;

(八)海事主管机关组织的相关培训; (九)其他培训;

二、前五类培训应当由船舶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期举行;⑥-⑧类培训应当由所属船舶指定专人进行专业培训;其他培训视情况由船舶管理单位、船舶或相关单位组织。

三、安全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并留下记录。

四、鼓励船员参加外部各类船舶相关取证培训。 1.3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航(作业)前准备会

(一)会议由施工单位或船舶管理单位负责人召集、主持。船舶外出执行生产任务需通过高空障碍物、海上航行(作业)等时,必须在开航作业前召开航前准备会议。

(二)会议布置航行(拖航、作业)任务和准备工作及要求;交待航行(作业)(拖航、作业)安全注意事项、船舶航行(作业)区域水纹及气象、桥梁、船闸、架空和海底电缆、有影响的船舶及构筑物的情况,拖航编队、避风(休息)锚地、防止搁浅触礁在内的安全措施。

(三)会议应研究本次航行(作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办法,落实相关措施。

(四)当两条及以上拖轮同时拖带一艘船舶时,应指定其中一条拖轮负责担任航行(作业)中的总指挥工作。搁浅触礁

(五)如遇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调船(作业)时,可临时召开航前准备会议。

(六)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适任

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作业)。

(七)与会单位、船舶应将会议情况记录留存,船长应将开航前有关出航准备及布置开航工作的情况在船舶日志中予以记录。

(八)航前准备会议后,与会者应将会议要求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贯彻,以认真落实会议布置的准备工作,保障航行(作业)安全。

(九)船舶抵港靠泊前,相关人员应与船长联系,明确靠泊措施,以利相互配合,保障靠泊安全。

二、航次会

(一)会议由拖轮(主拖船)船长主持,参加人员:有参加航行(作业)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长等。会议研究布置本航次任务、安全措施并做出决定,由拖轮方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认。

(二)拖带打桩、起重、方驳等船舶通过高空障碍物时,会议上应周密研究通航高度和水情、气候变化,在确保安全通过的情况开航。拖轮(主拖船)负责对被拖船高度的审核,并做好记录,请被拖船船长(驾长)签认。

(三)在外地施工的船舶完成任务后,需要拖航时,由船舶所属单位或承租单位发拖航通知单,注明拖航任务,提出安全措施。由主拖船船长主持召开航次会议,布置本航次任务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与会人员签字,必要时企业安全、设备部门派人参加,通过高空障碍物时,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三、日作业会

(一)每日航行(作业)前,由船长主持,全体船员参

加,总结前一天工作情况并布置本航次(当天施工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及有关准备工作并记录在《船舶日志》内。

(二)在通过高空障碍物前,船长应向全体船员布置桩架、起重臂或其它最高物件的起落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 1.4船务会议制度

一、船务会议应每月上旬召开一次,由船长(或驾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

二、船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情况,并提出本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目标。

(二)各部门汇报交流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解决行政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业务技术学习及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并改进管理办法;

(四)表扬好人好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民主、交流思想,加强船员之间的团结,搞好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

三、船务会议由船长(或驾长)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簿由大副负责保管,驳船应由驾长保管。

四、接收项目部组织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等活动。 1.5 工程船舶拖航调遣安全管理规定(海上)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船舶水上调谴施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 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安[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作业)。

第五条 调遣拖航任务执行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用船单位备案。

第六条 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用船单位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监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 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拖轮或多拖轮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 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遗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船舶管理单位审核,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

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 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 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同,明确拖航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作业)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出航前应编制《拖航计划》,明确本次航行(作业)中的编队、航路计划、锚地选择、重点航段操控事项、按规定要求的拖航计算资料、应急处置等内容。在具体实施方案中还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三条 拖航任务完成后,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第十五条 拖航任务实施前,船舶管理单位安监部门和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航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

第十六条 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主拖船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有拖航船舶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

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于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

第十七条 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动态。

第十八条 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

第十九条 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

第二十条 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拖航启航前,应按照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拖航适拖证书,以及航线海图、潮汐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启航前调度和船长均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大雾、能见度不良、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

第二十五条 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作业)报告

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航行(作业)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

(一)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拖船及拖缆情况。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信号。

(二)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磨损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登上被拖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续航安全。

(三)被拖船上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必须对被拖船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船舶首位吃水高度及拖航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班驾驶员,同时填写记录在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

(四)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

(五)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限超时方可通过,在通过上述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瞭望。

(六)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的准备,避风期间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的锚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

期的安全,严防避风期间发生人员和船舶损伤事故。

第二十六条 拖航期间,出发港、目的港的拖航主管部门、调度等有关方面均应安排作业人员昼夜值班,保持与拖航船队的联系,当接到拖航船队遇险遇难等特殊情况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尽快布置和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当拖航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船长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挥布置采取应急措施,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解决时应立即将失常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搜救中心。

第二十八条 当拖航途中发生遇险遇难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发出求救救助信号,准确报告船位、险情,并同时向主管部门、调度部门、海事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自救。在排除拖轮自身危险后,拖轮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和被拖船,不得擅自离去。 1.6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上航行(作业)、避风的主拖船舶及被拖船舶(包括平台船)。在海上执行施工任务且拖航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船舶不在本规程范围内。在海上拖航时间超过12小时的船舶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条 航程的界定:

(一) 短途拖航—指拖轮或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航行(作业)12小时以上至48小时(可准确知道预报的天气情况)以内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二) 长途拖航—指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超过48小时以上才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第三条 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证

