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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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反贪工作的困难与对策

周玉平

2010年8月25日

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局(简称反贪局),主要职能是查办《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一支重要办案力量。县级检察院反贪局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虽然县处级以上要案、成百上千万的大案较少,但案件数却占了整个检察机关每年查办3万余件贪污贿赂案件的绝大部分,而且所办案件与基层人民群众的关系更为紧密、影响更为直接。近年来,基层反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笔者也在基层从事反贪工作,试对基层反贪工作的形势、困难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层反贪工作面临的形势

全国反腐败力度正在加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后,中央明显加大了反腐败力度,查处的省部级高官大幅度上升。中纪委五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提出不让腐败份子逃脱法规的惩处。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成效的期望也在升高,高检院、中纪委网上举报系统2009年开通后将带来举报数量的明显增长。检察机关在反贪方面开展了治理工程建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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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问题、治理商业贿赂、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等三项专项工作,增强了办案的针对性。

贪污贿赂案件仍处于高发平台,查处任务艰巨。2008年以来中央保增长、扩内需、促民生的大量投资项目,还在继续投入并将陆续竣工投产,其中发生的贿赂、挪用、贪污问题也必将逐步暴露。各种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教育、卫生等热点行业中的问题,仍将继续多发易发。各地的县区政府都在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征地拆迁量巨大、资金高度密集,也需要密切跟踪关注。

全国政法系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对反贪工作有较大促进。首先,通过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在办案过程中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其次,结合办案抓好调查研究和个案预防,通过调研建议和预防建议,可以促进社会各方面完善管理机制、预防或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第三,办案中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理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监督机制确保队伍廉洁性和执法规范化,可以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

具体到基层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是案值较小、大要案比例较低。因为县级地域和部门的资金活动数量有限、管理权限有限。当然在征地拆迁等领域也开始暴露一些特大案件,例如辽宁生抚顺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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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城分局长罗亚平贪污6000余万元案。另外,县处级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要案,属于市级及以上管辖办理。

二是传统的挪用、贪污案件比例较大。随着各方面管理监督制度的完善,贪污挪用的机会逐渐减少,直接进行权钱交易且更为隐蔽的贿赂案件比例逐步上升。

三是困难、改制、破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发案较为突出,大部分为窝案或共同犯罪,影响稳定。

四是在国家财政无偿投资、补助的涉农项目中贪污受贿犯罪较为突出,影响农民切身利益和新农村建设成效。主要分布在征地补偿、农业综合开发及专项工程、农资农机供应及补贴、农村合作医疗和卫生服务均等化等领域。

五是犯罪后潜逃案件增多,嫌疑人在异地就业、生存较为方便且难以发现。

二、基层反贪工作的主要困难

一是举报线索数量下降、质量不高,案源枯竭。贪污挪用的知情面主要限于相关业务的管理经办人员,行贿受贿方式更为隐蔽和多样化,群众举报的针对性不强。反贪干警受个人经历、日常工作生活接触面限制,自身发现线索少。

二是办案的干扰阻力大,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和当地重点企业案件、单位犯罪案件,以及一些关系网说情干涉案件。社会各界对单位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法不责众、保护干部的思想。如何协调好依法查办案件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度不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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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不严密、漏洞多,各地把握立案和量刑的数额标准差异太大,免于刑事处分和适用缓刑的比例过高,不利于打击和震慑贪污贿赂犯罪。

四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有限,在对付日益高科技、高智商、高度隐蔽的行受贿犯罪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上明显力不从心。到有关部门单位查询信息极为不便、效率很低,不利于侦查工作快速高效开展。

五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些管理、考核规定,不利于基层反贪工作高效开展。例如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加强了上级院对下级院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但也存在过于谨慎的问题,不利于侦查强制措施在办案中发挥作用。又如考核指标对立案后的撤案、不诉、无罪判决比率限制太严,不符合刑事案件发案和侦查的规律,人为抬高立案条件,形成了实际上的“不破不立”,限制了法定侦查措施的使用。

六是反贪干警侦查能力有待提高。反贪干警进口多元化,侦查专业毕业的人员较少,对侦查理论、侦查手段的系统把握存在先天不足。反贪人员变动频繁、缺乏制度化的专业培训,整个反贪队伍的侦查经验和技能都有待提升。

