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换(补)照申请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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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 册 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 营 者 姓 名: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务。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

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0年第一版)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补)照申请表

登记事项

原核准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名 称

经营场所

经 营 者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执照有效期限

从业人数

经营范围(方式)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申请补照 原因:

原因及数量

正本 份 副本 份

经营者签字: (主持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其中:安置下岗人员

名,外

地来京人员 名

注:1、只填写涉及变更的项目。

2、经营者的变更仅限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其中部分经营者。个体经营的经营者变更或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全部变换应当重新办理开业登记。

3、本表未列出的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经营者基本情况 (涉及经营者变更填写此页)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外地来京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证件类型 户籍地址 出生日期 民族 健康状况 联系电话

性别

证件号码

住所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人员类型

邮政编码

注:1、本表用于填写变更后主持经营者情况,请复印本表填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

2、健康状况可填写:健康、残疾或其他;人员类型可填写:个体户、

外地来京人员、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下岗人员、退休或退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刑事解教人员或其他人员。

经营场所证明(涉及经营场所变更填写此页)

名称/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产权人证明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北京市 区(县)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的房屋以 方式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使用期限 年。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

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

2、“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

有权证》复印件。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

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

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

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

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5、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

(1)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经营场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

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7、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8、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场所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

费用。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补 充 信 息 登 记 表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必填)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所在区域:

□中关村科技园区 □北京商务中心区 □金融街

□奥林匹克中心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顺义临空经济区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 □不在以上区域 所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第三极) □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 □清华科技园 □中关村软件园 □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德胜园) □惠通时代广场(朝阳) □北京798艺术区 □北京时尚设计广场酒751厂 □北京CBD国际传媒产业集聚区 □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园区 □北京欢乐谷生态文化园 □前门传统文化产业集聚区 □琉璃厂历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石景山) □北京出版发行物流中心通州院□顺义国展产业园 □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大兴) □宋庄当代原创艺术与卡通产业集聚区 □中国(怀柔)影视基地 □北京大红门服装服饰创意产业集聚区 □北京(房山)历史文化旅游集聚区 □不在以上区域 所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

□海淀园 □丰台园 □昌平园 □电子城 □亦庄园 □德胜园 □石景山园 □雍和园 □通州园 □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

是否建立党组织: □是 □否 党员人数: 人 是否建立团组织: □是 □否 团员人数: 人 是否建立工会组织: □是 □否 工会会员人数: 人 从业人数: 人 其中,本市人数: 人 外地人数: 人 安置下岗失业人数: 人

个体户是否本年度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 □是 □否 城乡标志:□城镇 □农村 □其他

开业类别:□本辖区内人员 □市内其它辖区人员 □外省市人员

□外侨 □由私营企业转办 □其他

注: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

核发(营业执照)情况

发照人员签

发照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领取了执照正本一份,

领执照情况 副本 份。

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费交纳

情 况

备 注

注:如遇有登记材料被核驳的情况,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

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 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 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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