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国有林场执行《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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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国有林场执行《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平市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提高产销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南平市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内容包括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伐区调查规划和伐区工艺设计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管理、伐区拨交管理、林木采伐生产管理、木材检验员管理、木材进仓管理、仓储管理、木材出仓管理、木材销售管理、安全管理、票据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南平市所辖18个国有林场的木材产销管理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林场处负责解释,并在《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的指导和监督下执行。 第二章 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五条 木材生产计划严格按《森林法》、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森林经营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执行,实行限额采伐。

第六条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国有林场根据本场年度采伐限额、年度经济计划提报并经市林场处审核后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审核,由省林业厅批准、下达执行。

第三章 伐区调查规划和工艺设计管理

第七条 国有林场伐区调查规划设计执行《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88—1998])和《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76—2003])。(如有新标准出台并代替旧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国有林场年度伐区总体规划由各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组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规划材料以林场为单位于上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市林场处审批。

第九条 国有林场年度伐区调查规划工艺设计由市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负责,根据市林场处审批的各场年度总体规划具体开展伐区调查工艺设计。 第十条 年度伐区调查工艺设计应于上一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各设计组应在8月30日前提供所有伐区设计内外业材料,内业数据统一采用电脑处理,出材率统一按林场处下发的执行,各设计组组长必须做好内外业材料的审核及设计人员的签字工作。9月份由市林场处统一组织抽调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骨干成员,对设计成果进行验收、审核、汇总,并由市林场处审批、通报设计成果。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伐区调查工艺设计成果经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或变更的,必须由国有林场提交专题报告,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补充设计后,报市林场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伐区调查规划设计队和设计人员的职责按《福建省伐区调查设计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南平市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依照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制定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办法(试行)》(闽林[2001]场局98号)执行。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积极配合伐区调查规划设计队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工作,并提供相关的仪器设备(包括电脑等)、数据(图表册等)资料和必备的工作、生活条件及人员等。同时,应对设计的成果认真审核把关,对设计成果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意见。设计队应对林场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修改或重新设计。 第十五条 各设计组应及时将设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展情况等反映到设计队,以便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六条 各验收组应认真负责,及时反映情况,确保各场伐区调查设计精度、质量及成果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 各场持证人员挂靠市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应自觉服从设计队及所在设计组统一调用、进修、培训、考核等(各场应给予充分支持)。对不称职人员、素质差、工作不认真、甚至因设计成果不合格造成林场经济等损失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不予聘用、处分处罚、赔偿,直至报发证、考核部门予以取消设计资格、收回资格证等处理。 第四章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所有林木采伐(包括绿化苗移植)都必须凭证采伐。森木采伐管理依照《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政策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报采伐申请书、伐区调查设计书(包括申请书数据软盘)及合法有效的山林权属证明(林权证等)。材料必须根据年度伐区调查工艺设计成果认真填写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整,数据、示意图等不允许涂改。同时,携带完整的伐区设计内外业材料到市林场处审核。采伐申请书须经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书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由南平市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盖章。每年12月20日前须提报当年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和造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明一览表,方可办理次年度采伐许可证;每年度第一次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时,须同时提供年度资源档案县级数据软盘和小班一览表。

第二十条 市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各设计组、验收组必须对各场采伐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组长及参加人员必须在填写完整的设计书的设计人员和验收人员栏签字,以确保其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涂改无效) 第二十一条 设计材料与森林资源档案(图表)有出入的,应由设计人员重新核实后,由林场统一用正式文件上报市林场处审核。设计组组长、成员及国有林场专业技术人员(至少三人以上)必须在报告上签字(其中必须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三人)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允许合法收购有林地的个私及股份公司挂靠林场办理采伐证,办证时应提供林权证、经营区转到林场后与林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第二十三条 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国有林场应提供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和国有林场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建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采伐林木的,应提供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因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须采伐受害林木的,商品林部分,林场须提交当地防火指挥部或森防站出具的证明;生态林部分,林场应行文上报设区市林业局,由设区市林业局转报省林业厅批准后采伐。

