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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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村家庭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家宴活动,以及从事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宴,指农村家庭自办的、非营运性、非赢利性的各种集体性聚餐宴席。农村家宴分为举办者自已加工制作食品和应举办者要求,由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厨师上门加工制作食品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家庭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机构,如“一条龙”、“厨师班”等。

第四条 (区县政府职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将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为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保障;统一领导、指挥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家宴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宴进行备案。

(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家宴信息收集、报告、备案机制,开展农村家宴备案管理;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对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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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

第六条 (部门职责)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家宴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对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协助开展农村家宴的技术指导。)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并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备案凭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乡镇卫生院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农村家宴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家宴责任人)农村家宴举办者、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并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家宴食品安全负责;承担农村家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农村家宴举办者、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及从事食品加工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农村家宴报告备案义务和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

第二章 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八条(食品安全要求)举办或制作农村家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宴席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远离禽畜圈卷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

(二)不得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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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宴席加工者身体健康,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洗手后加工熟食品;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及向外聘请的厨师应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三)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刀、墩、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开,采购的畜禽肉类、水产品及其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冷藏保存;

(四)餐饮具和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洗清消毒后方可使用; (五)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不加工制作(食用)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六)菜品应烧熟煮透,凉菜卤菜现食现做、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它异味;剩菜剩饭彻底加热,感官异常的不得食用;

(七)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八)家宴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蝇、防尘、防鼠。

(九)食品加工用水应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或安全的井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

第九条(禁止举办聚餐情形)在肠道传染病流行时期或食物中毒频繁发生时期,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禁止当地居民举办规模性农村家宴,并做好群众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条(报告备案)对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家宴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100人以上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宴前2日内(丧事家宴除外),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聘请的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证明、乡村厨师健康证明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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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的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厨师应当协助家宴举办者报告。

第十一条(备案及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家宴的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向举办者发放《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组织人员对家宴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备案管理体系的延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组织当地村(居)委员会和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农村家宴报告备案、技术指导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第三章 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条件要求)从事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固定的经营或办公场所,该场所满足家宴制作工用具及设施设备存放、清洗消毒、保洁、维护等基本需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二)具备与家宴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洗涤、消毒、照明、冷冻冷藏、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垃圾存放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健康体检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

(四)制定保证农村家宴加工制作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制作场所选择和合理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措施,防止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远离污染源的措施,食品原辅材料采购查验要求,待加工食品原辅材料检查要求,食品制作中的关键控制要求,以及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后的处置措施等有关规定;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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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备案登记)对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农村家宴加工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备案凭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早办营业执照(符合办理营业执照的还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村家宴加工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申请备案登记材料)申请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注册场所房产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拥有的设施设备清单;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家宴加工服务人员名单及食品安全培训、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备案程序)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持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服务机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申请事项予以备案登记并发给备案凭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备案审查期限内。

第十七条(备案的延续、变更)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凭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续备案的,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备案。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视为未备案。

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名称、固定(注册)场所、业主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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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9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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