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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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细则

一通三防 2009-11-14 16:54:31 阅读5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作者:匿名网友 安全要闻来源:www.mkaq.org 点击数:676 更新时间:2009-7-6 目录

总则……………………………………………………1 第一章 矿井通风……………………………………1 第一节 井下通风………………………………1 第二节 通风系统………………………………2 第三节 通风设施………………………………5 第四节 通风机…………………………………10 第五节 风量计算………………………………11 第二章 局部通风……………………………………19 第三章 瓦斯管理与检查……………………………22 第一节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22 第二节 瓦斯检查………………………………23 第三节 局部瓦斯管理…………………………26 第四节 采煤机、掘进机附近瓦斯管理………28 第五节 尾巷瓦斯管理…………………………29 第六节 综放工作面瓦斯管理…………………30 第四章 巷道贯通与瓦斯管理………………………31 第一节 通风机停电检修

与矿井排放瓦斯………………………31 第二节 局部排放瓦斯…………………………32 第三节 井下巷道贯通…………………………33 第五章 矿井瓦斯抽放………………………………35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41 第二节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的掘进与回采…………………………42 第七章 煤尘…………………………………………44 第一节 一般规定………………………………44 第二节 矿井防尘系统…………………………45 第三节 采煤工作面防尘………………………46 第四节 运输防尘………………………………47 第五节 煤尘爆炸性鉴定

及隔爆设施……………………………48 第八章 防灭火………………………………………49 第一节 井下自然发火的预防…………………49

第二节 井下灭火………………………………51 第三节 火区管理………………………………52 第四节 火区启封………………………………52 第九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53 第一节 爆炸材料的储存………………………53 第二节 爆炸材料的管理………………………54 第三节 井下放炮………………………………55 第十章 安全监测……………………………………59 第一节 一般规定………………………………59 第二节 装备设备标准…………………………59 第三节 监测装置的使用、维修

及技术资料………………………………62 第四节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63 第五节 装置的报废………………………………63 附录一:小煤窑通风瓦斯管理制度……………………64 附录二:“一通三防”隐患事故处罚规定………………65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搞好我集团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是根据1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和(原)煤矿部《并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等,结合我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本《细则》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不符这处,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2条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新调入通风部门员工,都必须学习本《细则》,经上级考试合格后,方可指挥生产和进行工作。 第3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严格监察,并行使监督权。

第4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集团公司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开办的小煤窑。 第5条 本《细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第一章 矿井通风 第一节 井下空气

第6条 井下空气的取样化验工作,半年进行一次。取样工作由各矿通风区进行。取样应在矿井总回风、各翼或水平回风及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内同时进行。气体的化验分析工作由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负责。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规程》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7条 各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三天要进行一次全面风量测定,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次测定结果都要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按时填写通风日报和月报,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通风月报在次月7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同一矿井中同一主扇负担的范围必须同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多台主扇负担的同一矿井应尽量在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

第8条 至少每十五天进行一次采、掘、开工作面的风速、温度测定和局扇的风量测定。

第9条 每月要全面检查、测定一次漏风情况,通风区、队应根据测定结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风,不断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第10条 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上下山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瓦斯尾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火药库,主要煤仓等。

第11条 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包括尾巷)的测风地点应选择在能准确测定通过工作面的有效风量处。掘进工作面应在局扇入风前和分区回风入采区回风前分别测定进回风风量。

第12条 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测风站,并要有鲜明的标志,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少于4m,前后10m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

第13条 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数值,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要经常检查核定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4条 各矿通风区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风速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风表校正在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进行。瓦斯检定器由通风区专人发放、检修。区领导或通风技术人员每月抽查一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10﹪,每季全面检查一次。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每年必须对全局检查校正一次,对合格的发给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提出维修和报废意见。严禁井下使用不合格瓦检仪。 第二节 通风系统

第15条 各矿通风区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年、月度通风计划。所有生产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针对矿井中影响通风系统的问题,提出改善技术措施。通风阻力测定资料要矿井延深变化情况及时增补。

每年的生产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制定通风计划,一月内报局。年计划通风能力要大于生产能力,否则必须以风定产。

第16条 高瓦斯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除采区顺槽掘进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分区通风)。

采区、顺槽掘进开口,可以串联通风,但必须在掘到安全煤柱线或回采面停采线时开掘第一个横贯,进行风桥施工,只有在风桥施工完毕,形成分区通风后,方准继续掘进。

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准备时揭露的构造,需要打绕巷时,也必须在开采前完成,不得在回采期间串联通风穿巷。

对于其它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的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的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超过100米),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特殊情况下,如回采面在开采中遇无碳柱、断层、冲刷等,确需新穿巷道时,可以串联通风,但只能串联一次,并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所有串联通风,均必须制定措施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7条 突出矿井串联通风除执行高瓦斯矿井的有关规定外,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

工程师批准。

第18条 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串联通风,超过一次时,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9条 井下所有回采巷道和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角联通风系统。进风巷道应尽量避免角联通风系统,如确难避免,要求角联巷道的风速必须大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保证通风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每三天测定一次风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并根据主扇区工况调节、季节性气压影响和采掘面衔接造成的风量变化,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第20条 高突矿井(指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所有采区必须配置专用回风巷,双翼采区应布置两条回风巷,回风巷的位置分翼布置,严禁将一条巷道分为两段分作进回风巷使用,采区与采区之间严禁联通。

第21条 回采工作面不允许采用两进一回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

第22条 回采面尾巷与回风巷间横贯的间距应为80m左右,采长超过180m的工作面,横贯间距以50—60m为宜。

第23条 整修巷道,特别是整修上一个回采面进风巷,要有正规的系统,并保持风流稳定,设专人检查瓦斯。不论采取全风压通风或局扇供风,整修空巷风量均不得少于150㎡/min,风速不得低于0。5m/s。严禁一条巷道两头安局扇对整。

第24条 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改变矿井主通风系统或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区以下通风系统调改时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

第25条 井下下所有涉及生产的调改风工程都必须由通风区下改调改风通知单。根据调改范围,通知单分别送矿调度室、井口调度站和通风区调度站等有关单位。通知单必须在调改风前2—4个小班下达。各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调改风工程。

第26条 每个矿井都要在采掘平面图上绘制通风系统图。开开掘几个煤层的矿井,必须备有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半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报省煤炭厅(局)、每季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和救护队扣一份。报省煤炭厅(局)的通风系统图由集团公司通风处收集统一报送。 各矿通风区还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并绘制牌板悬挂。

第27条 回采面投产前,必须进行“一通三防”专项验收。通风、抽放、监测系统必须完备,通风人员配备符合规定,风量达到计划指标,由矿通风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28条 简化通风系统。不得安装不必要的风门,除采掘工作面分区通风所必须有的风门外,一个采区内,采区进回巷间的风门最多不超过一组,其余横贯必须永久封闭。行人行车风门必须全部实现联锁。 第29条 高突出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在同一分区通风系统中,严禁多处(二处及以上)同时使用串联通风。

第30条 井下所有全风压通风的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老塘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第31条 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在24h内采取增风量或其它有效措施。

第32条 15#煤层综放面采长以150—180m为宜,五矿综放面的采长要控制到100-120m。 第33条 架线电机车巷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架线电机车巷不得进行串联通风,架线电机车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运行,且巷道风速不得低于1m/s。

2、 与架线电机车巷连接的采区准备巷,只有在采区准备巷形成分区通风后,架线方可延伸。 3、 架线终端,距分区通风的进风口大于200m。

4、 架线电机车巷道,回电轨道与不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设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

第二绝缘点设在干燥处的不回电轨道上,两绝缘的距离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绝缘点必须定期(时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检查维护,保证绝缘可靠。

5、 与架线电机车巷道相连接的采区上下山及其它巷道中的钢丝绳或其它导体不得与绝缘区段内的轨道相接触,严禁直接从回电的轨道上跨越和从不回电的轨道上穿过两处绝缘点。

6、 架线电机车巷道不得与直接联通已采区的巷道(含已封闭)相连接,与线电机车巷平行的回风巷,在采区上下山开采结束后,瓦斯涌出不稳定期间,或采区上下山受下部煤层采动影响期间,均应构成正规的通风系统,不得改变用途,防止瓦斯向电车巷泄出。 第三节 通风设施

挡风墙、风门、风桥、调节门、风筒等设施的设置、规格质量和管理制度执行以下规定: 第34条 挡风墙

挡风墙是隔断风流严禁行人的通风设施,可分永久挡风墙和临时挡风墙两种。 (一)永久挡风墙

1、永久挡风墙主要用于主要主进回风道、主要进回风道、上下山正付巷和顺槽正付巷之间的隔离和已采区及火区的封闭等。 2、规格质量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的不同而确定,要求顶部厚度为1.5-2.5m。井筒和巷道高度超过3m的地点为2.5m;阶段平巷、上下山和已采区闭墙为2m;采区顺槽为1.5m。

(2)挡风墙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岩石上(15#煤上层巷挡风墙砌在实体煤上,下同),有伪顶或粘矸时,要挑顶或起底。煤巷挡风墙两邦见实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30×30㎝,岩巷要见实邦。

(3)挡风墙两面用料石或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砌墙,石墙厚度不小于30㎝,墙中间用黄土层层夯实。 (4)挡风墙内外有积水时,前后墙要有一定的水泥抹面,墙内底部要先用红粘土掺白灰捣实后再填黄土或用混凝土砌筑墙体,并大挡风墙底部设反水池或水管,孔口要封堵严实。 (5)墙面要平整,无裂隙,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 3、管理要求

(1)挡风墙内外5m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2)挡风墙前无瓦斯积存。

(3)挡风墙外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挡风墙前应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5)已采区挡风墙设置距通风巷道不得超过6m,否则补打临时墙或永久墙。 (二)临时挡风墙

1、临时性的改风或封闭盲硐时可以采用临时挡风墙。

2、临时挡风墙的厚度,顶部不小于1m,两面用荒石或井下风化坚硬岩石砌墙,厚度为30㎝,用泥抹面,中间用黄土或煤粉捣实。

3、挡风墙设在顶帮良好处,四周掏槽见硬底硬帮,要与煤岩接实。 4、挡风墙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保持清洁卫生。 5、挡风墙前设栅栏、警标。 6、挡风墙前无瓦斯积聚。

7、因处理事故或临时改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的地点,可用木板临时挡风墙,用鱼鳞式搭接,并用泥抹面。

8、临时挡风墙的使用不超过一个月。 第35条 防火墙规格质量

1、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防火墙所用材料与永久挡风墙相同,其顶部厚度应根据封闭地点及其自然条件而确定,但一般不应小于2.0m;适用于15#煤层中密闭已采面或采空区连通的巷道和封闭火区。 2、防火墙上下要砌在顶底板坚硬的岩石上,其掏槽要求与永久性挡风墙相同。

3、防火墙两面必须用料石砌墙,并用水泥砂浆砌筑勾缝,墙中用黄土层层夯实。

4、防火墙内外有积水时,或有可能有水流经闭墙时,其墙底部必须用混凝土构筑,高度不低于0.8m。前后墙用水泥抹面,并在墙底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防火墙必须预留φ380瓦斯管,以备观测、注浆,调压。防火墙外要预留构筑气室的位置,以备均压。

5、防火墙面和距墙1m范围内的巷帮巷顶必须进行喷浆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8㎝。 第36条 风门

风门是既隔绝风流又能行人或行车的通风设施,用于进回风的联络巷。根据用途不同,风门可分永久性和临时性风门两种。 (一)永久风门

1、风门应在同一地点安装两道,并用连锁装置。主要进回风道之间风门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区域的所有风门,应同时安装反风风门。

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行车或行人时不同时打开。一般情况下人工推车不小于5m,无极绳不小于10m,电机车运输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2、风门垛的规格同永久挡风墙。 3、风门门框应根据运输工具的类型而定。

