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车位推售工作流程

更新时间:2023-04-08 23:5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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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车位租售工作流程

一、车位权属界定

车位出租、出售前,应对车位的权属进行准确界定,清楚、准确界定车位的权属是业主共有或是发展商自有。

根据《物权法》第73、74条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销售中心对于车位的租售问题,应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向项目管理部了解车位在规划报建时的产权归属,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操作:(一)、当车位已计入公共绿地或道路用地等公共场地的,则应为业主共有,操作流程为:由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出租方进行有偿出租,其收入归业主所有,只能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支出。

?特殊情况:若在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已达标的情况下,为了提高指标而计入技术指标的车位,应建议项目部可否在满足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情况下,把车位从各项指标中剔出,从而变为公司资产,以增加公司收益。

(二)、当车位确定为公司资产时,按以下流程操作:

1、应先向项目部确认车位可否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若确定可以出证则可进行出售,若确定不可出证,则只可进行有偿出租。

2、对于属于公司自建固定资产车位的出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现统一各销售中心的车位租赁协议采用法务部提供的最新协议书,租赁期限统一填写为20年,租赁费用统一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出租方应为××碧桂园发展有限公司。

二、权属为发展公司车位

(一)凡权属为发展公司的车位,由营销中心负责相关租售事宜;

(二)车位租售方式的确定,应该首先确认车位是否可以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若确定可以出证,则可进行出售或出租,若确定不可出证的,则只可进行出租。(三)针对车位的租售方式(包括推售推租时间、推售推租方式、是否公示以及

公示方式等)以及出租车位的租赁期限(6个月到20年均可),销售中心应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制定:

A、当地政府有否相关强制性规定;

B、当地发展商的普遍做法以及当地人的消费习惯;

C、项目车位的供求关系。

(四)广东省除广州市外车位、车库租售规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租售做出以下规定:

1、原则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只能租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由于存在不同苑区分属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故各项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由销售中心自行咨询项目部以及屋村确认。

2、可办理房地产权证、计价出售的车位、车库,不得进行预售,必须在对车位、车库初始确权(亦即“大确权”)后才能销售。

3、车位、车库在销售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根据此规定,销售中心必须做好以下2点工作:

(1)与项目部沟通政府对以下情况有否明确规定:①“书面形式”有否格式版本;②“告知业主”的方式;③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是否需报政府备案。如政府对上述情况有明确规定,则按政府要求操作。

(2)如政府无明确规定,则按以下方式操作:①书面形式按照《车位销售方案公示格式版本》(详见附件1)的格式填写内容后上报各区域营销总经理确认;②在车位推售前一个月,将销售方案在销售中心现场以及拟推售车位所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苑区公告栏中张贴公示。

4、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据此规定,销售中心在推售前,必须计算车位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报建的车位数量与洋房套数,若车位数目少于洋房套数的,则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若车位采取出租方式的,该条例尚未做强制性规定),销售中心必须在车位销售方案中明确告知业主,并且统一输出口径;如车位数目多于洋房套数的,则不受上述限制。

5、如各地方政府针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了地方实施细则,且该细则

规定与上述操作方式不一致的,销售中心应该及时上报并调整车位租售方案。(五)广州片区项目关于车位、车库销售流程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房管部于发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该规定对车位、车库租售做出以下规定:

1、原则上项目内的车位、车库只能租售给业主使用(规定第3条)。

2、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必须在对车位、车库初始确权(亦即“大确权”)后才能租售(规定第5条)。

3、车位、车库在租售前一个月,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定第7条)。根据此规定,销售中心必须做好以下点工作:

(1)与项目部沟通政府对一下情况有否明确规定:①“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有否格式版本;②“显著位置公示”有否明确规定。如政府对上述情况有明确规定,则按政府要求操作。

(2)如政府无明确规定,则按以下方式操作:①“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按照《车位销售方案公示格式版本》的格式填写内容后上报各区域营销总经理确认;②确认后联系项目部提交给政府部门备案;③在车位推售前一个月,将销售方案在销售中心《公示栏》以及拟推售车位所属苑区公告栏中张贴公示。

