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12-25 19:2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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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一、案例简述

2009年7月19日,旺盛贸易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旺盛公司)与郭某签订建立第三项目部协议,并规定了旺盛公司与郭某的权利与义务。同年8月30日,郭某以旺盛公司第三项目部的名义,与石某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石某在同年9月3日将5万件十字卡送到第三项目部指定工地;每个卡六元,合计30万元;第三项目部收货后十日内给付15万元货款,余款30内付清。签约后,石某将5万件十字卡送到旺盛公司指定仓库,郭某出具收条,表示收到货物。然而货款至今未支付给石某。后郭某因犯罪被判入狱服刑,石某多次追要欠款未果。因此,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旺盛公司给付货款30万元。

法院判决,石某与第三项目部的供货合同有效,第三项目部应及时付款,由于第三项目部没有合法主体资质,对外不能承担责任,故该项目部的债务由旺盛公司承担。

旺盛公司遂咨询律师,公司负责人表示其确实收到石某的货物,但是其并不认识石某,这个是郭某的货物,旺盛公司仅和郭某草签了一份协议,给郭某一个指定库房,郭某无权在外订货,旺盛公司也没给郭某任何手续和公章。郭某需要挂靠在旺盛公司下来承接工程。郭某与石某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上的印章是假的,不能接受法院判决。

二、律师分析

实践中,建筑公司往往为工程需要设立相关的“项目部”,该项

目部独立完成特定项目,且项目部往往独立对外签订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等,一般都独立核算,由项目部负责人对建筑公司负责。公司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一般随着工程的结束而消失。司法实践中,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专门针对企业法人项目部的法定地位的认定。

项目部不同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认定为公司的组成部分,其与公司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以前的法院内部指导意见中称为“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

若甲公司某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践中对该合同的效力认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能够证明该项目部签订该合同得到了甲公司的授权,那么认定合同有效;

2、如果该项目部签订合同时没有甲公司授权,但签订以后,甲公司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这里的追认包括书面追认、也包括甲公司替该项目部接受货物或者付款等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 3、如果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履行,而且有证据证明履行地点在甲公司的工地,而且项目部是甲公司名下的项目部,那么甲公司应当知道,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4、无法证明该项目部与甲公司有关,而且合同履行与甲公司无关的话,应认定为合同自始无效。

本案中,法院认定第三项目部与石某签订的合同有效,而第三项目部并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自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相关的法律后果需要由旺盛公司承担,至于第三项目部、郭某与旺盛公司的关系属于

旺盛公司的内部事务,旺盛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对抗石某的债权。

实践中,为了鼓励交易,保护诚信一方的债权,对建筑企业下属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一般不作无效合同处理。从交易习惯上考量,尽管合同名义上的主体是企业法人下属项目部,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仍然视其为法人本身,从而一旦认定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则合同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5c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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