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思考与练习
更新时间:2024-05-02 09:4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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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思考与练习 名词解释:
行政:就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由自己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优先权:行政职权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益在同一领域或范围内相遇时,行政职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权力。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改变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与限制效力。
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选择和裁量余地的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指法律只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依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自主作出决定的行为。
即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 受领生效:指行政行为经相对人受领之后才能生效。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其行政职权或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直接影响特定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形成、变化或消灭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颁布特定证照等方式,依法赋予特定的相对人拥有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资格的法律行为。
许可证:行政机关实施许可通常以颁发书面形式的许可证、执照等作为法律凭证,这类文书就其内容而言都具有许可的性质,被统称为许可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进行甄别、认定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性使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享有国家行政强制权的机关,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危害行为或避免紧急危险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行为或财产采取强制的行为。
执行罚:又称强制金,是指当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作为义务时,或者该义务不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按义务人拖延履行的期限,按日反复加重义务人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义务人自己履行义务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事不二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罚:亦称资格罚,是一种取消或限制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类型,一般来说,该行为能力或资格是个人、组织赖以从事某种活动的条件,不具备该行为能力或资格,就无法从事某种活动。
申诫罚:亦称声誉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警告,申明其具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声、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上一级复议制: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须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主体。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侵权行为:是指我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具体来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不法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受某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返还财产: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占有或取得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简答题
简述行政权的概念、内容及其特点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权大致有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监察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及其特点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取得、行使与运用,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对其后果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特点是:一是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二是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三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四是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五是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有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等。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及其特征行政法律关系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特征:(1)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的必然当事人;(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有法律预先确定;(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同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简述行政主体、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其范围要大于行政主体,两者是包含的关系。
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亦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违法行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它是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它的要求是:一是行使权利的动机应与该项权力的法定宗旨相一致;二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与合法登记的基础上;三是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四是违反行政合理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标准:正当性、客观性、适度性。
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2)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3)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4)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该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简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行政公务人员的区别(1)略(2)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是两个联系密切的概念。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一方面,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还可以是民事主体或行政法主体中行政相对方的当事人。另一方面,行政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行政主体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机关的范围。(3)行政主体离不开行政公务人员,但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由一定的公务人员组成的整体,具体行政活动有公务人员实施。公务人员属于自然人的个体,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公务人员执行行政公务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其效力和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公务人员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这种职务委托关系受内部行政组织法律关系调整。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依法成立的组织(2)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位和人员编制,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3)拥有法定的职权与职责(4)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简述行政职权的分类及其内容 分类: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内容:(1)行政规范制定权(2)行政决定权(3)行政命令权(4)行政确认权(5)行政检查权(6)行政救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措施实施权(9)行政裁决权(10)行政复议权(11)行政处分与追偿权
简述行政优先权成立必须符合的条件行政优先权只赋予行政主体,不予以个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优先权只能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从事公务之时依特殊需要之情形而赋予,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不得享有与行使;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而不是从事所有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的享有与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不得享有与行使行政优先权。
简述行政职责的内容(1)执行行政法律的义务(2)行使法定权力的义务(3)履行特定法定职责的义务(4)遵守法律而不违法的义务
简述行政机关的特点(1)执行性(2)行使权力的法定性与相对独立性(3)行政系统的统一性和层级性(4)行政机构设置的适应性和活动的主动性(5)公共性、服务性及专业性 试述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及其两者的区别行政授权的特征:(1)行政授权的职权来源是指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2)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3)行政授权导致职权、职责及主体资格的转移。行政委托的特征:(1)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2)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3)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两者的区别:(1)两者严格程度不同。行政授权是特定法律规范的结果,是基于立法行为而产生的;而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结果,基本上是基于具体行为而产生的。(2)方式不同。行政授权一般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由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授权。行政委托以委托决定(“委托书”等形式)来进行,有关事项均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结果发生职权、职责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产生新的行政主体;行政委托不导致新行政主体的形成,其法律后果仍由原委托机关承担。(4)接受授权或委托的对象不同。行政授权只发生原来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一定组织机构身上,而行政委托可以发生于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身上,也可以发生在已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的身上,还可以发生在个人身上。
