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集团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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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集团有限公司

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提高运输安全质量,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汽车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汽车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行车安全管理。所属单位的建制车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认真做好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领导,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各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相对稳

定,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人数按交通部颁标准JT/T3144-91的规定配备:

车辆数(辆) 10~30 31~50 51~99 >100 安全员数(人) 1 2~3 3~4 >5 为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要有计划地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包括送院校代培)。根据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及省交通厅粤交保[1999]163号文规定,应给予一定工作权力,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和通讯费用。

第六条: 根据交通部《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集团公司和属下各单位每年在成本费用定额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竞赛、检查、表彰、奖励、事故预防以及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集团公司设立“安全行车互助金”,建立和完善安全行车风险保障体系。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 为强化汽车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单位行政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负综合治理责任。

第八条: 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宣传、贯彻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和指示。

2、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安全工作规划和短期各阶段工作计划,修订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

3、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并根据存在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如制定单位各安全部门的安全例会制度和生产人员的安全学习制度,会议内容讲求实效;负责审议和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方案和奖惩措施等。

4、负责收集、督促检查单位各种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指导、督促单位各安全职能部门实现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

5、处理交通事故,办理其它有关安全工作的业务。 6、负责遗失行驶证、机动车牌补领以及肇事司机恢复驾驶的审批事项。

7、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开展种类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8、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思想素质和技术素质。

9、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汇报工作,填报安全统

计报表。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就是企业(单位)行政第一把手,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法令,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规章和技术规范。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3、负责审批决定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车辆技术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奖惩办法等,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加强运输全过程管理,检查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抓超前管理,抓事故的预控。

4、定期召开行车安全工作例会,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本企业(单位)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5、积极支持和发动群众提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依靠集体的智慧,推动群防群治工作。要根据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给予应有的工作权力。

三、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职责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指企业(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其职责:

1、组织企业(单位)安全部门和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规定,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做出方案和规划。

2、深入运输生产第一线,负责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制止违章作业和车辆“带病”行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提出防范措施。总结和推广安全行车先进经验,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素质。

3、组织企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驾驶员等生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5、负责本企业(单位)行车事故处理,特别对重、特大交通伤亡事故,要深入现场,组织工作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剖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6、组织和领导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防护能力。

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1、具体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日常事务工作,制定落实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安全考核指标和各阶段安全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定期向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状况,并针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整改措施。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安全检查。

5、负责对新招聘的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和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办理驾驶员年度审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年度检验;协助对新开班车线路的勘察鉴定工作。新开辟的客、货运输线路、场地,安全部门应派员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及时向驾驶人员通报有关安全事项,凡有严重危及车辆运行安全的场地和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的道路,不准开设营运客班车。

6、建立健全行车事故档案、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和各种会议记录、安全活动等台帐基础管理工作。

7、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参加行车事故的处理,办理肇事责任者的处理文稿。协助处理跨区交通运输企业的本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8、运用科学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9、督促检查本单位及下属部门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收集信息、总结经验,推广先进,表扬好人好事。对不利

于安全生产的安排有权制止,评先进时安全目标考核达不到标准的有否决权。

五、车队安全管理职责

车队是运输单位从事客、货运输生产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安全生产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文件和贯彻安全会议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研究解决车队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发动群众开展“四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落实),并提出整改措施。

3、分析驾驶员的安全素质,掌握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驾驶技术及驾驶作风、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鉴定、分类排队,提出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好周三安全学习活动,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思想意识。

4、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强制车辆二级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落实车辆的“回场必检、合格放行”以及出车前检查和督促驾驶员做好开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掌握运输车辆行驶经营线路的路况、装卸场地和天气变化等情况,及时向驾驶员公布。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抓好

安全生产好人好事的表扬和安全生产集体、个人的评比。

7、对行车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批准后执行。 8、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事故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并做好月、季、年度安全报表,按规定的日期上报。做好安全例会、安全学习、行车事故、回场安检、安全检查记录工作。

