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德廉知识学习测试题库 超实用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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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应选【B】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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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委),坚持择优(个别)吸收的原则。

2.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同(上)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广大群众(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4.一般情况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由党组直接决定,不需要(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5.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不变(相应变化)。

6.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7.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一半(2/3)以上的多数决定。

8.《〈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仅指个人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投资入股等)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未经允许)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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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1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超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11.《〈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同样)适用《廉政准则》。

12.《〈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一年(的行为)。

13.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二(三)年后,可以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的民营企业的聘任。

14.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严某挪用住房公积金5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一年后获利50万元,严某将挪用资金归还,获利部分用来为本单位职工发放福利,严某的行为没有违反《廉政准则》。

15.某县副县长高某的儿子高中毕业后自费到加拿大读大学,高某的妻子辞去工作到加拿大照顾儿子,因属个人隐私,高某可以不(必须)向党组织汇报。

16.某建筑开发企业老板李某为感谢某市副市长对其生意的帮助,出资安排副市长全家到海南三亚度假一周,该副市长没有违反《廉政准则》。

17.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可以不汇报。

18.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党员领导干部(不)可以通过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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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1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可以以借用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但不能划归自己的名下。。

2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内)后不准从事与原任职务有任何关联的行业。

21.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但(不)可以向当事人透露。

22.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将某个宾馆的一个或多个客房租下来,如果没有居住,就不(也)违反《廉政准则》规定。

23.《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以买卖(与家人等相关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24.《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以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5.《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不用(必须)回避。

26.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行政(党委)班子会、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2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2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实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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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但已退休的不再(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29.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但不)可以适当领取兼职报酬。

30.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视情况(必须)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31.公务员只能在公务员(或参公)队伍中进行内部交流。 32.公务员降级、撤职处分解除后,(但不意味着)原级别、原职务自动恢复。

33.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但不(也)可以再享受失业保险。

3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不)可以与其本人协商后将其辞退。

35.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规定。

36.行政拘留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司法措施。

37.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某因挪用公款受撤职处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38.依国务院部、委规章授权的组织(县级以上政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9.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40.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必须)采纳。

41.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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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情况由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必须)回避。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43.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暂缓(不影响)执行。

44.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二(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45.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外,均自然免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还可以担任其原来的领导职务。

46.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给予(除名)开除党籍处分。

47.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过失(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48.被法院判决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可以不(应当给予)开除党籍。

49.撤销某党员党内职务的处分(应建议做相应的处理)并不影响其担任党外组织的职务。

50.党员嫖娼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1.如果一个党员的行为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规定,那么即使侵害了人民的利益,也(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处理。

5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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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53.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合并处理)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54.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撤销)改组。

55.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否)撤销其一切职务。

5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5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撤职)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处分。

60.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晋升),但不影响级别晋升。

61.受到开除之外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如果在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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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内表现突出,(不)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62.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的,不再(应当)给予处分。

63.行政机关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4.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受两种不同处分,(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先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再执行较轻的处分。

65.行政处分期满后,(应解除)处分自动解除。

6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如果是缓期执行的,可以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67.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只能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68.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不能(有权)参加,可以进行书面申辩。

69.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视情况(应)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70.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不予(应充分)考虑。

71.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72.罢免或撤换要求可以口头或(必须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73.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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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党组织(提出意见,但不影响执行)申请暂缓执行。

75.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表示赞成或不赞成(弃权三种)两种方式。

7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每一个申报的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可查阅)都要进行调查核实。

77.《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关于应予报告的事项。

78.《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79.《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8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8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请示。

82.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但可(不)参与查办案件。

83.巡视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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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85.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其上一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确定。

86.在(不论在任何情况)特殊情况下,(不)允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87.坚持集体领导,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并不是)降低个人的作用。

88.《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群众(政治)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

89.《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但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可以不用选举。

90.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问责决定(司法)机关可依法处理。

9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也)认定为违纪。

92.《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能直接(也)认定为违纪行为。

93.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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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无需(需要)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94.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95.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可以同时使用。

96.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暂停(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97.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同时确定)职级待遇保持不变。

98.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9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凡不按期交出的,以受贿(贪污)论处。

10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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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反对浪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10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可(全部)由举办单位和参评单位共同承担。

10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要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律(一般)不予追加。

10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除特殊工作用车外,)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10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105.《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省纪委监察厅(“两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10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可以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107.《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上级党委、政府(省委、省政府)审批。

108.《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禁将非税收入直接(坐支接待费用)抵顶支出。

109.《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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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4(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110.《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可以适当(不得)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

111.按照《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不应当选乘飞机。

11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省(地)级及以下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11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114.《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一律(一般)不予批准。

115.《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在得到上级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1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11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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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何情况下(未经审批),都只能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11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11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不)可以报废处置。

12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所有信息都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12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2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但已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视情要求(必须)停建或没收。

12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全部(视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没收、拍卖。

124.要厉行勤俭节约,(除中央安排外)个人不得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125.《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26.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政府(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127.查办腐败案件以同级党委(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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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遵守组织(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129.领导干部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 130.对考察人选有问题反映正在核查的,(不得提拔重用)可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131.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可以不(必须)署名。

132.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党委(党组)同意。

133.征信系统(征信体系或诚信建设)是由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构成的。

134.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发挥着主力军(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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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71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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