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作业)、被拖航。超出规定航行(作业)(作业)区域的船舶,必须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算,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航行(作业)、拖航的船舶适航证书。

第四条 拖航前,被拖船舶须按船舶检验部门海船拖航检验规范备航和进行封舱加固,用船单位负责召集拖航任务执行单位等有关人员对封舱加固的安全事项、实施方案和完成时间进行交底,部署工作安排,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

第五条 船舶管理单位提前申请船舶检验,船长负责组织本船船员,按照封舱固定技术要求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必须予以整改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并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拖航船舶的适航证书。

第六条 用船单位主管部门、船长共同检查船体结构强度并确认船舶拖航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适航性,能安全拖航抵达预定的港口。

第七条 应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拖带的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导缆钳等部位的船体结构,若发现强度不够,则应在这些设备的甲板上或甲板下方作适当而有效的加强。

第八条 露天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各种开口关闭排水设备等均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所有露天甲板上的天窗及采光开口均应关闭并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第十条 所有舷窗及窗均应连同其风暴盖作有效的水密关闭。被拖船舶船员的居住舱室,其活动式风暴盖可安置

在舷窗及窗的就近处。无风暴盖的舷窗、窗应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船员居住舱室通向露天甲板出入口的门,除留随船船员出入必需之外,其余均应关闭。

被拖船舶,其位于主甲板以下舱室的舷窗,不论是否有风暴盖,均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主甲板以上的第一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舷窗,如无风暴盖的装置,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主甲板以上的第二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舷窗,如无风暴盖的装置,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主甲板以上的第三层及其各层上层建筑、甲板室的舷窗;其外侧防护的方法,可根据拖航航区及船舶上层建筑、甲板室的位置、方向与验船师商量而定。

第十一条 所有双层底间舱及水舱顶部的人孔盖,均应以螺栓紧固封闭保证水密。货舱、二层舱室、机舱舱壁上的水密门均应封闭。

第十二条 所有舷边的泄水孔、进水孔、排水孔的自动止回阀应检查其有效性。

无船员居住的被拖船舶,其水密门窗、甲板及舷边封闭的开口以及上述的进、排水孔阀等均应封闭并作冲水试验。

第十三条 所有舱口,通风筒,空气管等均应按封闭要求作妥善安置及封闭。

第十四条 有防浪盖板的锚链孔应将盖板装妥,锚链管应用防水物堵塞,并包扎封严,保证在海浪冲击下海水不进入锚链舱;但该项措施应不影响紧急抛锚。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及非机动船舶的锚链管应水密封闭。

第十五条 露天甲板舷墙板上的排水活动挡板必须启动灵活,甲板上流水口及流水孔必须保证畅通。

第十六条 所有货舱内的污水沟、阱,双层间舱、空舱,隔离舱,油、水舱等均应有测量的装置。应注意露天甲板各油水舱柜测量管系的封盖密封性。

第十七条 进行出海封舱工作时,应注意到在海上拖航时,船上各舱室能便于拖航留守值班人员容易而迅速抵达。

第十八条 锚设备及系泊设备

(一) 一般船舶的锚和锚链应按规范要求配备,特殊工程船舶的锚设备,应按特殊船舶的要求配备。

锚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在紧急时能随时可用。若被拖船舶原无锚设备装置,则应至少配备一只锚及五节长的锚链作为应急抛锚之用,锚链可用破断负荷相等的钢丝绳或纤维绳代替,但其长度不得小于150m。

(二) 若被拖船舶无起锚机械装置,置于锚链舱内或甲板上的锚链,当抛锚时锚链的投落均应迅速无阻。

(三) 被拖船舶应备有足够及合适的系泊缆索。 第十九条 舵设备

(一)若在拖航中需要使用操舵设备,应确认被拖船舵的传动装置、舵机等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若在拖航中不需要使操舵设备,应将舵位固定在正中位置

若要将舵位固定在一定角度,则应与拖船船长商议确定。 (三)对已经固定舵位的舵,如在航程中需要用舵或转换舵角,事后应将舵重新固定。

第二十条 螺旋桨

若被拖船舶上无拖航留守船员或有推进器设备而不用者,应将推进器设备的尾轴与主机轴脱开或将其固定,使其在海上拖航时不能转动。

第二十一条 舱底排水系统

(一)所有被拖船舶的舱底泵、压载泵或其他种类的排水泵,连同上述各泵的管系和吸口应进行效用试验。

(二)各船舱底水支管吸口处的过滤器有适当的防护装置。

(三)无人居住的船舶上所有进、排水阀应紧密关闭,并在手柄绑扎止动钢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止阀松开措施。

(四)有人居住的被拖船舶,除了因航行(作业)或船舶安全以及船员生活必需外,所有进、排水阀均应按上述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稳性

(一)被拖船舶的稳性资料,包括被拖船舶所核算的拖航状态下出港及到达目的港的稳性计算书。

(二)一般船舶于出航条件下的初稳性高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三)特殊工程船舶如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平台等的吊杆或吊车、工程设备以及其他在甲板上的设备,在合乎船舶稳性和设备安全的原则下应放落或拆下加以紧固固定。