(3)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量少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规定第8条)。故销售中心在推售前,必须计算项目内规划报建的车位数量与洋房套数,若车位数目少于洋房套数的,则每户业主只能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车库,销售中心必须在车位销售方案中明确告知业主,并且统一输出口径;如车位数目多于洋房套数的,则不受上述限制。4、销售中心根据上述指引制定的租售方式,经区域营销总经理审核后即可使用。如销售中心出现需我部给予解决意见的特殊情况的,可将相关租售方式提交我部法律文书与管理组加具意见。

三、车位管理分工

权属为发展公司的车位,其短租(指3年以下的短期租赁)均由物业公司负责,其长租(指20年长租或20年长租再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50年的情况)由发展公司负责。长租及短租的适用情况如下表:

二、针对情况一,车位是采取长租或者短租的方式处理,因其各有优缺点(详见下表):

故销售中心须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情况、车位的稀缺程度、车位的成本、销售价格、租金水平、当地物价局规定等因素,并咨询项目财务部、物业公司意见后,确定:A、车位长、短租的比例;B、车位长、短租租金;C、车位长、短的推售顺序,并在按照《对总裁办发布的〈关于及时推售车位、车库的通知〉的操作指引》(档号:BGY/XSGLB/2012-1-21/HT001)要求上报车位销售方案时一并提出。

四、签署了70年车位协议书的处理方式

1、对于过往签署了70年车位协议书的客户,销售中心不需要主动与其更换新的协议;若客人对于以前使用年限为70年,为何现在是20年有疑问的,则向其解释:“以前使用年限为70年的协议是车位使用权的转让,现在20年的协议是车位的出租,两者有区别。这是因为《物权法》实施后,对于产权的界定更为明晰,对于我司已经大确权但是不能出独立产权证的车位采用出租的方式更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但并不是说以前的操作方式就不合法,因为法律并不溯及既往,《物权法》的出台并不会对过往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若有已签署70年车位协议书的业主坚持以前的协议书有问题,要求终止协议书的,则各销售中心应立即作为个案上报我部,原则上处理方式为:对这部分业主,我司可以与其终止协议书,对价退回部分款项给业主,然后回收车位。

3、关于车位的二手转让问题(特指不能出房产证,与业主签署了70年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车位),今后各销售中心不再帮新旧业主办理车位的转让手续(即不再与旧业主终止协议书,与新业主签订新的车位协议书,亦不再出新的发票给二

手业主),对于车位的转让中涉及的一切问题,由新旧业主自行协商处理,销售中心、财务概不介入,新旧业主只需到屋村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五、关于尚未确权车位出租的操作指引

文档档号: BGY/XSGLB/2012-5-10/HT01

根据总裁办于2012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及时推售车位、车库的通知》及我部于2012年1月21日发布的《对总裁办发布的《关于及时推售车位、车库的通知》的操作指引》(下简称“相关指引”)的要求,现有部分销售提出在车位尚未交付使用前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的销售方式,现我部针对此种处理方式指引如下:

一、适用对象

此种方式适用于权属发展公司(即大确权至发展公司名下且车位成本并无分摊至销售成本中,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三)但不能出具小产权证的车位。

二、适用条件

1、根据上述相关指引的要求,当地法律法规允许车位在大确权前出租的;

2、车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我司与业主签订车位租赁协议后不会产生车位规化变化的情况。

3、在签订车位租赁协议时能明确车位的具体位置,预测面积、交付标准及交付使用时间。

三、使用注意事项

1、根据法律的精神,车位在尚未交付给业主使用时,亦可与业主签署租赁协议并收取业主租金,故销售中心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在车位未能交付使用前即与业主签署车位租赁协议,预先收取业主租金并与业主约定具体交付使用时间。

2、关于租赁年限的设置,销售中心在考虑当地操作模式、项目本身情况等确定具体租赁年限,但租期最长不能超过20年。如销售中心须一次性提供给业主使用超过20年的(如70年),则采取在租赁协议中约定租期为20年,其余50年我司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的方式处理。

