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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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术 语 ............................................................................................................................... 2 第三章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 4 第四章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 8 第五章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与建设要求 ............................................................................. 10

5.1 总体要求 ...................................................................................................................... 10 5.2 公共服务设施 ............................................................................................................. 10 5.3 住宅与建筑 .................................................................................................................. 13 5.4 基础设施建设 ............................................................................................................. 19 5.5 管线综合 ...................................................................................................................... 35 5.6 景观与环境 .................................................................................................................. 35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38 第七章 附 则 ............................................................................................................................. 39 本标准用词说明及其它说明 ......................................................................................................... 40 附件一: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 41 附件二: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 46 附件三: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 51 附件四: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 56 附件五: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评审办法 ..................................................................... 62 附件六: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评审办法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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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对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特制订《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城镇(不含乡政府驻地)及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型居住社区建设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

1.3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

1.4 本标准涉及三个层次规划内容: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二是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三是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的深化和优化调整,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的补充和完善,应在村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替代其中的村庄布局规划等相关内容。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应同时编制。

1.5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以县(市、区)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的地域范围,乡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已经审批过的乡镇总体规划,其村庄布局或新型农村社区布局与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有冲突的,应以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为准。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个行政村合并的,应以规划合并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范围应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确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评审,县(市、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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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评审。

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直管县(市)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已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单独报批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未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将村镇体系规划与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一并报批。

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单位,应取得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丙级以上资质。

第二章 术 语

2.1 新型农村社区

指在农村区域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农村产业发展相协调,且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的现代化新型农民聚居点。 2.2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是指在新型城镇化引领下,进行的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布点规划,主要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位置、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引导等,也包括支撑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2.3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是指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对产业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土地利用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出安排的规划。 2.4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是指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进行的兼有控规内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5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

是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占用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四类,不包括生产用地。 2.6 历史文化名村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或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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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 2.7 公共设施用地

社区内为社区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8 农村非农产业用地

农村地区从事工业发展、商贸物流业发展、旅游业发展等非农性产业发展的用地。 2.9 交通用地

社区内道路、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用地。 2.10 居住组团

社区中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集地。 2.11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a)。 2.12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13 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a)或以居住区总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14 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2.15 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16 绿地率

社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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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3.1 规划期限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 3.2 原则与要求

3.2.1体现集中、集聚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居住。选址应考虑耕作半径,有利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方便居民现代生活。

3.2.2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鼓励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现有村庄为基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3.2.3 保护生态环境。

3.2.4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的选址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占压区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3.2.5 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避免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穿越,应避免沿公路布局。

3.2.6 新型农村社区的布局应与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特殊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主要内容

3.3.1 应确定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目标,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数量、平均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目标、人均收入目标、平均耕作半径等。 3.3.2 应依据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预测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 3.3.2.1 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的预测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M=p(1-Xβ)

M ----规划期末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

P ----整合村庄的人口总数,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整合的行政村或村

庄的人口总数。

X----期末城镇化转化率。按河南省2030年城镇化水平70%的目标,河南

省现有农村人口的40%需转移到城镇。因此,河南省整体的期末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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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化转化率为40%。

β----转化率折减系数。虽然河南省规划期末的城镇化转化率为40%,但

却需要20年才能完成,因此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调查研究,并确定转化率折减系数。一般转化率折减系数应在0.25~0.75之间。

3.3.2.2 集中、集聚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1个,每个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0人,山区、丘陵区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可适当降低,但不宜低于600人。

3.3.3 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均建设用地:平原农区宜不超过80m2 ;山区、丘陵区宜不超过100m2 。

3.3.4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村庄的迁并与整合规划。

3.3.4.1 村庄的迁并整合规划应注明被迁并整合村庄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并应注明被迁并整合村庄的去向。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村庄,不宜整合迁并,应就地改造,逐步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农村社区,特别注意保护和利用文化资源。其中历史文化名村应禁止迁并整合,禁止大拆大建,历史文化名村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3.3.5 新型农村社区的分类

3.3.5.1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相对位置可分为一般新型农村社区、城郊新型农村社区。

一般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

城郊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城中村城镇型居住社区指位于城镇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模式。)

3.3.5.2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旧有村庄的整合情况,可分为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和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

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一个行政村或一个行政村内部几个自然村庄单独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编制村庄迁并整合规划,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和人口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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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两个以上行政村或多个自然村共同建设一个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方式。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应进一步编制以人口、土地、边界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村庄迁并整合规划。

3.3.5.3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容纳人口的多少,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

人口规模超过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宜按《镇规划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其内部社区的详细规划也宜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编制。人口规模不大于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其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均应按本《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3.3.5.4 根据我省自然地理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和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