六、安全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规定,以及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驾驶员办班培训工作。

3、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记录安全行车累计里程和行车事故及奖惩情况;及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身体和安全行车等情况。

4、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车辆、线路、工地、货场,发现对安全行车不利的情况,采取预防措施或通知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生产安排或措施等,有权立即制止执行。

5、负责本单位行车事故处理,协助跨区交通运输企业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行车事故现场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分析,吸取教训,并按规定上报“肇事处理报告表”和“安全考核、年、季、月度报表”。

6、会同有关部门对调入和招聘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及上岗培训,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制止吸收和提出解聘。

7、督促检查回场车辆安检工作,抽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每月不得少于二次,抽查比例不少于车辆数的20%。

8、负责办理驾驶员的年度审验工作,协助做好车辆检验、保险、事故索赔工作以及公司安全互助金缴交及补偿工作。

9、总结推广安全行车的先进经验,宣扬安全行车好人好事。 七、安检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落实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及本企业运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运行车辆安全例检(回场必检、合格放行)制度,回场车辆全部要上安检台检查。

3、严格按省规定的十二个项目仔细检查,做到一台不漏、一个项目不漏。

4、凡安全检查过的车辆,要做好记录和签名,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检查有问题的车辆,要督促司机排除故障或进场修理。

5、检查中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的车辆,要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驾驶员职责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爱护乘客和货物,注意防火防盗,保证安全行车。在运行中遇到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及时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应报上级妥善处理,然后运行。

2、认真学习技术、业务和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学习活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参加单位各种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3、遵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调度命令和各项行车管理规定,按时完成任务。

4、精心爱护车辆,执行“四清例保”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作业制度,自觉执行车辆安全例检(回场必检、合格放行)制度,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保持车辆的整洁完好。

5、钻研技术,熟悉车辆性能,熟练操作规程,学习先进驾驶经验。

6、做好交接班工作,对运载情况,道路条件、车辆性能、保修计划等,做到记录详细、交接清楚。

7、驾驶员在行车途中遇见本企业车辆发生行车事故,应积极协助抢救工作。

8、不准利用车辆进行私拉滥载,绕道行驶的违法、违制的活动,或擅自将车交给别人开(因突然情况,临时不能驾驶,委托本系统有相应驾驶证的现职驾驶员代驶除外,但应交代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事后仍需向领导报告)。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基础工作管理

1、每月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会议主要内容:传达、

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文件精神、分析、总结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布置下阶段的安全工作任务。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重、特大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开会采取措施处理,要做好会议内容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

2、每月不少于开展二次安全学习日活动,组织驾驶员、乘务员和其他人员传达、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文件,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分析、解剖事故案例,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将安全学习的内容和参加人员、缺席、外出驻夜人员做好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3、应重点对安全管理、驾驶、维修、乘务、安检等人员进行分期分批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行车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4、根据上级的要求及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如“反违章、保安全”、“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等。

5、建立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营运车辆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营运车辆20%;对本单位所有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二次。有计划地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等生产人员进行执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做好详细记录。

6、建立行车安全管理档案制度。

①、建立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有关行车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册、驾驶员名册、检查考核记录、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记录等。

②、建立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要求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行车累计里程(按月、季、年累计)和遵章守纪及奖惩等情况。积累安全里程应以在本单位担任正式驾驶员开始,按每月实绩记录累计安全里程(双班作业按个人驾驶里程计算)。在本企业内调动工作单位,应把原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及原始记录资料,经原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后,移交新工作单位存档。新工作单位应承认其原累计安全里程,并可连续计算,如原记录资料无法查实,则须重新开始计算其安全行车里程。

③、建立行车事故档案,要求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事故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等。

7、建立安全生产值日制度

要求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轮值,掌握运行车辆或驻点车辆的动态,应急处理发生意外和行车事故,并填写安全日志。