简述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1)受委托组织的产生及其行政职权行使只能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而被授权组织的产生及其行政职权来源于立法上的直接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授权(2)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行政机关的委托一般须征得受委托组织的同意,受委托组织并没有当然服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义务;而被授权组织与授权者之间则是一种单方的授权性关系,被授权组织对授权机关的依法授权不得拒绝,授权也不需以被授权组织的同意为前提(3)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而被授权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后果(4)受委托组织对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复议或诉讼,只能由委托行政机关充当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法上独立的法律人格,一旦发生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充当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
简述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权利:经过法定程序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依法享有身份保障权、执行公务权、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辞职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人身自由权。义务: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法执行公务,执行公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超越法定权限范围,不违反法定程序;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其职位不相符的活动;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为人民群众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简述行政职务关系的特征(1)行政职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2)行政职务关系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3)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领导法律关系(4)行
政职务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如何确认公务员的行政公务行为确认行政公务行为,应当以行政职务关系和行政公务人员资格为前提条件,以行政公务人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所属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为基础,以下相关因素的综合通常可以作为确认行政公务行为的基本标准:时间要素,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公益要素,职权与职责要素,命令要素。
什么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有哪些特点?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征(1)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身份忽然被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只能是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义务主体而非行政职权主体,并受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因此,行政相对人存在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2)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那一方当事人,并成为相应的行政主体的管理对象。(3)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权利:通过法定形式和途径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要求行政主体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要求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对具体行政行为有知情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要求利害关系中回避权等;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现象,有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请求赔偿的权利;有要求行政主体依法对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义务:遵守行政法规范的义务;服从并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 行政行为具有哪些特征(1)法律从属性(2)单方强制性,与民事行为不同(3)裁量性(4)效力先定性(5)无偿性,与民事行为不同(6)服务性
简述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 (1)即时生效;(2)受领生效;(3)告知生效;(4)附条件生效。
简述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1)行为主体合法(2)职权与职责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
简述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中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最基本分类,这种分类不仅可以了解两类行为各自的要求、作用,而且在我国对于正确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1)法律对创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要求比较严格,要求特定的主体才享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享有此项权力;而法律对适用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没有特殊的要求,凡行政主体都享有适用规范性文件的权力(2)创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一般不溯及既往;而适用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往往可以溯及既往,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3)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救济和监督途径不同,创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能构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只有适用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才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
简述区分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1)羁束行政行为只发生违法与否问题,不发生适当与否问题;而自由裁量行为一般只发生是否合理问题,不发生是否合法问题(2)羁束行政行为只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约束,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主要受限制合理性原则的约束(3)从法律救济上看,羁束行政行为属于司法审查的对象;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不属于司法审查对象,只有在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简述行政行为的无效的条件与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或特别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范围;行政主体受胁
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的;没有实施可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所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行政相对人,所加予行政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均应赔偿;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 简述行政行为撤消的条件与行政行为撤消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撤消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当。行政行为撤消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因行政行为撤消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由于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行为撤消的由相对人承担责任。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为主体特定(2)行为作用对象特定(3)行为性质具有行政性(4)行为后果具有法律效果(5)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不同方式(6)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可能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客观上实施了使用行政职权的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地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的,则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成立,若缺乏其中之一,则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
简述申请许可证的条件(1)申请必须向有许可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2)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所要求的条件和行为能力(3)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4)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5)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6)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简述行政许可的主要程序(1)行政许可的申请预受理(2)审查(3)许可决定(4)行政许可的期限(5)行政许可的听证(6)行政许可的变更(7)行政许可延续 简述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向存在问题:(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范围过宽,一般禁止的范围过大,许多本应由中介组织或市场自身解决的问题,政府还在继续采取行政手段进行限定和审批,市场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2)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制度不公开、不不透明,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益保障、申请人因行政主体在行政许可活动中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等方面无明确的法律和制度规定。(3)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具体标准不公平、不公正,市场准入对不同市场主体设定有不同的准入门槛,无法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4)行政许可期限不明确,许可机关及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期限意识不强。(5)在《行政许可法》没有通过之前,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律规范不完善而且等级混乱。改革方向:(1)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设定权,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赋予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在行政许可法律中,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只赋予地方性法规针对地区性事务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规定。(2)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范围,将目前的普通许可向特别许可发展。(3)简化许可程序,加强市场监管。(4)设置市场准入制度,对于特许项目适当抬高入市门槛。(5)切实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6)改革行政许可标准和条件不平等现象。(6)行政许可机关必须贯彻效率原则,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