4、通车风门要能自动开头,通行电车不能自动开关的风门要设专人负责开关。行人风门能自动关闭。专用行人的风门可缩小到0.6×0.8m,也可以在大门上安装上一个小风门。

5、风门门扇要用不少于4㎝厚的木板制成,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借口接法并穿带。如用双层木板,中间要夹坚固防水材料,其总厚度不小于4㎝,门扇与门框接触的位置要保持严密以减少漏风。

6、风门的门轴要采用钢质折页式,门轴用10—15㎜的圆钢,折页的转动部分要与门扇上的门带连成一体。 7、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门框要有3~5°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歪扭。 8、风门底部的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过电缆口应堵严。 9、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10、不使用的风门必须摘下,存放在适当的位置。

11、当风门所处的巷道长度大于15m时,必须留有一定面积的通风窗口。 12、永久风门必须预留过线管。 (二)临时风门

1、风门门垛与临时挡风墙要求相同,其它部分与永久风门相同。

2、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风布帘、苇席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处理积聚瓦斯),如特殊地点需要时应由通风区领导批准,并有专人看管,防止损坏造成风流紊乱。 3、临时风门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三)调节风窗

调节风窗是在风门(闭墙)上部或其它部位设置专用四边形或圆的可调节断面大小的风窗,用以增减巷道风阻调风量的通风设施。其质量标准可根据时间长短,分别与永久风门和临时风门相同。

调节风窗断面的大小应根据配风计划或生产所需要的风量来确定。矿井的一翼或采区要设置永久性风窗时必须设置两道,保证坚固牢靠。 临时调节风窗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地个月。 第37条 风桥 (1)永久风桥

1、永久性风桥设置在主要进、回风巷道交分岔口。 2、风桥质量标准:

(1)风桥上、下巷均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碹。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2)支护或砌碹后,桥面要用黄土夯实。黄土厚度不小于0.6m。充填黄土的厚度,每端都要超出交分岔口4m以上。

(3)风桥上巷的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坡度不小于30度,桥面要成流线型。 (4)风桥两帮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要充填捣实。

(5)风桥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

(6)风桥的上下巷均不得设置风门或调节风窗。

(7)若用上行或平行绕道代替风桥时,上巷底板与下巷底板的距离不得小于3m。特殊情况要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临时风桥

1、临时改风、硐室通风或做工程需要分区通风时可以使用铁质风筒代替风桥。

2、铁质风筒风桥内风速不得超过15m/s,支护铁质风筒要采用不燃性材料,风筒不得承受巷道压力。 第38条 栅栏

1、 设置栅栏的地点包括:瓦斯超限区、无人工作巷道、瓦斯尾巷、放炮贯通的巷道、两巷间横贯超过6m的盲巷等处。

2、 栅栏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巷道的宽度首先打坚固的立柱,支木架巷道不少于两根,其他巷道不少于四根,柱距不超过0.8m。

3、 在立柱上使用宽度不少于4㎝,厚度不少于2㎝的木柱条,木板条横竖间距不超过20㎝,要全巷道断面设置,但可以留有只供通风人员进出的并用铅丝捆绑的小栅栏门。

4、 栅栏上部应挂有白底红字,上写“内有瓦斯禁止入内”或“对方放炮严禁入内”的危险警戒牌板,未经通风区、队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 第39条 通风设施工程验收

1、 挡风墙、防火墙、风门、调节风窗竣工后,由矿通风副总组织有关人员,按质量标准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要返工处理。

2、 充填黄土的风桥、挡风墙和风门垛的验收方法,采用人工用直径2.5m的圆木棍向黄土内扎三个孔,平均孔深不大于10㎝,最深的一个孔不得超过15㎝。

3、 工程验收完毕后,要填写通风工程验收记录卡片,进行统一编号并注明设施的地点、位置、施工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规格质量验收人、验收日期等并妥善保存。

4、 风桥竣工后应由矿通风副总指定有关单位人员负责组织验收,不全质量标准的风桥不准使用。 第四节 通风机

第40条 主要通风机机房内必须安装注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主要通风机由专职司机负责运转,司机至少每半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

第41条 新安装主要通风机投产前,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72h,并进行风机性能测试。

第42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因故停运时,必须在10min内启动备用通风机,否则,要切断其负担区域内的一切电源,并立即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大巷中,风流恢复正常后,按规定排放瓦斯。

启动备用通风机必须汇报矿总调度室,并通知机电、通风调度。

第43条 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要由矿长组织机电、通风等部门,会同矿山救护队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项目包括: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吸风室、反风道、地面闸门和反风门牵引绞车设施、正反风门防冻设施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4条 扇风机房的反风设施和防爆帽的漏风状况,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通风机装置漏风率不得超过5﹪,如不符合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反风间隔时间不超过18个月。 第45条 调整主扇运行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46条 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时间大一周之内,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47条 煤层群联合开采的矿井,其主扇按开采煤层分层(组)负担时,主扇的停运和启动遵偱以下原则:

1、 正常通风时,自下而上顺序停运,自上而下顺序启动。

2、 矿井反风时,自下而上顺序启动,自上而下顺序停运,且应采用矿井联合反风。

3、 利用层间调压解决下部煤层回采面或其它地点的瓦斯时,当负责上部煤层的主扇停运超过10min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严密监视工作地点及相关区域的瓦斯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48条 多台主扇联合运转的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运转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年修定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各主扇的回风系统必须隔绝,且宜采用正反风门隔绝。

2、 其中一台或几台主扇因故停运,备用主扇5min不能投入运行时,必须立即切断停运主扇负担范围的所有的电源。

3、 主扇停运时间超过10min的,其它主扇负担的相关区域必须停电。 4、 有划长时间停运主扇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节 风量计算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0条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矿井瓦斯涌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矿井风量细则,本细则同时规定了风量计算中的风量备用系数和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的主要的统计计算方法。

第49条 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工作地点分别计算与整体计算两种方法进行,但必须采取其中最大值。 第50条 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工作地点分别计算时,采取由里向外计算办法(即按矿井通风系统的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硐室分别进行计算)。矿井需要风量是各工作场所需要风量的总和乘以矿井漏风系数。其计算公式归纳为:]

Q总=(∑Q采+∑Q掘+∑Q硐+∑Q其)×K漏 式中:

Q总――生产矿井需要总风量,m3/min;

∑Q采――采煤工作面和备用采煤工作面需要总风量m3/min; ∑Q掘――掘进开拓工作面、备用掘开工作面需要总风量,m3/min; ∑Q硐――机电硐室、水泵房、火药库等硐室需要总风量,m3/min;

∑Q其――除采掘和硐室以外的其它地点如煤仓、专用巷等形成独立系统的地点需要总风量,m3/min; K漏――矿井漏风系数,一般取1.176;

第51条 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风量,按矿井瓦斯等级分别计算如下:

一、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确定需要风量,当回采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为20°左右时,工作面的风速以1m/s为宜,其计算式为: Q采=336Kh·Kb·Kt

Q采—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K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其系数下表体使用: 采高(m)1.0 1.5 2.0 2.5 3.0 3.5 Kb 0.6 0.8 1.0 1.14 1.22 1.44 Kb--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工作面长度为100m时,取Kb=1.0 工作面长度为150m时,取Kb=1.25 工作面长度为200m时,取Kb=1.4

Kt――采煤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其系数按下表选用, 温度(℃) 15以下 16-17 18-22 23-24 25-26 Kt 0.7 0.8 1.0 1.2 1.4

336――工作面控顶距为4m,采高为2m,风速为1m/s,有效断面系数为0.7时的风量值。 备用工作面所需风速取正常生产工作面所需风量的二分之一。 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根据瓦斯涌出量计算风量,其计算公式为:

Q采=QA+QB=aq采/1﹪·K瓦·K备+b(1-c)q采/3﹪·K瓦·K备 Q采-----采煤工作面所需风量,㎡/min; QA------回风风量,m3/min; QB -----尾巷风量,m3/min;

a------采煤工作面本煤层的瓦斯涌出量占工作面瓦斯总涌出量的百分比,﹪; b------采煤工作面本煤层的瓦斯涌出量占工作面总瓦斯总涌出量的百分比,﹪; c------采煤工作面邻近层瓦斯抽出率,﹪; K瓦――――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 K备――――采煤工作面风量备用系数。

采煤工作面的风量分配按以下原则,回风风量(QA)稀释本煤层的瓦斯涌出量,尾巷风量(QB)稀释经投放后的邻近层瓦斯涌出量。

据我公司的情况,回风风速和工作面风速最大值不得超过4m/s,尾巷风速最大值经过工作面内的不得超过300 m3/min,如包括工作面外部送风,最大风量值也不得超过700 m3/min,因此计算式的前后两项,即回风、尾巷风量分别进行计算。前项计算的结果超过最大风速时,若综采工作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3条的规定,可以按回风瓦斯浓度1.5﹪重新计算,计算值低于最大风速值时取计算值,超过最大风速值时取最大风速值,并以风定产。

计算风排邻近瓦斯所需风量,在300 m3/min以下时用一般尾巷排放瓦斯;在300-500㎡/min时,采用局扇向尾巷送风200 m3/min;在500-700 m3/min时,尾巷必须构成新的通风系统,采用外系统送风400 m3/min。若计算尾巷所需风量超过最大值时,只能取最大值。

回风和尾巷风量计算超过最大值的工作面,应根据实供风量核减工作面原煤生产计划或采取加强抽放措施,降低瓦斯涌出量。

备用工作面的风量根据具体情况配风,一般不低于500m3/min 。 当回采工作面为一进一回系统时, Q采 =QA=(aq采/1%)·K瓦·K备。 三、小煤窑按以上两种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第52条 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按瓦斯涌出量和安装使用的局扇台数进行计算: 一、先按瓦斯涌出量计算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其计算式为: Q掘瓦=143q掘 式中:

Q掘瓦————根据瓦斯涌出量计算的掘进工作面全风压进风量,m3/min q掘————掘进面瓦斯涌出量,m3/min;

143————掘进工作面回风风流瓦斯浓度按0.7%计算所换算的常数。 二、再按安装使用的局扇使用的台数计算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其计算式为: Q掘局=1.43n·Q局额 式中:

Q掘局————根据局扇安装使用的台数计算配风量而确定的局扇安装台数: n—————按瓦斯涌出量计算配风量而确定的局扇安装台数;

Q局额————局扇铭牌的额定风量,m3/min;常用防爆轴流式局额定风量为: 2-4KW的为112m3/min; 5.5-11KW的为225 m3/min; 14-28KW的为390 m3/min; 2×7.52KW的为250 m3/min; 2×15-2×22KW的为500 m3/min; 2×30KW的为600 m3/min;

1.43-全风压供风量保证局扇不循环风的系数。(即局扇吸入风量为全风压供风量的70%) 按局扇安装使用台数计算的掘进工作面风量,应大于或等于按瓦斯涌出量计算的所需风量。 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应以按安装局扇台数计算的风量为准。 备用掘进工作面的所需风量,采用正常生产掘进工作面的等值风量。 第53条 井下硐室按下列原则进行配风:

一、井下火药库不得小于100 m3/min,火药发放地点应保证在60 m3/min以上;

二、井下充电室,必须保证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一般取150 m3/min; 三、机电硐室应根据硐室内不同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但不得少于150 m3/min。 第54条 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整体计算的方法计算时,根据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总=T·A·∑K 式中:

Q总――生产矿井需要总风量,m3/min;

A――矿井平均日产一吨煤的配风量,m3/min/t,低瓦斯矿井取1-1.25;高瓦斯矿井根据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得低于1.5: A=0.0926 q相

0.0926=1/24×60×100/0.75

0.0926为总回风瓦斯浓度按不超0.75%且核算为单位分钟的常数系数; 式中:

q相――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取上年度逐月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的平均值(不计抽放)。 T―――矿井年平均日产量,t/d; T=年度原煤生产计划/年工作天数 ∑K=K产·K瓦·K漏·K备·K基 式中:

K产――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低瓦斯矿井选用;高瓦斯矿井K=1;

