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抢答赛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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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全生产知识抢答赛复习题

及安全生产标语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2.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14

年12月1日施行。

3.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4.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7.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8.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9.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新增内容有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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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1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5.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8.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

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2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

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2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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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般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4.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8.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9.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在期限内整改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31.《安全生产法》施行的时间是2002年11月1日。

3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3.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4.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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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8.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40.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4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4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有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对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4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6.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4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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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49.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50.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52.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5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55.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6.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5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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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

60.《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2.《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6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6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6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发现其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6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6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7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7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7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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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举报。

7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安全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保命钱”。

7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7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投入的保障主体是董事会。

77.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给予罚款处罚。

78.依据《安全生产法》,全面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79.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80.原《安全生产法》共97条,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共114条。

8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82.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83.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

85.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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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8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89.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9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

职责(ABCDEFG):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G)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9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

行下列哪些职责(ABCDEFG):

(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C)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D)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E)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F)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G)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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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哪些职权(ABCD):

(A)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B)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C)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D)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9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ABCDEFG):

(A)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B)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C)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D)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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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G)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9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ABCD):

(A)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B)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C)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D)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9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ABCDEF):

(A)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B)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C)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D)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 10 -

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F)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9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ABCD):

(A)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B)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C)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D)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9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什么规定处以罚款(ABCD):

(A)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98.2013年6月7日凌晨,习近平总书记从墨西哥传回的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99.2013年6月7日凌晨,习近平总书记从墨西哥传回的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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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13年7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讲话强调的四点包括:(ABCD)

(A)要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

(B)要强化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C)要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

(D)要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

101.2013年7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强调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时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治隐患、堵塞漏洞、强化措施。

102.2013年1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考察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强调: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03.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了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引发重大爆燃事故现场指挥部汇报后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类企业都要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104.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了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引发重大爆燃事故现场指挥部汇报后指出: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

105.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了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引发重大爆燃事故现场指挥部汇报后指出: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106.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了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引发重大爆燃事故现场指挥部汇报后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107.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了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引发重大爆燃事故现场指挥部汇报后强调: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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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了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引发重大爆燃事故现场指挥部汇报后指出: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

109.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了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引发重大爆燃事故现场指挥部汇报后指出:各地区和各行业领域要深刻吸取安全事故带来的教训,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

110.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一年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完善相关机制,严肃查处重大安全事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特大事故下降16.9%。

111.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2014年重点工作时强调,人命关天,安全生产这根弦任何时候都要绷紧。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112.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重点行业事故持续下降;人的生命最为宝贵,要采取更坚决措施,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

113.2015年5月25日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火灾后,习近平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河南省和有关部门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牢牢绷紧安全管理这根弦,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排查隐患,防微杜渐,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14. 2015年5月25日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火灾后,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抓紧全力抢救伤员,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妥为善后。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各方面的安全隐患,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15.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116.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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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17.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11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11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12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121.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2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2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24.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ABCDEF)

A.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B.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C.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D.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5.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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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127.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128.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129.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130.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131.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哪些内容:(ABCDEF)

A.分类和标签信息;

B.物理、化学性质;

C.主要用途;

D.危险特性;

E.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F.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1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33.《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于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施行。

134.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一条的内容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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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13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二条的内容是: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136.《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三条的内容是: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137.《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四条的内容是: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138.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五条的内容是: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139.《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六条的内容是: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140.《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七条的内容是: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141.《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八条的内容是: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142.《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九条的内容是: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14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于2014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施行。

14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一条的内容是: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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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145.《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二条的内容是: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146.《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三条的内容是: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147.《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四条的内容是: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148.《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五条的内容是: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149.《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六条的内容是: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150.《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于2014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施行。

15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第一条的内容是: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52.《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第二条的内容是: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153.《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第三条的内容是: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154.《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第四条的内容是: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155.《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第五条的内容是: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156.《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于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施行。

157.《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第一条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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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158.《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第二条的内容是: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

159.《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第三条的内容是: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160.《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第四条的内容是: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

161.《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第五条的内容是: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162.《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第六条的内容是: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

163.《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第七条的内容是: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

16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第八条的内容是: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

165.《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于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施行。

16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6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包括: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 18 -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168.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包括: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169.金属非金属尾矿库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包括: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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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170.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包括: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171.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包括: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3)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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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

(5)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

(6)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确保应急演练到位。

17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于2013年1月1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施行。

17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一条的内容是: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7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二条的内容是: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175.《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三条的内容是: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176.《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四条的内容是: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7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五条的内容是: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178.《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六条的内容是: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79.《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七条的内容是: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18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13年10月25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施行。

18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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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9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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