3、关于车位物业管理费的处理,经我部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采取物业管理费直接由租户(即业主)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方式处理,我部与法务部出具

的车位租赁协议中已明确约定。

关于调整车位租赁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宜

文档档号: BGY/XSGLB/2014-10-31/HT01

我部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2013年3月14日针对未竣工车位、已确权车位的出租事宜发布了《关于尚未竣工车位出租的操作指引》i、《关于已确权车位出租租赁协议版本使用事宜》ii,共确定未竣工车位长租二十年、未竣工车位长租二十年加五十年无偿使用、已确权车位长租二十年、已确权车位长租二十年加五十年无偿使用四种情况下的通用版本《车位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

现部分项目反馈,原协议使用时存在两点问题:

1、原协议约定当业主与房产公司解除住宅合同或业主转让住宅给第三人时,房产公司要收回车位并按实际使用年限结算租金。该约定一方面易引发客户抵触,另一方面回收的车位难以再次处理,实际影响公司利益;

2、原协议通篇使用“租赁”、“租金”等表述,财务反馈存在增加税费的风险。

鉴于上述情况,现我部联合法务部,针对车位协议进行调整,各销售中心按以下原则使用:

(一)、各销售中心与项目财务沟通,如车位协议使用“租赁”、“租金”等表述并不影响税费的,则销售中心可使用新版《车位租赁协议》(详见附件一)。

该新版《车位租赁协议》在原协议基础上修改车位回收条款。调整后的条款:在业主与房产公司解除住宅合同或业主转让住宅给他人的情况下,我司不必然要求回收车位,可同意业主将车位转让给第三人,具体操作如下:

1、“第三人”的认定条件如下:a、该住宅单位的受让人(即二手业主)b、本园区内无车位的业主或满足租赁或有偿使用第二个车位的业主。

2、须签署的协议:房产公司、住宅单位原业主及受让车位的第三人一起签署三方《权利义务转让确认书》,即可转让该车位,具体转让费用房产公司不予干涉,仅负责审核第三方是否符合上述转让资格。

3、车位转让登记手续:签署《确认书》后,由住宅单位原业主与第三人共同前往物业公司办理车位转让和使用手续,车位转让具体操作指引由销售中心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制定。

(二)、各销售中心与项目财务沟通,如车位协议使用“租赁”、“租金”等表述确会影响税费的,则销售中心可使用新版《车位有偿使用协议》(详见附件二)。该新版《车位有偿使用协议》调整了两处:一是将所有“租赁”、“租金”的表述调整为“有偿使用”、“使用费”,二是修改车位回收条款,具体与上述第(一)点一致。

(三)、《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确认书》(详见附件三)的使用:不论前期已签署旧版协议,还是日后使用新版《车位租赁协议》/《车位有偿使用协议》的客户,如原业主与第三人均同意将车位权利义务进行转让的,则可由房产公司、原业主与第三人签订《确认书》;但若前期已签署旧版车位协议,且原业主要求按原协议由我司回收车位且结算租金的,则按原协议约定履行即可。

本文发布之日起,原车位租赁协议同时废止。

QY09A未竣工车位租赁协议(含无偿使用)

车位租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号,基于乙方成为园区的业主,甲方同意将位于号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充分知悉该车位仍在建设中尚未竣工,现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车位使用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

一、该车位的平面图见附件,交付标准为。该车位的面积为不少于平方米,如竣工后实测面积少于平方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租金(无息)及支付租金总额 5 %的违约金。

二、该车位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达9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

15 %的违约金。

上述租金仅作为乙方使用该车位的对价,甲方对乙方停放该车位的车辆无保管义务。

三、乙方应在①年月日到办理该车位的使用手续,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该车位使用手续的,视为在该日甲方已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该车位,该车位的租期从该日起计。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将验收合格的该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租赁期限顺延。甲方逾期交付达9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租金(无息)及支付租金总额15 %的违约金。

如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该车位不能按照前述时间交付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但租赁期限予以顺延。如因前述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达9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租金(无息)。