8、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制度,准确、及时、规范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漏报。对重大以上行车事故要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

9、安全主管部门除不定期监督、检查基础管理工作的落实外,要相应的建立健全本身安全基础管理制度、台帐、资料。

第十条: 驾驶员管理

一、单位要加强营运车辆驾驶管理,抓好驾驶员安全行车可靠性鉴定,分类排队,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教育,使广大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其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管理工作。

二、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车辆相符的“驾驶证”和交通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三、加强责任经营承包车的管理和安全教育,绝不能以包代管,放松管理,安全措施一定要落实。要把安全工作作为难点、重点,纳入经营承包的主要内容。责任经营承包者不准私自雇请司机驾驶承包车。

四、单位对调入和招聘的驾驶员的资质要求要严格进行审查。凡新招聘驾驶员要通过政治思想、驾修技术、身体素质三方面考核,考核合格后,填写公司统一制定的“招聘司机考核表”,由主管领导签章后,报公司备案。上岗前要给予安全行车、业务知识、劳动纪律教育。录用后应按“三先三后”的原则随车实习(先双班后单班,先短途后长途,先平原后山区),经过1~3个月的熟悉阶段,经实际考评审查合格后,方可单独执行运输任务。

招聘驾驶员的考核标准:

1、驾驶操作要求: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驾驶动作合乎要求,熟练自如,行车安全、礼貌、行车时视野开阔,有一定应变能力,处理情况果断迅速,措施得当,能安全控制车

辆。

2、车辆维修要求:能单独进行所驾驶汽车的例行保养和蓄电池、轮胎的使用维护工作。熟悉所驾驶汽车的技术性能,并能进行油、电路调校和排除其常见故障。应知汽车的一般构造和各总成的作用及汽车保养,修理分级的基本知识,应知所驾驶汽车使用的燃、润滑油的基本知识。

3、安全知识要求:熟悉交通法规,条例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掌握在各种气候、复杂道路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驾驶常识。

4、职业道德要求: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法,文明驾车、礼貌待客、爱车、爱货,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安全行车,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5、劳动纪律要求: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五、督促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驾车前自觉检查车辆牌证、行车路单、客、货票据及随车安全设备、工具等是否齐全可靠,检查乘客有否超员,物资、行李捆装是否牢固可靠。

六、经常了解和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和精神状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其生活,给予必要的帮助,解除后顾之忧。并不断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劳逸结合,防止疲劳开车。

七、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

员,要坚决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八、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后要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详细汇报,回单位后填写行车肇事报告,等候处理。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

一、在用车辆必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1997和交通部及省交通厅有关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手续完备。所有车辆必须按要求参加保险,不得漏保、脱保,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

二、购置车辆需合理选配,从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论证后方能购置,并认真执行车辆使用前期的管理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检查调试工作,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

三、要加强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要求建立单车台帐,统一格式,要做好车辆型号、使用数据、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维修技术等记录。

四、必须执行“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各级维护。

五、要督促驾驶员自觉做好出车前、运行途中、收车后的三检和爱车例保工作,要建立车辆“回场必检、合格放行”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作业规范,做好各级维护、修理作业和轮胎换位工作,确保车况良好,附属用具设施齐全有效。对无厂牌,无标记的伪劣零配件,不准装用在直接影响行驶安全的制动、转向、行驶系统。

七、经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差、消耗增加、维修费高、经济效果差、安全性能不可靠的残旧车辆,必须执行国家经贸委[1997]456号文件规定,申请报废处理。

八、责任经营承包车辆必须向单位缴交安全风险互助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标准;按新车每辆车注资金额的3%—15%缴交,旧车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合同期满抵押金退还给经营承包者)。

九、责任经营承包车辆在合同期内,不准将车辆私自转包、租赁或转让给他人经营,如有违反,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有关牌证,抵押金不予退还。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经营承包者负责。

十、责任经营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应派人协助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责任经营承包者应按合同负责事故经济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终止承包合同。