七是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后,部分反贪干警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反贪工作任务压力大,干警全年疲于奔命,得不到很好的休息调整,精力不济、身体健康状况下降;不能较好地照顾家庭;学习考察、培训提高的机会也较少。现行考核激励机制还部分存在不科学、不公平、过于繁琐等缺陷,思想政治工作较为薄弱,绩效考核和理想信念教育的作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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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反贪干警成长道路偏窄,限于院内有限的领导干部职位,还没有形成从成为反贪专家这种非领导职位来提高待遇、受到尊重和重用的良性机制。

三、加强基层反贪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建议修订完善刑法中贪贿犯罪的规定,严密法网,有效地惩处贪贿犯罪。应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落实到国内法,减少不必要的犯罪构成条件限制,扩大作为腐败案件追诉的人员、行为范围。应建议立法机关细化《刑法》量刑标准、监督审判机关规范化量刑,落实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避免因同样罪行在国内不同级别、不同地方的刑罚差异过大对反腐败的负面影响。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发案趋势、办案规律,指导反贪部门办案实践。要做好已结案件的个案分析,总结发案特点、办案经验和教训。要做好所立案件的统计数据分析和挖掘,从中发现发案趋势和规律。要加强各级各地院的数据共享、经验交流,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三是发动群众举报,深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地发现贪污贿赂案件线索。首先要通过举报宣传、网络举报、实名举报回复、举报奖励、保护举报人等措施,广泛发动和方便人民群众举报,群众的监督是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其次要逐步建立完善对互联网信息、党政网信息、公文简报信息、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信息和相关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定期报告机制,跟踪关注社会热点、政府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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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入密集点,从中发现案件线索。第三要深化与纪委监察、审计、财政、公安局经侦、税务稽查、工商、安监等部门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反贪工作上的应用,做到案件线索及时移送。

四是加大反贪侦查一体化力度、加强与纪委等机关的协作。借鉴各级纪委由上一级抽调人员集中办案的有效做法,加大上级院直接组织办案的比重,以突破干扰阻力。要加强与同级纪委在线索分享移送、相互提供办案支持、联合办案、结案后移送处理和办案宣传等方面的配合,形成反腐败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联系配合,消除职务犯罪管辖分歧带来的几不管漏洞。

五是集中办案力量、快速突破罪犯,依法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前期调查要全面、彻底,尽可能详尽地掌握案件相关信息。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时,要集中办案力量,同时询问嫌疑人、关键证人并同步录像,同步调取书证、搜查等,力求一举突破、同步固定关键证据,不给嫌疑人串供、毁证和翻供的机会。发现犯罪事实后,要果断依法立案,充分使用拘留、搜查措施,达到了突破案件、扩大战果、预防串供的目的。不要怕国家赔偿而在使用人身强制措施时缩手缩脚。修改后即将于2010年底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决定且不超期的刑事拘留,就算撤案、不诉也不必赔偿;执行逮捕的,只要查明的事实移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也不必赔偿;真正体现了刑事拘留、逮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侦查措施的地位。同时要注意围绕犯罪构成全面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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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罪、无罪的证据,尽可能预先堵住辩解、翻供、串供的漏洞。

六是遵循司法规律改进检察机关内部考核,促进反贪工作科学发展。首先要改进对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的硬性限制,从而消除人为提高立案的证据标准的现象,做到依法立案、依法采取侦查措施。二是要避免因考核截止时间而人为延后立案造成年度内立案大起大落,做到有案必办。三是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在《刑法》没有修改前不要人为提高立案的金额标准。可以正式建议立法机关适时调整立案追诉标准,避免各地司法实际中随意提高。

七是加强反贪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侦查能力。在人员进口上增加侦查工作相关专业人才比例。保持反贪队伍的相对稳定,保证有一定数量的侦查骨干或专家。通过岗位轮换、补充年轻干警等方式形成中青年结合的合理年龄梯次结构,既保持队伍的活力、又有利于侦查经验的传承。通过办案实践锻炼和定期轮训相结合,使新进干警迅速成才、在岗干警不断提高。

八是改进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反贪干警办案积极性。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保证反贪队伍的政治可靠性和反腐使命感。要令行禁止、团结协作,形成整体战斗力。要调整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对办案效果好的个案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要开拓专业化反贪侦查人才成长道路,保持一批长期从事反贪侦查、受到系统内外尊重和厚爱的反贪专家。同时要加强对反贪办案的内部、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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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约,预防执法腐败,包括人民监督员对不服逮捕、撤销案件、不起诉的监督。

