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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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有关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项目建设产生的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党办发〔2010〕19号)精神,特制定《新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1 / 4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年9月26日

附件:

新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重点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确保自治区重点项目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涉及以下领域或情形的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易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点领域建设项目:

1、交通运输:铁路专用线、地方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口岸公路、通乡农村公路、城市快速路、长途客运站;

2、工业: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原料、水泥等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环境设施: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

4、能源:中心城区50万伏变电站、郊区22万伏及以上电力架空线路等大型电力设施、天然气主干管网(新疆境内)、储油储气罐等其他能源储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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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5、社会事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戒毒中心、殡葬火化设施;

(二)涉及土地与房屋征收拆迁的建设项目;

(三)在居民密集区建设且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具有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在项目规划、环评公示阶段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且尚未化解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由项目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编制,单独成章。对于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也可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第四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自治区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由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评估主体对项目单位所做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在组织项目前期工作时,委托并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的委托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3 / 4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中“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

评估主体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通过政府会议纪要或委托函的形式指定,负责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中“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评估主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一)合法性。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合理性。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过多不便。拟采取的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是否适当有效,是否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利益。

(三)可行性。项目实施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方案是否考虑群众接受程度、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起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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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4x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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