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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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6]104号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6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的

通知

(巴政办发〔2016〕10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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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方案》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广覆盖、 保基本、 多层次、 可持续的原则; ( 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 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 坚持市级统筹、 分账核算、 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 居民, 包括农村牧区居民、 城镇非从业居民、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 学龄前儿童、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取得巴彦淖尔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 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地财政应比照本地参保人员给 2 / 5

予补助。 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 可通过办理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

参保。 在户籍地除医疗保险待遇外还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须在户 籍地参保。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 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其下辖嘎查村委会、 居民委员会、 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劳动保障站( 所)、苏木乡 镇定点卫生院、 嘎查村卫生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 居民参保登记、 信息录入、 待遇核发、 业务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 卫计委、 食品药品监管、 民政、 扶贫办、 地税、 教育、 公安、 残联、 审计、 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 实现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 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级财政按照工作实际需求, 安排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项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照参保人数每人每年 1.5 元或每年不低于 15 万元的标准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 1月 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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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工作日 内将个人缴费部分上划到市财政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各旗县财

政补助资金于当年 4 月 15 日之前一次性缴入市财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地税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具体征缴办法由地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下辖嘎查村委会、 居民委员 会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 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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