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四个研发费加计扣除误区,您中招了吗?

更新时间:2024-03-08 03:2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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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四个研发费加计扣除误区,您中招了吗?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国务院决定,2016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特制定宜操作的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公告》)。

正值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对加研发费的加计扣除事项处理,笔者根据在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在运用上述政策时,易发生几个误区在此提示。 一、人员工资费用

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这些研发人员即有本企业也有外聘。来自本企业员工可加计扣除费用,应按照公告附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设置要求进行归集,这时需要注意的是,人员数量及金额要与实际发生额相符。而对外聘人员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发票金额作为劳务费用进行归集。

对于人员费用加计扣除,是指直接参与项目且有具体工作量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间接及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仅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部分加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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