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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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1年度非居民企业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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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9〕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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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http://szs.mof.gov.cn/shuizhe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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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我国境外上市企业派发股息情况的了解,并发挥售付汇凭证的作用,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

税 率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4

0% 5%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7% 7%(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8% 10% 10%(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15% 1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格鲁吉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情况下)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 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欧元)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 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 (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阿联酋 奥地利(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埃及、突尼斯、墨西哥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芬兰、瑞典、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匈牙利、马耳他、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葡萄牙、孟加拉、哈萨克斯坦、印尼、伊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摩洛哥、澳门 加拿大、菲律宾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5%) 挪威、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 泰国(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20%) 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6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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