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集聚整合、规模发展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特大、大型新型农村社区。

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适度集聚、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

3.3.5.5 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居民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类型还可分为就地改建型和异地新建型。

就地改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具有一定基础设施,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社区建设需求。

异地新建型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宜选择荒坡地或一般耕地实施。 3.3.6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引导,包括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等。

3.3.7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需迁并整合的村庄,除危房维修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严禁在现有村庄新建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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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对城乡建设用地进行核算,包括现状城乡建设用地的构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总占地规模,以及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集约、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规模,并对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的平衡进行预测。

3.3.8.1 应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要求编制现状和规划的城乡用地分类表。

3.3.8.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中的村庄建设用地(H14),本《导则》将其分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H141)和新型农村社区非农产业用地(H142)。 基础设施规划

3.4.1 基础设施规划包括道路交通体系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电力电信工程规划、环境卫生工程规划、防灾减灾工程规划等。

3.4.2 基础设施规划的总原则是分区统筹、区域共享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5.1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总原则是分区分级统筹、科学合理配置、区域共享共建。

3.5.2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5.2.3款的要求。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3.6.1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总原则是大区域统筹全局、小区域根治重点。即大的生态系统建设、大的流域污染问题治理要从全局和全区域出发进行规划建设;小区域内应重点治理污染源和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 3.6.2 生态区和环境功能区的规划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3.7.1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先保护后开发,重点是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特别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3.7.2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重点是近期应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和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对近期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做出预测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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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成果应有文本、图件和相关附件构成。

第四章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

4.1.1 在规划的范围内确定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的方向、结构和目标,按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的原则,充分体现农民就地就业,就地实现生活方式的转变。

4.1.1.1 应编制产业布局规划,尤其是二、三产业布局规划。

4.1.1.2 产业发展的用地规模,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非农产业)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计入新型社区建设用地范畴。

4.1.1.3 具有畜禽养殖业发展习惯,且具有规模化发展养殖业意向的新型农村社区,应单独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区。畜禽养殖业发展区应布置在新型农村社区的下风方向,且与新型农村社区的距离不小于300m。

4.1.2 在规划的范围内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土地使用和空间布局做出安排,实现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在功能上的有机对接。应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3.3.8.2款的要求编制现状和规划的城乡用地分类表。

4.1.3 在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核定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按叁类控制,平原农区Ⅰ类≤70m2,适用于人均耕地≤1亩的行政村;平原农区Ⅱ类≤80m2,适用于人均耕地>1亩的行政村;山区、丘陵区≤100m2 。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分类 表4.1.3

注: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但平原农区最高不能超过85m2/人。山区、丘陵区最高不能超过110 m2 。

4.1.4 在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规划范围内的村庄迁并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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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划。

4.1.5 在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其中区域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殡葬、文物和宗教设施。 4.1.6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用地做出具体安排,其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4.1.6.1与自然环境和谐,与产业发展、产业布局相衔接,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4.1.6.2 集中紧凑,全面综合地安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各项用地,避免无序扩张。

4.1.6.3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表4.1.6.3-1和4.1.6.3-2的规定,各项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建设用地上限。

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 表4.1.6.3-1

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 表4.1.6.3-2

注: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4.2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10年。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的成果由文本、图纸以及附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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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与建设要求

5.1 总体要求

5.1.1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进一步研究论证新型农村社区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范围。

5.1.2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人口与用地规模应与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相一致。

5.1.3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用地标准宜与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相一致,且应对空间发展规划阶段确定的用地布局进行深化和优化。

5.1.4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对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深入细致的勘察和调研,应对建设用地及其周边自然环境、现状建设情况等做出工程适应性评价。 5.1.5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编制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5.1.6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编制专项工程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 5.1.7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编制竖向规划。

5.1.8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本《导则》执行。 5.1.9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适当增加控规图则管制要求。

控规图则应落实空间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落实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点以及建设方向。

控规图则主要有九项指标构成,即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退红线、建筑限高、设施配置。

控规图则管制要求应编入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文本,同时审批。 5.1.10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成果由图纸、说明书构成。

5.2 公共服务设施

5.2.1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按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商住分设、饮水卫生、服务配套、街容整洁、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应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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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市政公用等八类设施。

5.2.2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公建的项目见表5.2.3: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必设>;△<宜设>) 表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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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 科技服务 点 全民健身 设施 农贸市场 食品加工 点 餐饮 社区超市 农资超市 邮政、 储蓄 等代办点 垃圾收集 点 公厕 市政 公用 公交点 配电房 水泵房 小型污水 处理站