第二十五条 珍贵树种的采伐,属普通珍贵树种的,纯林的依照正常申请程序,须加注具体株数,混交林的依照同一设计、分别申请的原则执行;属国家和省保护珍贵树种的还须填写珍贵树种采伐申请审核表,并附照片和报告,经省林业厅批准后方可采伐。柳杉胸径在80cm以下的视同普通树种。

第二十六条 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国有林场须在上年度12月5日前提报年度采伐计划(《年度生态公益林采伐规划表》),由设区市林业局行文上报省林业厅,经林业厅批准后实施,计划须包含:面积、林种(经营类型)、采伐类型、采伐方式、树种组成、年龄、郁闭度、株数强度、蓄积强度、采伐蓄积量、采伐出材量等内容。毛竹须列出具体采伐株数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采伐申请书原则上按照一个小班一个伐区的原则,坡度25度以下的伐区面积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坡度大于25度的伐区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征占用地线状采伐的依照一林班一申请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普通树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珍贵树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采伐任务的,在得到原发证单位延期许可后可顺延三个月,

但不得跨年度。

第五章 伐区拨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等相关资料向工区(班组)拨交伐区。 第三十条 伐区拨交时,应对具体采伐山场权属、四至范围进行界定,应明确具体采伐山场的采伐伐根高度、树材种的规格、数量等相关生产指标,并发放《国有林场伐区拨交单》。 第六章 采伐生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伐区木材生产前,国有林场应对采伐队伍(采伐班组)的全体人员进行劳动安全生产等技术技能的培训和考核,签定《木材生产合同》、《木材安全生产合同》等。依照山场位置、采伐数量、作业条件进行集材道路合理开设。施工过程应组织施工员、安全员进行全程的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有林场产销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共同研究树材种规格产销方案。应根据市场需求结合本场木材产销进度、库存量,以及各树材种适销时间、数量,明确树材种规格、选择伐区地点、确定办证时间、制定合理造材方案、研究生产成本、编制施工合同,适时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各伐区的生产顺序、木材生产进度、木材产品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计划。市国有林场管理处、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负责所辖国有林场木材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依据伐区设计的生产成本组织伐区木材生产,不得随意变更生产工艺流程,变相提高木材生产成本。

第三十四条 林场生产部门应根据“以销定产”的原则,根据采伐数量、采伐期限、生产进度合理安排工人上山进行作业。督促工区及工程队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每片伐区都应配置专职看管员,且签定《山场堆头看管合同》,落实责任制,防止木材流失。 第三十五条 抓好场内运输管理。从伐区运出的木材必须经过木材检验员现场检验、山场看管人员签发,凭《木材检尺码单》运输;进货场后复检,仓管员签收,防止木材运输途中丢失。

第三十六条 工区(工组)应依照国有林场下发的《国有林场伐区拨交单》上所定的具体事项适时调整工程队的生产作业,以确保木材生产的规格、数量、质量、进度等符合国有林场要求。

第三十七条 国有林场生产业务应深入山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填写《伐中检查报告单》,认真把好伐根、造材质量关,同时督促工区、工程队及时抓好生产进度,以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开出《国有林场木材生产质量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伐区作业质量检查依照省国有林场局制定的《伐区作业质量检查办法(试行)》(闽林[2001]场局108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伐区生产结束后,分管场长、生产业务、工区主任和施工员应参加伐区验收,验收单应由分管场长及参加验收人员至少三人以上签字方为有效。必要时,验收后由场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复检。生产部门应认真填写《采伐作业质量检查记录表》,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伐区验收合格后,生产部门应及时做好伐区材料(原始记录、设计书、申请书、采伐证、拨交单、施工合同、安全合同、伐中检查报告单、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反馈情况、验收单、结算单、内部倒材码单、检尺野帐码单、进仓台帐等)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个私挂靠林场办证生产的应处理好合同责任关系和利益关系。