四、该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期限为 2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述租赁期限届满后,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自愿同意该车位由乙方继续使用至年月日止,乙方无须支付租金。在乙方租赁和无偿使用该车位期间,该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支付给该车位所在区划的物业服务公司。如乙方逾期支付该车位的物业服务费达60 天的或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任一约定的,甲方有权收回该车位。

五、该车位只供乙方作停放车辆使用,乙方不得加建任何建筑物及作商业、堆放杂物等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已交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

六、使用该车位时,乙方应严格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规定,并不得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乙方应将车辆停泊于该车位之指定界限范围内,车身任何一部分均不得伸展出指定界限范围。

七、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是基于乙方成为园区的业主才将该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为保障园区内的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求,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在租赁期起算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乙方转让所购商品房致使乙方不再是园区业主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或乙方所购商品房转让之日本协议书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车位,并按照___②_的标准结算乙方使用该车位期间的租金,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但是,如果乙方转让商品房时,该商品房的买受人(或本园区内其他符合租赁车位条件的业主,如在本园区内无车位或具备再次租赁车位条件的业主)同意继受本协议全部权利与义务的,甲方、

乙方及买受人(或本园区内其他符合租赁车位条件的业主)三方须另行签订《协议权利与义务转让确认书》。若在租赁期起算前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该商品房转让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仅无息退还乙方已收租金。

八、除本协议约定的可解除情形外,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已付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回,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除应按照乙方实际有偿使用该车位的时间结算租金外,还应支付租金总额15 %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①此处填写车位可实际交付给业主使用的日期,该日期必须与项目部书面确认。

②此处费用结算标准参照项目同等档次车位短租租金标准确定,如200元/月。

③上述有关违约金的赔付标准,为销售管理部提供给销售中心的参考赔付标准,可直接沿用。如销售中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认为有需要修改上述赔付标准,则按照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标准的建议流程:营销第一负责人→区域营销负责人→销售管理部助理总经理,上报销售管理部备案。

QY09B未竣工车位租赁协议(不含无偿使用)

车位租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号,基于乙方成为园区的业主,甲方同意将位于号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充分知悉该车位仍在建设中尚未竣工,现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车位使用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

一、该车位的平面图见附件,交付标准为。该车位的面积为不少于平方米,如竣工后实测面积少于平方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租金(无息)及支付租金总额 5 %的违约金。

二、该车位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达9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15 %的违约金。

上述租金仅作为乙方使用该车位的对价,甲方对乙方停放该车位的车辆无保管义务。

三、乙方应在①年月日到办理该车位的使用手续,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该车位使用手续的,视为在该日甲方已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该车位,该车位的租期从该日起计。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将验收合格的该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租赁期限顺延。甲方逾期交付达9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租金(无息)及支付租金总额15 %的违约金。

如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该车位不能按照前述时间交付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但租赁期限予以顺延。如因前述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达9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租金(无息)。

四、该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期限为 2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乙方租赁使用该车位期间,该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支付给该车位所在区划的物业服务公司。如乙方逾期支付该车位的物业服务费达

60 天的或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任一约定的,甲方有权收回该车位。

五、该车位只供乙方作停放车辆使用,乙方不得加建任何建筑物及作商业、堆放杂物等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已交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

六、使用该车位时,乙方应严格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规定,并不得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乙方应将车辆停泊于该车位之指定界限范围内,车身任何一部分均不得伸展出指定界限范围。

七、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是基于乙方成为园区的业主才将该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为保障园区内的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求,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在租赁期起算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乙方转让所购商品房致使乙方不再是园区业主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或乙方所购商品房

转让之日本协议书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车位,并按照___②_的标准结算乙方使用该车位期间的租金,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但是,如果乙方转让商品房时,该商品房的买受人(或本园区内其他符合租赁车位条件的业主,如在本园区内无车位或具备再次租赁车位条件的业主)同意继受本协议全部权利与义务的,甲方、乙方及买受人(或本园区内其他符合租赁车位条件的业主)三方须另行签订《协议权利与义务转让确认书》。若在租赁期起算前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该商品房转让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仅无息退还乙方已收租金。

