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1
更新时间:2023-09-30 07: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津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天 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交易所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现货延期交易的预付最低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
第五条 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
(一)持仓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时; (三)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时;
(四)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条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 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
一个或是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方向波动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八条 对于延期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5%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8%提高到12%;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16%;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20%;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九条 若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2%提高到16%;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2%提高到20%;D2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若D3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3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6%提高到20%。D3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 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度超过15%时,交易所有权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边或
津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天 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所属投资者提高交易保证金;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买卖价差;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取资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停市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第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必须通过交易所内部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章 限仓与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会员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对某一合约净持仓的最大数量。投资者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对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四条 交易所规定: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最大下单量为黄金10手(即10千克)、白银50手(即750千克);投资者最大持仓为黄金60手(即60千克)、白银200手(3000千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客户持仓达到持仓限额的,不得开新仓。
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十七条 会员或者投资者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被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的,会员或者投资者应当于下一交易日16:30之前向交易所报告。投资者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投资者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八条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综合会员大户持仓报告表》(附件一),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名称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其持仓量前五名投资者的名称、交易账号、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及风险率等;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投资者,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投资者大户持仓报告表》(附件二),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账号、合约名称、现有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及风险率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投资者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者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四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者投资者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约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投资者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当综合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 “会员风险率”来衡量综合会员风险情况。当综合会员风险率达到40%时交易所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会员的风险率达到30%时,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当日结算后,综合会员的期末风险保证金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风险保证金,且未在下一交易日17:00之前补足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津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天 第二十四条 综合会员被强行平仓后,其名下投资者的交易暂时转交给特别会员,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这里的价格损失是指时间差上的价格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综合会员承担。综合会员须于当日结算后的次日下午17点以前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可恢复与其名下投资者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当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投资者风险率”来衡量投资者的风险情况,当投资者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投资者交易保证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否则投资者只能减少持仓数量,直至投资者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投资者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投资者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情况。
会员应当严格执行上述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所有权监督并在有需要时按照上述措施直接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相关的计算公式
会员持有净头寸=投资者净头寸-会员对冲净头寸 会员风险率=盘中实时的风险保证金÷前一交易日结算后的期末风险保证金 投资者风险率=投资者权益÷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强行平仓价格以达到强行平仓标准后所能成交的第一个报价来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受到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或执行后剩余资金无法偿付因强行平仓导致的亏损时,若亏损额超过按照风险率计算的亏损额,则亏损由该投资者剩余资金承担,直至平仓完成;若该投资者资金不足以偿付时,由该投资者所属会员先行承担,然后由会员向该投资者追索。
第二十九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当投资者风险率达到或低于100%时,当综合会员会员风险率达到40%时,交易系统自动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
(二)当投资者风险率达到或低于50%时,当综合会员风险率达到30%时,交易系统自动对投资者或综合会员进行强行平仓。 第五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投资者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或投资者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相关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二)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四)会员或投资者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有关会员或投资者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津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交易、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列各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点差、调整延期费、调整交易手续费、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投资者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投资者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综合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综合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综合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综合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综合会员资格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综合会员。
第四条 综合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交易所综合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 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贵金属投资、经营管理;
(四)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 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 股东或其母公司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 熟悉并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八) 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九)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津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天 (十) 原则上要求综合会员必须在天津市(交易所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大型黄金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2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经交易所审核,可以直接成为交易所综合会员而不受上述注册登记地条件的约束。
第三章 综合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综合会员申办程序
(一) 拟申请成为交易所综合会员的单位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递交如下资料: 1. 《会员加盟申请表》;
2. 主要发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主要发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主要发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主要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7.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8. 贵金属项目商业计划书; 9. 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交易所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由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加盟意向通知书,申请单位凭此通知书在天津市(交易所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注:自加盟意向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交易所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者,其加盟申请被自动取消,且在1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发起人的加盟申请。
(二) 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由会员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1. 公司章程;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 公司组织结构图。
注: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三) 复审合格后,申请单位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综合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未被批准者交易所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四)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大型黄金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2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申请交易所综合会员,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直接成为综合会员。
第七条 综合会员缴齐交易所相关费用,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署银行三方存管协议后,向交易所合规稽核部门申请现场实地复审,现场实地复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 交易所对综合会员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年检时综合会员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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