K瓦――矿井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选用,低瓦斯矿井 K瓦=1;

K备――备用工作面用风系数; K漏――矿井内部漏风系数; K基――基建工作面漏风系数。

第55条 生产矿井需要风量若采用按整体计算的矿井风量或矿井实际入风量超过计算的矿井风量或矿井实际入风量超过计算的需要风量时,各通风系统、采区、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分配,以分别计算的风量为基础,对各个所需风量的工作面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56条 生产矿井的通风能力要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一、生产矿井日通风能力根据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T=Q/A·∑K 式中:

T——生产矿井的日通风能力,t/d;

Q——生产矿井入风量,多井口入风的矿井,取各入风井风量总和,m3/min; A——平均日产一吨煤的配风量,m3/min/t; ∑K——矿井风量备用系数。

二、生产矿井月、季通风能力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T=Q/A·∑K×实际生产天数

T——生产矿井月、季通风能力,t/月(季); Q、A、∑K符号意义同前式。

三、生产矿井年通风能力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T=Q/A·∑K×350 式中:

T——生产矿井年通风能力,t/y; Q、A、∑K符号意义同前式; 350——年工作日数,按350d计算。

四、正常生产的矿井在作月、季、年度通风计划时,都要计算矿井通风能力。矿井新入风井、回风井投入使用和新主扇投运以及采掘安排发生变化影响矿井风量时,要随时计算矿井通风能力。

五、计算月、季度矿井通风能力时,入风量、漏风系数采用上月月报中的数据。计算年度通风能力时,采用12月份月报上的数据,其他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选取。

第57条 风量备用系数,根据现场实际资料统计计算选取,其统计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K产)

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是指矿井生产由于各种因素引起产量的波动,继而引起矿井瓦斯用处量等因素的变化,而影响供风量的变化,在实际统计中应取: K产=月平均最高日产量/年平均日产量 二、瓦斯不均衡系数(K瓦)

瓦斯不均衡系数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在没有特殊瓦斯涌出现象,矿井开采水平没有变化,产量和生产规模较均衡时)矿井瓦斯涌出量月平均最大值和矿井瓦斯涌出量年平均值之比。 K瓦=矿井瓦斯涌出量月平均最大值/矿井有效风量年平均值 采煤工作面的瓦斯不均衡系数(K瓦)用同样方法计算。 三、漏风系数(K漏)

矿井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其风量允许有一定的漏损,因此要考虑其备用量,按矿井有效风量率的倒数计算。 K漏=矿井总进风量年平均值/矿井有效风量年平均值 四、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K备)

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按实际备用工作面供风量进行统计: K备=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备用有效风量) 五、基建用风系数(K基)

有些矿井在生产期间,有新水平延伸或改扩建工程,或矿井有间断的基建工程,矿井风量计算应该考虑基建用风量。

基建用风系数按实际基建独立用风统计。

K基=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基建有效风量) 新投产矿井无实际统计资料时,∑K的取值范围为: 高突矿井∑K =1.5-2.0 低瓦斯矿井∑K =1.15-1.5

(井型大取大值,井型小取小值。)

第58条 矿井通风、瓦斯抽放几个主要技术指标的计算方法。 一、矿井有效风量率(P)

矿井有效风量率是反映矿井通风系统中通风设施控制风流情况、通风设施漏风量大小的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P=井下各地点有效风量之和/矿井总入风量×100% 井下各地点有效风量选用井下各地点的进风量。 二、矿井总入风量比(G)

矿井总入风量比是反映矿井通风能力大小的指标,比值过高时反映通风机能力充裕,有风量浪费,过低时则满足不了需要,其计算公式 如下:

G=实际总入风量/需要总入风量×100% 该值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1。 三、矿井等积孔(S)

矿井等积孔是用以表示矿井通风难易程度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是: 1、一台主要通风机的矿井,等积孔计算式为: S=1.19×Q/H1/2 式中:

S——矿井等积孔,㎡;

Q——矿井总回风道内的排风量,m3/s; H——扇风机的静压,Pa;

2、多台通风机的矿井,总等积孔计算公式为: S总=1.19×∑Q/(∑QH/∑Q)1/2 式中:

S总——矿井的总等积孔,㎡; ∑Q——各回风井风量的总和,m3/s ∑Q=Q1+Q2+Q2+…+Qn

∑QH——各回风井回风量和对应的通风机负压乘积的总和。 ∑QH=Q1H1+Q2H2+Q3H3+…+QnHn

四、矿井瓦斯抽出率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

矿井瓦斯抽出率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是衡量矿井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效果的主要指标,其计算公式分别是:

V矿井=Q矿抽/(Q矿抽+Q矿风排)×100% V采=Q采/Q抽采×100% 式中:

V矿井、V采——分别为矿井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 Q矿抽、Q采抽——分别为矿井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量,m3/min; Q矿风排——矿井风排瓦斯量,m3/min;

Q采——采煤工作面瓦斯总量(风排量与抽放量之和),m3/min。 邻近层瓦斯抽出率C=Q采抽/Q采邻×100%

Q采邻——采煤工作面邻近层瓦斯总量(抽放量与尾巷风排量之和)。 第59条 判断采煤工作面瓦斯来源的统计计算方法做如下规定:

采煤工作面老顶初次冒落前的平均瓦斯涌出灵可认为是开采本煤层的瓦斯涌出量,老顶冒落后的平均瓦斯涌出增量(包括:回风、尾巷、抽放)可认为是邻近层的瓦斯涌出量。 第二章 局部通风

局部扇风机的安设和使用,除执行《规程》规定外,还必须做到:

第60条 局扇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时间累计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第61条 局部扇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配有专职瓦检员的掘进面,局扇由专职瓦检员负责管理,其它掘进(包括开拓)面局扇由放炮员负责管理,其余地点(如水仓、回采面落山角、尾巷、回收或整巷等地点)所使用局扇,由地区瓦检员负责管理。在无人工作的盲巷口应钉栅栏,以防局扇意外停止运行时,人员误入。

第62条 局扇负责人应规定对局扇实行管理,其它人员不准停、开局扇。风事先未经批准停开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局扇本身等原因引起局扇停运的,均属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第63条 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扇停运时,局扇负责人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应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

鲜风风流中,在盲巷口设置栅栏,不准人员入内。处理局扇及局扇开关和风电、瓦斯电闭锁时,必须从掘进总开关上解脱进入盲巷的所有动力线和信号线或在动力总开关的下一级增加一台断电开关。井下所有掘进(包括开拓)面盲巷口处必须备有全断面标准栅栏。 第64条 井下所有局扇应为低噪音局扇,否则必须装消音器。

第65条 井下所有局扇(包括多营小煤窑)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高压开关、专用线路),掘进供电系统要从采区变电所内设置的专供掘进的高压开关开始供给,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面,包括整巷地点和利用局扇拆架、回收等地点及其它瓦斯涌出异常区,必须实行“两闭锁”。一台专用变压器只准为一个采区供电,且最多允许负担4台局扇。

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工作面供风。一个掘进面一般只允许由一台局扇供风。当一个掘进面用一台对旋式局扇仍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必须制定措施,方可用两台局扇供风,但均须实行“三专”及风电闭锁。 第66条 通风部门应选择合适的位置设局扇。每次倒移后,矿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三专两闭锁”、通风系统及设施等进行验收,并由通风队提出验收报告,经通风区长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67条 每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通风区必须如实登记、汇报,并填写无计划停风通知单,送安监、机电等部门,由驻矿安监处圹后组织机电、生产、通风等单位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68条 严格风筒管理,风筒要吊挂平直,拐弯小于或等于90度的应设弯头,一台局扇应用同一直径风筒,发现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百米漏风率应控制在10%以内。

第69条 风筒出口风量,应据所供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选定,并符合《规程》对最低风速的要求,曾发生自燃发火的掘进工作面,最低风速按0.5m/s掌握。

第70条 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煤岩头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煤、岩头不保存瓦斯及吹散炮烟前提下,煤岩不超过7m,半煤岩不超过10m,岩巷不超15m,综掘面不超5m。

第71条 低瓦斯矿井采用抽出式通风时,要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局扇及骨架风筒,风筒距煤头不小于2m,入风口加铁丝网罩,防止吸入杂物。

第72条 安装局扇要求距轨道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第73条 局扇实行挂牌管理,局扇管理牌和瓦斯检查牌板应写明供风地点、局扇编号、功率、风筒长度、备用风筒数量、是否循环、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负责管理人员姓名、检查时间、风机入风、有效风量率和瓦斯等内容。

第74条 高突出矿井的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所有长距离掘进的煤巷及半煤岩巷要逐步推广双风机双电源的供风方法,正常时一台局扇工作,一台备用,一旦出现异常,备用局扇能自动投入运行。 第75条 高突矿井煤、半煤岩单巷掘进距离超过300m的工作面,应采取强化通风的措施,如采用对旋风机或其它大功率风机送风,双巷掘进时一个头超前的距离,不得超过一个横贯的距离。

第76条 为综放面准备的下层掘进工作面,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所有供电电缆,必须挂在距棚梁0.5m以下,防止电缆击穿引燃巷道顶部瓦斯。 第77条 风筒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风筒无破口,末端两节除外。

2、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20㎝处感觉不到漏风),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铁风筒接头要加垫,螺丝要上紧。

3、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吊。

4、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弯度小于或等于90°)。异经风筒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5、风筒跨过轨道时,要保持风筒高于车沿20㎝以上,防止车辆碰撞风筒。 6、局扇出口全风压通风区段风筒设三通,平时捆严,排瓦斯时,用来控制风量。 第三章 瓦斯管理与检查 第一节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第78条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鉴定工作由各矿统一在每年的七月份进行。鉴定日期在上、中、下旬中适当的时间测定。

第79条 所需仪器仪表由各矿通风区选择质量好而又准确的仪表到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统一校正。各种鉴定报表根据省局统一样表由各矿自备。 第80条 矿井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的确定:

1、按矿井、煤层、一翼、不同水平或采区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若多煤层联合开采,矿井的一翼、水平分不开或采区范围不清时,可取煤层和主扇负担区域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最大相对涌出量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2、鉴定区域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区域总产量的60%以上;

3、测量工作应在交接班二小时后生产正常时进行。测定地点均应在确定区域内的测风站进行。

第81条 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资料,由各矿通风区进行计算整理并在9月10日报集团公司通风处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表(含前一年八月份至当年七月份的风量瓦斯统计资料) 2、矿井瓦斯、二氧化碳鉴定结果报告表;

3、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并标明矿井通风系统、采掘(分煤、岩别)工作面位置、鉴定工作的测量地点; 4、煤尘爆炸指数表;

5、上年度矿井内外因火灾记录表; 6、上年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表;

7、本年度内瓦斯、煤尘事故(爆炸、燃烧、窒息)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况和鉴定月的生产情况、瓦斯来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及说明。

第82条 每年九月份由集团公司通风处根据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查汇总,提出矿井瓦斯鉴定等级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省煤管局审批。

第83条 各矿每年七月份也要组织人员对本矿所属小煤窑进行瓦斯涌出量的测定工作,测定结果书面报集团公司通风处。资料内容与大矿瓦斯等级鉴定相同。 第二节 瓦斯检查

第84条 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划分标准:

1、低瓦斯矿井内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和准备综放面的下层掘进工作面。 2、所有联通已采区有巷道的整巷地点。

3、井巷揭穿K2、K3、K4等富含瓦斯层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4、其它瓦斯变化异常的工作地点。

第85条 每一矿井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浓度检查次数规定为:

1、对高突出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所有采掘面、排放瓦斯尾巷、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和综采工作面、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工作地点,都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区及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区及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所有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86条 通风区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地区,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地区的巡回线路、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对同一地点同一班内检查时间间隔规定:高瓦斯矿井不应超过2.5h,低瓦斯矿井不应超过3.5h。不同班的检查时间间隔规定:高瓦斯矿井不应超过3h10min, 低瓦斯矿井不应超过4h30min。实际检查时间和计划图表规定时间前后误差不得超过20min。