简述行政确认的作用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 简述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系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1)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有许可必有确认行为,但有些确认行为不一定有许
可行为,如对公民身份的确认,颁发“公民身份证”(2)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有时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使相对方获得某一法律资格或权利,行政确认的目的是是确定、认可或证明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2)法律后果不同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是允许相对方在许可后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因而,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已存在的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后果有前溯性(3)两者的具体形式不同。行政许可往往以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行政确认往往以鉴定结论等形式体现出来。 简述行政奖励的特点与原则它的特征主要为:(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5)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4)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简述行政救助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其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特点:(1)行政救助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责性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救助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和组织(3)行政救助的内容包括对特定对象给予物质上的抚慰救济或者其他利益的救济,它实际上是一种赋予权利性的行为(4)由于行政救助属于一种职责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在行为方式上的特点是必须作为。 简述行政征用的特征与内容特征:(1)行政征收主体的特定性(2)行政征收对象的义务性(3)行政征收性质的无偿性(4)行政征收方式的强制性(5)行政征收内容的财产性(6)行政征收目的的公益性。内容:(1)税(2)费
简述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1)从法律后果看,两者对财务所有权的处分程度不同。行政征收是对被征收财务所有权的彻底处分,使被征之物的所有权人发生变化;行政征用则不同,有些是处分被征物的使用权,有些是处分被征物的所有权(2)从行为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3)从能否取得补偿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行政征用一般是有补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与作用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争议(3)行政裁决具有裁判性(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用:行政裁决可以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裁决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行政裁决是解决特定民事纠纷的一条有效途径。行政裁决程序简便,费用低,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行政管理顺利有效地进行。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相似之处,它们都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所处理的对象都是民事争议等。两者又有较大区别:(1)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决,而行政仲裁则是由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公断。(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之作出的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行政仲裁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非行政机关运用于行政权力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作为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之间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二者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二者的共同点首先表现为它们都具有强制性,且这种强制性使其方式上具有重合性。其次,它们的法律后果基本上相同,即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实施前提不同。(2)实施目的不同。(3)行为性质不
同。(4)与司法权的关系不同。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1)实施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2)被强制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要有证据证实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3)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符合规定的期限。
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具有行政措施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相对人,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应履行的行政法上的义务。(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允许执行和解。
简述代履行的含义和条件代履行,又称为代执行,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如该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能达到同样目的,则由他人代为履行,但由义务人承担后果并支付必要履行费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条件(特点):(1)代履行的义务可以由他人替代履行的义务,对他人不能替代履行的义务,就不能采取代履行的方法。代履行只能适用于作为的义务,对不作为的义务,也不能采取代履行的方式进行强制。(2)代履行的实施前提是,必须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3)代履行中的由他人代为履行,一般认为这种“他人”既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也包括指定的第三人。(4)代履行应当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
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我国行政合同的具体形式有哪些?(1)土地有偿出让,承包经营合同(2)国有企业承包租凭合同。(3)国家订货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4)共同工程合同(5)科研合同(6)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7)其它几种行政合同 在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是相对应的一方享有的权力对另一方而言就是应履行的义务。(一)行政机关的权力(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包括选择确定履行方式和禁止相对方不当履行。(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4)制裁权。(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1)获得报酬权。此种权利不能由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2)损害赔偿请求权。(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此外,行政相对方在合同履行中还享有特权行为的补偿权和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等两种特有的权利。 简述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特征:(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处罚职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是以行政违法事实存在和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处罚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简述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1)所针对的对象不同(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3)制裁的依据不同(4)救济途径不同
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权力归属不同(2)实施惩罚的主体不同(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4)所依程序不同(5)种类不同
简述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主要过程:(1)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让当事人知道执法人员的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5)执法人员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与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论述行政处罚的原则(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2)一事不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4)行政处罚追责限时原则 简述行政复议的原则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开原则(3)公正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特有的原则:(1)合法原则(2)上一级复议制(3)全面审查原则(4)书面审查原则
简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等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7)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同法权益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简述行政复议不能受理的案件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对其他处理不服的,不能提出复议,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简述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规定(1)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3)对派出机关、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专员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领导该行政专员公署的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
