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化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14年第1次修订)(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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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实验室认证标准

CNAS-CL38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

在临床化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Medical Laboratory Quality and Competence in the Field of Clinical Chemistry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临床实验室认证标准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临床化学检验的特点,对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与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2:2012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L02:2012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的序号及内容与CNAS-CL02:2012不对应。

本文件为于2012年制定,本次为第1次修订换版。

临床实验室认证标准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

临床化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CNAS对医学实验室临床化学检验领域的认可要求。适用时,医学实验室临床免疫学定量检验领域的认可,应符合本文件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468-2006 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

WS/T 407-2012 医疗机构内定量检验结果的可比性验证指南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CNAS-CL31 内部校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和管理责任

4.1.1.2 医学实验室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验室为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其所属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书的诊疗科目中应有医学实验室;自获准执业之日起,实验室开展医学检验工作至少2年。

4.1.2.5 应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医学检验工作至少5年的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4.2 质量管理体系

4.3 文件控制

4.4 服务协议

4.5 委托实验室的检验

4.6 外部服务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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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咨询服务

4.8 投诉的解决

4.9 不符合的识别和控制

4.10 纠正措施

4.11 预防措施

4.12 持续改进

4.13 记录控制

4.14 评估和审核

4.15 管理评审

5 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2 临床化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负责人至少应具备以下资格:中级技术职称,医学检验专业背景,或相关专业背景经过医学检验培训,2年以上临床化学工作经验。

认可的授权签字人应至少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应授权签字领域临床化学工作2年以上。

5.1.5 d) 应实施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并记录。

5.1.6 应制定员工能力评估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评估标准。评估间隔以不超过1年为宜;新进员工在最初6个月内应至少接受2次能力评估,并记录。当职责变更时,或离岗6个月以上再上岗时,或政策、程序、技术有变更时,员工应接受再培训和再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并记录。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应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如果设置了不同的控制区域,应制定针对性的防护措施及相应的警示。

5.2.3用以保存临床样品和试剂的设施应设置目标温度和允许范围,并记录。实验室应有温度失控时的处理措施并记录。

5.2.6应依据所用分析设备和实验过程对环境温湿度的要求,制定温湿度控制要求并记录。应依据用途(如:试剂用水、生化仪用水),制定适宜的水质标准(如:电导率、微生物含量等),并定期检测。

必要时,可配置不间断电源(UPS)和/或双路电源以保证关键设备(如需要控制温度和连续监测的分析仪、培养箱、冰箱等)的正常工作。

5.3 实验室设备、试剂和耗材

5.3.1.4 应按国家法规要求对强检设备进行检定。应进行外部校准的设备,如果符合检测目的和要求,可按制造商校准程序进行。应至少对分析设备的加样系统、检测系统和温控系统进行校准。分析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内部校准应符合CNAS-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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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内部校准要求》。

使用配套分析系统时,可使用制造商的溯源性文件,并制定适宜的正确度验证计划;使用非配套分析系统时,实验室应采用有证参考物质、正确度控制品等进行正确度验证或与经确认的参考方法(参考实验室)进行结果比对以证明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正确度。

如以上方式无法实现,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实验室检测结果可信度的证明:参加适宜的能力验证/室间质评,且在最近一个完整的周期内成绩合格;与使用相同检测方法的已获认可的实验室、或与使用配套分析系统的实验室进行比对,结果满意。

5.3.1.5 设备故障修复后,应首先分析故障原因,如果设备故障影响了分析性能,应通过以下合适的方式进行相关的检测、验证:

(a) 可校准的项目实施校准验证,必要时,实施校准;

(b) 质控物检测结果在允许范围内;

(c) 与其他仪器的检测结果比较,偏差符合附录A.3的要求;

(d) 使用留样再测结果进行判断,偏差符合附录A.5的要求。

5.4 检验前过程

5.5 检验过程

5.5.1.2 检验方法和程序的分析性能验证内容至少应包括正确度、精密度和可报告范围。

5.5.1.3 如果使用内部程序,如自建检测系统,应有程序评估并确认正确度、精密度、可报告范围、生物参考区间等分析性能符合预期用途。

5.5.2生物参考区间评审内容应包括:参考区间来源、检测系统一致性、参考人群适用性等,评审应有临床医生参加。临床需要时,宜根据性别、年龄等划分参考区间。如果建立参考区间,样品数量应不少于120例,若分组,每组的样品数量应不少于120例。验证参考区间时,每组的样品数量应不少于20例。