第四十二条 股份公司挂靠林场办证生产的应处理好个人、公司、林场三者合同关系和股份制份额,分摊各项生产费用和做好收益分成。 第七章 木材检验员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有林场木材检验工作的管理应严格《福建省木材检验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闽林[2001]产1号)及《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检验工作管理办法》(闽林[2002]场局148号)执行。木材检验员必须持证上岗,国有林场应建立完善的木材检验员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严格实行山边装车检尺、进仓检尺、出仓检尺的“三道检尺”制度,严禁以出代进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严格实行进出仓检验员分开的检量制度,检验员按生产、销售的调拨通知单检尺,做到及时、准确、不漏;明码标记,填好野帐,做好登帐;台帐应日清月结,按树种、材种、规格分别登帐,并保存好各类凭证;配合领导和业务随时抽查。 第四十六条 木材进出仓必须在仓管员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木材进仓须按伐区分别登帐,及时做好材积结算以及小班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检验员每月要定时和仓管、经销业务、财务对帐。

第四十九条 检验员每年应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出仓检验员的岗位轮换。 第五十条 国有林场应成立进出仓复查复检小组,每月不定期复检2—3次,并将复检结果张榜公布。

第八章 木材进仓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有林场应根据木材数量、堆头情况、天气情况,及时安排检尺员深入山场进行下山检量和进仓复检,填写《国有林场木材下山检尺码单》、《国有林场木材进仓检尺码单》。做到及时、准确、明码标记,搞好《国有林场木材进仓台帐》的登帐工作,保存好各类凭证。 第五十二条 下山检量应以伐区为单位,同一伐区不同小班可以合并统计,不得将年度间或年度内的伐区的进仓数量相互调拨。

第五十三条 下山检量和进仓复检的允许误差:同一车检尺根数不得有误;木材下山检量与进仓复检的材积允许误差为±1%;薪材重量允许误差±1%。

第五十四条 每月底生产部门依照《国有林场下山木材检尺码单》、《国有林场木材进仓检尺码单》,逐个伐区进行结算;如山场设有临时仓库,应由检尺员进行进仓检尺以防木材流失,待出仓后凭码单进行生产结算,如发现堆头木材遗失,由看管人按场当月销价赔偿。 第九章 仓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加强对货场的管理,货场货位实行编号管理,木材进仓要按树种、规格进行整堆,楞与楞之间间隔一定距离,大小头朝向一致或“井”字排列。做到“三清一化”,即树种清、等级清、规格清、木材排列商品化。仓管人员必须监督核对进仓数,并在码单上签字。仓管人员负责指导货场内的木材分类、归堆工作,并注意木材防火、防盗、防腐。货场要建立《国有林场木材仓储台帐》,仓储台帐应做到日清月结。

第五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定期进行清仓盘点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盘仓一次。以书面形式说明盘盈、盘亏情况,分析原因,并上报市林场处。仓储管理的数量标准是根数不能有误差,材积误差不超过±1%。 第五十七条 下半年盘仓工作必须在12月20日前完成。盘仓后,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情况下,应及时与财务对帐,并核消当年误差。核消材料应包括书面说明、情况分析、盘仓登记表,并经国有林场盘仓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后,到财务备案并核消当年误差。盘仓数在12月最后一期报表体现,核消数在下一年1月份第一期报表体现。 第十章 出仓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木材出仓要按照《木材调拨单》(《发货通知单》)或《木材购销(订货)合同》的要求检量,不得违规操作。国有林场对处理材、等外材的销售要严格检量,不得越级销售,以好充次。不得安排客户到未整堆的木材上检量装车。

第五十九条 出仓检验员不得擅自改码,如遇口径下调材,应会同经销部门和仓管员确认后方可改码。

第六十条 出仓检验员必须现场检量、监装,不得擅自脱岗,不得由装车工、司机或客户报码。

第六十一条 出仓检验员必须清晰填写《国有林场木材出仓检尺码单》和《国有林场木材出仓台帐》,并正确计算。如填写错误或计算错误造成的损失由检验员负责。

第六十二条 国有林场原则上不能实行山边直接销售,个别伐区由于分散、集材距离远等原因确需山边直接销售的,应认真研究制定详细方案方可实施。同时应在山边建立临时货场,视同仓库管理。