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对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撤消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被撤消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对该机关被撤消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决定撤消这一行政机关或者这一行政机关存在时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简述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履行等五个阶段。 试比较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司法赔偿、行政补偿的异同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1)赔偿责任主体不同(2)引致赔偿后果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3)归责原则不同(4)赔偿的范围不同(5)赔偿方式和程序不同。与司法赔偿:(1)侵权行为主体不同(2)引致赔偿后果的侵权行为性质不同(3)归责原则不尽相同(4)赔偿程序不同(5)赔偿的范围不尽相同。与行政补偿:(1)前提不同(2)适用原则不同(3)处理方式不同(4)处理程序不同(5)法律属性不同
行政赔偿的性质和法律特征是什么?(1)行政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国家责任,国家是行政赔偿责任主体。(2)行政赔偿是因行政侵权行为所引致的损害赔偿(3)行政赔偿是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相对人的损害赔偿(4)行政赔偿是法律对赔偿条件和范围有明确限定的一种赔偿责任
什么是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对致害的行政侵权行为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依据和标准,换言之,就是指行政侵权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依据什么来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有或无。我国行政赔偿采用了违法责任原则,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只要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国家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行政侵权主体(2)行政侵权行为(3)侵权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
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对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范围: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赔偿事项主要包括:(1)对公民的违法行政拘留(2)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3)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脱公民人身自由。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事项主要包括:(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范围:(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这是导致行政赔偿最常见的行政侵权行为。(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有权的国家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赔偿请求,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裁决的方式和步骤等的总称。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1)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2)行政赔偿协议和决定。行政赔偿诉讼(1)起诉与受理(2)审理与判决
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对人身权的损害,并没有全部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而仅限于对人身权中两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的损害,即对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简述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方式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
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以金钱赔偿,即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并以其他必要的赔偿方式为补充的赔偿方式。
填空题:
1.美国行政法学家F.J.古德诺认为政治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2.行政权是由国家的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
4.行政法的渊源就是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5.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等要素构成。 7.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8.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
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10.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1.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理、适度、合乎理性。 12.合理性原则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13.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 14.在行政实体法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15.西方法学家霍兰德将宪法典叫做静态的宪法,而把行政法叫做动态的宪法。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可以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3.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法律转化形式,行政职权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并不拥有行政职权。
4.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在物质上或公务上的优益条件或资格。
5.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 6.在行政主体资格构成要件中,具有独立行政职权职责是其获得独立法律地位的核心要素与标志。
7.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管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将国家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8.行政机关的内部构成单位,称为行政机构。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 10.《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11.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主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 的市)和乡(民族乡、镇)四级。
13.除行政机关外,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后,可以取得一定管理领域的行政主体资格。
14.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大致可以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
15.在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6.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在编制限额内依所需职位的要求和法定程序,择优录取。 17.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18.公务员的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四种情形。
19.公务员的权利包括职务上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和这些权利的保障三方面。 20.行政处方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21.公务员的责任一般包括身份处分、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
22.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国家公务员不得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3.导致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任用行为与任用程序有选任行为、委任行为、聘任行为和考试录用行为。
24.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5.行政机关作出有关涉及处理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行政相对人享有了解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要求回避权。
26.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控告、检举和揭发的权利。
27.能够成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机关法人。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以行政行为适用和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相比较,主要有效力先定和单方意志性等特征。 5. 行政行为的内容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处理和决定。
6.行政行为按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7.以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授权的行政行为和依委托的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要件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与形式合法。 9.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主要有即时生效、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附条件生效)
1.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3.按行政处罚的性质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能力罚、人身罚四类。 4.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罚有两种形式,即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5.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6.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7.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8.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9.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1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1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1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产。
14.《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在二年内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作为例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时效六个月。
15.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4.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5.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7.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管辖。
8.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作出决定以及行政复议的履行。