或广场安排用地面积不小于

2 100m 农业技术教育、培训、农产品市场 结合小型图书馆布置 信息服务 球类、棋类活动场地,儿童及老年 结合公共绿地安排 人学习活动健身场地、用房 销售粮油、 副食、 蔬菜、 干鲜果品、 按组团设置,占地面积 小商品 2 100-300m ,农贸市场可与食 品加工点合设 粮油、副食、蔬菜、果品加工 主食、早点、举办婚丧宴; 烟酒糖茶等百货、日杂货 化肥、农具、农药等销售点 邮电综合服务、储蓄、电话及相关 业务等 服务半径不大于 100m,分类收集, 垃圾集中处理率达 80%以上 —— —— —— 非集中供水区域内社区设置 因地制宜,可集中,可分散 按规划设置 2 占地面积 70-150m 2 占地面积 50m 以上 按规划设置 —— 每 800—1000 人 1 座,建设 标准应不低于 30-50 平方米/ 千人,设置人流集中处,公 厕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根据规划设置 (按供电系统技术要求设置) 2 建筑面积 50m 左右 按规划设置 按规划设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 服务

▲ ▲ ▲ -▲

▲ ▲ ▲ -▲

▲ ▲ ▲ -▲

△ △ ▲ -△

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生态文明村、公共服务设施配 套应参照此表。 5.2.4 根据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的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使用性质,

在建设中宜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发挥设施效益的最大化。 5.2.5 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方便居民、 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服务半径不

大于 300m。 5.2.6 停车设施

5.2.6.1 低层住宅停车应结合宅院设置, 多层住宅及高层住宅停车场地应集中布置。 5.2.6.2 社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建设相应的公 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总量根据新型农村社区条件,按每户不低于 0.5 个停车位的 标准规划;具有规划特殊功能(例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地布置应按每户不 低于 0.7 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 5.2.6.3 重点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建设应符合表 5.2.6.3 的规定。 重点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建设指标名称 社区中心 单位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12 自行车(辆) ≥10

表 5.2.6.3机动车(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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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根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使用性质和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宜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应有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并减少干扰。商业服务与邮政储蓄、文体、公共绿地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建设,形成社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5.2.5 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服务半径不大于300m。 5.2.6 停车设施

5.2.6.1 低层住宅停车应结合宅院设置,多层单元住宅及高层住宅停车场地应集中布置。

社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总量根据新型农村社区条件按每户不低于0.5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特殊功能(例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地布置应按每户不低于0.7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

重点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建设应符合表5.2.6.3的规定。

重点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建设指标 表5.2.6.3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5.2.7 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必设的设施而规划中没有设置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应作出具体的说明。

5.3 住宅与建筑

5.3.1 建筑

新型农村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建筑和其它建筑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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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各类建筑的建设应按照“先规划许可审批、后实施建设”的原则进行。 5.3.1.3 建筑必须体现地方乡土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3.2 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住宅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采取一定的建筑节能措施,尽量采用环保材料、保温材料,并通过试点示范,通规自建房力争达到或接近节能指标;统规统建房应达到国家相关节能指标要求。 5.3.3 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密度、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使用者要求等多方面因素,采用院落组合、街坊组团等多形式灵活布置。

5.3.3.2 住宅应以科学设计为支撑,提高建筑质量。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生活需要,搞好单体设计,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的原则,对房屋位置、结构、走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等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多样性和统一性,做到住宅套型合理,功能完善。此外,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高度重视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重点技术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新)的成果应用,推广普及利用太阳能。低层住宅建筑可参照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河南省特色民居示范图集》所推荐的户型。深化设计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满足结构安全要求。

5.3.3.3 应建设一定比例的老年人住宅,且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实施。

5.3.3.4 低层住宅屋顶需要设置考虑一定面积的平屋顶用以曝晒粮食,并考虑设置杠杆等机械装置上下运送农产品。

5.3.3.5 住宅建筑要达到“安全用水、卫生用厕、清洁用能、房屋安全、风格协调”的基本要求。供电、光纤、供水应入户,每户应建水冲式卫生厕所,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或排入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5.3.3.6 新型农村社区以联排式低层住宅、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具备条件的可适当建设高层住宅。联排式低层住宅控制在2~3层。其中,特大型、大型新型农村社区低层住宅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宜超过25%;中型、小型新型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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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住宅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宜超过33%。山区、丘陵区的新型农村社区低层住宅建设可适当放宽。

5.3.3.7 住宅建筑风格要简洁大方,建筑立面丰富,应配有必要的阳台、窗台、雨篷等构件。必须重视并体现对地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且与当地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