(四)被拖船舶的压载水舱、水舱、油舱等各种液体舱压载应根据稳性计算书所要求核载工况配载。

第二十三条 首吃水及尾倾

(一) 考虑到减少被拖船舶的摆动、偏航及具有较好的

适航性,在出航时应有合理的尾倾。

(二) 被拖船舶拖航出海时,船首吃水及尾倾应满足船舶检验规范要求。

(三) 囤船形式的被拖船一般在拖航时可保持着首、尾吃水一致。

(四) 若被拖船舶为了保持一定的尾货,以压载或载货来调整吃水,则应从船舶总纵强度有关方面考虑,合理的分布负荷,压载水舱压水必须压满,货舱或其他舱室装货或其他物品必须作有效的固定。

(五)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其离港时的首吃水应在首吃水标志处用适当的方法明显地标志出,以便拖轮上的暸望船员在拖航途中能识别被拖船舶首部吃水是否有异常的变化

第二十四条 信号设备

(一) 按规定配拖船及被拖船舶的各种信号设备,如号灯、号型、号旗及音响信号器具等。

(二)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在整个拖航途中应备有足够的能源以供给全船的航行(作业)灯显示。

第二十五条 拖船及被拖船舶应按有关规定配置数量足够的救生设备。

第二十六条 被拖船舶在拖航时,若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足够的居住舱室,卫生设备及厨房设备;并应根据拖航的航行(作业)时间,配足船舶的燃油、淡水及船员食品的储备量。

第二十七条 装载货物、机械、设备等物品的稳固绑扎 (一)若被拖船舶在舱内装有货物、机械、设备等,应

将这些货物、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装载情况。若在甲板上装载货物、机械、设备,应作有效的稳固绑扎。

(二)在甲板上装载各种超大型及重型机械和设备,应将甲板负载计算及绑扎方案要报验船师审查后固定。

(三)船上所有各类舱室内的物件,在航程中会发生移动而造成妨害船舶及人身安危的均应作有效的紧固绑扎。

第二十八条 被拖船舶在拖航时,如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与拖轮作有效联系的通信设备。

第二十九条 被拖船舶应按规范配备堵漏防损器材。 第三十条 打桩船桩架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的固定 (一)无搁置架的打桩船桩架的固定

桩架后倾变幅到一定角度,吊装其专用撑杆,利用撑杆将桩架可靠地与甲板固定。

用ф4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附近设有专用耳环)与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紧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

(二)有搁置架的打桩船桩架的固定

桩架后倾变幅,先将桩架在搁置架上搁妥,将桩架可靠地与搁置架锁紧固定。

用ф3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附近设有专用耳环)与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定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

第三十一条 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时打桩船的桩架变幅到规定角度锁紧变幅机构,桩架可不进行固定;但桩架上的活动物品、缆风绳须按规定捆扎、锁紧。

第三十二条 旋转式起重、抓泥船臂架固定,先将臂架

在搁置架上搁妥,再将臂架可靠地与搁置架锁紧固定。

第三十三条 扒杆式起重船臂架固定,将臂架前倾变幅到本船规定角度,用缆风钢丝绳将臂架(设有专用滑轮组)与甲板(设有专用滑轮组)锁紧固定。

第三十四条 桩架及起重、抓泥船臂架上的活动部件、各类钢丝绳均要求与桩架、臂架捆扎牢固。

(一)长途拖航前其起重钩头用角钢或其它材料做成骑马卡可靠地焊接固定在甲板上,不允许有滑动位移现象。

(二)短途拖航其起重钩头要求牢固的捆扎在桩架、臂架或甲板上。

(三) 长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焊接固定在抓斗座内,短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固定在抓斗座内 第三十五条 桩锤的捆扎固定

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必须将打桩锤从桩架上卸下,用角钢或其他材料做成骑马卡和三角挡板的型式,横向焊2~3道骑马卡卡住锤,两端各焊二块挡板挡住锤,将打桩锤可靠地封固在甲板上,不允许锤有滑动位移现象。封固好的打桩锤用帆布罩好并将帆布罩绑扎牢固。

打桩船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可不卸打桩锤,但打桩锤,必须置于搁置座上与桩架捆扎牢固。 第三十六条 平台船

(一) 拖航前应提交:平台操作手册、拖航阻力计算书、运载物件的强度计算书,并应选择相应功率的拖船,拖船并应有相当在20m/s风速的情况下制动及操纵平台船安全的储备拖力。

(二) 特别注意自升式平台船桩腿的楔紧系统,对楔

紧系统的上下楔块应作仔细检验,要保证每个楔子都紧贴着桩腿和船体,以防在拖航中桩腿活动,而受到过大的应力。

(三) 平台船上的各种风、雨密开口均应作有效的水密关闭。

(四) 平台船上的吊车臂等均应放在支架上并予固定。 (五) 平台船活动的刮板或平台板,应取下固定。 第三十七条 拖船的功率、系桩拖力、拖缆设备、稳性及甲板上封闭设备的水密情况等能适合从事被拖船舶的安全拖航。

第三十八条 拖带一般标准线型的被拖船舶,应选择适拖拖轮并制定拖航计划,对拖轮及被拖船舶的阻力计算。

第三十九条 若拖航航区为冰区或部分航线经过冰区,应核算拖船的结构强度是否满足冰区航行(作业)的要求。

第四十条 拖船应备有足够数量的优质拖缆防擦护套,以免拖缆在拖航时与船舷磨擦造成损伤。拖船还必须具备快速拖缆切割器或其他相应的装置。

第四十一条 拖船应根据拖航的周期及船员人数配齐航行(作业)时间内耗用燃料油、淡水、食品及药品,并应有适当的储备。

第四十二条 被曳船舶及拖船上所有固定的和活动的拖曳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固定拖曳设备系指拖缆机械、拖缆拱、尾部的拖缆滚筒,拖缆滚柱、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及拖缆导缆孔等。

