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安全规范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07 02:0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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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安全规(修订)

1.目的与适用围

为了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特制订本方法。

本规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术语和定义

本规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2.1术语和定义

2.1.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与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1.2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2.1.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2.1.4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与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1.5 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 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2.2 高处作业分级

2.2.1 高处作业的分级

2.2.1.1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2.2.1.2 作业高度在2m≤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1.3 作业高度在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2.1.4 作业高度在l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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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作业高度在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职责

3.1生产部(设备管理)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批一、二、三级高处作业。

3.2安全部审核特级高处作业证。

3.3车间负责审核二、三级高处作业证。

3.4作业人员严格按本规执行。

4.规定容

4.1基本要求

4.1.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容如下:

4.1.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1.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与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4.1.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与使用须知。

4.1.2.4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呼救等知识。

4.1.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1.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进行如下工作:

4.1.3.1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高处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3.2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1.3.3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现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

4.1.3.4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1.3.5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与分布。

4.1.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与作业涉与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4.1.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1.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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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4.1.4.3 作业现场可能危与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1.4.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4.1.4.5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1.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与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4.1.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与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2作业安全要求

4.2.1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4.2.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4.2.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2.4在彩钢屋顶、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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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4.2.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2.7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与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4.2.8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2.10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与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2.1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设备管理)负责审批。

5.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生产部(设备管理)负责审批。

5.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5.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5.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与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5.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进行高处作业。

5.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与设备高处作业。

5.3 特级高处作业与以下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全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审批。

5.3.1在阵风风力为5级(风速8 m/s)与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5.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5.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5.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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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5.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5.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 作业单位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生产部(设备管理)留存,保存期1 年。

5.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与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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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5c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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