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防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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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通防行政管理制度

第1条 全科人员必须换好工作服按规定时间点名(早班6:30 中班14:30 夜班:21:30)。合上点名册视为迟到,迟到一次罚款20元,当天交罚款,否则不计班时,当月迟到两次扣班一个。

第2条 有事必须书面请假写请假条,经领导签字,交政工科后方可休班。

第3条 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电话请假或捎假,否则不经同意多休一个罚款50元,两个停班处理。

第4条 不按请假条休班罚款50元(特殊情况除外),又不经科室领导同意的停班处理。

第5条 科室安排的工作不按标准、措施施工,无故不完成又不及时汇报请示科室值班领导的,工人一次罚款20元,班长一次罚款50元。耽误生产造成隐患的扣除当班。

第6条 正常安排工作不执行,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工作时间打架斗殴的停班处理,性质恶劣的交矿处理。

第7条 工作施工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人走物清,否则罚款20元。

第8条 科室各分管专业负责人不按时、不按标准检查,本人负责的工作造成失误的,罚款50元。大检查时查出问题的罚款由负责人承担。

第9条 瓦检员不按要求巡检、交接班、弄虚作假的,罚款50元。

第10条 风筒严禁跑风漏风,巡检后不及时修补,罚当班瓦检员20元。

第11条 科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认真填写值班、班前会记录,开好班前会,发现不填写、不签字,每次罚款20元。

第12条 科室值班人员负责全天日常工作安排。每天早6:30交接班正值班必须点名(特殊情况提前安排替班),否则,罚款50元。

第13条 科室管理人员全天上班,无特殊情况,上井后应及时回科室,有事向科长请假,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打电话不接或不及时回电话,每次罚款50元。

第14条 每天下午17时召开管理人员碰头会议,安排第二天工作,汇报各自发现的通防隐患及应处理的工作,到时间不参加又不打电话请假的,每次罚款20元。

第15条 科室组织学习要认真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试,对不及格的每次罚款20元。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第16条 全科施工人员上井后应向值班人员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并认真记录工作反馈。如出现不汇报、不记录每次罚款20元。

“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第17条 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负总责,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全面负责,各行政副职负“一通三防”分管责任,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18条 强化“一通三防”各种措施、规程及资料管理,完善签批手续。重点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煤尘及放炮管理,有效防止"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

第19条 加强"一通三防"各工种及放炮员等特殊工种资格培训与考核,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20条 不断加大“一通三防”安全装备投入,积极推行科技创新,提高“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

第21条 严禁违章指挥,杜绝无风、微风作业,杜绝瓦斯、煤尘超限作业。

第22条 提高矿山救护水平,建立矿山救护队伍,提高救护人员的素质,完善救护设备,不断提高救护速度和质量。

第23条 加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一通三防”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安意识。

第24条 保障员工劳动保护和身体健康,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

第25条 坚持“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汇报制度,按照汇报程序及时汇报,杜绝隐瞒、谎报、延报、拒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26条 为保证我公司安全生产,确保职工人身安全,提高职工安全第一的意识,增强职工的安全责任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7条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不参加学习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单位定期组织职工经常学习煤矿的“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第28条 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技术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跟班队长、当班班长是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29条 狠抓“三违”,对“三违”人员要毫不姑息,从严惩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责任。

第30条 凡安全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完不成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通三防”责任追究制度

第31条 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对“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决议和规定,层层落实“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32条 矿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一通三防”安全负总责,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24条 坚持“一通三防”事故分析。事故发生三日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编制事故分析报告,落实防范措施,接受教训,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执行。

第25条 坚持“一通三防”事故汇报。出现事故后应立即向信息调度中心汇报发生事故地点、时间,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抢救,并报告值班矿领导,若隐瞒不报或拖延的,除经济罚款外,还应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26条 搞好“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及时排查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对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彻底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7条 做好“一通三防”事故救护工作。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晋中市救护队支援救灾,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实施救护,并及时联系相关医院。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28条 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负总责,通防科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各生产单位技术员对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负责。

第29条 各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应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由各区队技术员编写“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30条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修编应分别由通防科、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机电科、总工程师签批。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第31条 各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由各区队技术员负责传达贯彻并监督实施。严禁随意修改或变化执行。