第87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对采掘工作面应设主要检查点的规定为: 1、回采工作面入风、工作面风流、煤帮、机尾、落山角、回风、尾巷、混合等。

2、掘进工作面入风、正付巷煤头、工作面风流、盲巷回风和分区回风(距回风横贯30m以压的全风压段)等。

3、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所负责地区的瓦斯情况、巡回线路上的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测断电装置的完好情况和读数都要进行检查,达到无超限、无积存,对不在规定点的瓦斯积存,也应填写在巡回图表中。

井下所有通风巷道,特别是瓦检工巡回线以外和无人工作的闲散巷道,必须定期检查,检查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88条 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当月内检查区域有变动的,计划图表要及时修改。当月结束时,要将计划图表与交回的当月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一并保存。

第89条 瓦斯检查人员应具有相当初中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好,坚持原则并必须经矿对其进行打眼放炮、机电防爆和瓦斯监测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工作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90条 瓦斯检查员还必须携带瓦斯检查棍和胶皮管,其最小可伸出长度不得少于2.0m。

第91条 使用瓦斯检定器检查煤仓瓦斯时,以胶皮伸入煤仓2m处为准,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停止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运转。

第92条 地区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记录在牌板上和图表上(包括该地区瓦斯自动监测装置工作情况等),每检查完一个巡回,均要让生产班组长或放炮员在图表上签字,并要向通风区调度汇报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专职瓦斯检查工的检查内容和汇报等,按计划图表要求执行。

第93条 地区瓦斯检查员要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专职瓦斯员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交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和下班需注意的问题,并由接班人核实后亲自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地区瓦斯若当班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求未处理完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第94条 通风班长要认真检查当班瓦斯检查员记录,分析巡回图表。检查瓦检员的工作质量、交接班情况,帮助其处理问题,及时汇总情况,向通风区调度汇报,并按时填写班长工作图表(班报)。 第95条 建立瓦斯巡回图表逐级检查制度:通风队领导要每天审查本队全部图表,通风区领导每月检查各队图表不少于20%,各单位总工程师和分管通风安全的副总工程师每月抽查均不得少于200张;通风处每月抽查部分矿井瓦斯检查图表。矿领导、通风区、队干部井下查岗,在所查图表上签注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96条 通风区调度长要每日填报“矿井通风调度日报”,经当日值班长审阅后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内容包括:主扇运行状况,重点地区通风、瓦斯投放和火区气体情况,当日安全生产情况,瓦检员出勤情况以及需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第97条 各单位通风调度值班长要每日向集团公司通风处值班人员漏报下列情况:

1、当日综采面及其它重点工作面的回风巷和尾巷风量、瓦斯浓度、瓦斯量、抽放量;注水孔数、注水量及洒水消尘情况;

2、主通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停风、停电次数,原因及详细情况;

3、通风设施、瓦斯自动监测装置、洒水、喷雾装置等完好情况及损坏、丢失事故分析处理情况; 4、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情况;

5、自然发火区的温度及一氧化碳变化及火区管理情况;

6、各类通风业务事故,包括瓦斯爆炸、燃烧、窒息、积存、超限作业、空班漏检、假报瓦斯、放炮崩人、爆炸物品丢失、瓦斯自动监测系统的破坏及探头丢失及其它违章作业等详细情况;

7、当日瓦检工、放炮员地区数及相应上岗人数,干部(包括通风区正、副区长、主任工程师及正、副队长等)上岗人数、班次。

8、需要汇报的其它情况。

通风处值班人员每日将各单位汇报的上述情况汇总填表后送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阅。

第98条 瓦斯巡回检查表、通风区调度台帐、矿井通风调度日报及通风处送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阅的通风调度日报分别由通风队、通风区、矿调度室和集团公司调度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节 局部瓦斯管理

第99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划分:包括距工作面煤壁20m以内的进、回风巷道至落山边的范围)的冒顶处、背山角、回风角、密集支柱之间以及距顶板20㎝,距煤帮30㎝的范围内等区域,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为回采工作面局部瓦斯积聚,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机器运转,切断电源,除处理瓦斯积聚外,禁止进行其它工作。

第100条 所有巷道中(尾巷除外),距顶板20㎝,距煤帮30㎝的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为巷道局部瓦斯积聚,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101条 回采工作面回风侧与密集支柱拉齐的回风巷道进度棚(或液压支架顶梁末端切顶线)靠落山侧以里1m处范围内的瓦斯称落山角瓦斯。落山角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停止与处理瓦斯无关的工作,及时进行处理。除低瓦斯矿井外,回采工作面的回风巷道金属进度棚,要超前工作面至少5m改为木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

第102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因撤大顶或拆架正常通风系统破坏后,工作面拆架地点、回风巷风流瓦斯不允许超过1%,局部瓦斯不允许达到2%,如回风侧无人工作时,其回风流瓦斯浓度可按2%、局部瓦斯按2.5%进行掌握,并在回风口设置栅栏,禁止其它人员进入,并进行“三断”(“三断”是指切断轨道、电缆、溜子、水管、风管、支架拉钩等所有导电物体,下同),

撤大顶或拆架期间,要有通风、防治瓦斯、防灭火措施,并搁专职瓦检工检查各处瓦斯,超过规定时,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第103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普炮采、高档工作面10天内,综采面1个月内(综放面最迟1.5个月内),必须清理完工作面所有设备,由通风区进行密闭。否则新投产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104条 掘进工作面风流是指掘进头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中的风流。距顶板20㎝,距煤帮30㎝范围的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为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其20m范围内必须停止机器运转,切断电源,除处理瓦斯工作外,禁止进行其它工作。

第105条 临时停止的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一律不得停风,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否则必须在盲巷口进行“三断”,在距盲巷口不超过2m的地方临时封闭,并设点检查,如瓦斯浓度达到3%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0.0024%时,必须进行永久封闭。

无计划停电、停电的地点,盲巷可以为进行封闭,但必须切断电源,在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由专职瓦检工或放炮员(无专职瓦检工、放炮人员时由生产队组派专人)在盲巷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进入风区,看守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 第106条 井下所有巷道均不得残留盲巷。

1、通风巷道之间,横贯闭墙两侧,超过6m到15m的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形不成全风压系统的所有超过6m的盲巷和联通已采区的盲巷,必须按规定进行封闭。 3、密闭巷道前,必须在闭墙处进行“三断”。

4、井下残留盲巷的闭墙以外到盲巷口,不得安装机电设备,特殊情况下,设点检查。 第四节 采煤机、掘进机附近瓦斯管理

第107条 高、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跟机瓦斯检查工,否则不准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

第108条 专职跟机瓦斯检查工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漏检、停检,并要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在采煤机或掘进机工作时,应不断检查机组附近瓦斯浓度,不准超限作业。 第109条 采煤机附近瓦斯浓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煤机前后20m内,在距煤帮30㎝、距顶板20㎝范围内,局部瓦斯浓度达到 2%,体积达到

0.5m3时,要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2)采煤机前后20m内,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采煤机前后滚筒之间的瓦斯浓度,由跟机瓦斯检查工利用检查棍、胶皮管进行检查,距煤帮30㎝、距顶板20㎝,瓦斯浓度达到2%时,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110条 单一煤层冲刷区煤厚低于1.4m的回采工作面不得使用滚筒采煤机。

第111条 掘进机截割时,专职瓦斯检查工要不断检查截割机头附近和电动机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当风筒口至煤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或者风筒口以外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都要停止掘进机运转,并切断盲硐内全部电源,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才能送电开机。

第112条 采煤机、掘进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瓦斯检查工不在场不准开机,开机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严禁割砂岩顶、底板,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指定专人现场指挥。

第113条 采煤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要以“以风定产”的原则基础上,确定采煤机的工作速度,并提出有效措施,保证严格执行。

第114条 无水力引射器的机组不得开机组不得开机生产。

第五节 尾巷瓦斯管理

第115条 开采3#、6#、8#、9#、12#煤层以及除五矿以外的所有综放面,必须有排放瓦斯尾巷,且与采区回风巷直接连通,没有尾巷的工作面不得开采。

第116条 15#煤层综放面尾巷沿15#煤顶布置,原则上要求采用内错形式,且与工作面回风之间的水平距离掌握10—15m左右。内错尾巷管理按错尾巷管理规定执行。

第117条 回采工作面尾巷排放瓦斯横贯口外30m处为瓦斯混合段,必须设有栅栏。栅栏外尾巷范围,掌握瓦斯浓度3%以下,尾巷出口内侧必须设有栅栏,悬挂记录牌,揭示警标,严禁非专业人员入内,尾巷风流与工作面回风混合形成的混合段,长度不得超过30m。

第118条 尾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要严格控制在3%以下,达到3%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尾巷风速不得低于0.5m/s,若需风面外部送风,局扇必须设在新鲜风流中,风筒送至尾巷尽头,且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传电。

第119条 尾巷口瓦斯浓度由瓦斯检查工每班检查三次,并填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和记录牌。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面工作,汇报通风调度。

第120条 尾巷除正常巡回检查外,必须每三天派专人(两人)对尾巷口至尾巷尽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内容包括:风流瓦斯、积水、支护、风筒等情况,并将每次检查结果造表登记,汇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第121条 尾巷必须采取联合加强支护措施,保证开采过程中畅通。尾巷冒顶、积水必须立即处理。凡因冒顶、积水造成工作面尾巷或回风落山角瓦斯浓度超限的,必须停止该面生产,直至恢复正常系统时为止。 第122条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和尾巷之间的横贯除放瓦斯横贯外,其余横贯必须进行永久封闭,不得提前打开横贯为尾巷短路送风。

第123条 若尾巷排放瓦斯横贯以里局部构不成系统,瓦斯浓度达到3%时,在不影响瓦斯抽放及抽放观测、调节的情况下,可以把最后一个抽放钻孔(岩巷)以时里的瓦斯管路切断,进行临时封闭。 第124条 尾巷风流必须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尾巷风流(包括混合段)严禁通过运输、下料、行人、供电的巷道。无专用采区回风巷的采区内,工作面确需布置尾巷时,尾巷口以里50m范围内形成全风压系统,将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

第125条 严禁各种管线和轨道进入尾巷,瓦斯抽放管路在进入尾巷前要加绝缘段,尾巷内的瓦斯管路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止静电积聚。尾巷内禁止采用金属支架支护。尾巷内不许保留轨道、水管、电缆等导电物体。

第126条 尾巷内瓦斯浓度在3%以下时,通风专业人员方可进入尾巷内观测风量、瓦斯及调整抽放气门,但必须是双人前后同行,边检查瓦斯边前进。

工作地点瓦斯在2%以下时,才能由通风专业人员进行联接、拆除钻孔、维护瓦斯管路,瓦斯在1.5%以下才能进行尾巷维护工作,并配专人检查瓦斯。

第127条 进入尾巷内拆除联接钻孔、拆装封孔器,应使用铜质工具。

第128条 进行回采工作面尾巷横贯瓦斯口的扒、堵工作时,应采取局扇直接冲淡扒、堵口瓦斯浓度的通风措施,扒、堵口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 第六节 综放工作面瓦斯管理

第129条 综放面保留专职瓦检工,将跟机瓦检工变为落山角专职瓦检工,负责落山角、机尾最后15架液压支架和距工作面20m以内的回风巷瓦斯检查。无论生产班还是检修班,两名瓦检工缺一不可。 落山角范围的界定:从机尾最后一架支架侧护板到煤柱一帮以及密集柱(内侧)以里1m处理。只要任何一处瓦斯达到2%必须停产处理。密集柱(内侧)以外的风流仍按不达到1.5%掌握。瓦检工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必须按上述要求检查瓦斯。

第130条 综放面严禁采用吊装小局扇或局扇外部送风的办法处理落山角瓦斯。

第131条 综放工作面必须及时放进、回风,上隅角最后一排密集柱距切顶线(支架顶梁与掩护梁的绞接点)只能最多保留两架棚,超过时必须及时回收,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落山角可能积存瓦斯的体积。 综放面放煤时同时打开天窗口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个。