十一、责任经营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当事人潜逃,单位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报公安部门协助追查。

十二、责任经营承包车辆驾驶员造成交通责任事故,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裁决,应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按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其赔偿款可从行车安全风险抵押金中借支,事故结案后经营承包者必须补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如事故性质恶劣,被公安交警部门吊扣驾驶证三个月以上者,应予解聘。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肩负安全行车的直接责任,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安全行车责任感,保证安全行车,安全行车要求是:

一、驾驶员要做到: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三检:坚持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四勤:对车辆要做到勤清洗、勤检查、勤调整、勤维护。五掌握: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旅客、货物装卸要点,掌握车、牲畜、行人、乘客的动态及儿童活动特点。六不开: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不开带病车,不开冒险车,不开侥幸车,不开车办私事。七慢:起动出车慢,通过狭路、桥梁慢,在交叉路口和繁华地段行车慢,视线不清行车慢,拐弯下坡行车慢,雨天、下雪路面行车慢,会车、让车行车慢。八不准:不准超速行驶,不准超载滥载,不准越线行驶,不准酒后开车,不准赤脚、穿拖鞋驾车,不准直流供油,不准熄火滑行,不准无证开车。

二、转弯做到三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 三、主动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第十三条: 应对车辆出车前或收车后的安全技术状况检

查。

一、各单位对运行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回场必检,合格放行”的制度,必须设置安检台和配备适量的安检人员。

二、收班后的车辆,必须自觉上安检台接受检查,安检员必须按规定的十二个项目,特别是安全部位要逐项检查,记录并签名,检查合格的车辆要有当班安检员签名的合格证(统称安检合格证),才能有效。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运行,待修复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行。

三、运调和客运部门要凭有当班安检员签名的安检合格证或盖章派车,没有合格证的车辆不准运行。若无安检合格证派车发生交通事故,要追究当班调度或派车部门责任。

四、安全部门或车队要不定期对安检合格的车辆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五、经常检查督促驾驶人员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发现问题就地解决。如在途中发现问题,驾驶员自行不能排除的,应报就近车站车队或本单位派员检修排除,车属单位必须每月定期对每台车进行“四清”例保检查,对每月检查的车辆要进行评分公布,好的要给予表扬,差的要给予批评或给予适当的经济扣罚。

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载客应符合《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同时:(一)客车厢内不得堆放、夹带危害旅客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二)客车顶行李架或下置行李厢装载货物必须

符合安全有关规定。(三)客车车日行程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或连续行车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夜间(晚上22时至次日早上6时)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防止疲劳驾驶车辆。(四)乘务员应配合、协助驾驶员做好行车安全工作,保证旅客上落车安全。(五)客车在夜间必须停放在车站、场内或保管站,不准乱停乱放。(六)客运班车必须合理安排运行时间,避免驾驶员因赶时间而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第十五条: 货运车辆载货应符合《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要求。同时:(一)对长途(运距350公里以上)货运的驾驶员,在执行任务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并交待任务、行驶路线、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二)对超高、超长、超宽的货物运输必须办理运输许可证,在运行前必须将货物捆扎牢固,应高货物轮廓标志,以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行驶途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特别注意架空电线的高度,防止触电。(三)对超限笨重货物运输,应掌握货物的体形、尺寸、重量、重心以确定装载办法,要了解装卸场地有无电线、管道、地下建筑物,车辆是否可直达现场进行装卸操作,要预先了解行驶经过的公路、桥涵、渡口、隧道是否能载运通过,并制定运行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货运车辆装运危险货物,必须严格执行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同时:(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办妥

手续,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二)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道路熟悉的驾驶员担任。(三)驾驶员在行驶中要提高警惕,保持一定车距,严禁超速和强行超车,避免紧急制动,会车必须做到“礼让三先”,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带。(四)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具。(五)应派熟悉性能人员担任押运和途中照料货物。(六)车辆排气管应装置火星灭火器,防止火星飞溅造成火灾。