第32条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统一由通防科管理、存档。

“一通三防”安全培训制度

第33条 “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培训工作由安全科负责统一管理。

第34条 凡从事“一通三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发给上岗资格证。

第35条 "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36条 按照"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培训和年审的要求,每年按全矿"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人数编制培训计划上报。

第37条 各单位接到"一通三防"培训通知后,应积极安排,保证受训员工按时参加学习。

第38条 每年的“一通三防”培训次数、培训天数及培训内容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第39条 受训员工必须认真听课,钻研业务,努力掌握“一通三防”的基本知识和应知应会的要求。经考试不合格者,予以调整工作。

第40条 上级部门安排培训的“一通三防”特殊工种,接到通知后,应积极安排,按时参加。

工具材料管理制度

第41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具材料的领用管理,强化节能降耗,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42条 材料入库台帐和出库台帐必须一致。材料员要及时汇总各种常用材料的数量,保证科室仓库内保持一定的库存量,以备急用。材料员每月底清库一次,并向科室汇报当月的材料领用情况。材料员不得擅自将材料随意发放或送给其他人员,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43条 各种工具由材料员负责并建立工具台帐,各使用人领用和归还时必须签字。发现丢失,如果分不清责任人,由材料员赔偿。

第44条 个人使用工具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如果丢失由个人负责赔偿。由个人保存的工具,休班时要及时交还,确保科室工作能正常进行。

第45条 工具在使用时,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46条 材料员未及时领用材料,影响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材料员的责任。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47条 为建立、健全煤矿“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煤矿的“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充分发挥“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在煤矿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矿井“一通三防”治理工作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48条 本 “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是指通防科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以及上级下发的文件、资料等。

第49条 煤矿通防科要把“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工作纳入本科室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中,保证其技术文件材料的积累,达到收集齐全、整理系统,并按制度及时归档,以保证技术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50条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基本原则,在技术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本部门配备专职人员管理,集中统一管理矿井的“一通三防”制度、技术措施、规程、通防例会资料、图纸等技术档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工作,达到煤矿“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51条 每一项通防工程完成或告一段落后,都要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技术文件资料,经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后,将技术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存于通防科规整存档。按照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和要求,整理(卷、册、盒),审查后及时归档。

第52条 凡需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应尽量符合安标和企业标准的规定。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纸按规格绘制,图样清晰。

第53条 凡通防科形成的图纸类文件,应描制底图一份,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进行归档。

第54条 档案室的任务:

1、集中、统一、科学地管理好“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维护“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并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原件遗失、缺漏、污损破坏至无法使用、借出无法收回等,管理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2、做好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正确地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3、承担技术文件资料的接收、复制、借阅、发放和建档,提供技术资料为煤矿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服务。

第55条 “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1、认真贯彻煤矿“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工作任务的完成。积极主动地为通风瓦斯防治工作提供技术资料。

2、科学地管理煤矿“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承办技术资料和“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接收、分类、编目、登记、保管、复制、借阅、发放、鉴定、统计等工作。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3、严格执行“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保管、借阅、发放制度。

4、保持档案室内整洁、卫生,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提出复制。

第56条 认真做好“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内容、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规程和措施都有一定的使用时效,对于超过使用时效的规程和措施要进行整理,装入档案袋长期存档。长期存档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由总工程师审批。

第57条 凡要销毁的“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通防副总经理同意后进行销毁。有关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必须及时归档。

第58条 对接收来的“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管理,编制《档案查阅目录》,做到定位存放,妥善保管,方便利用。

第59条 认真执行“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保管检查制度, 每周整理现用规程和措施以及图纸等资料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时效性检查,每年年底全面检查、清理一次,做到台帐和资料一致。

第60条 做好“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安全工作,并履行批准和借阅手续。经常保持室内清洁通风,注意防尘、防火、防水、防潮、防晒和防盗。防止档案被虫蛀、鼠咬、霉烂等。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修补和提出复制。

第61条 “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的借阅:

1、凡本煤矿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都可借阅“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由管理人员填写《文件借阅登记表》,借阅人员签字后,方可使用。用后按期归还,经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经负责人同意借出之档案,每次最长时间为三天。如工作需要,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如遇假期,必须将所借“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退回。到期未归还或未办理续借手续者,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催收,并要求其限期归还。到期还未归还,由档案管理员根据所借资料的实际价值报技术负责人审查,对档案借阅人进行处罚。

3、借阅者应保持档案的完整、安全、整洁,不得转借、拆散、涂改、抽换和丢失。借、还双方应共同清点份数、页数,并检查完整情况,做到认真负责。如发现问题或有损坏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根据其完整或损坏的程度及档案的重要性进行处罚。

第62条 凡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一般应存档一份。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应复制备份一份,供日常借阅或发放使用,备份文件发放后,应及时复制补充完整。

第63条 通防科需对“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实时更改或补充时,应有通风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更改人员将新的内容对技术档案实时更改;修改时统一做好修改标记,修改后坚持技术负责人签字,标明日期。

第64条 “一通三防”资料及技术档案更改后,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更改文件进行更新,以保证存档文件的准确性。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第二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制度

第1条 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科编制,技术科承担主要设计任务,机电科、通防科和安全科等部门配合,参与设计。

第2条 在采区设计方案编制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召开会议,确定设计任务,技术科根据任务,共同完成采区设计方案。

第3条 采区设计方案编制完,广泛征求意见后,由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第4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编制前,由矿总工程师召开会议,确定设计任务,技术科根据任务,同采煤工区技术员共同完成采煤工作面设计方案。

第5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完成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查,最后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通风系统优化调整制度

第6条 矿井每年年初根据开拓布局变化进行通风系统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制定年度通风系统调整优化方案。

第7条 按照通风系统调整优化方案,矿井要按月度计划组织施工。

第8条 矿井必须每5年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每3年进行一次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根据测定结果来制定通风系统调整优化方案。

第9条 矿井开拓设计和采区设计中,在满足通风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使巷道系统简单,巷道断面应取最大值。

第10条 各类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调节风窗、风桥等的设置位置要得当,设施齐全。

第11条 采区及以上进、回风道相连通的通道尽量采用挡风墙堵断风流,若需设置风门,两道风门必须相互闭锁。

第12条 矿井各地点的风速要符合《规程》规定。

第13条 回风立井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外部漏风率至少每季测定一次。

第14条 对通风系统调整情况每季一小结,年终要全面总结。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巷道贯通制度

第15条 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技术科必须提前下达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确工作。

第16条 停止掘进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供风,在巷道门口设置栅栏和警标,并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

第17条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或掘进时,必须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施工。

第18条 每次爆破前或掘进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站岗,在确定两个工作面无人后,方可爆破或掘进。

第19条 巷道贯通前,要根据通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前构筑好所需通风设施。

第20条 巷道贯通时,通防科必须安排一名管理人员现场协调指挥。

第21条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22条 巷道贯通后,要立即对全矿所有地点进行一次测风,根据测风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矿井测风制度

第23条 矿井必须建立定期测风制度,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第24条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

第25条 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第26条 测风地点包括:矿井总进回风;采区进、回风;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后;掘进工作面迎头风筒出风量以及回风口回风;硐室的回风侧。

第27条 每旬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原始记录表上,同时执行旬报和月报表制度。

第28条 每个地点测风结果与配风计划不符的应及时调整风量,保证风量分配符合要求。

主扇日常管理制度

第29条 加强主扇风机的倒(停)机管理,倒(停)机时,机电科必须提前交倒(停)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机申请报告,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倒(停)风机。

第30条 倒(停)风机时通防科必须派人参加,并建立《矿井主风机倒(停)机记录》。

第31条 主扇司机要认真填报主扇运转时的机电参数和通风参数,当发现参数变化较大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32条 主扇司机要负责看管和保护好机房内的各种通风设施,如有损坏,要加倍罚款,通防科要定期派人检查。