八、除本协议约定的可解除情形外,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已付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回,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除应按照乙方使用该车位的时间结算租金外,还应支付租金总额15 %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①此处填写车位可实际交付给业主使用的日期,该日期必须与项目部书面确认。

②此处费用结算标准参照项目同等档次车位短租租金标准确定,如200元/月。

③上述有关违约金的赔付标准,为销售管理部提供给销售中心的参考赔付标准,可直接沿用。如销售中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认为有需要修改上述赔付标准,则按照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标准的建议流程:营销第一负责人→区域营销负责人→销售管理部助理总经理,上报销售管理部备案。

QY09C已竣工车位租赁协议(含无偿使用)

车位租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号,基于乙方成为园区的业主,甲方同意将位于号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提供给乙方使用,现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车位使用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

一、该车位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达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15 %的违约金。

上述租金仅作为乙方使用该车位的对价,甲方对乙方停放该车位的车辆无保管义务。

二、乙方应在①年月日到办理该车位的使用手续,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该车位使用手续的,视为在该日甲方已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该车位,该车位的租期从该日起计。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将验收合格的该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租赁期限顺延。甲方逾期交付达3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租金(无息)及支付租金总额15 %的违约金。

如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该车位不能按照前述时间交付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但租赁期限予以顺延。如因前述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达3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租金(无息)。

三、该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期限为 2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述租赁期限届满后,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自愿同意该车位由乙方继续使用至年月日止,乙方无须支付租金。在乙方租赁和无偿使用该车位期间,该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支付给该车位所在区划的物业服务公司。如乙方逾期支付该车位的物业服务费达60 天的或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任一约定的,甲方有权收回该车位。

四、该车位只供乙方作停放车辆使用,乙方不得加建任何建筑物及作商业、堆放杂物等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已交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

五、使用该车位时,乙方应严格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规定,并不得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乙方应将车辆停泊于该车位之指定界

限范围内,车身任何一部分均不得伸展出指定界限范围。

六、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是基于乙方成为园区的业主才将该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为保障园区内的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求,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在租赁期起算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乙方转让所购商品房致使乙方不再是园区业主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或乙方所购商品房转让之日本协议书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车位,并按照___②_的标准结算乙方使用该车位期间的租金,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但是,如果乙方转让商品房时,该商品房的买受人(或本园区内其他符合租赁车位条件的业主,如在本园区内无车位或具备再次租赁车位条件的业主)同意继受本协议全部权利与义务的,甲方、乙方及买受人(或本园区内其他符合租赁车位条件的业主)三方须另行签订《协议权利与义务转让确认书》。若在租赁期起算前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该商品房转让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仅无息退还乙方已收租金。

七、除本协议约定的可解除情形外,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已付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回,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除应按照乙方实际有偿使用该车位的时间结算租金外,还应支付租金总额15 %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书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①此处填写车位可实际交付给业主使用的日期,该日期必须与项目部书面确认。

②此处费用结算标准参照项目同等档次车位短租租金标准确定,如200元/月。

③上述有关违约金的赔付标准,为销售管理部提供给销售中心的参考赔付标准,可直接沿用。如销售中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认为有需要修改上述赔付标准,则按照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标准的建议流程:营销第一负责人→区域营销负责人→销售管理部助理总经理,上报销售管理部备案。

QY09D已竣工车位租赁协议(不含无偿使用)

车位租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号,基于乙方成为园区的业主,甲方同意将位于号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现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车位使用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

一、该车位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达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

15 %的违约金。

上述租金仅作为乙方使用该车位的对价,甲方对乙方停放该车位的车辆无保管义务。

二、乙方应在①年月日到办理该车位的使用手续,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该车位使用手续的,视为在该日甲方已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该车位,该车位的租期从该日起计。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将验收合格的该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租赁期限顺延。甲方逾期交付达3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租金(无息)及支付租金总额15 %的违约金。

如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该车位不能按照前述时间交付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但租赁期限予以顺延。如因前述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达3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租金(无息)。