第132条 综放工作面放回风、拉机尾、机尾电器设备检修和绝缘检查,都必须有瓦检工在场,只有风流和局部瓦斯均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以上工作。特别是放回风,每回放一架棚必须全面检查一遍瓦斯。瓦检工不在现场,严禁进行以上作业。

第133条 综放工作面人行道以里严禁悬挂电缆。对工作面的移动设备(特别是后部溜电机)、五小、电缆要明确专职人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134条 所有综放面的回风风门都要安设压力传感器,工作面采煤设备和局扇(或移动式抽放泵)都要安设开停传感器,连续监测工作面通风设施、气压变化情况以及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可靠程度。 监测系统要实行两级闭锁保护,即当工作面风电、瓦斯电闭锁失灵时,由地面中心站从工作面的上一级电源处切断供往该工作面的电源。 第四章 巷道贯通与排放瓦斯 第一节通风机停电检修与矿井排放瓦斯

第135条 通风机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期间,井下所有进出风都要有专人检查井口瓦斯和风流方向,并将记录资料整理保存。

第136条 通风机停电检修时所有能够进入井下的通道,都要钉上坚固栅栏。如果大巷需要作其它工程时,要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37条 通风机停止运转前,井下掘进巷道必须“三断”,恢复生产时的送电、排放局部瓦斯及有关通风瓦斯的管理工作,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38条 因矿井停电,主要通风机排除矿井瓦斯时,通风机启动前应首先打开防爆帽(门)或井上下其他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排放。见机房内所有电器设备10m范围瓦斯不超0.5%时,方可启动主扇。

第139条 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在通风机出口处检查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解决,只有在排放瓦斯低于1%时,再逐渐将短路风量的风门关闭。

第140条 通风系统正常后,通风面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琚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141条 通风机正常运转后,瓦斯检查人员首先检查电机车架线附近20m内的瓦斯,如果浓度、体积超限应及时处理。

第142条 井下中央配电室、采区配电室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

以下时方准送电。 第二节 局部排放瓦斯

第143条 任何局部排除瓦斯都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采用“三通”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瓦斯流经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

第144条 本班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进行排放;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放炮员电话汇报通风调度,由值班长提出口头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第145条 停风时间超过8h,排放瓦斯由通风区长或主任工程师提出口头措施,指定队、班长进行排放。

第146条 排放停工密闭区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已采区的),由通风区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区干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第147条 排放密闭的瓦斯尾巷、情况不明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圹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

第148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台局扇同时排放。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瓦斯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风机方准送电,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揭示警标,停止其他工作。瓦斯走入采区回风或总回风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和0.75%。排放盲硐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 第149条 任何排放瓦斯,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三节 井下巷道贯通

第150条 掘进巷道要贯通已密闭的瓦斯尾巷、已采区、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时,必须采用大直径钻孔或小直径密集钻孔预贯通并控制风向和风流。在贯通之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贯通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指挥。

第151条 两个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时的贯通,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的贯通,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巷道贯通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指挥。 第152条 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

2、横贯与巷道(或巷道与横贯)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一切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3、正副巷和横贯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

4、正巷、副巷和横贯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副巷同时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 5、贯通后,对后一横贯应立即临时封闭,并随即改道移风机。抓紧时间密闭后一横贯。 6、通风队长现场监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贯通。

第153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在两掘进相距20m(机掘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矿总高度室、井区、通风区下达通知书。通风区必须事先做好调改风等准备工作。 第154条 巷道贯通都必须汇报通风区调度站。通风调度,每班都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并报告当日值班长或有关领导。

第155条 对掘(或相交)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 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贯通距离后,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3、每次放炮前,必须按放炮“三联锁”的有关规定,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警戒。

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区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56条 回采工作面切割巷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时,若尾巷内存在冒顶、积存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尾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通风区长现场把关。如尾巷情况不清,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进出专项贯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协助,亲自指挥贯通。 第157条 凡回采工作面顺槽掘进至切割巷位置后,必须向下一个回采工作面切割巷方向掘2m盲峒,并且用黄土或煤粉充填捣实,以备下一个工作面切割巷贯通。

第158条 回采工作面遇无炭柱或断层等地质构造,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回采工作面相距20m以内时,掘进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m内放炮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面盲巷内电源。

2、若绕巷掘进按计划不与工作面贯通,在相距20m时,必须停止绕巷掘进,保持正常通风。瓦检员每班对盲巷煤头和回风流瓦斯浓度检查不少于三次。

3、由通风区长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 第159条 生产采区的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矿井的主要总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贯,如确需要非打不可时,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此种贯通,除必须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外,还需要有明确的岗位分工,特别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地区,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

第160条 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的贯通,正常掘进与封闭盲巷或回采面尾巷的贯通,回采面遇无炭柱或断层等地质构造时需打绕巷与回采面的贯通和除本细则150-152条规定外的其它贯通,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61条 未经集团公司或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无计划贯通均按重大事故追查处理。

第162条 贯通时的安全措施,其内容包括:接近巷道贯通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预防水、火、瓦斯等方面的技术措施,改变系统时受影响的范围、程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并附有关图纸而且要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人员的岗位分工、职责、方法等。此外,还应包括应急措施。 第五章 矿井瓦斯抽放

第163条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有关规定:

1、改扩建瓦斯抽放系统或两个独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联合抽放时,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改变瓦斯投放矿井的主干系统或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时,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新水平和新采区的管路延长,由通风区提出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抽放瓦斯的采区、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的管路延长和拆除,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

5、高、突矿井回采工作面邻近层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15#煤综放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新采区移交前,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完成抽放工程,具备投放条件。 6、矿井中个别瓦斯涌出量大的区域需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矿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64条 瓦斯抽放管理:

1、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都要进行漏气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000pa,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2、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和尾巷内,其经过的路线严禁行车、供电,特殊情况下,如处理落山角瓦斯等,确需在行车、供电的巷道内敷设抽放管路时,要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各矿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牌板上,每次观测都要按时填报抽放日报,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4、各矿要设专人对抽放、利用管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瓦斯抽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区、队长,每月要对全矿瓦斯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凡因巷道积水进入抽放管路,造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瓦斯抽放量大幅度下降的,从工作面尾巷或落山角第一次瓦斯超限起,即停止该工作面生产,直至巷道积水排完恢复正常抽放系统时为止。

5、在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区或其上邻近层抽放瓦斯时,必须控制负压、减少漏风,并经检查和掌握co浓度和气体温度变化。

6、抽放工作面必须设置以下四种牌板:

(1)工作面进度牌板;(2)钻孔(岩巷)位置牌板;(3)钻孔(岩巷)观测牌板;(4)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设在工作面回风距机尾40m范围内,用以记录工作面进度,最后一个抽放孔(岩巷)号,尾巷、回风落山等处的瓦斯浓度等。

当采用走向高抽巷抽放时,只使用第(3)种牌板,其它可不使用。 7、抽放矿井应填报以下几种报表: (1)试漏气记录报表。 (2)钻孔施工记录班报。 (3)管路工程记录班报。 (4)钻孔观测记录班报。

(5)抽放泵站(含临时泵站)观测记录班报。 (6)瓦斯抽放日报。

(7)瓦斯抽放台帐,其内容包括:矿井瓦斯抽放量,各个工作面抽放量,各钻孔抽放量。

8、进入工作面尾巷的绝缘软管或其它联接抽放系统的软管。其断面不得小于被联接管路断面的80%。 第165条 瓦斯抽放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

1、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工,否则不预验收和放限。

2、回采工作面的抽放方法(倾斜高抽,走向高抽或钻孔)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当采用普通钻孔抽放易严重切孔、堵孔时,必须采用套管或高抽巷、大直径钻孔(φ200mm)抽放。

(1)回采工作面采用钻孔法抽放时,钻孔间距要根据瓦斯涌出量确定,但必须控制在下表规定的范围之内。

开采煤层 落煤方式 钻孔间距 距切巷20米范围内布孔 8#、12# 综 采 10 至少2对高低孔 8#、12# 普、炮采 15 至少1对高低孔 3# 综 采 15 至少2对高低孔 3# 普、炮采 20 至少1对高低孔 其 它 20 至少1对高低孔

(2)回采工作面采用倾斜高抽巷抽放时,其间距不得大于200m,采用大直径钻孔抽放时,其间距不得大于100m。倾斜高抽巷或大直径钻孔之间,可施工数量适宜的普通钻孔配抽,以提高抽放效果。

(3)15#煤层综放面上邻近层没有开采时,或上邻近层已开采,但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5 m3/min时,必须采用走向高抽巷进行抽放,严禁采用倾斜高抽巷。走向高抽巷的布置要满足以下要要求:

A、走向高抽巷至工作面回风顺槽的水平距离要根据高抽巷到15#煤的距离而定,一般应掌握在25m――1/3工作面采长之内,高抽巷距15#煤越近,应越靠近工作面回风顺槽。

B、走向高抽巷垂高的确定:

走向高抽巷以一定的水平布置。10#煤缺失时,高抽巷距15#煤的距离以8-10倍的开采高度为宜。 12#煤层已采时,一般应布置在12#煤层的底板与K3灰岩之间,但距15#煤层不应小于35m,且高抽巷至工作面回风的水平距离要选择下限。

C、走向高抽巷的尽头,距切巷煤柱侧的水平距离应为20――25m,距15#煤的垂直距离应为35――40m。 (4)15#煤层工作面上邻近层已采且瓦斯涌出量小于15 m3/min时,可利用12#煤采空区的有效巷道进行抽放并辅之以层间正向调压来邻近层及围岩瓦斯。

3、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抽放钻孔的角度吊挂、钻孔的结束,必须由机长、组长或队长签字。钻孔角度误差不大于±1°,开孔位置误差不大于±2m。开孔要圆滑,终孔要打到设计层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设计参数,若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并报通风处备案。

4、抽放工作面瓦斯管路,要依据预计的抽放混合量选择,当抽放混合量小于40 m3/min时,选用φ226mm管路;40――100 m3/min时,选用φ380管路;100m3/min以上时,选用φ510管路。

5、抽放工程结束后,由矿分管通风或安全的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验收(包括高抽巷、钻孔参数、钻孔个数)。钻孔的抽查率不小于20%,合格率不低于90%,合格率低于90%时,必须逐孔检查验收。高抽巷要全部验收。验收合格后要提出验收报告,并报通风年备案。

6、凡未验收或未提出验收报告的工作面,集团公司综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时,不予验收。 7、工作面无瓦斯抽放设计时,工人有权拒绝施工,各级监督、检查、业务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 8、瓦斯抽放钻孔的封孔,应采用胶皮涨圈封孔器或聚胺脂封孔法,封孔长度不得小于3m,禁止采用黄泥封孔。

9、瓦斯抽放钻孔的联接必须在验收合格后进行,且必须超前工作面两个钻孔联接,并把气门打开。 10、抽放钻孔必须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它计量装置)和气门,气门尺寸不得小于50mm。 11、投放钻孔的拆除,必须经主任工程师或投放技术员批准,任何人不提擅自拆除。

12、工作面进行抽放钻孔观测时,应一并观测工作面落山角、回风流、尾巷风流等处的瓦斯浓度和工作面进度。

第166条 抽放瓦斯风机管理:

1、正常抽放系统瓦斯风机的更换,要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风机有计划的停运,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如因停电等原因瓦斯风机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通风区调度站值班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瓦斯风机的启动,要经通风调度值班长批准,并汇报矿调度室。任何情况下,瓦斯检查员或司机都不得私自决定启动瓦斯风机

5、停止和启动瓦斯风机,都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抽放瓦斯泵房要有专人检查风机出口瓦斯浓度,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不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7、瓦斯风机出口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及时向通风区调度站汇报,通知煤气公司,并增加检查次数,至少每15分钟检查一次。同时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抽放瓦斯浓度下降到25%时,必须立即停止瓦斯风机运转。并于低浓度抽放,要制定专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后方可执行。

