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验视制度实施论文

更新时间:2023-07-29 14:1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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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验视制度实施论文

摘 要:我国快递行业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但是始终处于一种不健康的运行状态之中。论文先对验视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然后对广州邮包爆炸案进行阐述分析引出验视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再后进行原因分析,得出我国快递行业验视制度实施不力最终结论,最后提出法律制度方面解决对策。

关键词:快递行业;验视制度;实施情况;法律制度

1.快递行业验视制度概述

验视制度是指快递公司对于用户交寄的快件,快递公司的员工应当对快件进行开拆检验,包括用户告知义务;快递行业验视内件;开具安全证明等内容。“新国标”对于快递公司来说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而只是一种指导性的意见。

2.我国验视制度的实施存在的问题

2012年2月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发生了一起邮包爆炸案,李某收到标明是汽车维修单位的邮包,李某在拆件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手部和面部都被炸伤。根据警方的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因为私人恩怨,蓄意报复被害人。

2. 1 问卷调查结果分析。我采取了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我国验视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了调查。其中的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关于哪些快递公司实施了验视制度以及哪些快递公司认真实施了验视制度。

2.1.1 选择“已实施验视制度”选项份数及其所占总份数的比例的数据统计。从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中国邮政速递实施验视制

度的情况最为良好,位居榜首,其次为韵达,顺丰等快递行业。可以得知,国家所有的快递企业在实施验视制度方面较其他的民营快递行业有着一定的优势。

2.1.2 选择“认真实施验视制度”选项份数及其所占总份数的比例的数据统计。中国邮政速递认真实施验视制度的情况位居榜首,其次的顺丰,申通,中通,圆通等快递行业,这说明了在中国目前的快递行业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积极认真实施验视制度的中国邮政速递公司的数量占所有中国邮政速递的数量比例较高,而其他的五家快递较中国邮政速递来说低了很多,这说明了中国快递行业中表现出来了一种“一枝独秀”的场景。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在我国,快递行业验视制度在实施方面确实存在着实施不力问题,实施现状有待于改善的最终结论。

3.快递行业验视制度实施不力的原因

3.1 企业规范程度参差不齐。在有些快递公司的员工法制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一个快递公司企业的成立,要经过正规的法律程序进行设立,取得相应的营业资格。但我国的一些民营的快递公司并没能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进行设立。

3.2 我国物流法律的相关细则不够完善。“新国标”对于快递企业来说只是一种指导性的意见,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新国标”的规定并不能对快递行业进行约束。

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法规还有待于完善提高。一方面,国家法律没有针对于如果快递行业没有认真执行验视制度将会面

临怎样的量化的惩罚机制做出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在《合同法》中并没有寄件方,收件方和快递公司三方合同如何签订和履行的详细规定。如果能够有相应详细的量化惩罚机制与《合同法》配套规定,对于抑制快递企业不认真实施验视制度的现状必然有所帮助。

4.验视制度实施不力的解决对策

4.1 提高快递公司规范性及其员工行为的规范程度。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法律体系,但是在一些社会公民不积极遵守法律规定,需要尽快建立快递行为规范[1]。一个简单的快递公司的建立不需要特别专门的人才,快递公司的规范性才会参差不齐。我国的一些民营的快递公司的规章制度主要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缺陷。其一,员工行为约束力不够强,企业应该尽可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好自己的企业规章制度;其二,员工对于规章制度的实施差强人意,企业应当端正自己对于自身规章制度的态度。

4.2 构建相应的惩罚机制[2]。法律应规定明确的惩罚机制,完善惩罚机制规定需要在三个方面做出努力。

4.2.1 惩罚寄件人的法律细则。在问卷调查中,被调查人群对于相关惩罚方法及制度的健全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果能够健全相关责任人如果违反了验视制度的惩罚规则,验视制度的实施现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

4.2.2 惩罚快递公司员工的法律细则。快递行业员工在接受快件的时候应当对快件进行验视,员工所承担的责任因过错的不同而不同,过错分为过失的过错和故意的过错两个方面。

员工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未对快件进行验视,如果未造成损害后果,应当将公司员工进行工资薪金上的惩罚,但是如果造成了损害结果,根据损害结果的不同而应当相应的承担法律责任。

员工因为故意的过错而未对快件进行验视,如果快件系危险物品而造成了损害结果,员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快件并非危险物品,快递行业可以对员工进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此外,如果员工与第三方勾结,明知是危险物品而予以接收,将承担与第三方同样的法律责任。

4.3 完善物流法律法规的相关细则。在问卷调查当中,被调查人群关于改善验视制度的实施现状提出了一个相关物流法律法规健全的解决办法。虽然新《快递服务标准》中关于验视制度的实施有着规定,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支撑,所以,对于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从完善《合同法》中寄件人和收件人,快递公司员工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细则来实现。

4.3.1 寄件人和收件人之间寄件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寄件人与收件人之间的合同中签订与履行相关法规的制定应当按照新《快递服务标准》中验视制度的规定来进行。寄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寄件人有如实告知收件人寄件性质,数量等方面的信息;收件人有拆封验视寄件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因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一方当事人索要赔偿。

4.3.2 快递公司员工和快递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快递行业的员工与快递行业的法律关系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有赖于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验视制度实施的条款主要是指快递行业的员工应当实施验视制度,快递行业也有督促员工实施验视制度的义务,如果因为任一方的过错,没有实施验视制度而因此造成了损害,则另外一方就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民事赔偿。过错方有义务对于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参考文献:

[1] 滕双春.试析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法学研究,2011,31:115-116.

[2] 周臣孚.《快递法》的实施有赖《刑法》提供有力保障[J].快递研究,2001,17:43-44.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5f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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