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世界林产品贸易的几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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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世界林产品贸易的几个重要问题

田明华,赵景培,刘丹丹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林产品贸易大国,因此,必须关注世界林产品贸易。随着世界经济的增长,林产品国际贸易发展迅速,但非法采伐生产和贸易、森林认证、碳汇贸易、进出口检验检疫、贸易保护、国内加工增值、贸易争端等问题对世界林产品贸易影响越来越大,其中大多数与环境保护有关。而中国往往处于这些问题的焦点。该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以期为应对这些挑战提供政策参考。 关键词:木质林产品;国际贸易;环境

Some Issues Influencing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Woody Forest

Products in the World

TIAN Ming-hua ZHAO Jing-pei LIU Dan-dan

(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Abstract: China has become one of the biggest trade countries of woody forest products in the world in recent years. So China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woody forest products. With increasing of world economy,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woody forest products develops rapidly, but some issues, for example, illegal-logging and associated trade, forest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n imports and exports, trade protection, increasing value through domestic process, trade disputes and so on, have more important influence to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woody forest products. Most of them relate to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China always becomes the focus of these issue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oceeding of these issues, and gives a brief analysis for the reference in policy to respond these challenges.

Key Words: woody forest products; international trade; environment

近年来中国木质林产品(原木、锯材、人造板、纸类、家具、木制品等,以下简称林产品)贸易增长很快,在世界木质林产品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主要林产品贸易国。2006年中国林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357.98亿美元,其中出口192.23亿美元,进口165.74亿美元[1]。根据FAO2004年的统计数据,按数量计算,中国是世界第1大木浆进口国,世界第2大原木进口国,第2大人造板进口国,第3大纸与纸板进口国,第5大锯材进口国,第5大人造板出口国[2]。2003年木材制成品(含家具)出口金额达75亿美元,超过意大利成为世界上第1大木材制成品(含家具)出口国[3]。根据FAO《1997~2004年世界林产品年鉴》,按林产品贸易金额计算,不含家具和纸制品,2004年中国是第2大木质林产品进口国,仅次于美国,占世界木质林产品进口总额的10.4%[4]。如果含家具和纸制品,估计中国是第6大木质林产品出口国。

随着世界经济的增长,林产品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根据FAO Statistics统计数据,不包括刨花板、废纸、家具、木制品,2005年世界林产品进口贸易总额为1758.3亿美元,出口贸易总金额约为1699.3亿美元,分别比1996年增长31.11%和34.08%[5]。随着世界范围内林产品生产与贸易蓬勃的发展,贸易保护、和贸易争端日渐增多;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

增强,与保护森林有关的一些国际行动越来越影响到林产品贸易,如非法采伐生产和贸易、森林认证、碳汇贸易、进出口检验检疫等。由于中国近年来才迅速成为世界主要林产品贸易国,尤其是中国林产品贸易呈现进口林产品以木浆、原木、锯材等直接消耗森林的初级产品为主的特征,主要来自东南亚、俄罗斯、北美、非洲,而东南亚、俄罗斯、非洲恰恰是森林破坏严重地区;出口林产品以家具、木制品、人造板等深加工产品为主,主要出口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尤其是欧洲恰恰是环境敏感和贸易保护盛行的地区。因此,中国往往成为这些当前国际社会热烈争论的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焦点。深入地分析这些问题,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些问题,对于中国应对这些问题所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非法采伐生产和贸易

随着林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潜在的经济利益催生了大量的非法木材采伐和非法贸易。世界自然基金会认为全球65%的森林受到非法采伐的威胁[6],不少国际人士认为非法木材生产和贸易已成为原始森林资源消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天然林的非法采伐,主要发生在亚洲的印度尼西亚、缅甸,非洲的喀麦隆、赞比亚、刚果,北美的墨西哥和欧洲的俄罗斯等国家,而他们正是一些木材出口国。根据2004年印度尼西亚的官方数据,当年该国木制品中76%来源非法,如果包括非法出口的原木,非法采伐的比例将很可能达到80%[7],绝大部分未申报的出口木材是在没有监督,不符合可持续采伐水平,违反森林保护区、河岸保护区和陡坡禁止采伐的情况下进行的非法采伐;在巴西,估计有80%的木材属于非法采伐[3];2003~2004年,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和世界银行曾委托独立调查小组对现有的采伐项目进行审查,结果发现没有一个项目遵守了所有相关法律,很多项目还违反了环境条例[7];在俄罗斯远东地区,出现了大量的对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的非法采伐,一些地区在集材和运材过程中大量丢失原木,采伐后的永冻层出现不可弥补的生态系统退化,有人估计非法采伐量估计有40%~50%[3]。大片原始森林被非法采伐与贸易,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大量调查证实,非法采伐木材在犯罪集团的安排下取得伪造文件,通过非法途径,走私到其他国家,形成跨国非法采伐贸易链。从统计数据来看,木材贸易中确实存在非法贸易的现象。例如,2004年马来西亚只记录了115万m3的原木出口中国,但中国海关却记录了从马来西亚进口272万m3原木,双方的数据差距有157万m3之多[7]。这些原木大多是在印度尼西亚非法采得,使用伪造文件佯装马来西亚的原木出口的。估计每年全球非法采伐和走私贸易的木材贸易额可达100亿~150亿美元[7]。这些非法木材经过进口国加工后形成各类林产品,再大量出口到美国、加拿大、日本和英国等国家,成为完整的贸易链条。非法木材采伐与交易对其衍生产业的发展存在着巨大的负面冲击。根据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2004年的研究数据,全球林产品的价格由于非法木材采伐和交易下降了7%~16%[8]。