第167条 进行抽放的回采工作面,尾巷必须就位并在切巷对应位置施工最后一个横贯。 第168条 各矿每半年要绘制一次抽放系统图,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第169条 不断改进抽放技术,提高抽出率,3#煤邻近层抽出率不低于50%(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矿井除外),12#煤邻近层抽出率不低于70%。

第170条 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报省煤管局备案。并执行如下规定:

1、用于局部瓦斯投放的移动泵站(或抽出式风机,下同)应安装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泵站前后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矿井抽放系统的管道内。

工作面开采前,沿回风巷铺设一趟抽放管路,直径不得小于380mm,并每隔20-30m预留一个三通。工作面开采后,对管路采用“迈步管理”,即:下一个预留三通及管路进入落山2m后及时与抽放管路联通并同时切断该三通以里的管路,以保证良好的抽排效果和抗自燃能力。

2、移动泵站必须有直通通风调度的专线电话,并搁专职司机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半小时观测一次有关参数,每两小时汇报一次调度站。当移动泵和地面泵站串联运行时,泵站出口正压要控制在100mm水柱以内,地面瓦斯泵站因故停运时,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移动泵站停运。

移动泵站用于抽放工作面落山角瓦斯时,其电源必须与工作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联锁,一旦泵站停运,能够立即切断被联锁电源。

移动泵站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出风口上风侧5m、下风侧30m处各设置全断面栅栏,悬挂警戒牌。移动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必须在30m以内将其浓度混合到《规程》允许的限度以内。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下风侧栅栏外5m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71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以防止突出措施为主时有避免人身事故的综合措施,综合措施的内容包括: 1、突出危险性预测; 2、防治突出措施;

3、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4、安全防护措施。

第172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成立防突专业小组,配备地质、通风防突专职技术员2-4人,负责防治突出的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工作,编制年度防治突出计划,检查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掌握突出动态,填写突出卡片,积累突出资料,绘制突出地质图,总结分析突出情况,并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第173条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一个月的防治突出知识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从事井下工作。

第174条 突出矿井的地质部门要及时提供地质报告书,瓦斯地址资料(包括冲刷带、软煤分层厚度、煤层硬度系数等),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

第175条 矿总工程师要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根据“四位一体”的防突原则,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76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或拒绝执行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177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治突出计划。

第178条 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集团公司组织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进行验收。 生产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进行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或未竣工或不能正常运行时,所验收的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都不得移交生产。

第179条 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180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设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的防爆检查,非防爆设备不准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第二节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 煤层的掘进与回采

第181条 突出矿井所有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都应在附近的进风巷道中,设置通达矿井调度室的直通电话。

第182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检员或班、组长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停止机组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撤至进风安全地, 点。突出后,及时准确地向通风调度站汇报突出现场情况。

通风值班长和防突小组专职技术人员对较大突出要亲临现场或亲自接受瓦检员关于突出情况汇报,并提供紧急处理措施。

第183条 在突出危险区沿煤层掘进的工作面必须打超前排瓦斯卸压钻孔,并做到:

1、钻孔个数不得少于6个,要在工作面均匀布置,靠两帮的钻孔与巷道中线的夹角为100左右,影响至巷道断面轮廓线外。

2、每次打超前钻孔深度不得小于30m,钻孔直径不小于73mm。 3、钻孔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得低于5m。

4、要加强支护质量,背板要加密、背牢,棚与棚之间要拉紧。

5、钻孔施工过程中,钻机附近要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控制风流瓦斯浓度在1%以下。 第184条 突出掘进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正副巷放炮前,必需同时切断正、副巷盲巷和回风巷一切电气设备电源,独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前要切断独巷内全部电源。人员撤至防突门外新鲜风流中。 第185条 突出回采面放炮前,必须切断工作面和回风巷电器设备电源,将人员撤至进风巷50m以外的新鲜风流中。

第186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必须严格贯彻“保人不保突”的原则,在突出严重的采掘工作面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突出发生时,必须采取松动爆破、放炮落煤、机组装煤、炮采或停止开采等防护型措施。

第187条 瓦斯突(喷)出的掘进工作面要在局部通风机前(横贯后)安设坚固的反向风门一道(木柱板墙)。

第188条 在具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必须打卸压钻孔排放瓦斯:

1、工作面开采前应在开切巷内打垂直煤壁的钻孔,钻孔深度要大于30m,空间距为3—5m,孔径不小于73 mm,工作面两侧5m范围内可不布孔。

2、在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布置卸压排瓦斯钻孔的要求;孔径不小于60m,孔间距为3—5m,孔径不小于73 mm,平行工作面布置钻孔。

3、随工作面推进排瓦斯钻孔距煤壁小于3—5m时,可进行静压注水,加强防突效果。 第189条 突出区域回采工作面必须进行浅孔煤壁注水,对浅孔煤壁注水技术参数要求是: 1、钻孔垂直煤壁,根据煤层厚度可布置为单排眼或三花眼。 2、钻孔间距不超过3m。 3、钻孔深度不小于1.8m。

4、单孔注水保证达到相邻钻孔出水,煤壁挂汗为止。 突出区域回采工作面不得在未打钻注小范围内采煤。

第190条 突出频繁的回采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防治突出措施,松动爆破孔的参数要求是: 1、钻孔垂直于煤壁。 2、钻孔间距不超过3m。 3、钻孔深度不小于2m。

采用松动爆破措施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1m。

第191条 突出频繁的机采工作面机组割煤速度限制在每分钟3m以下,当机组附近2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达1.5%时,应立即停止割煤。

突出机采工作面机组不准割顶、底和岩石。如遇特殊情况(如地质构造变化)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或改变采煤工艺,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92条 突出频繁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要铺设水管,并储备不少于工作面采长的胶管,机采工

作面内全长铺供水管,每隔20m留三通,供灭火使用。

第193条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和管理,必须符合部有关规定,否则不准开采。通风区要按规定进行维修和调试,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移动或停用。

第194条 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回风道要钉牢固的栅栏门并上锁。放炮、割煤时,要停电、撤人、揭示警标,禁止其它工作,除瓦斯员、救护队员外,其它人员不准入内。只有在停止放炮、割煤时,方可进入进行其它工作。 第七章 煤 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95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并由分管生产的公司、矿领导分管防尘工作,制定目标责任制,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有效治理粉尘,为职工创造一个文明生产的作业环境,从根本上防治粉尘危害。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防尘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尘工作技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第196条 矿井必须具有静压洒水系统,符合《每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关于采掘机械设备、采掘运生产环节综合防尘所必需配套的注水、喷雾设备、自动喷雾系统、过滤器、水幕及隔爆等设施。且各矿根据上述设备、材料费用、列入当年财务、供应计划,生产成本计划,专用基金计划。

第197条 矿必须建立防尘专业队伍,矿井必须测定粉尘,专职测尘员的配备要按完成矿井测尘工作量的要求确定:

1、对井下每个测尘点粉尘深度每月测定两次,并与次月7日前将测尘报表报集团公司通风处。煤尘、岩尘、采掘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游离二氧化硅测定。 2、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4、每个粉尘测点,必须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并且进行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对同一个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同一粉尘性质的开掘工作面,每季度按实际在册工作队的25%进行个体采样,集中分析测定现场粉尘深度,评价粉尘危害。

第198条 矿井必须健全防尘系统图,并每季度标注一次,每年第一季度报通风处一份。必须健全防尘设备台账、防尘设施牌板和隔爆设施记录(包括设置地点、数量、检查记录等内容)。 第二节 矿井防尘系统

第199条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沉积粉尘的地点及需要有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双巷布置时,一条巷道有管路,另一条巷道从联络巷引过水管冲洗巷道的也视为有管路,管径选配为:大巷主干管不小于φ150mm,采区供水管不小于φ100mm,综采面供水管不小于φ75mm,其它供水管不小于φ50mm,并在上述分段路的首尾必须安装过滤器,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

第200条 喷雾洒水降尘装置的水压和流量要求:

1、采煤机和掘进机的喷雾装置,水压不得低于1-1.5Mpa并保持恒压,供水量应达到吨煤30-40L。 2、转载、装载点的喷雾装置,水压不低于0.4Mpa,每个喷咀流量不得小于4L/min,供水量应达到装、卸煤量的3-5%。

3、炮掘工作面放炮喷雾的水压不低于0.7Mpa,每个喷咀流量不得小于15L/min。 4、净化水幕的水压不低于0.4Mpa。

5、液压支架移架喷雾和放煤口喷雾,压力不低于1Mpa,其中放煤时喷雾总水量要达到放煤量的6-8%。 6、冲洗巷道的供水,水压不得低于0.4Mpa,流量不少于18L/min,单位表面积用水量不少于1.5L/m2。 第三节 采掘工作面防尘

第201条 所有回采工作面必须进行动压注水,单一煤层采用浅孔动压注水方式,厚煤层采用长孔动压注水方式,特殊条件下,不能注水的回采面,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综放工作面架下和放煤口必须全部实现自动喷雾,综采、综放面机组外喷雾必须使用水力引射器,水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配备喷雾泵加压。

达不到上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 第202条 采取动压煤层注水技术参数:

1、浅孔煤壁注水要求:孔深大于2.5m,孔距3m,注水压力为8-12Mpa,注水流量达到60-80L/min,注水时间、注水量要使煤体普通达到湿润、邻孔出水、煤壁挂汗为止。

2、长孔动压煤层注水要求,孔深60-85m,孔距10-15m,注水压力为8-12Mpa,注水流量达到25-33L/min,注水标准同上。工作面水水份增加量要由通风区测尘组兼职水份测定人员每半年测定一次。 第203条 放煤口及架间喷雾系统,综掘通风除尘:

1、综采综放面,每十架必须大前探梁掩护下,靠近下风侧的侧护板处各安装一组喷雾设施,向顶梁的岩屑及采空区方向喷雾。必须采取与液压支架联动喷雾,每道喷雾必须设置单独过滤器,必须有专人看管维护。 2、综放面放煤口和支架都必须设自动喷雾系统。放煤口设四组,每组不少于3个喷咀,其中放煤板下设一组,随放煤形成动压喷雾,后立柱和掩护梁之间设一组,抑制向人行道扩散的粉尘,放煤口两侧各设一组,其拔控制方式依放煤口处的风流方向确定,进风侧一组本架不喷雾,联接成针对上架放煤的喷雾系统,靠回风侧一组本架放煤时喷雾。并应积极采取本架、邻架、下架三联动喷雾系统。

3、综掘机喷雾装置必须使用引射器,并配套部分喷雾装置组成,要有固定在摇臂上的防砸、防堵装置,必须配备加压泵和过滤器。

4、对上述喷雾装置的管理,工作面初采、综掘机开口时喷雾装置必须齐全,经通风区验收合格,否则不准初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要求安装率达到100%,完好率达到85%以上,失修率不得超过5%,各矿根据上述标准制定安装、使用责任制度加以考核。 第204条 采掘工作面水幕、转载点喷雾:

1、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工作面50m范围必须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由采煤队管理使用,综采、综放工作面要实现在工作面远距离操作的系统,即:割煤时,水幕打开,停机时喷雾截止。

2、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必须安装一道水幕,并且炮掘工作面20-30m处必须设置炮掘喷雾装置,放炮时先打开喷雾装置,喷雾时间不小于10min,炮前炮后煤(岩)头必须洒水。开掘巷道钻眼必须使用水电钻。

3、采掘面各转载点喷雾设施的操作阀必须设置或用高压胶管引接到人行道侧,便于操作,每道喷雾必须有单独的过滤器。

4、采掘工作面巷道必须定期冲洗,不得有煤层堆积。综采、综放面回风至少每三天冲洗一次,综掘面每十天冲洗一次。 第四节 运输防尘

第205条 主运大巷、底卸煤仓、装煤小井防尘措施:

1、主运大巷中各采区口、各煤仓绕道口处,各底卸煤仓前后5-10m范围,应安装自动喷雾设施,实现重车通过时自动喷雾,并能封闭全断面。

2、装煤仓必须大放煤口两侧设置喷雾,实现放煤喷雾,并大放煤口下风侧20m范围内设置一道水幕,实现与放煤工序联运。

3、煤仓、溜煤眼、翻罐笼卸煤时,都要采取自动喷雾装置,控制卸煤粉尘。

4、主运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采区内及主回风巷道冲洗积尘周期由各矿总工程师决定,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第五节 煤尘爆炸性鉴定及隔爆设施

第206条 关于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的规定:

1、新矿井投产,移交前必须由基建单位向投产单位提交各煤尘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2、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都要进行一次为落款爆炸性鉴定工作。采样工作由通风区负责,采样地点以采区为单位,选择能代表本煤尘特征的生产工作面进行。煤尘的爆炸性,必须送国家煤炭工业管理局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煤管局备案。

第207条 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主要采用隔爆棚(水槽棚和水袋棚)隔绝煤尘爆炸的传播。隔爆棚分为主

要隔爆棚及辅助隔爆棚两种,主要隔爆棚应采用水槽棚,水袋棚宜作为辅助隔爆水棚。 一、主要隔爆棚的设置: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尘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二、辅助隔爆棚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及尾巷。 2、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3、采区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三、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都要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第208条 集中式水棚设置位置及安装标准: 1、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2、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须保持50-75m,与风门的距离须大于25m。 3、在采、掘工作面设置辅助隔爆棚的顺槽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间距不得大于200m。 4、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水棚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不小于200L/m2。

5、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m,集中式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水棚排距1.2-3.0m,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以及与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水槽(袋)边与巷壁、支架、顶板、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道不应小于1.8m,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6、水棚要挂牌管理,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并每半月检查、添加补充一次。 第八章 防灭火

第一节 井下自然发火的预防

第209条 开采15#煤层的矿井,其采区内应采用工作面后退式回采,采区巷道沿煤层布置时,必须布置在上层,巷道见岩石顶板,五矿的采区巷道应有一条布置在岩层中,且以轨道为宜。

第210条 每个回采区段的两端,不应同时与采区或大巷进回风构通,以便于风压控制,确需构通时,构通的巷道,必须保证有12m布置在15#上层,巷道见岩石顶板。

第211条 综放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必须由上层向下层过渡,变坡点到采区准备巷的距离,必须大于12m,并且在该段顺槽及其两侧12m范围内的煤层中严禁布置其它巷道。 第212条 工作面间隔煤柱原则上不小于8m,隔离火区不得小于20m。

第213条 布置工作面时,必须考虑工作面结束时的闭墙位置,使其处于沿煤层顶板掘进的巷道中,以保证回采工作面结束的闭墙质量。

第214条 所有与已采区隔绝的闭墙(包括回采工作面结束后的闭墙)都要进行喷浆,在回采过程中出现过CO的工作面,以及发生煤层自然发火的火区封闭封墙也必须进行喷浆。

第215条 开采15#煤的回采工作面,若采用集中岩巷布置方式时,其进、回风顺槽只准各有一个风道和岩顺连通,必须做到见二闭一,见四闭二。

第216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综放面最多不得超过45天)必须全部撤出设备。

第217条 所有15#煤的回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中要有预防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凡从上层工作面开采之日起,预计采完日期超过24个月的,在下层工作面回采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经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

第218条 所有15#煤综放工作面的顺槽掘进规程中,必须制定预防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第219条 15#煤层瓦检工必须检查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落山角,掘进巷道的冒顶地点以及已采区闭墙处的CO、CO2和T,每班不得少于一次。

第220条 各矿通风区必须指定一名技术员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每周要将本矿自然发火及观测情况汇总

成表(周表)并由区长、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及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认真搞好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 第221条 每个自然发火矿井,必须配备3-5名火区观测工,认真检查残存火区、已采区及相关的12#煤(或高抽巷)区域的CO、CO2、CH4、T等。

第222条 与15#煤相关的12#煤区域(或高抽巷)必须每个月进行一次取样化验,一周至少检查一次。 第223条 所有自然发火矿井调整本矿井或上部12#煤通风系统影响到15#煤已采区或火区时,必须慎重考虑对自然发火的影响,按调整系统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224条 定期测定15#煤与12#煤的层间压差,每月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测定结果合理调整上下压差。在有自然发火预兆及已经发生自然发火的区域,严禁调整。 第二节 井下灭火

第225条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独立小煤窑必须建立静压供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池必须保持不得小于200m3水量。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三通阀门,在胶带输送机的巷道中每隔50m设置三通和阀门。

第226条 发现井下某一区域出现CO时,要立即汇报通风或矿调度室,并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组织研究预防发生自燃事故的技术管理措施。

井下发生自然发火时,必须立即将火源下风侧的人员全部撤离。其它需要撤人和停电的范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防止事故扩大。

第227条 井下发生自然发火,矿要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防灭火领导组,研究灭火方案,组织灭火工作。同时必须立即建立火区附近及相应地点气体的化验和检查制度。

第228条 根据着火情况,应首先采用直接灭火方法,如用水扑灭、用水灌入火区、挖除火源、注胶等,在直接灭火过程中,一般不得改变火区的风流方向。直接灭火不能取得灭火效果时,为防止火势发展,应采取封闭隔绝灭火,封闭火区前,必须根据火区的瓦斯、一氧化碳等气体变化慎重决定通风方法和封闭程序。

第229条 火区封闭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封闭火区的范围。 第230条 在构筑闭墙和闭墙收口时,遵守下列规定:

1、进回风巷道的全部闭墙应同时构筑,特别时最后一个进风闭墙严禁超前最后一个回风闭墙。 2、再闭墙上应埋设φ380mm|管路供闭墙期间通风使用,同时应埋设供下步灭火合火区观测的各种管路 3、再密闭期间,必须设专人检查各种气体 变化情况,特别是在瓦斯浓度增加时,必须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必要时 可远距离大面积封闭,当火区稳定后再进行缩封。

4、当火区各闭墙采用同时收口的办法时,必须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用最少的人员合时间同时封堵,并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231条 火区封闭后,应遵循下列规定:’

1、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危险区域,通往火区的各个巷道设专人警戒,任何人都严禁进入,24h后,方可进入合加固闭墙。

2、封闭后应采取闭墙喷浆和均压通风等措施,减少火区漏风。

3、如果火区内氧气、一氧化碳、温度等参数有下降趋势,矿总工程师要立即组织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232条 井下火区一经封闭,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任意一道闭墙,确有必要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

第233条 积极推广使用注胶技术或注氮防灭火技术。 第三节 火区管理

第234条 每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火区的发火原因、发火时间、发展过程、防火措施及火灾处理经过,每一个火区处理完毕7日内向集团公司呈报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 第235条 所有防火墙都要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注明,防火墙附近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第236条 通风区要指定专人对火区闭墙栅栏附近的气体深度和温度每天检查一次,有害气体变化较大

时,每班至少要检查一次。

第237条 定期取样化验。旧火区(密闭一个月以上)防火墙内外的气体成分,每季取样化验一次;新火区(密闭不足一个月)每周取样化验一次,对新发现的异常区域,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取样次数和地点。 第四节 火区启封

第238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并且具备启封条件时,方可认为已经熄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先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

第239条 启封火区报告内容包括:火区位置、发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区鉴定资料及依据;启封前进入火区侦察的程序和打开密封的程序;启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闭方案);启封火区图(注明火区位置,防火区位置、通风系统等)。

第240条 启封火区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做好把火区的回风直接引入回风巷的准备。火区回风所通过的巷道内不准有人员工作或停留,电源要切断。

2、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与火区相连的巷道内应仔细地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 3、准备好足够的启封火区和重新封闭火区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和灭火器具。

4、火区启封前,应先在防火墙处修筑带门的锁风墙,启封时把门关闭,不使大量新鲜空气流入封闭区,以防止可能尚未熄灭的火源复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第241条 启封前,矿山救护队要在锁风情况下,详细侦察、检查、分析化验火区温度、各种气体深度和巷道支护情况,确认火区熄灭后,方可启封火区。

第242条 在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并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如有复燃危险时,必须六即停止通风重新封闭火区。 第九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 第一节 爆破材料的贮存

第243条 井下新建材料库时,必须依照《规程》第278条至第280条的规定,进行专门设计。 第244条 井下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破材料库内,贮存爆破材料的相邻硐室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2m,贮存爆破材料的相邻壁槽之间距离不得小于6m。 爆破材料库的设计容量Q: 硐室式:Q炸药≤2000N1(公斤); Q雷管≤13000N2(发) 壁槽式:Q炸药≤400N1(公斤); Q雷管≤3000N2(发)

其中:N1、N2分别为库内贮存炸药、雷管的硐室或壁槽间数。

第245条 井下新爆破材料库的设计(包括三种图纸,即四邻近距离图,建筑平面图,安全设施图)必须报集团公司会有关部门验收,领取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材料贮存许可证》和《爆破材料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246条 目前井下已使用的爆破材料库布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247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及每个硐室、壁槽实际使用时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和《规程》规定。 电雷管最大贮存量每个硐室不得超过13000发,每个壁槽不得超过3000发。 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别贮存。

第248条 爆破材料库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的装灯。

第249条 爆破材料库内的废旧、失效的超过保存期的爆破材料,炸药达100公斤时或雷管达500发时,必须按措施及时销毁。销毁爆破材料,必须由爆破器材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驻矿安监处、公安科、供应科、通风区。执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节 爆破材料的管理

第250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保管、计数、编号等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火、防潮,远离热源。 第251条 爆破材料库内严禁烟火,消防器材(来火器、沙箱、消防水等)必须充足,并有防鼠措施。 第252条 各部位必须对其所属放炮员统一编号,并报通风处备案。

第253条 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必须逐个进行打号,严禁发放不打号的雷管。库管人员要按计划将雷管进行分束,并严格按统一规定的号码编号,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同时发放给同一个放炮员。

第254条 每个爆破材料库必须建立以下帐簿:爆炸物品发放明细汇总帐,爆炸物品领取、清退、使用三联单,进出要害部位登记簿,炸药雷管逐日报表,各单位放炮员统一编号表,废旧爆破材料销毁登记表等。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签字。

第255条 收发爆破材料时,必须逐箱(包)逐个清查数量,发现炸药破乳,雷管脱帽等失效现象,均不得发放。

第256条 爆破材料只准发放给同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和集团公司签发的《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员,每个放炮员只准发给与其统一编号相一致的雷管,必须做到“专人专号”。

第257条 放炮员领退爆炸物品必须有三联单,并按要求签章,其中一联作为存根留在库内;二联作为消耗凭帐,经生产队组班组长核定消耗后签字,将二联交回火药库;三联班后交回通风队。 第258条 每个爆破材料库必须贮存一定数量的刚性被筒。

第259条 爆破材料库内必须有专门的矿用防爆型通讯设施。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等要及时报告。 第260条 爆破材料库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发放口只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和雷管。

第261条 爆破材料库作为要害部位,除管库工、下药工和放炮员外,其它人员进入库内,必须持有矿(处)级以上公安部门签发的要害证,并进行要害登记,否则不得入内。 第三节 井下放炮

第262条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符合《规程》第七章第三节的规定,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人员担任,统一由通风区领导。放炮员必须经过审查,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并经过一个月以上培训,能掌握检查和处理瓦斯技能,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放炮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由集团公司发给《放炮合格证》,同时领取由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破人员作业证》后,方可担任放炮工作。

第263条 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严禁在工作地点存放,当班领取而用不完的要当班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64条 由爆破材料库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破材料,生产班组的背药工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件,在放炮员监护下运送,生产人员严禁背运雷管。

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发爆器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或同小药箱锁入专用的炮药箱内。

第265条 井下放炮员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制”,即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由放炮员检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情况,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每次检查完要及时填写放炮三联单。