浅析当前反贪污贿赂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郭勇村

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有鉴于此,分析当前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该工作应怎样解决好,为我国早日实现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反贪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源渠道不多,获取案件线索较为困难。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方式较为单—,获取线索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这一渠道。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知情人没有勇气来检察机关举报。特别是基层群众,由于受几千年传统封建礼教的束缚,不敢直接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甚至因极少数人称霸—方,更使普通百姓望而生畏。而某些地方存在官官相护,部分群众心存顾虑,担心万一举报了某些领导,就会有人给自己“穿小鞋”或者被打击报复,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很难掌握到相关的犯罪线索;除此之外,当前在少数执法部门内部,还存在着官僚主义或者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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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利益驱使,使有的领导因害怕被追究领导责任或行政责任,往往不愿将经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即使处理也多是做内部行政处理。对犯罪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现象在一些部门中普遍存在。

(二)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繁荣和科技通信、交通日益发达,有不少的贪污贿赂犯罪已从传统型、原始型转化为智能型犯罪,这些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学历和社会阅历,反侦查能力较强。这就使有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侦查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时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很大的难度。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熟悉财会,他们做假账、坏账、死账使侦察部门无懈可击;相关人员拒不作证,账目不清、销售额、经营额及非法获利数额难以查清;有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和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交织在一起,这种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立案标准上难以掌握等等,致使侦查部门索取证据困难、查处难度大。特别是一些时间、空间跨度大的案件,侦查人员寻找起来更是艰难。有的相关文件、账目、材料因时间太久而销毁、丢失等等,这都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部分案件存在行政干预问题,查处困难。近年来少数地方出现了行政领导动用行政手段干预检察侦查工作的现象,主要原因除了少数部门内部存在着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驱使,使有的领导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之外,有的是涉及到私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怕牵一丝而触动全身;有的是从政绩方面考虑,往往以保护干部积极性和稳定干部队伍的名义想方设法阻止检察机关的侦查。

(四)办案模式落后,侦查手段单一,缺乏必要的科技装备。我们现行的侦查工作基本上还是采用领导研究-制定侦查计划-分配任务-检察干警去查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干警的主观能力性不一定能够完全发挥出来。在现有机制下干警办案都是被动的,该查什么、怎么查都已经由领导研究、安排好了,有时干警都出发了还不知道今天出去是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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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其结果,由于干警的被动执行,使有些取证任务本来可以顺利完成的,却没有完成,或者说完成得不是很彻底。

此外,目前反侦查仍没有跳出由供到证的老套路,基本上还是“一张嘴、一支笔”办案,案件的突破依旧是只能靠审讯来完成,这将会对今后反贪查案力度的增强相当不利。同时反贪侦查工作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运行,表现在办案基础设施简陋、交通通讯设备仍不够发达、侦查技术装备落后,科技含量较低,这些都足以导致侦查工作举步维艰,很多案件不能按时完成或者无法开展。

(五)反贪队伍整体素质有欠缺。部分检察干警业务素质不够精、综合办案能力不够高,存在一定的松懈思想、无所谓思想和满足于现状的思想。同时由于近年来检察队伍建设的不足,不少地方检察机关人员出现青黄不接的情况,影响了反贪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当前对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增强宣传力度,强化职能意识。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法律常识,必要时借助新闻媒体来扩大立案侦查宣传的力度,要让更多的单位、部门和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检察职能,使他们消除对腐败邪恶势力胆怯心理和顾虑,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掉、铲除那些威胁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邪恶势力。同时,加强同各方面的协调联系,开辟案源,扩大线索。一是为确保反贪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掌握经济领域犯罪的新动向,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双方人员可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经济犯罪的发案、受案和立案情况。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侦查监督工作关口前移,实行随案跟踪监督,必要时还可配合公关机关一起调查取证,正确的引导侦查取证,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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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的案件快捕快诉,顺利进入诉讼程序,这对于反贪案源的扩大无疑是一种帮助。二是建议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所有立案情况检察机关有知情权,可通过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从网上查阅、调取卷宗等有效的手段掌握其受案和立案情况,增强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透明度,这样有利于检察机关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