活动拖曳设备系指主付拖缆,应急尼龙拖缆、龙须链(缆)、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环等。

第四十三条 拖力眼板应为可迅速解开的型式或经验船

师认可的型式,布置于横向及纵向舱壁交叉处,或甲板下方有适当强度的加强结构处。

第四十四条 拖力点或拖力眼板与船边导缆钳或导缆孔之间的距离按规范要求确定。

不论使用单根或双根龙须链,其伸出船边导缆钳或导缆孔到连接三角板或卸扣的一段龙须链长度应至少为3m。

第四十五条 不论何种结构形式的应急拖缆,其最小破断强度应满足规范要求。拖缆、应急尼龙拖缆,龙须链(缆)、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环等应提交合格的试验证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

第四十六条 所有拖缆的琵琶接头处应有硬压锻制材料的缆端嵌环;拖缆及龙须缆的琵琶头不得使用人工插接嵌入法,应使用包锌固定形式或其他机械接合的琵琶头。

第四十七条 除主要拖曳设备外至少尚应具有备用的拖曳设备;主付拖缆及龙须缆的缆芯应为硬质钢芯。无限航区、近海类航区的拖轮不准使用拖钩装置,应使用拖缆机,沿海短途拖带可使用拖钩装置。

第四十八条 拖船及被拖船应具有消防、救生的应变部署表,在离港前应举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拖船及被拖船舶应备有必要的应急抢修的材料,必要时应进行一次消防及救生演习,检查及演习的记录均应记载于航海日志中;无限航区的拖船应配有合适的单边带通信设备、无线电气象传真、高频、无线电话等。

第四十九条 被拖船上应根据船舶适拖证书的有关规定安排值守船员。被拖船舶上的值班船员,在拖航途中对海上气象海况以及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

固定情况应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船及被拖船舶的值班驾驶员并记载于二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内。

第五十条 被拖船的值班船员每日应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 拖船在整个拖航过程中根据气象条件应适时安排船员登上无人留守的被拖船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记载于拖轮的航海日志中。无人留守的被拖船舶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淡水、食物、供应品,以供拖船水手在需要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时用。

第五十二条 拖船船长应熟悉及严格执行验船师拖航检验报告中提出的要求。

1.7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促使船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所记载的各项要求,满足船舶的适航条件,促进各项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切实执行,保障船舶安全营运。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除国家海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船舶主管单位组织的定期检查外,船上应按期进行自查和互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的自查由各船员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船舶预防检查和维修养护》的各项规定结合日常的检修、养护和预防检查的工作进行。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互查每两月进行一次,由船长会同轮机长进行,大副、大管轮具体负责,由船长、轮机长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互查的内容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每次可以抽查其中的1/4项目,但下列项目应列为每次必查内容:

(一)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及航海图书资料等文件; (二)操纵设备及锚泊设备;

(三)助航仪器及其它航行(作业)设备; (四)信号设备和通信设备; (五)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

(六)船舶水密关闭装置(包括舱口、水密门窗等); (七)其它应急设备; (八)防污染设备;

(九)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第六条自查和互查中发现的缺陷,凡影响安全使用者,应及时消除;其它可以在船舶检修中解决的,应作好记录并列入检修计划;对执行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解决。

第七条每次互查的情况应详细记录于船舶安全活动记录簿中,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检查日期;

(二)实施检查的人员和检查时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检查项目及内容;

(四)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五)需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事项; (六)检查的结论及建议。

第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按月或季度进

行,并将检查的结果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进行考核。

第九条对船舶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隐患者,下发《安全隐患查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并记录在案

船舶驾驶、甲板部安全检查项目表 序号 检查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是否进行航前安全检查,并记录 夜航命令簿是否认真填写,驾驶员是否认真执行 明火作业是否申请,记录 航海曰志是否按规定记录 车钟记录簿是否按规定记录 垃圾记录簿是否按规定记录 安全活动日是否按月坚持活动,并记录 海图是否按最新世界通告改正,并记录 航行(作业)警告是否及时收到,并对海图进行改正 船上油污应急表是否张贴 船上应急布置表是否张贴 各种通导设备操作规程是否张贴 航海图书资料是否正确登记 船员交接是否按规定进行,并记录 通信联系制度是否认真执行,并执行 船舶自查制度是否认真执行,并记录 救生、消防设备是否正确登记 救生、消防设备是否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 通导设备是否按规定维护、保养,并记录 船体无明显锈蚀、活动部件不缺油 各层甲板定期冲洗,保持干净 每个船员是否都有应变卡,对应职责是否清楚 厨房、餐厅、浴室、厕所整洁,无污垢、异味 垃圾桶标志是否清楚,垃圾是否分类存放 救生圈数量、存放、属具是否规范完好 救生衣数量、存放、属具是否规范,并完好 各类通风孔、阀门、水密门开关标导是否完好 消防员装备是否完好,并按规定放置 各消防箱、水带、水枪是否完好,水带是否定期反面 各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配齐,并登记 各种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船员房间是否私自拉明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 各种应急演习是否定期举行,并记录 各种水密装置是否完好 锚设备(锚、锚机、锚链等)是否令人满意 检查要求 认真记录 认真记录 认真记录 认真记录 认真记录 认真记录 认真记录 及时改正 及时改正 张贴完好 张贴完好 张贴完好 认真登记 认真记录 认真记录 认真登记 认真记录 认真记录 清洁活络 干净无污 完好清楚 干净无污 清楚规范 清楚规范 规范完好 规范完好 规范完好 规范完好 规范完好 配齐登记 齐全完好 无此现象 定期记录 完好 令人满意 合格 不合格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系泊设备(绞缆机、缆绳、钢丝)是否令人满意 令人满意 起重设备(吊臂、变幅架、钩滑轮、变幅、提升、放置装置、卷扬机、令人满意 钢丝绳、变幅油缸等)是否令人满意 号灯、号型、声响器材是否令人满意 船上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船上的安全值班制度落实情况如何 船上是否按规定要求培训船员 安全检查记录的不符合项是否及时整改 季节性安全措施是否认真落实 船舶逃生通道是否畅通 令人满意 无此现象 认真落实 是 及时整改 是 是

