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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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政发〔2011〕73号)和《**市民政局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市民发〔2012〕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指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参加的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培训,通过教育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以中、高级职业技能和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辅。重点培养就业市场急需或紧缺的技能人才,鼓励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第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由民政局牵头负责,教体局、财政局、人社局、农牧局、人武部等部门参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本县接收的退役时间不超过一年,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士官。已取得大专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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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不动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民政局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免费短期技能培训。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分为短期培训、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6个月以下为短期培训,中职、中专学校两年学历教育为中期培训,高职、高等学校三年以上学历教育为长期培训。

(一)退役士兵参加短期培训,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学校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发给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1—2年。通过正式录取,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退役士兵报名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纳入全省高考统招体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加分投档录取。

第四章 实施机构

第七条 由民政局牵头,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局及人武部共同参与,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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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经费预算、培训计划、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承训学校做好计划制定、招生录取、教学管理、考试发证及就业推荐等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技能鉴定并指导所属培训机构做好计划制定、组织报名、开展培训、结业考试及就业推荐等工作,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有创业愿望的学员,也可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所属承训机构做好计划制定、组织报名、资料编写,开展培训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督,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人武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与思想教育,协调承训学校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招生办法

第九条 每年1月底前,由培训机构将当年招生简章(包括学校简介、学制专业设置、收费标准、报名要求、助学办公、推荐就业方向等)发民政局,民政局通过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络予以公布。

第十条 退役士兵凭有关证件至迟3月底前向民政部门申请报名,填写《**县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第十一条 中短期培训,由培训机构会同民政局组织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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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的《入学通知书》交由民政局发给培训人员。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与民政局鉴定《**县退役士兵自愿参加教育培训协议书》,凭《**县退役士兵自愿参加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县退役士兵自愿参加教育培训协议书》、《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机构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参加中长期培训的退役士兵档案由民政局移交培训机构(短期培训的不移交档案)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到中专、高职、高等学校培训的,由学校负责到教育部门办理士兵验证入学、备案手续;参加中职学校或其他机构培训的,由学校负责到人社部门办理退役士兵学籍登记手续;入学注册手续由培训机构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自招生信息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向民政局提交申请表,民政局进行资格审查后与招生学校衔接。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与全市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同步进行。申请参加短期教育培训的,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承训学校根据退役士兵报名的人数,适时开班。中等职业教育按招生规定由承训学校与招生主管部门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七条 承训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将汇总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报民政局。

第六章 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承训学校要加强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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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混合编班,与其他学员同学习、同实训、同生活。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教育处理。

第十九条 承训学校要在现有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推选退役士兵优秀学员参与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作用。

第二十条 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教育培训结束后并入到退役士兵的个人档案之中。

第二十一条 承训学校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及时掌握外地大中型企业和当地企业用工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

第七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承训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定期召开招聘会,与各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校企合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教育和人社部门应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配合教育和人社部门,通过大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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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对自主创业和推荐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批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6〕79号)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经费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实践操作材料费、技能鉴定费等培训费用由省上配套50%,剩余部分50%纳入县财政预算,列退役士兵安置科目。

(二)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原则上按两年补助,其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实践操作材料费、技能鉴定费等培训费用由省财政配套50%,剩余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

(三)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参照中等职业教育的期限和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每年的培训人数,足额列支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实践操作材料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二十七条 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不得从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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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县财政局安排教育培训资金。教育培训资金采取如下方式拨付:

(一)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实践操作材料费、技能鉴定费等技能培训资金由承训学校申报,民政局审核后,由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拨付承训学校。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的采取分段拨付方式,在申报核定金额后,每年9月份拨付60%,年底再根据全年实训人数、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情况拨付余款。短期培训费开班后拨付1/3,培训结业考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拨余额。

(二)生活补助费由民政局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参训时间一次性拨付承训学校发放。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民政局、财政局应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九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承训学校检查制度。

(一)将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承训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须达90%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结)业证书“双证”率达90%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后的就业(含自主创业)率达90%以上。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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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要求的承训学校,在拨付教育培训经费余额中作相应扣除。 (二)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勤奋努力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参加中职教育的退役士兵在入学时垫付本学年10%的学杂费,待其完成学业后,承训学校予以返还,严重违纪并被勒令退学的不予返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教体局、农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武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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