第十七条: 客、货运输车辆在冰雪或险区道路上行驶时,必须严格控制车速。下陡坡不得熄火、空档滑行。通行弯道时须在中心线右侧行驶。在通过桥涵、漫水路、桥时,应停车查明情况,待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客、货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严格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车道、车速行驶,并保持一定的车速。

第十九条: 车辆在途中因故紧急停车,应紧靠路边停车,入好排档、拉紧手刹、垫好三角木,以及摆放危险警告标志,开危险危险信号灯。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或运行中停放时,发生碰撞、辗压、翻复、失火、落水、爆炸或机械故障等其他原因,造成人、畜伤亡或财物损失之一者,称为行车事故。

第二十一条: 行车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

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小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轻伤2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注:不作事故统计)。

二、一般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或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至3×1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重伤3人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10至6×1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或3人以上;重伤11人或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10元以上。

附:事故苗子划分

1、盲目开快车、英雄车,特别因赶时间开快车、开斗气车,自高自大出风头赛车,遇雨天路滑、窄、弯路及通过村、镇、街道人多繁杂地区不减速、不作刹车准备者。

2、不注意前车动态,不选择地点会车、超车,超车不提前鸣号,前车未示意让路而强行超车;视线不良、情况复杂而连续超车;超车后突然刹车;超车后不按规定距离,过早驶回中线行驶者。

3、制动器不良,方向系统发生故障,仍继续行驶者。 4、驾驶时与人交谈、招手、吸烟、吃东西、甚至伸头车外等分散驾驶精神者。

5、车辆在行驶中,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掌握道路情况,

4

4

4

4

盲目开快车或转弯不做好“三件事”,无完全准备者。

6、道路情况不明,盲目滑行者。

7、不遵守交通标志规定行车,不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者。 8、发现有骑单车者技术不良,左右摇摆;行人(特别是老人和小孩)动态犹豫不定等情况时,不鸣喇叭,不降速,不随时作刹车准备者。

9、遇风沙、大雨、大雾恶劣天气。视线不良,不鸣喇叭、不减速行驶;或洪水淹路,过浅水滩时不下车勘察情况,冒险行驶者。

10、开车前不检查货物装载是否超重、超高、超宽;客车人数有否超载;或发现后不向站队提出意见迁就开车者。

11、车辆行驶中,发现引擎底盘有异声,或操纵有异常感觉,危及安全,仍不停车详细检查;或检查出毛病,又不进行修复,勉强行驶者。

12、车辆在途中修理或因故停车时,不紧靠路边停车,不入好排档,不拉紧手刹,不垫好三角木,不放置警示标志和开危险信号灯;或停在窄路、急弯、陡坡等路段者。

13、行车不保持与前车一定安全距离,车距过近;倒车或中途调头,不听从助手或站务人员指挥而冒险倒车、调头者。

14、车辆装载大型笨重及超长、超高、超宽的货物时,不检查是不捆扎牢固,有否悬挂标志而行车者。

15、车辆装载行李、货物,在起运站及途中上落时,不检查

装载是否稳固,车门有否关好便开行者。

16、起步前,不检查乘客是否超员,乘客有否坐稳,便起步者;中途上、下旅客,旅客未坐稳便急于行驶者。

17、出车前,不检查轮胎气压和各安全部位螺丝,以及各种仪表、大、小灯光,雨刮等机件者。

18、起步前不鸣喇叭或不开示意灯,不观察刹车气压表,不查看轮侧及车下有无小孩玩耍,以及其他障碍物者。

19、行车中发现路面狭窄,或两旁有屋檐突出的街道,不减速慢行,小心通过者。

20、发现后车鸣号示意超车而故意不让,或让车不让速者。 21、发现公路放牧牛、马等牲畜,不减速慢行,企图侥幸绕过或故意追逐牲畜者。

22、遇大风雨,当行人持伞或载雨具俯首行走,不连续鸣号、减速,作随时刹车准备;及发现桥梁、涵洞有限速限高标志时,仍快速通过者。

23、遇人力车、兽力车、单车在中线行驶,不鸣喇叭和减速慢行,待其靠边后过超越者。

24、精神不好,出现瞌睡,仍勉强行车者。

25、发现驾驶室、车厢内载有易燃、易爆等妨碍安全行车物品,不作处理而继续行车者。

第二十二条: 行车事故中受伤、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含义:

一、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和本企业(单位)职工等全部受重任和轻伤人数之总和。其伤情分类,以医院诊断,按照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划分。

二、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七天以后死亡的计为重伤)。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事故发生后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资、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住院费、补助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财物损失费、车辆损失费。补偿标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负责的划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四级,其系数分别为1.00、0.75、0.50、0.25。行车事故责任的划分,依事故处理机关裁决为准。应按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车事故处理和应办手续:

一、车辆发生事故后,当班驾驶员(助手、乘务员)必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并报告本单位必要时并报告就近本公司站队。同时保护好现场和做好抢救工作,做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和维护好现场,不得伪造和逃离现场。肇事地段的就近站队,接到肇事报告后,应迅速派员前往协助处理,待肇事车属单位派员来时可移交肇事单位处理。

二、车属单位接到肇事信息后,车属单位应视情派有关人员

及时赶超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同时向公司报告。

三、凡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肇事车属单位或就近站队应立即报告公司,报告内容要有时间、地点、车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型、车号、事故状态、肇事原因、死伤人数及损失等情况,公司领导接到肇事信息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如安排伤者的医疗和抢救、死者的后事、物资的清理、驳运、车辆的抢修救济、现场和事故前后过程的调查了解等等。

第二十五条: 为教育肇事者和广大驾驶员,肇事单位对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责任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第二十六条: 行车事故的责任应以公安交警部门的裁决书为准。

第二十七条: 行车事故处理后均须填报“车辆肇事报告表”上报公司。一般事故单位自行处理,报一份公司备案,重大或特大事故单位填报一式三份报公司,由公司审批后执行,单位接到审批意见后,应及时通知书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如部门及当事人认为对处理有不当,可在十五天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均需建立事故处理档案,并将有关资料、图片、录像等资料归档。

第二十九条: 发生旅客伤、亡事故,事故经济损失的负担,按公司《旅客运输安全互助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事故统计必须按交通部安监发[1992]64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企业(单位)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准确向公司上报《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报表》由公司累总后向市上报。

第七章 奖罚

第三十一条: 对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驾驶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凡发生过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发生过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一般事故的个人,均取消当年安全评先进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职业司机安全行驶每一万车公里,客车奖励40元,货车奖励30元,奖金在单位的成本内支出,该奖金由单位自定具体条件发放。单位季度行车事故达到或低于公司下达的四项指数,每万车公里奖20元,如当季无发生行车事故的,每万公里奖30元,该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提取奖金时,要向公司报批,列入本单位的营业外开支。融资车、承包车司机的安全奖由车主开支。

第三十三条: 安全行车达一百万公里以上的职业驾驶员,并具备:①政治思想好;②遵纪守法好;③工作表现好,按下列办法表彰奖励:

一、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的,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后,授予“一百万安全公里先进驾驶员”的称号,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安全行车一百五十万公里以上的,按上项规定继续享有已有的补助外,并报省厅授予“一百五十万安全公里驾驶员标兵”的称号。

第三十四条: 百万安全公里驾驶员的补助只限于本企业内有效,调离本企业到其他系统工作的不作往处介绍。本企业内部调动,继续作专职汽车驾驶员的,随工资关系注明同时转移。如个人以各种理由要求变换工作离开专职驾驶员岗位不再开车的,不再享受百万安全公里驾驶员补助。