三、该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期限为 2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乙方租赁使用该车位期间,该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支付给该车位所在区划的物业服务公司。如乙方逾期支付该车位的物业服务费达

60 天的或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任一约定的,甲方有权收回该车位。

四、该车位只供乙方作停放车辆使用,乙方不得加建任何建筑物及作商业、

堆放杂物等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已交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

五、使用该车位时,乙方应严格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规定,并不得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乙方应将车辆停泊于该车位之指定界限范围内,车身任何一部分均不得伸展出指定界限范围。

六、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是基于乙方成为园区的业主才将该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为保障园区内的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求,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在租赁期起算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乙方转让所购商品房致使乙方不再是园区业主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或乙方所购商品房转让之日本协议书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车位,并按照___②_的标准结算乙方使用该车位期间的租金,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但是,如果乙方转让商品房时,该商品房的买受人(或本园区内其他符合租赁车位条件的业主,如在本园区内无车位或具备再次租赁车位条件的业主)同意继受本协议全部权利与义务的,甲方、乙方及买受人(或本园区内其他符合租赁车位条件的业主)三方须另行签订《协议权利与义务转让确认书》。若在租赁期起算前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该商品房转让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仅无息退还乙方已收租金。

七、除本协议约定的可解除情形外,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已付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回,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除应按照乙方实际使用该车位的时间结算租金外,还应支付租金总额15 %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书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①此处填写车位可实际交付给业主使用的日期,该日期必须与项目部书面确认。

②此处费用结算标准参照项目同等档次车位短租租金标准确定,如200元/月。

③上述有关违约金的赔付标准,为销售管理部提供给销售中心的参考赔付标准,可直接沿用。如销售中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认为有需要修改上述赔付标准,则按照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标准的建议流程:营销第一负责人→区域营销负责人→销售管理部助理总经理,上报销售管理部备案。

QY09E未竣工车位使用协议(含无偿使用)

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号,基于乙方成为园区的业主,甲方同意将位于号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充分知悉该车位仍在建设中尚未竣工,现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车位使用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

一、该车位的平面图见附件,交付标准为。该车位的面积为不少于平方米,如竣工后实测面积少于平方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使用费(无息)及支付使用费总额 5 %的违约金。

二、该车位的使用费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使用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达9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费总额15 %的违约金。

上述使用费仅作为乙方使用该车位的对价,甲方对乙方停放该车位的车辆无保管义务。

三、乙方应在①年月日到办理该车位的使用手续,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该车位使用手续的,视为在该日甲方已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该车位,该车位的使用期从该日起计。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将验收合格的该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使用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使用期限顺延。甲方逾期交付达9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使用费(无息)及支付使用费总额15 %的违约金。

如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该车位不能按照前述时间交付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但使用期限予以顺延。如因前述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达9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使用费(无息)。

四、该车位有偿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期限为 2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述期限届满后,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自愿同意该车位由

乙方继续使用至年月日止,乙方无须支付使用费。在乙方使用该车位期间,该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支付给该车位所在区划的物业服务公司。如乙方逾期支付该车位的物业服务费达60 天的或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任一约定的,甲方有权收回该车位。

五、该车位只供乙方作停放车辆使用,乙方不得加建任何建筑物及作商业、堆放杂物等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已交的使用费甲方不予退还。

六、使用该车位时,乙方应严格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规定,并不得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乙方应将车辆停泊于该车位之指定界限范围内,车身任何一部分均不得伸展出指定界限范围。

七、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是基于乙方成为园区的业主才将该车位提供给乙方使用,为保障园区内的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求,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在使用期起算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乙方转让所购商品房致使乙方不再是园区业主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或乙方所购商品房转让之日本协议书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车位,并按照___②_的标准结算乙方使用该车位期间的使用费,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但是,如果乙方转让商品房时,该商品房的买受人(或本园区内其他符合有偿使用车位条件的业主,如在本园区内无车位或具备再次有偿使用车位条件的业主)同意继受本协议全部权利与义务的,甲方、乙方及买受人(或本园区内其他符合有偿使用车位条件的业主)三方须另行签订《协议权利与义务转让确认书》。若在使用期起算前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该商品房转让的,则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仅无息退还乙方已收使用费。