(二)建立反贪侦查一体化机制,增强反贪侦查的整体效能。为适应新形势下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我们应对反贪侦查工作机制进行改革,依托中国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加强反贪侦查一体化建设,强化对反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形成纵向指挥能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侦查运行机制。上级检察院统一管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等侦查信息,统一组织查办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统一调度辖区内的侦查人员和侦查装备,统一组织侦查协作。

(三)加强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提高反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一是添置先进、实用的侦查技术装备。日前有很多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建立了具有监控功能的讯(询)问室、律师和基他辩护人接待室等,不仅大大提高了反贪贿赂部门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同时强化了办案中的安全防范手段,有效地提高了取证质量和办案效率。二是引进新的侦查手段和方法。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相比,反贪侦查部门现有的侦查手段相对比较单一和原始。笔者认为:反贪侦查部门可以适当引进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些侦查手段和方法,比如说跟踪、监听、监视方法,以此来拓宽反贪侦查部门的侦查手段和思路。

(四)加大反贪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人员自身素质。一是要有针对性的、有目的的培训干警的现代办案技能,从而能够从宏观和微观上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态。二是不断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理疑难案件的水平和综合素质。三是改革现有的奖罚机制,提高反贪干警的反贪办案的热情。四是加强侦查队伍职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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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自身拒腐防变能力。

作者单位: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反贪污贿赂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在反腐败大格局中担负重要的职能作用。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为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为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同时遇到不少带有普遍性的困难和问题,这就影响了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制约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为此,笔者针对当前基层反贪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查找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试探性地提出解决对策。

一、存在问题

近年来基层反贪工作措施不断更新,力度也不断加大,查处大案的比例、办案的数量和质量、有罪判决率等也呈上升趋势,但执法办案中仍然遇到了如下“两大两低”的困难和问题:

1、办案阻力增大。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大案中的嫌疑人不同于一般的公民犯罪,他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还手中握有重权,本身就有复杂的关系网,往往是案件一办理,关系找上门,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解脱,罕见哪个案件没有人说情的;办案人员也不能大胆办案,放不开手脚,担心得罪人受到报复等等。这些因素给办案造成了重重阻力,大大影响了反贪工作力度。

2、调查取证难度加大。当前贪污贿赂犯罪较之于过去,手段更趋隐蔽、更为“合法化”,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更强,调查取证、指证犯罪的要求和成本更高。特别是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一对一”的格局难于打破,佐证获取艰难,行贿方的口供更难突破,有时受贿方已经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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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讳,而行贿方仍拒不交代,还有的嫌疑人传唤前已受“高人”指点,抱着“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顽抗、侥幸心理来对付审讯。

3、案源缺乏且案件情报信息利用率低。通过对近年的举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举报贪污贿赂犯罪处于不均衡状态,忽高忽低很不稳定,上升趋势慢;举报线索中质量较高、初查后能够立案的较少,而表面化、感情化、抓不住事、道听途说、举报失实的居多。“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案件线索成了制约办案的“瓶颈”问题。查办案件是情报信息和经验知识的综合运用,但目前反贪工作中经验积累运用较全面,而情报信息的综合利用程度较低,主要表现在案件情报信息的积累不够全面、系统,管理比较分散,分析运用不够深入、透彻,办案时难于做到“耳聪目明”。

4、反贪工作机制滞后,专业化、现代化进度低。反贪侦查工作机制落后于实际工作要求,统分结合协作不力,案件质量缺乏保障,人员配置不够合理,创新能力和工作潜能发挥不充分,达不到专业化、现代化的要求;能够适应反贪侦查工作的人员短缺,素质参差不齐;经费严重缺乏,车辆、办案设备数量少而且陈旧,跟不上时代要求,这也是影响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深入开展的一大难题。

二、解决对策

针对基层反贪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要寻求从机制上加以解决的办法和途径,才能进一步提升反贪工作水平,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因此,要重点从“三个机制”方面解决问题:

1、改进反贪工作指挥协调机制。要建立“两纵两横”的基层反贪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即实行党委和上级院的两条纵向领导、实现院内各职能科室与社会有关部门的两条横向协作。反贪工作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情,也是党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党的领导、上级院的领导、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反贪工作成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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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根本,只有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院的领导,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才能有效抵御各种干扰阻力,才能获取最大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才能从机制上促进反贪工作的专业化、现代化建设。