船舶轮机部安全检查项目表 序号 检查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轮机日志记录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晰 付机日志记录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晰 油类记录簿记录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晰,并有盖章 绝缘测试报告记录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晰 电气日志记录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晰 船舶燃料消耗及动态表填写完整,存放有序 备件物料申请、库存及消耗填写完整,存放有序 船舶和设备修理单填写完整,存放有序 年度及月度维护保养和记录填写完整,存放有序 应急消防泵达到工作压力 应急发电机应急灯、应急电瓶状态 应急风油切断工作状态 救生筏,释放器状态 油污水分离装置工作状态 应急空压机工作状态 速闭伐、应急舵工作状态 全船火警系统工作状态 主机(执行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 付机(执行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 空压机(执行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 舵机(执行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 起重(执行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 泵(执行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 锚机拖缆路(执行维修保养计划情况) 备件(报表数与实数相符) 工属具管理 油类管理(报表数与实数相符) 机舱清洁 机舱管理制度及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张贴并严格 检查要求 合格 不合格 规范记录 规范记录 规范记录 规范记录 规范记录 规范记录 规范记录 规范记录 规范记录 运转正常 状态正常 状态正常 状态正常 状态正常 状态正常 状态正常 状态正常 工况良好 工况良好 工况良好 工况良好 工况良好 工况良好 工况良好 摆放整齐 摆放整齐 记录完整 干净整洁 严格遵守 30 安全值班制度落实 严格遵守

1.8 船舶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船舶行政文件、技术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收发、保管。技术资料包括:船史簿、船舶资料簿船舶技术图纸和技术文件、各项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证件、船体和设备的测量记录、修船记录、试验报告以及事故报告等。

1.9 船舶消防、救生、防污染管理规定 1.9.1 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船长(驾长)是船舶消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按海事局和船检要求,配备足够的器材,并定期对其检测,保持完好。

第二条 各船按应变部署表,定期举行应变演习,并记录;

第三条 每船至少配置一张防火控制图;

第四条 机舱、杂物舱是火灾易发区,应重点进行检查,同时配足消防器材;

1.9.2船舶救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船长(驾长)是船舶救生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按海事局和船检机构要求配备足够救生、堵漏器材,并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第二条 按应变布置表定期举行堵漏演习;

第三条 发生事故、险情情况船舶应立即向当地海事部门和船舶管理单位及项目部报告。

第四条 发现有人落水,应立即朝落水方向投去救生圈;夜间应投掷附有自亮浮灯的救生圈,并及时发布报警信号,提醒周边船舶注意。

第五条 航行(作业)中发现人员落水后,立即向落水者一侧操舵,摆开船尾,防止伤及落水者;

第六条 做好人员救起后的应急处置(特别是在寒冷天气情况下)措施。

第七条 保持船舶应变部署表、应变任务卡完好,人员变动后及时更新。 1.9.3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海事局颁发的有关船舶垃圾和防污染法律法规,船长(驾长)是船舶垃圾和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二条 严禁将船舶废弃物、固体油类污物和船舶垃圾随意扔入江(海)水域。

第三条 船上应有船舶垃圾公告牌,并按要求执行。 第四条 船舶设置生活垃圾储存装置,值班员定期将生活垃圾交给船舶基地或施工项目部所在地垃圾接收指定地点由其统一处理,并向其索取垃圾接收证明保存备查;安装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按要求排放。

第五条 做好船舶垃圾处理记录,《垃圾记录簿》记完每一页由船长签字。

第六条 船舶油污水分离器,定期保养检测或勤清洗滤芯(每三个月至少清洗一次)以保排污不超标。

第七条 船舶液体油类混合物、油类废弃物和其它有毒

害物质等严禁排入江(海)水域。船底油污水不经处理严禁排入江(海)水域。

第八条 船舶处理后的废油交给船舶基地或项目部统一回收,并向其索取废油接收证明保存备查。

第九条 发生溢油事故后,立即按油污应变布置实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条 《油类记录簿》应详实记录排放过程,记完每一页由船长签字。 1.9.4 船舶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V”有关船舶垃圾的管理规定,各船船长应及时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公告”、“计划”及“记录簿”,对船舶垃圾的管理规定,应充分理解其内容,掌握其要求、规定,做好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船舶垃圾“公告”牌应及时悬挂在船舶的左右舷梯口、餐厅或其它公共场所,使船员了解其规定要求,并按规定收集处理垃圾。