第266条 井下每次放炮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高、突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其它瓦斯涌出异常的放炮地点,由放炮员、瓦检员和生产班组长(工长)三人联锁,其它地点由放炮员、安全员和生产班组长(工长)三人联锁。 第267条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规定如下:

一、放炮员持“警戒牌”,生产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安全)员持“放炮牌”。

二、放炮前,放炮员在做好放炮前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检查瓦斯、连好母线、最后一个撤离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负责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停掉盲巷内的一切电源,一切工作就绪后,班组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安全)员,瓦检(安全)员负责检查各地点瓦斯含量,瓦斯无异常时,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表示允许放炮,放炮员拿到牌后,安全员监督上述

工作是否到位,一切到位后,放炮员吹三声口哨后进行放炮。

此时,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班组长持有“警戒牌”,瓦检(安全)员持有“放炮命令牌”。

三、放炮15min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安全)员同时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逆时换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复生产。

四、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五、交换牌后必须各司其职,各负责任,一旦发生放炮事故后,严格按各自所持牌的职责分析处理。 六、设警戒必须有警戒绳拦截。

七、三个交换牌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必须是木制或铁制,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得互借。

第268条 放炮母线联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排除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特别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试验母线。

第269条 放炮后出现瞎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方法处理瞎炮。放炮后发现的未爆雷管、炸药,必须由放炮员统一回收,交回炸药库。

第270条 生产班组必须控制爆炸物品的消耗量,跟班安全员负责监督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与放炮员共同做到:每班作业前查放炮员当班爆炸物品的领取量,每次装炮时查装药量,作业完成后查余量,每次装药的实耗量,安全员都要在放炮三联单相应栏目内签字;当班放炮完毕,生产班组长负责核实消耗量后分别在第二、三联相应栏目签字。若出现差错,生产班组长、安全员、放炮员,按责任一并处罚。 第271条 装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装药前,必须将炮孔内煤粉掏净。

二、装药时,炮孔应保持干燥,炮孔有水时应采用防水袋; 三、堵炮泥不可加压太重,以免药卷密度增大,影响起爆。

四、每个药卷聚能穴端必须指向下面的殉炸药卷,装雷管的药卷必须装在第一位,不准装盖药或垫药。 五、封堵炮眼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

第272条 用放炮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及其它异物时,必须使用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综放面后部溜被卡时,严禁使用放炮法处理。

第273条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母线长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工作地点撤人距离。

第274条 不准放糊炮和利用残眼装药放炮。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火机和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或同一通风分区中多处作业、固定母线和两台及其以上发爆器放炮。

第275条 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坚持执行拉槽、刷帮、压顶“分打、分装、分放”和放一次炮出净一次浮煤、检查一遍瓦斯的规定,禁止使用毫秒管“一茬齐”放炮,瓦斯涌出量大的回采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放炮的数量。

第276条 瓦斯矿井中放炮,必须使用三级及以上的高安全度含水炸药。 第277条 煤巷和半煤岩巷5m以内出不净浮煤(以一吨为界)不得放炮。

第278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备,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20m范围内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或无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

第279条 回采面平行作业时,装药距钻眼不得小于5m,距采煤机不得小于5m,距放顶不得小于30m,钻眼装药时必须停止刮板输送机和采煤机。

第280条 严格执行放炮停电撤人制度,掘进面放炮,盲巷和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双巷掘进时,正巷放炮,正、副巷和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副巷放炮,副巷和回风必须停电撤人。

第281条 放炮时撤人距离(直线):回采不得小于30m,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m,岩巷、半煤岩巷不得小于150m,并有掩体。

掘进巷道,若距工作面75m以内有拐弯时,人员撤进拐弯内10m以上,但撤人总距离不小于50m。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或其它工作地点,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另一巷道或工作地点内的人员也必须全

部撤至距相邻放炮点75m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282条 放炮员必须亲自连接母线,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第十章 安全监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83条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并能覆盖矿井所有采、掘、开工作面(包括非独立的小煤窑),否则,严禁开采。

各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一名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监测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1、井下按在籍传感器每5个配1人; 2、中心站机房(24小时值班)5人; 3、维修人员3-5人。

4、井下值班员1人/班·井(只搁4、0点两个班)。

第284条 安全监测人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测技术专业培训,经集团公司以上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285条 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该地区机电维护工负责维护,在改线和拆除时,必须提前与通风区调度站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因故检修与安全监测装置有关的井下电器设备,需停止监测装置正常工作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执行。

第286条 地区瓦检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负责地区的安全自动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班中汇报时必须汇报仪器工作情况,并严格实行交接班。 第287条 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由放炮员维护,放炮时移到适当位置,防止崩坏探头。 第二节 装备设置标准

第288条 凡应安装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装种类、数量、位置和分站、电源箱、动力开关的安装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和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关在供电图中标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289条 传感器的种类包括: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压力、开停等。

第290条 所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综采、综放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装备开停传感器。 第291条 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矿井总回风必须安设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 第292条 矿井、采区进、回风、各入风井、矿井总回风应安设风速、负压传感器。 第293条 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机尾、回风流和尾巷中各设一个瓦斯探头。

机尾探头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m以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回风巷探头安设在距回风第一横贯10至15m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尾巷探头安设在尾巷口栅栏以里10至15m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3%,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综放工作面还应安设一枚后部溜机尾探头,探头位置,必须悬挂在后部电机上方落山侧。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面,应在工作面进风巷、机尾、回风巷、尾巷中各设一个连续检测瓦斯的探头。 进风巷探头安设在距机头10m以内,瓦斯报警断电浓度为0.5%,断电范围: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机尾、回风巷、尾巷探头,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值及断电范围同本条第一款相同。

3、在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第一架棚梁悬挂瓦斯探头,严格监测工作空间内瓦斯情况,瓦斯报警

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如果回风巷兼作下料、运输巷时,必须在距工作面回风口下风侧5-10m内,设置瓦斯探头,报警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第294条 掘进工作面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付巷口以里10-15m,距煤头5m以内各安设一枚瓦斯探头,瓦斯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流探头为1%。断电范围: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副巷瓦斯超限,切断副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m以内,巷道口以里10至15m处,各安设一枚瓦斯探头,瓦斯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探头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3、掘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传感器外,还应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瓦斯传感器,位置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瓦斯报警断电点:0.5%,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4、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在被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断电点均为0.5%;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开口需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大巷风流中,或采区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瓦斯报警点、断电点均为0.5%。 第295条 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钻机等)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瓦斯达到1%时自动切断施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第296条 煤仓上口及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矿车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断电瓦斯探头。

第297条 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 第298条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第299条 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采掘队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 第三节 监测装置的使用、维修及技术资料

第300条 矿井监测中心站必需配备至少两台主机和不间断电源,并有完备的防雷击装置。

第301条 中心站必须保持24h连续运转,每日必须报监测重点日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分站、探头运行状况、重点工作面瓦斯情况,断电情况,经当日值班长或主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长或总工程师。 第302条 第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标校,并有记录可查,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h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装置”在井下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入井的装置在地面试运行48h后,方能下井。

第303条 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矿井监测装置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304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装置和零配件材料,备用量应不小于20%。 第305条 安全监测应建立以下报表及台账: 1、设备、仪表台账;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

7、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306条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四节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307条 下井跟班干部、生产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通风瓦检工、放炮员、班长及队领导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鉴定器。

第308条 矿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检仪的发放室、维修室等场所,仪器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各矿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标准如下:

1、便携式仪器的维修人员应按在籍台数每100台配1人。 2、便携式仪器的专职收发人员应不少于4人。

第309条 便携式瓦检仪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气进行一次调校,下井前必须检查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禁止发放使用。 第五节 “装置”的报废

第310条 “装置”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311条 “装置”报废,由矿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通风、机电及财务等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生效。

附录一:大井中小煤矿的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一、大井中小煤矿的范围:凡是和大井共用进、回风巷或主扇系统(通风系统不独立)的小煤矿、均视为大井中的小煤矿。

二、矿(处)长是大井中小煤矿“一通三防”的第一责任者,矿(处)有关业务部门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负业务管理责任。

三、大井中小煤矿的通风、瓦检、放炮人员一律归大矿通风区管理、使用,工资资金由通风区负责分配。 四、大井中小煤矿除严格执行大井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小煤矿的瓦斯等级,一律按所在大井的瓦斯等级确定。

2、采用倒剥皮采煤方法时,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必须有足够的风量稀释瓦斯,生产期间回风侧必须停电。且必须做到“见三闭一”,即只能同时保留两个峒进行掘进和回采。 3、必须建立静压洒水系统。

4、严禁到突出矿井内进行生产,不得在未开采解放层的煤层进行短壁回采。

附录二:“一通三防”隐患事故处罚规定

一、造成有害气体致残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责任是受害本人的,在伤愈后给予必要的处罚。

二、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开除留察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1、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 2、故意损坏瓦斯监测断电装置的。

3、不执行“三连锁放炮制度”,违章放炮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 4、偷拿火工品(雷管炸药)的。 5、井下吸烟的。

三、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记大过或工资降级的行政处分。 1、管理混乱,严重违章指挥,导致发生事故的。 2、贯通巷道没有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 3、擅自打开栅栏、闭墙进入危险区的。

4、采掘工作面停风、停电,恢复时未经检查瓦斯私自送电的。 5、携带烟草或火工品下井的。 6、带电作业造成严重事故的。

7、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其它电源放炮的。

四、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1、工作地点出现循环风、微风、无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盲目作业的。

2、局扇停风后,不撤出人员而盲目作业,或者开风机后,不检查和排查瓦斯,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3、殴打正确执行职责的安监、放炮、瓦检人员的。

4、在井下和井口、井筒内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没有措施就盲目作业的。 5、“三专两闭锁”应上未上或随意甩掉的。 6、随意损坏通风设施的。

五、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1、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四对八梁不按规定支护,严重威胁安全或严重影响通风和行人的。 2、无跟机瓦检工擅自割煤的。

3、采煤掘进面、巷道、硐室瓦斯超限或积存超过规定,不处理强行作业的。 4、私自停开局扇或停风后不及时停电撤人的。

5、排放瓦斯无措施,不严格掌握浓度“一风吹”的,不按顺序进行,或排放瓦斯所规定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 6、恢复封闭地区无措施的。

7、放炮员不亲自连母线和处理瞎炮不符合规定的。

8、让工人进入炮区试检脚线母线,放炮员外边拧发火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9、打开风门不关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微风或风流短路的。

10、自然发火煤层,不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温度或其他有害气体,检查不上班报,队长不审查,不进行火情予报,闭墙质量不合格造成自然发火事故的。 11、跟班干部随意不上岗和脱岗的。

六、凡发现以下重大隐患事故,经追查分析认定,直接负责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1、明知严重瓦斯超限或积存,有可能造成瓦斯严重事故,不及时处理,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 2、瓦斯突出煤层遇地质构造危险地段不落实防突措施的。

七、凡造成以下重大未遂事故,虽未遂造成人员伤亡,经追查分析认定,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1、盲目掘透高浓度瓦斯巷道和老空区的。 2、造成局部瓦斯燃烧的。

3、井上要害部门(火药库、风机房、降配电、仓库)火灾事故。

八、凡发生以下重大生产设备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1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扇停运30min以上的。 2、瓦斯抽放泵站和瓦斯管道爆炸的。

3、工作面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拆除设备,造成自然发火的。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www.mkaq.org) 详细出处参考:

七、凡造成以下重大未遂事故,虽未遂造成人员伤亡,经追查分析认定,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1、盲目掘透高浓度瓦斯巷道和老空区的。 2、造成局部瓦斯燃烧的。

3、井上要害部门(火药库、风机房、降配电、仓库)火灾事故。

八、凡发生以下重大生产设备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1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扇停运30min以上的。 2、瓦斯抽放泵站和瓦斯管道爆炸的。

3、工作面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拆除设备,造成自然发火的。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www.mkaq.org) 详细出处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4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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