第33条 通防科技术员每旬要现场观测记录通风参数一次。通防科和副总工程师每月对主扇风机检查一次。矿总工程师要每季对主扇风机房检查一次。

第34条 矿长每季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领导对主扇风机房和反风设施检查一次。

第35条 通防科技术员对负压传输系统每月打压检查一次,要保证系统畅通无阻。

第36条 要按要求进行反风演习和风机性能测定。

风量配备制度

第37条 月初根据本月生产计划,对采掘工作面进行计划配风。

第38条 各用风地点的计划配风必须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风量分配,以保证风量使用合理。

第39条 各用风地点严格按照计划供风,如有变化应及时进行调配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40条 根据计划配风量调整主扇的风叶角度,使主扇运行即经济又合理。

第41条 供风的计划要合理,使矿井的进风量比不大于110%。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42条 新开工地点需要安装局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下达局扇安装申请单,经通防科审批后,由通防科负责将局扇运到安装地点、安装好,施工单位负责日常检查维修。

第43条 局扇下井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实验,认真填写检查单。要保证设备齐全,运转正常。

第44条 局扇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程》的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出现循环风现象。

第45条 井下运转的局扇,施工单位需要安排专职或兼职司机负责管理,严禁进行随意停、开局扇。

第46条 局扇要保持正常运转,严禁无计划停风。如需临时停风,必须提前下达由矿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总工程师和通风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局扇临时停风通知单,采取措施后,方可停风。

第47条 风筒要吊挂平、直、稳,无破口,接头要双反边,风筒距迎头不大于5米,施工单位要爱护好风筒,严禁破坏。

第48条 局扇要实行挂牌管理制度,牌板上要按规定填写。

第49条 严禁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局扇、风筒管理规定

第50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扇和风筒的管理和使用,增强使用单位的责任心,提高风筒使用周期,降低材料消耗,特制定本规定。

第51条 管理

1、通防科对局扇、风筒实行职能管理,负责日常的监督监管。

2、通防科必须建立局扇管理台账,并负责局扇的安设和回撤,必要时由使用单位协助;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维修。

3、局扇、风筒挂牌管理,使用单位落实局扇和通风管理责任人,报通防科。

4、风筒(迎头段20m内)由使用单位负责吊挂、延接,通防科风筒工负责风筒的整理、吊挂(迎头20m外)、破口粘补。

5、通防科严格监督使用单位的风筒管理和吊挂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保护不善而放炮崩坏风筒、随意截断风筒、故意破坏风筒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6、因工程变化或巷道施工完毕后,通防科将局扇回撤到指定地点;并及时把剩余的风筒全部拆除,修补完好,经通防科验收后,存入通防科库房。

第52条 使用

1、局扇和风筒的使用,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局扇安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口大于10m的进风流中,局扇上架或吊挂高度不得低于0.3米。

3、吊挂风筒要采取由外向里的方向逐节连接;接头要严密牢固,接头采用反压边。

4、吊挂风筒要采用铁丝拉线,逢环必挂,吊挂平直并平行于巷道底板,尽量靠近巷道一帮,避开电缆和各种管线,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5、风筒拐弯处要缓慢拐弯,严禁拐陡弯。

6、风筒使用要做到“五不让”:即不让风筒末端到迎头的距离大于5m;不让风筒脱节破裂;不让风筒随意改变位置和方向;不让风筒堵塞不通;不让风筒浸入水中。

7、通防科风筒工经常检查风筒的质量和状况,发现破口漏风处及时修补。

8、更换风筒时,不得随意停风。确需停风时,报请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作业。

9、正常工作中,如果风筒突然断开、破裂,影响正常供风时,应及时通知受影响地点的人员撤出,尽快修复更换,并向调度室和通防科汇报。更换过程中,瓦斯员注意检查有害气体的积聚情况。更换完毕后,向调度室和通防科汇报,按照恢复通风的要求进工作面通风。

10、通防科对有再利用价值的旧风筒修补后继续使用,经鉴定后确无利用价值的作为工区掩盖材料等使用。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53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全部由通防科负责施工,建帐编号统一管理,落实责任到人。要确保工程质量,对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限期整改。通防科对使用情况全面监督管理,通防科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负责人。

