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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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湖 北 省 建 设 二○○七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三、合同工期 (1)

四、工程质量 (1)

五、合同价款 (2)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2)

七、发包人承诺 (2)

八、承包人承诺 (2)

九、合同生效 (2)

十、合同备案 (2)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3)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5)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5)

4 通讯联络 (6)

5 工程分包 (6)

6 现场考察 (7)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 (7)

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7)

9 安全事故处理 (8)

10 知识产权 (8)

11 联合体的责任 (8)

12 保障 (9)

13 财产 (9)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9)

15 承包人 (10)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12)

17 发包人代表 (12)

18 监理工程师 (13)

19 造价工程师 (14)

20 承包人代表 (14)

21 分包人和另行分包 (15)

22 承包人雇员 (15)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16)

24 发包人风险 (18)

25 承包人风险 (18)

26 不可抗力 (18)

27 保险 (19)

四、工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0)

29 开工 (21)

30 暂停施工和复工 (21)

31 工期延误 (22)

32 加快进度 (23)

33 竣工日期 (24)

34 误期赔偿 (24)

五、质量与安全

35 质量的管理 (24)

36 质量目标 (24)

37 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保护 (25)

38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25)

39 放线 (26)

40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27)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

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

43 材料设备的检验 (29)

44 检查和返工 (30)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0)

46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31)

47 工程试车 (31)

48 竣工资料 (32)

49 竣工验收 (32)

50 质量保修 (33)

六、造价

51 工程计量和计价 (33)

52 预留金 (34)

53 零星工作项目费 (34)

54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35)

55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35)

56 工程变更 (36)

57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37)

58 工程价款支付 (38)

59 索赔 (40)

60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41)

61 质量保证 (42)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62 合同争议 (43)

63 合同解除 (45)

64 合同解除的支付 (46)

65 合同终止 (47)

八、其他

66 税费 (47)

67 保密要求 (47)

68 廉政建设 (48)

69 合同份数 (48)

70 补充条款 (48)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 定义 (49)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49)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9)

4 通讯联络 (49)

14 发包人 (50)

15 承包人 (50)

17 发包人代表 (51)

18 监理工程师 (51)

19 造价工程师 (51)

20 承包人代表 (52)

21 分包人 (52)

23 工程担保 (52)

26 不可抗力 (52)

27 保险 (52)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53)

36 质量目标 (53)

38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53)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53)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

47 工程试车 (53)

49 竣工验收 (53)

51 工程计量和计价 (54)

54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4)

55 合同价款与调整 (55)

58 工程价款支付 (55)

60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56)

61 质量保证 (56)

62 合同争议 (57)

67 保密要求 (57)

69 合同份数 (57)

70 补充条款 (58)

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59)

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61)

附件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62)

附件四履约银行保函 (64)

附件五支付银行保函 (65)

附件六预付款银行保函 (66)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大写):元;

(小写):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元;

(小写):元。

其它约定: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2.1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生效。

十、合同备案

本合同生效后必须送备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所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2.1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书面协议。协议书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共同构成合同文本内容。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而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依法适用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安全和质量的技术要求。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且具有分包本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若发包人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履行监理责任的工程师。

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 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负责合同造价的计量、工程价款的审核和确认等工作。若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具有造价资格并履行造价管理责任的工程师。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本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本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本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7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8 工程价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1.29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0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1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3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

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5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工程改变的指令。

1.36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本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本合同第62条的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省内有的,约定适用的省内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因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和制订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

4 通讯联络

4.1 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4.2 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公证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 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的批准

工程分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工程分包,承包人的工程分包应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本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5.2 承建资质

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5.1条约定将该专

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5.3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6 现场考察

6.1 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2 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件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的工程地质情况(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除外)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的义务;

(2)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

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地下障碍物处臵

本合同签订前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

款中考虑。

本合同没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臵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臵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 安全事故处理

9.1 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安全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知识产权

10.1 工业产权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发包人承担。

10.2 著作权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著作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本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体的责任

11.1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 联合体文件签署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 保障

12.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方应积极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受保障方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的违约以及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2.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保障

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不负担因发包人的违约以及与发包人相关的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 财产

13.1 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

用于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本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本工程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本工程以及临时工程,发包人已兑价的,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本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臵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14.1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的有关资料;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承包人参加图纸会审;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3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5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 承包人

15.1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

(2)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费用除外;

(6)本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3 承包人工程资料的提交与签证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发包人授予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履行合同约定职责的权力,提交工程资料给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并要求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对相关资料签证。

15.4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本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说明,并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5 对承包人使用设计图纸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6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7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发包人的雇员、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由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构成工程变更,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合同价款。

15.8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16.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具有监理和造价责任的工程师等。

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现场管理人员,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得到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

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

18.2 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供工作所需的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3 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4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5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18.6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含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尽义务或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 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授予造价工程师的职权范围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

19.2 造价工程师职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的计量和计价、工程价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审核、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9.3 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审核、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4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5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人应依据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2 承包人代表职权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

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的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和另行发包

21.1 分包人工作

分包人是指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1)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包人依法确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承包人选定的提供本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21.2 发包人对分包人的接受

发包人不能指定分包人,但发包人有权拒绝其有理由反对的分包人。

21.3 另行发包

另行发包是指发包人依法对整体工程中部分特殊工程或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服务进行发包。

21.4 承包人对另行发包的接受

另行发包是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承发包行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接受另行发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另行发包工程的实施应积极配合。

22 承包人雇员

22.1 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可聘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主要施工人员,也可以聘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聘用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雇员和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管理的全部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4j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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