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TRIPS协议的评价

更新时间:2024-03-14 08:0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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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TRIPS协议的评价

一)TRIPS协议在WTO的“三根支柱”当中居重要地位

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比,知识产权保护在WTO中具特殊地位。首先,它与多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议不同,前两个协议是就与贸易政策有关的一般规则和原则达成的协议,并取得了各国自由化的承诺,但并没有寻求各国政策的协调统一,而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达到知

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比前两者的要求更高。其次,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这与前两个协定只对成员的政策进行约束是不同的。这证明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可以寻求协调统一,即制定最低标准,以影响贸易政策和管理制度。第三,TRIPS协定可以约束前两者。就商品贸易而言,一切来自合法渠道的商品,都有商标及其保护问题。商品的包装、设计、促销商品的广告(包括广告画、广告词、广告影视等)都有版权保护问题。销售渠道较畅通的新商品,一般都有专利或商业秘密的含量作支撑。来自非法渠道的商品则大都存在假冒商标及盗版问题。在服务贸易中,服务商标的保护均涉及为提供服务所做广告的版权问题。所以,两者都与TRIPS有密切的关系。 二、TRIPS协议的非独立性

TRIPS的非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与WIPO具有基础性和补充性关系。一方面,TRIPS以WIPO主要运行的4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华盛顿公约和罗马公约)为基础,吸收了这些公约的相关规定,但又不是将有关规定原封不动地照搬照抄,而是通过承认这些公约相关规定的方式,将其接纳进来。另一方面,它又对这些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但它并没有取代WIPO里的协定和公约。所以.TRIPS不是一部完整意义的国际公约.而是对知识产权所提供“公约递增”保护(Convention—Plus Protection)的一体化工具。二是将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特别是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连为一体。由此可见,TRIPS只是一个框或者一个壳,它将其他条约引进来,没有其他条约和公约,它也就不完全.WIPO和WTO的内容都对它产生直接影响。 (三)统一提升和细化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

TRIPS是一项内容最为广泛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从覆盖的内容来看,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类型的 知识产权。早在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之前,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至少有两个世纪以上的历史,这两个公约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化和国际化的首次尝试,大大推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TRIPS协定将两项公约的大部分规定吸收到WTO的贸易体制中来,由此大大强化了其执法机制。其主要

目标是促使所有成员的立法统一化,从而在全球贸易制度中使所有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都达到以前只有发达国家才有的水平L8】。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和高水平表现在:一是保护范围更加宽泛。它不但对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即专利、商标和版权作出规定,还涉及新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如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另外,它特别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在国际贸易中影响较大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而对商业秘密的统一规定在国际协定中甚至是首次。二是权利保护范围广。除了的国际条约已有规定的权利种类外,TRIPS还特别强调了专利权人拥有对专利产品的进口权,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人的出租权。另外,它还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侵权中被侵权人的知情权。三是保护期限进步延长。如对表演者和音像制品制作者提供的保护期也远比罗马公约长,达50年。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为1O年,比华盛顿公约的规定长2年。四是实行恢复保护。TRIPS在第70条第9款打破了专利的地域性,规定在该条所指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在另一成员国取得了专利、而在本国未取得专利的发明。这种保护显然超出了巴黎公约的标准。五是建立了民事、行政、刑事三

位一体的执法措施。TRIPS协定第44条规定的“禁令”和第50条规定的“临时措施”,通过诉前司法当局责令停止侵权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发生的各种临时措施,包括证据诉前保全、财产保全等都丰富了民事执法措施。另外。TRIPS第4条有关边境措施的专门要求中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制度,

TRIPS第61条规定的全面的刑事措施在其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也是少见的。

(四)在较长的时间内,继续维持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

TRIPS虽然是各方利益冲突妥协的产物,但以美国为代表的少数发达国家毕竟是最大的赢家。 TRIPS的高标准和高水平迎合了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要求,对发达国家的利益保护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美国韵药品业、娱乐业和信息产业基本上得到了谈判发起时所期望的保护。相反,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在技术上对发达国家较为依赖。同时,TRIPS又剥夺了发展中国家在作品的翻译权、复制权、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方面的优惠,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支付大量的知识产品的许可费用,既增加了这些国家的财政负担,又使技术信息上的贫富差距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所以,有人曾断定在最初实施这一协定的一段时期内将引起财富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日久必然在发展中国家形成科技、文化的继承和创新上的断层。如果发达国家在较长的时间内以垄断知识产权保持其技术优势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发展优势,这与国际社会对WTO体制所期望的建立平等互利、南北合作、全球合作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悖离甚远。 (五)增强了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实施力度,WTO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主要国际组织

在国内的执法程序方面。TRIPS对各成员国的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以及边境与临时措施都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因而大大丰富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法律救济手段,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在国际争端的防止和解决上,TRIPS引入了透明度原则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比原有公约中提交国际法院的方式更有强制力和效率。原有的知识产权公约的实施往往依靠成员国的国家强制力,而TRIPS则增加了国际强制力。尽管WTO不可能完全取代WIPO的作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加上具体的知识产权争议又越来越多的和国际技术贸易及货物贸易结合在一起,因此,WTO必将后来居上,成为各成员就知识产权问题展开磋商、解决争端的主要场所。 (六)强化了缔约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TRIPS的前言中称,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知识产权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 度,一方面是财产法领域有形财产法律规范和无形财产法律规范分立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知识财产领域私法与公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综合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公权的渗入表现在各个方面,如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批是工业产权取得的基础性制度,可以说没有登记审批就没有工业产权制度本身。行政程序和救济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来自于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利实施、海关当局对侵权物品的边境扣押等措施都是知识产权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然而公权的介入,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并未改变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这一本质属性。在知识产权谈判中发达国家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目的是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从私有财产的角度保护知识产权,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其公共属性,以此淡化其专有性和排他性,以便有利于实施和运用。强调知识产权私权性,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私有财产神圣或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在无形财产保护方面的要求。这就明确要求缔约方必须像保护有形财产那样来保护知识产权而不能有所差异,从而在理念上、制度上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可靠的法律保障。

【七)为缩短与TRIPS协议的差距,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迅速修改、完善知识产权国内法保 护体系: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多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已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来保证国际条约TRIPS协定在本国的正确实施。包括巴西、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或作为wTO的成员、或因为入世的承诺及在美国“301条款”的压力下,相继都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修改了本国、本地区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禁止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扩大保护范围,提升保护力度,尽可能与TRIPS协议趋同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国内法体系。尽管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影响受到了普遍的赞同,但是应当看到,TRIPS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如明确表示免除其成员国对作品的精神权利予以保护的义务;对许多新技术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根本没有涉及,包括网络中的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生物技术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冲击等。所以,发展中国家在制定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时,不仅要注意与TRIPS协议的衔接,也要充分注意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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