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05-19 22: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 中 小】【2011-12-31 11:31:39】 【作者/来源 admin】 【阅读:

1177> 次】 【关 闭】

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舒城县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保障城镇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需要建设分配安置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质量第一、住户至上的原则; 4、全程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安置房建设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统筹管理城区安置房屋的规划、建设、分配、资金筹措以及无房户、危房户的认定安置工作。领导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监察、财政、公安、国土、审计、住建、环保、行政执法、招投标,城关镇、开发区以及各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为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审查城区安置房建设方案,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组织建设资金审计等;

3、审查城区安置房分配方案,报领导组批准实施; 4、统一组织城区危房集中鉴定工作; 5、收回管理剩余未分配城区安置房;

6、统一管理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二章 安置房建设

第五条 城区安置房可采取政府自建、开发企业配建或委托

代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进行建设。

第六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城区国有土地安置房的建设工作。城关镇、开发区负责各自辖区内村民安置房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城区安置房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第八条 城区安置房建设位置应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城近期建设计划的安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 城区安置房建设责任单位应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园区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批准的安置房布点规划,提出安置房建设方式,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经领导组审核批准后实施。政府自建安置房应列入城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区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资金筹措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区安置房年度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建设用地;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安置户户籍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招投标部门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城区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结合安置户实际需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城区安置房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普通商品房建设

标准设计,严格执行规划、勘察、设计、环保、消防、安全、卫生、环卫、市政、绿化等国家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城区安置房配套水、电、气、通讯、绿化等公共设施应同安置房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融资自建的城区安置房建设和销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城区安置房建设过程的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参照县内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减免政策。

第三章 安置房分配

第十五条 城关镇、开发区为各自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县政府设立的各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为各征收区域内国有土地安置房的分配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城区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应根据各区域征收安置方案,以各项目地块、村(社区)为基本安置单元,以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协议为依据,制定相应地块的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经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组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各区域项目征收完成前,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应组织对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择情况调查摸底,确定所需的安置房位置、套型、户数等基本需求,由领导组根据城区各项目征收先后次序,按照被征收地块区域位置,遵循就近安置的

原则,统筹分配安置房源。

第十八条 城区安置房分配前,分配责任单位应将被征收户安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征收安置协议内容同实际不符的,经查实纠正后,予以安置。

第十九条 已确定分配的国有土地上安置房竣工后,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组织接收前验收后,住宅用房由住建部门按照1:1.2的套数交付分配责任单位。非住宅用房分配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城区安置房分配以确定的安置房房源分轮选择。 第二十一条 城区安置房分配过程中被征收户找补的结构差、楼层差、超面积部分购置价以及其他应由被征收户交付的费用,由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负责结算。

第二十二条 城区安置房分配工作结束后,各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应按图、文、表相对应的要求将安置结果报领导组办公室,并将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相关档案资料交由领导组办公室妥善管理。剩余未分配的安置房由领导组办公室统一收回,国有土地上安置房可委托安置小区物业公司代为管理,集体土地上安置房可由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未纳入征收计划的危房,经本人申请,由领导组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集中鉴定。

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已鉴定为危房不能居住的,经本人申请,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储后,可参照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予以安置。

县城近郊村集体土地上危房户、无房户安置按照《舒城县城近郊村农村居民住房统一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区安置房实行属地管理。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安置户入住后,应及时纳入房屋所在地社区管理。集体土地上村民安置户入住后,应及时纳入当地村民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安置户的物业管理按照《舒城县物业管理办法》执行。政府自建、委托代建的安置房由城关镇、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指导安置户建立业主委员会,在安置户入住前指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单位配建安置房应纳入开发小区物业管理。安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安置户全部入住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村民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参照《舒城县物业管理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选择管理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全过程接受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置户代表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行政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法手段骗取安置房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安置房,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县其他区域内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置房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150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7j7.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