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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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的要求,为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巩固我校研究生的优良学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的硕士研究生,且在《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1〕27号)要求的学习年限内。

第四条 申请人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4.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论文进展顺利,科研成果突出。

5.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班级活动、实验室建设以及科技服

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条 每名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获得一次本项国家奖学金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根据奖励标准,在国家每年下拨的总经费及奖励名额的基础上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成立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条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不同

学科方向的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组员。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的组成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小组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选标准,在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内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评选标准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备案。

第十三条 评选标准应从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导师综合推荐意见、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四方面制定细则。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成立由辅导员、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审核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是否积极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集体意识强,积极参加学术论坛等学术活动,并有突出表现。

第十五条 导师综合推荐意见。导师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评定和推荐:研究生的学习科研进展、完成导师布置的各种学习科研任务、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深入科学实践一线、团队协作精神等。

第十六条 学习成绩。申请人应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并且学习成绩优异。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综合考虑申请人以下要素:已发表的论文、已授权的专利、学术科技获奖、出版的学术专著、成果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申请人对成果的贡献。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科研成果应是在学期间的学术研究成果,且成果所属单位必须为重庆理工大学。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本评审办法以及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选标准。申请人须如实提供各种材料,如有造假行为,一经查证,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荣誉,收回奖金。

第二十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科研成果统计表,提交学习成绩单并附所有成果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小组组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根据评选标准择优选出获奖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评审小组确定本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内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

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章 资金管理、发放及荣誉授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管理过程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获奖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工作部把获奖研究生名单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名单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授予重庆理工大学优秀三好研究生荣誉称号,并做好获奖研究生的宣传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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