第54条 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要进行台帐管理,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位置。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单位对其责任区内的“一通三防”设施实施兼管,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55条 通防科每周要对通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56条 通风设施要重点爱护,对因破坏造成安全隐患和其它损失的要追究其单位的责任,并落实到责任人,由安全科负责分析和处理。

第57条 无故损坏“一通三防”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通防科出据,安全科落实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矿井反风制度

第58条 如果在井口、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等主要地点发生火灾,威胁全矿安全时,为了缩小灾害范围,由矿长下令矿井进行反风。

第59条 矿井反风前,必须将反风流经过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第60条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前由通防科制定详细的反风演习方案,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61条 按照审批的演习方案,由矿长指挥反风演习。反风演习结束后,根据反风演习情况编制反风演习总结,并备案。

第62条 为了保证矿井反风设施的完好,每季度由矿长组织通防科和机电科对反风设施检查一次。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第63条 反风设施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矿井风量计算办法

第64条 为正确计算和分配矿井风量,确保安全生产,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和《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结合本矿实际开采技术条件,特编制矿井风量计算办法。

第65条 矿井风量计算基础资料及原则

1、风量计算的基础资料

(1)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的数量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2)采、掘工作面的断面、一次爆破的炸药消耗量及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

(3)最近年度的并经批准的瓦斯鉴定资料。

(4)近期测定的采、掘工作面和通风巷道风流温度资料及风速参数。

(5)每个机电硐室的装机容量和同时运转的电机总功率。爆破材料库的空间总容积和充电硐室中蓄电池机车同时充电的台数及吨数。

2、矿井风量计算原则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和《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

(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矿井需要风量采用由里向外的计算原则,按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用风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需要风量。通风系统应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ra≥(∑Qcf+∑Qhf+∑Qur+∑Qsc+∑Qrl)·kaq

式中:

Qra—矿井需要风量, m/min;

Qcf—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min;

Qhf—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min;

Qur—硐室实际需要风量,m/min;

Qsc—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min;

Qrl—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min;

kaq—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kaq取1.15-1.20,压入式kaq取1.25-1.30)。

第66条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3333333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1、每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人员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2、按气象条件计算

Qcf=60×70%×vcf×Scf·kch·kcl

式中:

vcf—采煤工作面的风速,按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温度从表2-1中选取,m/s;

Scf—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有效断面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的平均值计算,m2; kc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具体取值见表2-2;

kcl—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具体取值见表2-3;

70%—有效通风断面系数;

60—为单位换算产生的系数。

表2-1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与对应风速

表2-2 kc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

表2-3 kcl—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3、按照瓦斯涌出量计算

Qcf=100·qcg·kcg

式中:

qcg—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min。抽放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应扣除瓦斯抽放量进行计算; 3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kcg—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比值;

100—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不应超过1%的换算系数。

4、按照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cf=67·qcc·kcc

式中:

qcc—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m/min;

kcc—采煤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比值;

67—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超过1.5%的换算系数。

5、按炸药量计算

(1) 一级煤矿许用炸药

Qcf≥25Acf

(2) 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

Qcf≥10Acf

式中:

Acf—采煤工作面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药量,kg;

25—每千克一级煤矿许用炸药需风量,m/min;

10—每千克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需风量,m/min。

6、按工作人员数量验算

Qcf≥4Ncf

式中:

Ncf—采煤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4—每人需风量,m/min。

7、按风速进行验算

(1) 验算最小风量

Qcf≥60×0.25Scb

Scb=lcb×hcf×70%

(2) 验算最大风量

Qcf≤60×4.0Scs

Scs=lcs×hcf×70%

8、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满足瓦斯、二氧化碳、气象条件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应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

9、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Qcf=Qcr+Qcd 3333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Qcr=100·qgr·kcg

Qcd=40·qgd·kcg

式中:

Qcr—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需要风量,m/min;

Qcd—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需要风量,m/min;

qgr—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的排瓦斯量,m/min;

qgd—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的风排瓦斯量,m/min;

40—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应超过2.5%的换算系数。

第67条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1、每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人员、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2、按照瓦斯涌出量计算

Qhf=100·qhg·khg

式中:

qhg—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min。抽放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应扣除瓦斯抽放量进行计算;

khg—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比值;