5.6 检验结果质量的保证

5.6.2.1 应制定室内质量控制程序,可参照GB/T 20468-2006《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内容包括:

(a) 使用恰当的质控规则,检查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

(b) 质控物的类型、浓度和检测频度;

(c) 应通过实验室实际检测,确定精密度质控物的均值和标准差;更换质控物批号时,应新旧批号平行测定,获得20个以上数据后,重新确定新批号质控物的均值。

5.6.2.3 绘制室内质控图,可使用Levey-Jennings质控图和(或)Z分数图。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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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应包括质控结果、质控物名称、浓度、批号和有效期、质控图的中心线和控制界线、分析仪器名称和唯一标识、方法学名称、检验项目名称、试剂和校准物批号、每个数据点的日期和时间、干预行为的记录、质控人员及审核人员的签字。

应制定程序对失控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检查失控对之前患者样品检测结果的影响。

5.6.3.1应按照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参加相应的能力验证/室间质评。应保留参加能力验证/室间质评的检测结果、回报表和证书。

5.6.3.2 替代方案

对没有开展能力验证/室间质评的检验项目,应通过与其他实验室(如已获认可的实验室、使用相同检测方法的实验室、使用配套系统的实验室)比对的方式,判断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规定比对实验室的选择原则;

(b) 样品数量:至少5份,包括正常和异常水平;

(c) 频率:至少每年2次;

(d) 判定标准:应有≥80%的结果符合要求。

5.6.4 检验结果可比性

实验室用两套及以上检测系统检测同一项目时,应有比对数据表明其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实验方案可参考WS/T 407-2012《医疗机构内定量检验结果的可比性验证指南》,或比对频次每年至少1 次,样本数量不少于20,浓度水平应覆盖测量范围;比对结果的偏倚应符合附录A.1 或A.4 的要求。

比对结果不一致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及评估纠正指施的有效性。使用不同参考区间的检测系统间不宜进行结果比对。

比对记录应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并应保留至少2年。

5.7 检验后过程

5.8 结果报告

5.8.2 报告特性

实验室应与临床相关部门协商并制定常规检验、急诊检验、危急值等结果的传达方式。

5.9 结果发布

5.10实验室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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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规范性附录)

临床化学检验分析性能要求

A.1 适用时,性能指标应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 403-2012 。

A.2 检测系统不精密度要求:以能力验证/室间质评评价界限作为允许总误差(TEa),重复性精密度<1/4TEa;中间(室内)精密度<1/3TEa; 或小于规定的不精密度。

A.3 实验室内分析系统间不定期比对(如设备故障修复后)要求:样品数n≥5,浓度应覆盖测量范围,包括医学决定水平,至少4份样品测量结果的偏差<1/2TEa; 或小于规定的偏倚。

A.4 实验室内分析系统间定期比对要求:样品数n≥20,浓度应覆盖测量范围,包括医学决定水平,计算回归方程,计算在医学决定性水平下的系统误差(偏倚%),应<1/2TEa。

A.5 留样再测判断标准:依据检测项目样品稳定性要求选取长期限样品,n≥5,覆盖测量范围,考虑医学决定水平,至少4份样品测量结果的偏差<1/3TEa;

A.6 没有标准和室间质评要求时,实验室间结果比对合格标准可依据制造商声明的性能标准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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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规范性附录)

临床化学检验项目认可要求

以下临床化学检验项目,每一组项目为完整能力,如果实验室开展以下项目组合,则申请该组中任一项目时,应同时申请其它项目;同一项目使用不同仪器/方法报告结果时,全部方法均应申请认可。

1、 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肌酸激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

2、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肿瘤抗原199(CA199)、肿瘤抗原

125(CA125)、肿瘤抗原153(CA153)、前列腺特异抗原(PSA)。

3、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甲状腺素(T4)、促甲状腺素(TSH)、游离三

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

4、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睾酮(T)、雌二醇(E2)、沁乳素(PRL)、

黄体生成素(LH)、卵泡刺激素(FSH)、孕酮(P)。

5、免疫球蛋白G(IgG)、免疫球蛋白A(IgA)、免疫球蛋白M(IgM)、补体

C3、补体C4、C反应蛋白(CRP)、类风湿因子(RF)、抗链球菌溶血素O(ASO)。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9j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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