2、建立高效的反贪协作机制。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建立大侦查机制是最有力、最高效的方法。就是以反贪部门为主体,侦监、公诉、法警、技术、监所、政工、纪检、办公室等部门密切配合,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概括起来说就是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形成“三个一体化”:即反贪、侦监、公诉部门侦捕诉联动“控方一体化”;反贪、法警、技术、监所部门密切配合“协作一体化”;反贪、政工、纪检、办公室“保障监督一体化”,强化了职能联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3、实行反贪案件情报线索的信息化机制。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案件情报线索的获取、管理与筛选利用是一个重要的“瓶颈”问题,只有实行反贪案件情报线索的信息化,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个“瓶颈”问题,才能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做到“耳聪目明”。反贪案件情报线索的信息化机制应主要包含三个内容:案件情报线索的获取途径、案件情报线索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案件情报线索的评估与利用。在案件情报线索的获取途径上,要依靠群众举报,更要靠主动摸查,还要加强与纪检、审计等部门的联系,也要学习公安机关培养“线人”、“耳目”的有效做法;在案件情报线索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上,要最大程度地占有案件的信息量,形成便于管理、便于检索的信息库,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管理;在案件情报线索的评估与利用上,要能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必要时使积累的线索形成锁链,进一步加强初查,深挖案中案、窝串案,提高成案率,从而加大反贪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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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反贪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为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为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同时也遇到了不少带有普遍性的困难和问题,影响了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制约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此,笔者针对当前新形势下反贪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查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试探性地提出解决对策。

一、当前反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反贪办案阻力增大。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大案中的嫌疑人不同于一般的公民犯罪,他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还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其关系网织的密,保护层结的厚。往往是案件还没办理,关系就找上门,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给办案造成了重重阻力,严重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大大影响了反贪工作力度。二是少数地方出现了行政领导动用行政手段干预反贪侦查工作的现象,主要原因除了少数部门内部存在着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驱使,导致有的领导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之外,有的是涉及到私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怕牵一发而触动全身;有的是从政绩方面考虑,以保护干部积极性和稳定干部队伍的名义想方设法阻止反贪机关的侦查。

(二)办案调查取证难度加大。由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技通信、交通日益发达,有不少的贪污贿赂犯罪已从传统型、原始型转化为智能型犯罪,手段更趋隐蔽、更为“合法化”,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更强,调查取证、指证犯罪的要求和成本更高。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熟悉财会,他们做假账、坏账、死账使侦察部门无懈可击;相关人员拒不作证,账目不清、销售额、经营额及非法获利数额难以查清;有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和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交织在一起,这种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立案标准上难以掌握等等,致使侦查部门获取证据困难、查处难度大。特别是一些时间、空间跨度大的案件,侦查人员侦查起来更是艰难。

(三)案件情报信息利用率低。通过对近年的举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很高,但举报线索数量少而且质量较差、初查后能够立案的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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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而表面化、感情化、抓不住事实、道听途说、举报失实的居多。而查办案件是情报信息和经验知识的综合运用,而案件情报信息的积累不够全面、系统,管理比较分散,分析运用不够深入、透彻,致使情报信息的综合利用程度较低,成了制约办案的“瓶颈”问题,反贪干警在办案时难于做到“耳聪目明”,变成了“难为无米之炊的巧妇”。

(四)查案缺乏整体支持、配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离不开其它部门的支持、配合,但目前我们的面临的现状是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缺乏法律和制度上的设置,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只能依靠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并由其它部门出于觉悟,才能确保办案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样的配合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在办案中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干扰多、阻力大,基层院自身很难冲破这种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快速侦破。

(五)反贪工作机制滞后,专业化、现代化进度低。我们现行的反贪侦查工作机制基本上还是采用“领导研究-制定侦查计划-分配任务-检察干警侦查”的机制,已大大落后于实际工作要求。干警在办案时都是被动的,该查什么、怎么查由领导研究、安排好了。这种统分结合协作不力,案件质量缺乏保障,人员配置不够合理,创新能力和工作潜能发挥不充分,达不到专业化、现代化的要求。此外,能够适应反贪侦查工作的人员短缺,素质参差不齐;经费严重缺乏,车辆、办案设备数量少而且陈旧,跟不上时代要求等等,是影响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深入开展的一大难题。

二、解决当前反贪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思考

针对反贪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要寻求从机制上加以解决的办法和途径,才能进一步提升反贪工作水平,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因此,笔者分析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问题:

(一)改进反贪工作指挥协调机制。要建立“两纵两横”的基层反贪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即实行党委和上级院的两条纵向领导、实现院内各职能科室与社会有关部门的两条横向协作。反贪工作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情,也是党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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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党的领导、上级院的领导、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反贪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只有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院的领导,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才能有效抵御各种干扰阻力,才能获取最大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才能从机制上促进反贪工作的专业化、现代化建设。

(二)建立高效的反贪协作机制。针对反贪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就是要以反贪部门为主体,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快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步伐,充分发挥侦监、公诉、法警、技术、监所、政工、纪检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目前,侦查一体化工作已经具备一定基础,上级院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与公安、银行、电信等部门建立了户籍查询、上网追逃、账户查询和电信查询等协作机制。但工作主要集中在协查上,案件线索管理和大要案的统一指挥等侦查一体化的核心内容,则涉及少、力度不够,侦查一体化机制在整合侦查资源、排除办案干扰阻力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检察机关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大格局。

(三)建立案件情报线索信息化机制。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案件情报线索的获取、管理与筛选利用是一个重要的“瓶颈”问题,只有实行反贪案件情报线索的信息化,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个“瓶颈”问题,才能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做到“耳聪目明”。反贪案件情报线索的信息化机制应主要包含三个内容:案件情报线索的获取途径、案件情报线索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案件情报线索的评估与利用。在案件情报线索的获取途径上,要依靠群众举报,更要靠主动摸查,还要加强与纪检、审计等部门的联系,也要学习公安机关培养“线人”、“耳目”的有效做法;在案件情报线索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上,要最大程度地占有案件的信息量,形成便于管理、便于检索的信息库,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管理;在案件情报线索的评估与利用上,要能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进一步加强初查,深挖案中案、窝串案,提高成案率,从而加大反贪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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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强反贪查案工作技术含量。随着反贪查案模式的转换,针对职务犯罪主体层次高、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我们必须要利用新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收集、固定各种证据,充分发挥科技技术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技投入,逐步配置和升级办案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器材,运用计算机网络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档案资料、案件线索、办案动态、重大项目追踪等信息进行管理和应用,从而提高侦查部门联动、协作和快速反应能力,以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五)加快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立法关于侦查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定,还相当不完备,甚至存有严重的空缺。例如关于收集各种证据的程序规定,也是不完整的。当前特别关于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的强制与保护制度等,几乎是空白。另外,还要制定系统的规范秘密侦查的法律、法规。秘密侦查是随着犯罪的智能化、隐秘化和组织化而出现的,是指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的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秘密监听是侦控高智能、高隐秘性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必要手段,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均未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同时还能比较有效的防止给最终被证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避免给其本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秘密监听的适用将导致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侵犯和限制,因此亟需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秘密侦查的方式、条件、审批机关、适用程序、违法责任等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

(六)建立一支专家型的科技侦查队伍。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的情况下,要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努力提升反贪侦查队伍的综合素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时,只有经过长期的系统学习,甚至专业训练的人员才能掌握,如建筑、金融、财务、证券、外汇、计算机甚至测谎仪等高级技术装备的操作知识和技能。这就要求我们应大力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有关建筑、金融、财务、证券、外汇、计算机甚至心理学和语言学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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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培训,全面提高侦查队伍的法律水平、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等现代科技装备的实际操作能力,并可适当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为侦查模式的转换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加强对律师违规或犯罪行为的打击。关于某些律师因为见利忘义导致的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和引诱作伪证等问题,我们可以从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律师素质、办案中密切关注律师和案件当事人动态、事后从严督促查处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违法犯罪等环节入手,把人为影响反贪办案的机率降到最低,处理或打击一些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违规或犯罪的律师,净化律师队伍。

(八)加强对侦查谋略的运用。我们要摒弃过去“相对秘密和半公开透明”反贪办案模式,在代理律师的参与和督促下,把反贪案件侦查转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和透明”,每个办案环节都以程序合法为第一条件,严格依法办案,使其经得起律师的推敲和时间的检验。同时增加侦查办案的艺术性,运用谋略和智慧来开展反贪工作,和犯罪嫌疑人比智力,拼头脑,在侦查方案的制定和讯问方法使用上,摸清被查对象性格心理特征,有的放矢、把快速出击和巧妙迂回等策略交叉使用,让犯罪分子心服口服的认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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