5.3.3.8 住宅建筑色彩要社区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社区色彩应采用建筑效果图进行报批以确定色彩。色彩应与当地环境、特色建筑相呼应、协调。宜参照《常用建筑色》(02J503-1)、《中国建筑色卡》确定。

5.3.3.9 新型农村社区的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3.3.9的规定:

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表5.3.3.9

注:建设分区按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划分。

5.3.3.10 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3.3.10规定:

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表5.3.3.10

注:①若低多层混合,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③建设分区按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划分。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提倡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对局部小气候的利用、特色绿化(经济作物)的利用等。

5.3.3.11.1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行;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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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村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5.3.3.11.2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的规定: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3.4 住宅建筑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成果,必须报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实施修建。

“统规统建”房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并经过施工图审查后,严格按设计修建。

“统规自建”房屋,应严格控制,须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后修建。 5.3.4.2 住宅空间

5.3.4.2.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达到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5.3.4.2.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或预留位置。

5.3.4.2.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3.4.2.4 尊重农村习惯,住宅空间必须设置储藏室,储藏室的面积要根据具体社区居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而定。

5.3.4.2.5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5.3.4.2.6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女儿墙净高不应低于1.05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3.4.2.7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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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3.4.2.8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5.3.4.2.9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5.3.4.2.10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设施。

5.3.4.2.11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3.4.2.12 确定太阳能设施的安装位置,注意美观、协调。 5.3.4.2.13 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5.3.4.3 住宅结构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3.4.3.2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3.4.3.3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5.3.4.3.4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以当地材料为主,充分开发利用地方建材资源优势,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与屋顶材料。

5.3.4.3.5 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5.3.4.3.6 住宅结构用钢筋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采用强度等级400Mpa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5.3.4.3.7 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能较好的钢筋,纵向受力钢筋应选用不低于HRB400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选用HPB300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不低于HRB335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选用HPB300级热轧钢筋;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采用的钢筋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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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8 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结构的砌体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 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

(3)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2:承重结构的砂浆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砌体采用的普通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采用的专用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s5;

(3)混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采用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5; (4)混凝土砌块砌体采用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5。

3:地面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砌体或环境类别为2~5时的砌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相关规范的具体要求。

5.3.4.3.9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5.3.4.3.11 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可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5.3.4.3.12 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5.3.4.3.13 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5.3.4.3.14 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5.3.5 鼓励城市设计、施工企业的专业人士为居民自建房提供技术指导,提高居民自建房的建筑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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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础设施建设

5.4.1 道路交通系统

5.4.1.1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在平原区及微丘区一般采用人车混行的道路系统,对于特大型、大型的新型农村社区宜推广人车部分分流的道路系统;在重丘区及山区可根据地形特点将车行道与人行道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道路系统分级设置,一般分为三级:社区级道路、组团级道路和宅间道路。其设置应符合表5.4.1.2。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分级设置一览表 表5.4.1.2

5.4.1.3 社区级道路:建筑物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组团级道路:建筑物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5.4.1.4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须硬化、绿化。

道路路面类型:社区级道路、组团级道路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宅间路可因地制宜选取简易材料铺装,如卵石、或石板路面。

5.4.1.5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标高原则上应低于两侧建筑物基底标高,并结合各类工程管线建设要求统一考虑。

5.4.1.6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与过境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平交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新型农村社区主要道路平面交叉时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近期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采取加大交叉口锐角一侧缘石半径,清除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阻碍视线障碍物等方式保证车辆通行安全。 5.4.1.8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4.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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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5.4.1.8

注:L为坡长(m)。

5.4.1.9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横断面应设置横坡,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坡度为1%~2%,人行横道坡度为1%~2%。

5.4.1.10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也应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在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5.4.1.12 社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4.1.12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m) 表5.4.1.12

5.4.1.13 社区场地停车系统宜采用地面停车场或组合式停车场(地下与地上相结合)相结合的形式。

5.4.1.14地面停车场根据情况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宜以植草砖铺设,坡度不应超过0.5%。 5.4.1.15 停车场的停车方式主要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

5.4.1.16自行车、摩托车停车位设置以出入方便为原则,设置应灵活,应与道路、建筑景观设计相结合,因地制宜。

5.4.1.17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自行车停放按每个车位1.5~1.8m2,摩托车停放按每个车位2.5~2.7m2计算。

靠近过境交通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其退公路边沟的要求应符合公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即退国道边沟外沿20m、退省道边沟外沿15m、退县乡道路边沟外沿10m。 5.4.2 给水工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5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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