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第一单元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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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第一单元实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11月21日 浏览: 211

第一单元:一般理论

(10:30——12:20)

主持人:龙宗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坛第一单元现在开始。首先感谢组委会给我这样一个机会,使

我有一个向各位法学界青年才俊学习的机会,而且还让我来主持第一单元。本单元是四位报告人,报告人每人15分钟,评论人每人10分钟。首先请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讲师,郑智航博士做报告。他报告的题目是:乡村司法与国家治理——以国家宏观权力与乡村微观权力整合为线索。

1.乡村司法与国家治理——以国家宏观权力与乡村微观

权力整合为线索

■报告人:郑智航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讲师、法学博士)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十分感谢组委会给我这次机会,能让我有机会汇报我的一点想法,我汇报的题目《乡村司法与国家治理

——以国家宏观权力与乡村微观权力整合为线索》,汇报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是关于为什么会选这个论题。近年来,“乡村司法”是一个愈来愈被法学界所提及的概念。尽管学者们对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他们都试图用“地方性知识”、“巡回审判”、“炕上开庭”、“剪裁事实”等关键性概念来建构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当下对于乡村司法的研究体现了法学学者们的一种理论自觉。通过对这些研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当下的乡村司法研究呈现出“法治论”和“治理论”两种倾向。法治论的主要观点有:第一,实现从“司法特殊主义”向“司法普遍主义”的渐次回归,改变乡村司法中基于熟人关系而形成的差别对待原则。第二,通过程序化解因乡村社会差序格局和关系距离所采生的“结构性利益冲突”。第三,建立新农民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制度化渠道,从而充分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第四,乡村法官应当考虑具体个案后果和系统性结果的相对权重,从而化解“个案后果”与“系统性结果”之间存在的张力。第五,把乡村司法权力复归为一种判断权,实现乡村法官方法的客观性。治理论则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理论和福柯微观权力理论出发,认为中国乡村司法呈现出治理化形态。这种司法治理化形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基层法官在司法中往往遵循治理逻辑,强调司法的结果导向而非规则导向;第二,具体的司法过程充斥着各种策略和权力技术,司法体现出一种简约化

逻辑。第三。地方性规范在微观意义上常常(但不必然)占有竞胜地位,国家法律常常(但不总是)被规避。这两种理论确实对当下中国乡村司法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他们都没有充分重视乡村司法所要承担的政治功能以及为了完成这种政治功能所采取的司法策略是什么这一问题。倘若不考虑法律的政治立场,或者更直接地说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在整体上依赖于政治,我们就不可能整体上理解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具体来讲,法治论是建立在法律与政治完全分离基础上,并以西方司法独立思想作为基础来建构中国乡村司法理论,从而忽视了政治对乡村司法的实际影响。治理论虽然强调一种语境论的研究进路,并考察了乡村微观权力对乡村司法的影响,但往往忽视了宏观统治权力对乡村司法的影响。基于此,本文试图将宏观统治权力与乡村微观权力结合起来,探讨在国家宏观权力与乡村微观权力相互交织和冲突过程国家对乡村司法人员采取了什么样的控制手段,乡村司法人员为了谋求生存又采取了何种司法应对策略。为了分析方便,本文将乡村司法的范围主要限定为基层法官的司法。

第二方面是报告的大致想法。本文通知实证研究的方法,发现宗族势力、乡村精英和乡村混混这些乡村微观权力的回潮给国家宏观权力的下沉带来了一定的阻力,也对乡村司法造成了影响。国家为了保障宏观权力的下沉,对作为国家主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提出了特殊的任务要求。乡村司法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来展开的。第一,它必须承担国家权威向乡村社会渗透这一政治任务;第二,乡村司法必须

承担起重塑国家权威基础的政治功能;第三,乡村司法必须承担驯服乡村微观权力的政治功能。为了确保基层法院承担的国家权威向乡村社会渗透、重塑国家权威基础和驯服乡村微观权力形态等政治任务的实现,国家对乡村司法进行了必要的控制。例如人民法院的标准化建设、考评机制、意识形态宣传等。在乡村微观权力和国家宏观权力的双重夹缝中,乡村司法必须在国家宏观权力与乡村微观权力之间寻找妥协与平衡。这也就意味着乡村司法不可能像法治论所主张的那样建立在法律与政治完全分离基础上,也不可能像治理论所主张的那样完全建立在“地方性知识”基础上,而是坚持一定的司法政治经济学,而且采取一种“身体在场”的治理方式。最后,本文得出的结论是:正确处理意识形态和乡村司法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整合乡村微观权力是乡村司法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第三方面是论文的创新之处。本文试图突破过去传统乡村司法研究的“法治论”和“治理论”倾向,提出乡村司法是在国家宏观权力与乡村微观权力这两种权力的夹缝中进行的妥协与平衡。因此,本文认为国家权力对乡村司法的作用方式既不像有些学者主张的是完全不起作用,也不像有的学者主张那样乡村司法完全服从于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本文对人民法庭、法律口号、法院标兵进行了符号政治学的解读,指出这些符号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性及其对司法的影响。 以上是我的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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