第三条 船舶应在厨房、盥洗室、餐厅,后甲板等处设置桶或袋、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并在容器上涂上规定的“红色”、“绿色”、“蓝色”。“红色”标记容器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绿色”的收集食品废弃物,“蓝色”的收集能在海上处理的垃圾。

第四条 垃圾收集贮存点的卫生应保持不污染、腐烂,无恶臭气味,后甲板长期贮存的贮存器应有严密、坚固的盖子。

第五条 按要求对船舶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分区域按规则要求排放。对一些需岸上处理的垃圾,如塑料及混

有塑料的其它垃圾、油污垃圾、带有病毒的食品废弃物、重金属或其它有毒残余灰渣禁止入海,应将其贮存在长期贮存点并密封,由船舶基地或项目部接收处理。

第六条 由船舶基地或项目部接受处理的垃圾,作业中双方密切配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垃圾入海,作业完毕后,具体实施负责人须向垃圾接收方索取具体说明所接受垃圾各类数量的收据(证明),该收据或证明与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二年。

第七条 船舶焚烧垃圾时,必须专人按操作程序进行垃圾焚烧处理。在港口用焚烧炉焚烧垃圾时需得到当地海事部门许可。

第八条 船舶垃圾已排放,或由船舶基地或项目部接收、焚烧,意外或特殊情况排放都须按“记录簿”的要求,由具体实施责任人及时、认真详细、准确地记入“记录簿”,并由船长审核签字,“记录簿”用完后从最后一页日期算起需在船上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垃圾管理,提高船员的防污技能,船长每季度须组织一次全体船员学习“计划”,新船员应在上岗前进行“计划”教育,船舶每到一新港口应及时了解并执行新港口对垃圾管理的特殊规定。管好船舶垃圾,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内有关新法规、规则、规定发生矛盾时,以有关新法规、规则、规定为准。

1.10 施工船舶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第一条 为使参加施工的人员能了解基本流程、提前预

见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事故隐患,及时做好安全预防、预控工作,保证作业人员和船舶的安全,每条船舶参与施工作业前都应严格做好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条 船舶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要清楚地说明船舶水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如作业区域水文环境、气象环境、港区要求、施工概况、技术要求以及施工作业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三条 船舶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应在船舶进场后、正式参与施工前进行,使作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及早进行预控,确保万无一失。船舶管理单位对各工程项目的交底材料进行总结归档。

第四条 在船舶作业过程中,对不符合作业要求和安全要求的要及时制止,立即进行整改,对船舶作业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

1.11 船舶事故/险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查找出船舶事故、险情产生的原因,总结事故经验教训,达到减少或杜绝类似事故、险情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发生事故、险情的报告、参与事故、险情调查分析和处理活动的相关部门及船舶。

第三条 当船舶发生碰撞(结构损坏、进水等);船舶擦底、搁浅或触礁;火灾和爆炸;恶劣天气损害;关键机器和设备的损坏或故障;环境污染;暴力事件;船员伤亡;机舱不明原因漏水等情况;应由事故船船长立即上报船舶所属单位或用船单位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四条 船舶在国内海域发生事故、险情情况,必须立即采用一切有效手段向当地海事部门和船舶管理单位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海事部门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事部门提交。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海事部门提交。

第五条 对船舶发生事故不按时报告、谎报或瞒报的船舶,一经发现查明,按照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为严格执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船舶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船舶发生事故、险情的情况备案,以便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统计汇总,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部分 船舶安全航行(作业)和安全作业规则

2.1 不良气候航行(作业)规则

第一条 船舶在遇雾、雪、暴雨等能见度不良情况(以下简称雾)下航行(作业)时,应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 雾季来临之前,船长应组织、督促有关船员学

习雾中航行(作业)的有关规定和业务知识,掌握雾航操作技术,贯彻执行各项雾航安全措施,检查航海仪器、机电设备、排水系统、应急设备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各港有关规定。认真瞭望,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

第四条 进入雾区前尽可能及早开启雷达,分别进行远、近距离扫描,并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以便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和对能见度作出更确切的估计。

第五条 当视距小于五海里时,应立即备车、开启雷达并正确予以使用,迅速测定船位,记录计程仪读数,开窗加强瞭望,开启航行(作业)灯。

第六条 当视距小于二海里时,应立即报告船长,同时减速,按章鸣笛,停用自动舵,改用手操舵,开启甚高频无线电话并正确予以使用。船长应立即上驾驶台指挥,并派人瞭头。

第七条 雾航中,应注意风、流影响,确实掌握船位,不得盲目摸航。若有疑问,应立即把船停住并择地锚泊。

第八条 在港口及其附近、狭窄水道、浅、险要航段,应特别谨慎驾驶,除瞭望人员外,还应增派水手在船首值班备锚,做好应急准备。

第九条 雾航时全船应保持肃静,禁止发出会影响听觉的任何声响。

第十条 雾航中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在16频道保持守听,定时播报本船船位、动态、雾情,并与附近船舶交换各自情况、动态、协调避让意图、行动等。

第十一条 随时与就近港口调度取得联系,听从调度指

2.2 船舶停泊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停泊船舶,应按规定悬挂显示号灯号型。白天应在各锚缆延伸方向高于外舷处悬挂红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红色环照灯一盏,以利过往船舶安全航行(作业)。

