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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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

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房改委[2002]01号

市各房改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根据《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黄政发[2000]40号),研究制定了《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根据《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黄政[2000] 40号,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 由单位向符 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册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

(一)2000年12月2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

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建设的住房,下同)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力口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建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如新职工已分配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则视同“未达标老职工”。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离、退休职工, 户口转外地的,原则上可参加原工作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若因子女顶职户口转农村的,住房货币分配、由单位决定。

第五条 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的单位或房管部门提供的非市场租金或非成本租金公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本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六)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以其亲属名义分得的公有住房或集资房;

(七)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六条 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个人金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或成本租金承租的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七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

(一)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转给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亲属购买的住房)达两套以上的,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只有一套住房,转给其亲属租住的,核定为职工已租住的公有住房;转给其亲属租住的,核定为职工已租住的公有住房;转给在企业工作的亲属购买的,是否核定为职工已分配的公有住房, 由单位视具体情况决定。

(三)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方案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所发的补贴相抵,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四)职工及其配偶居住部队住房按租住公房处理。 (五)离异夫妻的住房,离异前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离异前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住房权属情况和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六)职工参与直系亲属购房计算了购房人口的,视同职工参加了房改购房。但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市房改部门批准,在退出人口并按规定补足购房款的情况下,核定职工未购买公房,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第八条住房面积的核定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 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职工承租的住房, 如同栋房屋已有他人购买的,按他人已购相同户型的建筑面积计算; 同栋房屋无人购买的, 以房地产管理部门评估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新职工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住房补贴:

月住房补贴:月基本工资X 18%÷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X未达标面积。

第十条老职工职务晋升后,计发年限满25年的不另计发住房补贴;如计发年限未满25年的,其住房补贴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无房老职工职务晋升后, 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月基本工资计算;

(二)未达标老职工(含已分配住房的新职工)职务晋升后,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基本工资和未达标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新职级月基本工资X18%÷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x(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房面积) (三)原已达标老职工职务晋升后,如形成新的未达标职工,应从职务晋升的当月起计发按月补贴,计算公式同上款;如住房面积超过新职级标准,则不予补贴。

第十—条 离退休职工只计发其工作年限内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不超过25年。

2001年1月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予补贴,2001年1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视同离退休职工处理。

第十二条 部队干部转业地方后,如以低职级安排工作的,按原部队职级对应的地方行政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凡工龄在25年以上的(含25年)住房刊、贴面积标准按85平方米核定。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行政编制人廷不得套用职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职务、职称、以劳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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