100—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不应超过1%的换算系数。

3、按照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hf=67·qhc·khc

式中:

qhc—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m/min;

khc—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比值;

67—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超过1.5%的换算系数。

4、按炸药量计算

(1)一级煤矿许用炸药

Qhf≥25Ahf

(2)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

Qhf≥10Ahf

式中:

Ahf—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药量,kg。

按上述条件计算的最大值,确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

5、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 333333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1) 无瓦斯涌出的岩巷

Qhf=Qaf·I +60×0.15Shd

(2) 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

Qhf=Qaf·I+60×0.25Shd

式中:

Qaf—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min;

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0.15—无瓦斯涌出岩巷的允许最低风速;

0.25—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允许的最低风速;

Shd—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最大断面积,m。

6、按工作人员数量验算

Qaf≥4Nhf

式中:

Nhf—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7、按风速进行验算

(1) 验算最小风量

—无瓦斯涌出的岩巷:

Qaf≥60×0.15Shf

—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

Qaf≥60×0.25Shf

(2) 验算最大风量

Qaf≤60×4.0Shf

式中:

Shf—掘进工作面巷道的净断面积,m。

第68条 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井下共有独立通风硐室个数,在保证硐室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前提下,各硐室的需风量计算如下:

1、硐室需要风量计算

Qem=4V/60

=0.07V=0.07×60=4.2m/min

则火药库配风量取60m/min

2、泵房变电需风量计算 33223

3600W Qmr CP 60 t

式中: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Qmr—机电硐室的需要风量,m3/min;

W—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动机(或变压器)总功率(按全年中最大值计算),kW; —机电硐室发热系数;

—空气密度,一般取 =1.20kg/m3;

cp—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可取cp=1.0006KJ/(kg×K);

t—机电硐室的进、回风流的温度差,K。

3、排水点的需风量计算

Qmr 3600W

CP 60 t

式中:

Qmr—机电硐室的需要风量,m3/min;

W—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动机(或变压器)总功率(按全年中最大值计算),kW; —机电硐室发热系数;

—空气密度,一般取 =1.20kg/m3;

cp—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可取cp=1.0006KJ/(kg×K);

t—机电硐室的进、回风流的温度差,K。

第69条 其他用风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其他用风地点的需要风量,应根据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计算,并取其最大值。

1、瓦斯涌出量计算

Qrl=133qrg·krg

式中:

qrg—其他用风巷道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min;

krg—其他用风巷道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取1.2~ 1.3;

133—其他用风巷道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所换算的常数。

2、按风速验算

一般巷道

Qrc≥60×0.15Src

第70条 矿井需要风量的确定 3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

全矿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N人,故

Qra≥4×N·kaq m/min

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Qra≥(∑Qcf+∑Qsc+∑Qhf+∑Qur+∑Qrl)·kaq

第71条 矿井实际进风量的确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矿井实际进风量应大于计算的需风量,一般不应大于计算需风量的1.2倍。

第72条 矿井风量计算办法的修订

矿井风量计算办法应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上级新的安全技术规定和本矿实际开采技术条件及时进行修订,最长不得超过5年修订一次,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修订后的风量计算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原风量计算办法即时废止。

第73条 矿井风量计算办法的执行

要求有关区队、科室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矿井风量计算办法》。工区技术员在编制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时必须按本办法计算风量;通防科在生产能力核定及制定月度矿井风量计算与分配计划时必须按本办法计算风量。技术科必须按风量核定的生产能力和风量分配计划及时调整采掘部署,实施以风定产,以风定头面。 3

有害气体分析制度

第74条 为保证矿井安全工作,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75条 矿井有害气体主要包括:一氧化碳、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气体。

第76条 矿井有害气体主要来源于井下不同地点,来至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冒顶区、盲巷、老巷积水区、密闭内或者火区等区域。

第77条 对出现的各种气体要根据涌出气体的性质、主要成分,进行气体分析并查明气体的来源,制定有效的措施在工作中进行预防和防治,保证气体含量不超过规程规定,如超过规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排除。

