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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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复习题

1、《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生育调节:第十八条: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条例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九条: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二十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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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少数民族公民, 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四年;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三年。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初育者,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二年。

3、什么是晚婚?什么是晚育?对晚婚晚育的有什么奖励?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4、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如何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农牧民、城镇居民,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不得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经济优惠待遇;

(三)已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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