第二条 应选择符合安全规定的锚地、水域、码头停泊,不得超宽、超长,有碍他船航行(作业)。

第三条 拖轮停泊,应按海事部门规定,驾、机两部应留有主要船员在船,保证能随时动。

第四条 工程船舶停泊时,甲板、机舱应留有足够的船员在船,保证主副机能随时启动,满足应急的需要。

第五条 施工或航行(作业)中停泊的船舶,除按上述规定值班外,还应安排水手值安全班,昼夜巡逻检查船位、系泊(锚、链、缆)、照明、信号等情况;了解水位、气象变化情况。做好防浅、防冻、防洪、防潮、防风、防火、防盗和防止走锚等安全工作。

第六条 船舶停靠码头或多船停靠一起时,应搭设供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两船舶之间应设置安全网,确保人员过往安全。

第七条 值安全班水手应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到值好安全班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来访人员未经船长(驾长)准许,不得随意让他人登船。

第九条 停泊潮汐河段码头时,值班人员要了解涨落潮时间,及时调整缆绳。

2.3 船舶交接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接班人员必须在接班前15分钟到达工作部位,详细检查有关情况,做好准备工作,按交接内容确认没有问题时进行交接,接班人员逾时未到,当班人员仍负其责,并将情况报告部门领导。

第二条 交班人员必须将全部情况,特别是在本班发生过的问题及处理经过,详细地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经接班人员全部认可后,双方在日志上办理签名认可手续后,交班人员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条 在交接过程中,交班人员应实事求是的明确回答接班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和会同接班人员一道进行检查的要求,在交接过程中,其职责仍由交班人员负责。

第四条 在交接时,接班人员在日志上未签名认可之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或故障均由交班人员负责,接班人员在日志上签名认可后,由接班人员负责。

第五条 如在交接过程中,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按部门领导意见进行交接班,并将情况记载于日志上。

第六条 交班人员在交班前,主动做好卫生和机械设备的加油、加水、泵气及燃料补给工作、仪器、仪表的校对考核工作、日志、日报的填写记载工作。

第七条 交班人员应将部门领导指示或其他通知、变更事项、联系情况、执行情况、注意事项等,均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第八条 凡接到部门领导“暂缓交接”通知,交班人员必须集中思想、谨慎操作和管理,接班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工作部位,以免分散当班人员的精力。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交接;

(一)船舶航行(作业)处于避让或处于危险航区时。 (二)船舶正进入桥梁或跨江电缆等水域时。 (三)船舶正在编解队或进出档、定位、相互配合操作时。

(四)机、电设备发生故障或正在排除时。

(五)遇到天气突然变化恶劣或发生海损和抢险、救助时。

第十条 具体交接内容如下: 甲板部交接内容:

(一)气象、水位、潮汐、水域、船位、岸坡情况和变化。

(二)各缆绳、锚链的松紧受力情况和注意事项及各靠垫的完好情况。

(三)甲板机械、锚泊设备、拖带设备,其操作机构的润滑运行情况。

(四)船舶装载、卸载、物件绑扎,船体纵横倾斜,吃水等情况和注意事项。

(五)航行(作业)或施工信号及夜间灯号情况。 (六)舢板、跳板、舷梯、安全网、测深篙(锭 )、撇缆绳等常用工具、属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外来人员登记和船舷停靠他船情况。 (八)值班人员情况和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轮机部交接内容:

(一)主、辅发动机、电机、风泵、液压、泵机等所属动力设备和附属设备的润滑、冷却、运转情况。

(二)液压、电气、机械、气动等传动系统和轴系及所属设备的润滑、冷却、运转情况。

(三)空气、燃油、润滑、冷却、液压、进气、排气等系统的管系及所属附件的运行情况。

(四)操作系统和控制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限位器、刹车、制动、离合、换向、警报、信号等装置的运行情况。

(五)应急设备(舵机、泵机、电机等)的备用情况和常用工具、属具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舱底水量和排出情况及注意事项。

(七)各种燃润物的消耗和补给情况和轮机日志、报表的填写记载情况。

起重作业交接内容:

(一)吊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物理化学性质、起、落位置及现场情况。

(二)气象、水位、水深、潮汐、水流和水下物件等具体情况及要求。

(三)起重设备(吊钩、转环、滑车、卸扣、钢缆、吊臂、吊臂变幅角度指示器、起重卷筒等)的使用情况和注意事项。

(四)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踏板、吊臂变幅角指示器、信号、刹车、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

(五)与指挥人员确定的起重联络信号、起重方法和起重程序。起重要求和注意事项。

(六)配合船只(驳船、拖轮等)的配合情况。

(七)值班情况、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打桩作业交接内容:

(一)施工作业图纸、桩的规格、质量、数量、进度要求和完成情况及注意事项。

(二)现场施工标志、气象变化、潮汐、水尺移动情况。 (三)锚位、锚缆标志、地垄缆桩等的布设情况和变化。 (四)船体平衡及定位情况、锚缆受力及绞车运转情况。 (五)桩架变幅运行和变幅角度指器的显示真实情况。 (六)打桩、起重设备(吊钩、龙口、背板、抱桩器、桩架、桩帽、桩锤、电梯、钢缆、滑车、绞车等)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

(七)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刹车、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

(八)配合船只(运桩船、拖轮)的配合情况。 (九)值班情况、日志、日报填写记载情况。 2.4 船舶防台、抗台规则

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以下均统称台风)对沿海船舶的安全生产威胁极大,为做好船舶的防台工作,确保船舶在台风季节的安全与生产。