第三十五条: “一百万安全公里先进驾驶员”和“一百五十万安全公里驾驶标兵”均应兢兢业业,发扬成绩,保持光荣。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先进驾驶员”和“驾驶标兵”称号及补助:

① 受到刑事判处的;

② 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③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取消安全行车公里记录的; ④ 如发生行车责任事故,从事故当日起,暂停发放补助。事故结案后,负有责任者,取消安全公里后,仍满百万公里的,从结案之日起,补发补助;如不足百万公里的,则自然取消补助。并上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要对安全工作有显著成绩的车队、安全等部门及驾驶员、安全管理人员,安检员,可视情况给

予适当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使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或减少伤亡、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需报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每年度公司将按年度安全工作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凡达到公司安全工作要求的,由公司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可视情节给予赔偿损失、停驾、改变工作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 连续发生行车责任事故;

2、 有严重违章、违纪和其他违法行为; 3、 全年参加安全学习次数未达到规定; 4、 因违章行驶被公安交警部门吊扣驾驶证期间; 5、 发生主要责任以上重、特大事故者。 第三十八条: 对行车肇事责任人的处理及扣罚

一、对行车肇事责任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政治影响,分别给予取消安全累计里程,赔偿经济损失,取消评奖资格,并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报公司批准,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的处分。

表1 行车肇事责任人经济赔偿处理规定 单位:元

名称 全额承定额承包 考核定额任务 非营运车(含管理人员) 责任 包(含租划分 赁) 赔偿基数 最高赔偿额 赔偿比例 最高赔偿额 赔偿比例 最高赔偿额 全部责任 负担全主要责任 部直接同等责任 经济损失费用 次要责任 2000 1600 1600 1000 6000 5000 3000 2000 40% 30% 20% 16% 3000 2400 1600 1000 10% 7% 5% 3% 400 300 200 150 二、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开车(含有执照的管理人员),私自绕道行驶、私自将车交给别人开(如因故突然不能驾驶,临时委托本系统有相应驾驶证的现职驾驶员代驶者除外),或利用车辆进行各种非法活动等发生行车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货车驾驶员未经领导或调度部门同意私自载客发生行车事故,造成搭乘人员伤亡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司机全部负担。如本系统职工因公务搭乘本系统货车,发生事故,由搭乘职工所在单位按工伤规定处理。

四、凡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肇事责任人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收监服刑,一律给予开除处理。对监处执行留本企业工伤的,一律给予开除留用处理,在服刑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五、驾驶员被公安交警部门吊扣驾驶证,应由站队另行分配其他工作,按其新工作岗位领取工资。吊扣期满,领回驾驶证后,站队应根据其表现,鉴定能否恢复驾驶资格。

六、由于单位领导纵容,指使驾驶员违章驾驶机动车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事故大小,给予单位领导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凡因渎职造成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查清事实,建议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车辆肇事经鉴定助手、保修、检验、调度、站务及车管、安全等部门人员有责任的,应视其性质程度、责任大小、分别给

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承担肇事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

八、车间检验员试车发生责任行车事故,应负担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按第三十八条第(一)点中非营运车类规定处罚。

九、凡发生行车事故,不向单位或公安部门报告,擅自处理,经查属实,除责成停驾,写出书面检讨外,全部事故费用由驾驶员自负。

十、凡被取消安全累计行驶里程的,抵消后剩余部分作重新累计起点,抵消后最小的余值为零。抵消后剩余不到一百万(或一百五十万)公里,其原所得的该级补助及称号自然取消。但仍有重新获得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对所发生行车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结案后,应本着以责论处的原则根据以下标准给予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

表2 单位:KM

责任 次要 处罚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30×104 全部 5×104 40×104 全部 15×104 全部 全部 20×104 全部 全部 同等 主要 全部 注:带学员或实习驾驶员在驾车中发生事故,根据教练或监护驾驶员本人应负责任,同按以上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等,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执行。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相抵触。

广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二00三年九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等,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执行。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相抵触。

广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二00三年九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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