实行山边直接销售的伐区管理:建立严格的伐区监督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看管人员,配足进仓检验员和出仓检验员,经现场检量并开具码单,由堆头看管人员签章,车辆离开后检验员方可离开。 第十一章 销售管理

第六十三条 销售人员应对销区做市场调查,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并对各销区的市场情况进行汇兑、比较分析(价格、规格、运输费用、销量等),结合国有林场实际情况,确定国有林场木材销售方案,当好领导参谋,并及时与生产部门沟通,制定生产方案、规格、材种等。每月及时上报车皮申报计划及有关报表,保证车皮、货源、资金三落实,做好生产、经销的衔接工作。

坚持款到发货,严禁欠款发货。凡预定木材一律要签定合同并交纳不低于30%的定金,同时建立好客户档案。

第六十四条 坚持每月至少一次木材价格集体研究制度。通过对销区和本地的市场调查分析,做好市场预测预报工作,提出合理销售价格,适时调整木材价格。每次单价制定由场木材价格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签字以示负责。应实行木材价格张榜公开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月销售价格必须与当月上报价格表基本一致,各树材种实际销价不低于上报价格行情表3%,并与上报的销量售价表相符。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树材种质量原因而调整价格的,须经价格领导小组成员及时研究签字方可生效。

第六十六条 国有林场处理材(指非市场因素,而是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木材降等变质而不得不低于上报价10%或以上销售的木材)有条件的应公开招标销售;暂不具备条件的,需经场会集体研究定价并签名后执行。要求各场年处理材总量不得超过年销售总量的2%,处理材价格、数量必须按月上报市林场处备案。处理材数量较大、价格较低的,应报经市林场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七条 经销、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货款回笼制度,坚持“二单一签发”制度,即业务开单、财务收款、领导签发的管理制度。发货时,经销人员应及时结算,与财务对帐,确保货款的收足不欠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八条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销售人员对来场客户应主动提供服务,及时联系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车皮申报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九条 建立和充实客户档案。销售人员对来场所有客户均造册建立档案,平时利用档案和客户互通信息。

第七十条 进出仓检尺码单和销售结算单应及时送林场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每月20日入帐。 第七十一条 林场应确定木材销售的最低客户数,防止人为垄断木材价格。 第七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建立销售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制度。 第十二章 票据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木材产销过程的各类码单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木材销售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由国有林场财务部门设专人管理,按规定领购、保管、开具及核销,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

第七十五条 木材产销过程的各类结算单据、销售单价等要归档管理,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六条 国有林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第一领导负责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七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国有林场应根据木材生产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七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根据《福建省林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定,结合国有林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职能机构和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十九条 国有林场必须按照《福建省木材采伐运输安全技术规程》、《南平市国有林场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八十条 国有林场必须遵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劳动保护规定和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十一条 国有林场在招用新工人(含“三工”)时,必须认真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对实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制造新产品和对调工种的工人应进行相关技术的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十二条 班组或安全员必须认真执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查生产环境、工具、器材、设备、防护用品等,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

第八十三条 国有林场职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认真做好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处理工作。并在24小时内上报市林场处、省林场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南平市国有林场木材产销实际情况补充修定,并由市林场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各国有林场应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场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八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木材产销过程的各类结算单据、销售单价等要归档管理,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六条 国有林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第一领导负责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七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国有林场应根据木材生产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七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根据《福建省林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定,结合国有林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职能机构和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十九条 国有林场必须按照《福建省木材采伐运输安全技术规程》、《南平市国有林场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八十条 国有林场必须遵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劳动保护规定和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十一条 国有林场在招用新工人(含“三工”)时,必须认真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对实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制造新产品和对调工种的工人应进行相关技术的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十二条 班组或安全员必须认真执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查生产环境、工具、器材、设备、防护用品等,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

第八十三条 国有林场职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认真做好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处理工作。并在24小时内上报市林场处、省林场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南平市国有林场木材产销实际情况补充修定,并由市林场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各国有林场应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场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八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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