第78条 如发生气体异常应按照规程规定和各种规章制度处理。

第79条 有害气体来源分析与处理

1、瓦斯员发现气体涌出量较大并且不超过规程规定时,应在现场检查气体成分,重点检查气体在哪个部位涌出然后报调度室,由矿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发现气体不正常不报者进行处罚。

2、气体分析要做到不定期或有害气体发生异常时进行,对发生事故以及事故的性质进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行分析。对发生气体事故或不定期进行分析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3、对有害气体浓度界限比较低且使人致命的气体,应加强管理,并取样由救护队查明原因,进行分析。不按要求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的责任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各采掘工作面主要有害气体有瓦斯、二氧化碳和放炮时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气体每次放炮前后必须进行检测,每班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测不低于两次,对检测次数不够或漏检、假检,对瓦斯员每次进行50元处罚。

5、各采空区进、回风处必须设置两道永久性密闭,密闭要设观察孔正常情况下每周进行检测一次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氧气并保证不漏风。对假检、漏检人员进行100元处罚。

6、老空积水区主要有易溶于水的气体,如硫化氢等,探水时打到老空区域涌出的气体要及时汇报,对打到老空区不汇报的人员进行100元处罚。

第80条 根据规程规定对井下所有施工点先检查气体,在气体符合规定后再施工,使井下各施工地点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矿井职工人身安全。

矿井阻力测定制度

第81条 每3年对全矿井阻力测定一次,请有资质的单位对矿井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第82条 测压后,通防科负责绘制矿井压能图、网路图和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防科技术员负责组织对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发现阻力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83条 测压后,通防科技术员负责组织进行通风网络解算,分析通风网络结构,优化通风网路,使通风网路合理稳定、经济可靠。

第84条 测压仪器要校准,确保测定精度。

通风质量标准检查验收制度

第85条 井下通风系统中所有地点及工程设施一律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进行管理,并按要求严格验收。

第86条 对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在投产前必须严格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进行检查验收,通风、防尘、监测监控等设施齐全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否则不得投产。

第87条 对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不达标准不得生产。

第88条 所有通风设施工程完工后,要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者必须重新施工,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合格者要按规定填入管理台帐,并签字盖章,注明施工日期,施工负责人及验收人。

第89条 全矿每旬组织的动、静态检查验收中,同时检查和验收矿井通风质量。检查验收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90条 检查验收中出现的问题要在验收会上进行通报并且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所查问题应由责任单位立即处理,问题较大一时不能处理的,应限期处理,并对问题进行“三定”签字。

第91条 对已“三定”的问题,责任单位不能按要求处理者,应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第92条 在验收中,每一验收人员要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敷衍了事。每发现一次检查不严,马虎从事者,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93条 检查验收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填写检查验收记录,详细进行“三定”的同时,要认真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进行等级评定,不得弄虚作假。

第94条 每次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等级评定结果要及时向质量办报送,以便于考核。

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第95条 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第96条 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后,工作面跟班区长或班组长必须负责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盯面安全员向调度室、安全科汇报,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以及通防科进行汇报,同时要协调专职机电工积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尽快恢复送电送风。撤出停风区的人员后,由跟班班组长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工作面当班跟班安全员负责对人员撤出及警戒情况进行监督。

第97条 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斯员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4%,并按有关规定检查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应制定措施进行排放。

第98条 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后,安全科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进行通报。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制定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99条 通防科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停风时间,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矿部。

第100条 对人为因素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要从重处罚,每有一次视情节轻重,

适用于普通低瓦斯煤矿

单位罚款500-1000元,个人罚款300~500元。

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第101条 矿井至少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地点应选择在测风站内,前后10米范围内无杂物和拐弯的地方。

第102条 对于矿井总进风巷、总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全风压供风硐室和其它通风巷道的风量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测定;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局部通风巷道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至少每10天测定一次;各硐室风量,应在硐室回风侧进行测定。

第103条 主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

第104条 每次测风必须及时计算风量;并将风量、风速、断面、温度、测定时间和测定人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上,数字要齐全清楚、一致。

第105条 测风员要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量不稳,必须查明原因并向通防科汇报后重新测定。风量测定结果以报表形式按规定上报。

第106条 反风时风量测定要按照反风演习计划进行测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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