第一条 组织领导

(一)船舶应建立由船长任组长,轮机长、大副、水手长为成员的防台领导小组,对船员进行防台教育,提高船员防台的知识和操作技术水平,落实具体防台措施,做到常备不懈。

(二)船舶受到台风威胁时,船舶防台领导小组应经常研究和注意风向变化,加强与上级主管单位及停泊地防台指

挥部门的联系,服从统一调度指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第二条 船舶防台准备工作

一、船舶在台风季节来临之前,要制定本船防台实施方案,确定防台锚地,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二、船舶在航行(作业)地区台风盛行季节来临前,应对本船的防台设备和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船舶处于经常戒备状态。

三、停航和航次修理船舶的防台工作,按照上级主管单位和港口主管机关的部署,由船舶负责安排;在厂修理船舶的防台工作,由船上配合船厂按照厂、船双方事先商定的方案及职责分工协同进行。

四、利用船舶安装的GPS、北斗系统等,报送实时信息。 第三条 防台动作

一、船舶于未来四十八小时以内,遭遇风力可能达到六级以上,应被认为已在“台风威胁中”。船舶避风锚地较远或避风难度较大时,应充分考虑拖航或准备时间,提前进入“台风威胁中”状态;

船舶于未来二十四小时以内,遭遇风力可能达到六级以上,应被认为在“台风严重威胁中”。船舶避风锚地较远或避风难度较大时,应充分考虑拖航或准备时间,提前进入“台风威胁中”状态。

二、在台风威胁至威胁解除期间,有关防台的重要措施和资料,均应详细记入航海日志,以备审查研究。

三、已在“台风威胁中”的船舶,应注意收听临时性的气象报告;加强现场气象观察,不分昼夜,至少每两小时记录一次,并应经常作相互比较。

四、已在“台风威胁中”的船舶,应根据气象报告和现场气象观察,经常将台风中心位置,移动方向及与船相互位置的变化记入海图中,以确知船舶和台风的相互关系。 五、船舶在航行(作业)中或停泊于开敞或港湾中,遇有台风威胁的时候,应根据台风威胁情况,本船性能,与避风港距离以及驶往避风港的航行(作业)条件等,周密规划防卸措施,并应在台风严重威胁前,及时安全驶入避风港。 六、规划防御措施,充分估计台风和天气演变,可能增加工作和航行(作业)上的困难。

七、“台风威胁中”,船舶调度部门应注意台风情况,掌握各船动态,密切注意船舶防台调度安全。

八、“台风威胁中”,调度部门发出命令指示,如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或形势紧急,船长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并即将情况和措施上报。

九、“台风威胁中”,港内船舶,非经港务监督批准,不可以进行洗刷锅炉或拆卸主机、起锚机、舵机、锚链等重要机械属具,已经进行各项工作的船舶应即在“台风严重威胁”前,安装恢复原状。

十、上岸船员获悉有台风威胁,应自动在“台风严重威胁”

前归船,进行防卸准备工作,台风季节期间,值班驾驶员应掌握全部上岸船员的地址,必要时,应派人员上岸通知所属人员。

十一、在“台风严重威胁中”,港内船舶,不论抛锚或系泊码头浮筒,应即开始昼夜轮值锚更,并每一小时记录气象一次。

十二、在“台风严重威胁中”各船应切实做好防御准备工作(如船舶停在港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条所列各项择要准备):

(一)紧密封闭一切露天甲板仓口,每仓至少须盖结实油布二层,油布必须铺平,并以全部木楔打紧固定于仓口缘材上,有压条的应将螺丝旋紧,并须用绊绳紧缚,以防鼓风吹裂油布。

(二)露天甲板伸出的通风筒和空气管,可拔下的应拔下,并塞上木盖和罩上帆布套。

(三)关闭甲板出入口和通行仓口,并将螺丝上紧,急用的除外。

(四)舷窗和铁盖均应盖好,交将螺丝上紧。

(五)全部水密门和舷门除急用外,一律应该紧密关闭。 (六)检查污水管、测水管等的盖子,并加旋紧。 (七)清扫甲板,检查排水孔和排水门,以防堵塞。 (八)吊货杆和其他一切大件可移动的物料,应该缚牢,

使处于航海状态中。

(九)各水仓和燃油仓应尽量合并紧满,消灭或减少流动面,如果是空船或轻载,压舱水必须及时灌满。

(十)仓内货物必须塞紧,危险物品尤应注意,甲板货物必须固定缚牢,并做好紧急松绑的准备,以防风浪中移动损害甲板属具,特别是仓口水密装置。

(十一)易受风浪损坏的零星物件或属具如舷梯天幕等,应收入缚牢,或打迭收起。

(十二)救生艇应装入艇架与甲板紧缚,艇盖用绳缚牢,艇塞拔出使艇内积水得以排出。

(十三)物料间的油漆、油料、灯具以及厨房用具磁器等,应妥为安置。

(十四)甲板上往来行走处,应装好扶手索,以免滑跌。 (十五)无线电设备的应急蓄电池,应保持充满状态。 (十六)锅炉、主机、辅机、起锚机和舵机等,应使处于正常状态中。

(十七)检验船首与驾驶台各种联系灯设备,以及机仓与驾驶台车钟、电话、传声管等通讯设备。 (十八)封闭锚链管,施以捻缝,上盖帆布。

十三、 靠泊码头渡过台风的船舶,在台风严重威胁中,应该:

(一)加强码头系缆,全部系缆受力必须平均,并在磨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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