八、除本协议约定的可解除情形外,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已付的使用费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回,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除应按照乙方实际有偿使用该车位的时间结算使用费外,还应支付使用费总额15 %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注意事项:

①此处填写车位可实际交付给业主使用的日期,该日期必须与项目部书面确认。

②此处费用结算标准参照项目同等档次车位短租租金标准确定,如200元/月。

③上述有关违约金的赔付标准,为销售管理部提供给销售中心的参考赔付标准,可直接沿用。如销售中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认为有需要修改上述赔付标准,则按照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标准的建议流程:营销第一负责人→区域营销负责人→销售管理部助理总经理,上报销售管理部备案。

QY09F未竣工车位使用协议(不含无偿使用)

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号,基于乙方成为园区的业主,甲方同意将位于号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充分知悉该车位仍在建设中尚未竣工,现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车位使用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

一、该车位的平面图见附件,交付标准为。该车位的面积为不少于平方米,如竣工后实测面积少于平方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使用费(无息)及支付使用费总额 5 %的违约金。

二、该车位的使用费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使用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达9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费总额15 %的违约金。

上述使用费仅作为乙方使用该车位的对价,甲方对乙方停放该车位的车辆无保管义务。

三、乙方应在①年月日到办理该车位的使用手续,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该车位使用手续的,视为在该日甲方已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该车位,该车位的使用

期从该日起计。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将验收合格的该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使用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使用期限顺延。甲方逾期交付达9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使用费(无息)及支付使用费总额15 %的违约金。

如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该车位不能按照前述时间交付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但使用期限予以顺延。如因前述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达9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收使用费(无息)。

四、该车位有偿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期限为 2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乙方使用该车位期间,该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支付给该车位所在区划的物业服务公司。如乙方逾期支付该车位的物业服务费达60 天的或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任一约定的,甲方有权收回该车位。

五、该车位只供乙方作停放车辆使用,乙方不得加建任何建筑物及作商业、堆放杂物等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已交的使用费甲方不予退还。

六、使用该车位时,乙方应严格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规定,并不得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乙方应将车辆停泊于该车位之指定界限范围内,车身任何一部分均不得伸展出指定界限范围。

七、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是基于乙方成为园区的业主才将该车位提供给乙方使用,为保障园区内的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求,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在使用期起算后,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乙方转让所购商品房致使乙方不再是园区业主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或乙方所购商品房转让之日本协议书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车位,并按照___②_的标准结算乙方使用该车位期间的使用费,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但是,如果乙方转让商品房时,该商品房的买受人(或本园区内其他符合有偿使用车位条件的业主,如在本园区内无车位或具备再次有偿使用车位条件的业主)同意继受本协议全部权利与义务的,甲方、乙方及买受人(或本园区内其他符合有偿使用车位条件的业主)三方须另行签订《协议权利与义务转让确认书》。若在使用期起算前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该商品房转让的,则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仅无息退还乙方已收使用费。

八、除本协议约定的可解除情形外,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已付的使用费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回,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除应按照乙方实际有偿使用该车位的时间结算使用费外,还应支付使用费总额15 %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①此处填写车位可实际交付给业主使用的日期,该日期必须与项目部书面确认。

②此处费用结算标准参照项目同等档次车位短租租金标准确定,如200元/月。

③上述有关违约金的赔付标准,为销售管理部提供给销售中心的参考赔付标准,可直接沿用。如销售中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认为有需要修改上述赔付标准,则按照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标准的建议流程:营销第一负责人→区域营销负责人→销售管理部助理总经理,上报销售管理部备案。

QY09G已竣工车位使用协议(含无偿使用)

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号,基于乙方成为园区的业主,甲方同意将位于号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提供给乙方使用,现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车位使用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

一、该车位的使用费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使用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达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费总额15 %的违约金。

上述使用费仅作为乙方使用该车位的对价,甲方对乙方停放该车位的车辆无保管义务。

二、乙方应在①年月日到办理该车位的使用手续,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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