9.行政复议决定包括决定维持、决定被申请人补正、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和变更。 10.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11.对某县一区公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某省一行政公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向省政府申请复议。
1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13.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1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
1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不得申请复议。若已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受理,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
17.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
18.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行政救济是对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的消极后果的法律补救。 2.根据行政救济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救济与外部行政救济。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自己解决的对象。
4.行政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国家责任,国家是行政赔偿责任主体。 5.行政补偿必须以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前提。 6.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7.返还财产一般是指返还原物。
选择题: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2.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法律解释)属于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3.在我国,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惯例,其他规范化文件(判例、规章)属于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4.行政职权由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利范围(权利客体)等要素构成。
5.行政权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权、主动性和广泛性(强制性、单方意志性和优益性)的特点。
6.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是各类行政法关系的必然当事人。
7.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是以行政法的性质为标准对其所作的划分。
8.行政权包括行政立法、命令、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审判权(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权)等内容。
9.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
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主体、监督行政主体) 1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12.行政主体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检查监督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
13.交通工具、文学作品、不作为(法人)可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1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行政主体。
1.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行使职权,有独立名称,完整的编制及组织法规,这种行政单位应是指行政机关。
2.属行政职权的是规章制定权、征税权(侦查权、军事指挥权)
3.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公务员) 4.属于行政司法权的是行政调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复议权(行政审判权)
5.正在赶赴火场的消防队、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或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免费有限载运,这体现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
6.农业部属于专业主管机关、部门权限的行政机关(合议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 7.公安派出所属于派出机构
8.在我国,属于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是行政公署、区公所、北京海淀区某街道办事处(审计署驻杭州特派员)
9.我国实行国务院总理负责制,它属于首长制。
10.我国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或合并,依法应由全国人大决定。
11.属于国务院的职能机构的是审计署(中国建设银行、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
12.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机关)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14.我国各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负责制。
15.下列组织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国务院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央人民银行(国
有企业)
16.国家行政机关最基本的特征是执行性和从属法律性。
17.行政机关的合并、分立和撤消(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税种、税率的改变,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增减)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18.国家公务员处于特殊的法律关系中,表现在国家公务员具有“公民”和“公务员”双重身份。
19.属于公务员的是省政府的厅长(省政府车队的司机、县法院院长、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
20.我国公务员与所在国家机关之间的职务关系,是一种单方的行政法关系、内部行政关系(双方的行政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21.我国公务员权利义务的特点:公务员的公民权利因公职受到一定限制、公务员享有公民所不能享有的权利、公务员的义务与其职业道德规范有密切联系(公务员的义务同时又都是权利)
22.下列何项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辞职
23.下列哪些行为可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辞退、公务员死亡、辞职(撤职) 24.下列何项属于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降职、撤职(辞退、免职)
25.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有选任或委任,调任(公开考试择优录取,转换)情形。
26.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有:转任、转换(调任或辞职、挂职下岗锻炼) 27.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开除六种形式。 28.对于违法失职行为的公务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29.公务员对所在行政机关作出奖惩、任免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0我国公务员的选用制度有考试任用制。
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发布天气预报 2.下列行为中,行政委托是双方行政行为。
3.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强制进行人身约束的行为,生效规则是即时生效
4.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消,这是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滥用职权,向对方索贿之情形下颁发许可证的行为,应予撤消 6.行政主体依职权对向对方规定一定义务,应属于单方行政行为。 7.某税务局的下列何项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征收税款的行为 8.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是主动的行政行为。
9.社会组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视为 该行政机关的行为视为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1.罚款行为包含的行为内容有剥夺财产权利、增加财产给付义务(确认法律事实、变更法律地位)
2.某食品卫生防疫站依照《食品卫生法》在“2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企业作出罚款的处罚,这一行政行为属于自由裁量行为、依职权的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3.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公定力)
4.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在废止之前产生的法律效果仍受法律保护
5.属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罚款、清理“三无”人员、扫黄、证明张某死亡
6.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这一行政行为,含有以下哪些内容:确认法律事实、确认法律地位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行为。错
2.行政复议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可以使一部分行政案件终结。错 3.申请复议的范围,只限于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
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错 5.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都能申请行政复议,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也都能提起行政诉讼。对
6.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错 7.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也可申请复议。错
8.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亦不对等。错 9.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对 10.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只能是行政相对方。对
11.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行为的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若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对
1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国务院管辖。错 13.根据行政复议一级复议制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只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错 14.被申请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对
15.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错
16.复议申请被送回申请人要求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错 17.行政复议决定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错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
2.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错 3.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错
5.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上年度”是按行政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来确定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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