在面对如何控制非法木材贸易的时候,人们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非法木材?在一些主要木材出口国,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界定木材采伐是否非法比较困难。如一份关于印度尼西亚林业管理法规的分析报告指出:在印度尼西亚法律和政府的各项规定之间存在相当的不一致,这就给界定非法和合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巴西,也存在同样的法律问题,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关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实际上,木材的采伐和进出口贸易是否合法,国际上只有一部法律具有约束力,那就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1973年)。如果进口的木材不在CITES保护范围之内,

在进口环节就很难鉴别进口的木材是否合法。然而大多数的濒危树种仍未被列入该名录[3]。

林产品的产销供应链条是非常复杂的。制止非法采伐是森林经营管理者、木材采伐、运输、林产品加工企业、出口商、出口国海关、进口国海关、进口商、进口国林产品加工企业、零售商、最终产品经销商和消费者,以及各国各级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共同责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际效果。对于木材进口国而言,进口的这些木材到底是否来自非法采伐的木材和禁伐的森林很难界定。比如说,木材经销商可以通过贿赂政府官员获得合法的木材出口手续后出口到国外。在这些过程中,非法来源的木材转变成具有合法手续的木材,表面上就成了合法的贸易。对于这样的木材贸易状况,进口国政府很难完全控制。

为防止非法采伐和林产品贸易,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这些措施既有生产国单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也有消费国的进口和采购政策;既有政府间的多边和双边性协议和合作计划,也有企业和行业协会的采购标准。

1998年5月出台的《八国集团森林行动计划》(G8 Action Program on Forests)是国际首次承诺打击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的主要行动计划,有效提升了国际间对非法采伐的关注程度,之后出台的一系列多边和双边行动和协议都受到该行动计划的影响[6]。

森林执法与施政(Forest Law Enforcement and Governance,简称FLEG)是由世界银行发起组织的部长级地区论坛,目的是促进林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共同参与打击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其参与方包括林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捐助国、非营利组织和私营部门机构已举行了3次地区性的部长级会议,各国政府代表在上述三次地区性的会议上都同意了打击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的部长级声明和指导性行动计划[6]。

欧盟作为主要的林产品进口地区,2002年2月制订“森林执法、施政与贸易(Forest Law Enforcement,Governance and Trade,简称FLEGT)行动计划”,目标是向林产品供给国提供援助和制定欧盟的林产品贸易措施,减少非法采伐的林产品进入欧盟,采取措施主要有确保林产品合法性的自愿伙伴协议和许可制度,倡导制定行业的自发规定和政府采购政策,以保证从合法来源购买木制品[6]。

生产国与消费国的协议主要有:2002年4月,《英国-印度尼西亚谅解备忘录》签署,此后,印度尼西亚与挪威、中国、日本和韩国签订了类似的协议;2005年9月《中欧峰会联合宣言》同意“共同合作打击亚洲地区的非法采伐问题”;2005年11月《中俄联合公报》同意:“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加大对非法采伐木材和贸易的打击力度;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谅解备忘录》签署[6]。

很多发达国家的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已经或正在制定各种各样的“绿色”采购政策,英国和丹麦已经建立中央政府购买木材和木制品来源合法证明的系统,法国、德国、荷兰正在建设,倡导购买可持续生产的木材和木制品。2005年八国集团会议后,日本表示将调整其中央政府采购政策,停止对非法木材产品的购买[6]。英国对于从国外进口的木材都要求经销商出具证据,证明其采购的木材来自合法砍伐[3]。

木材生产国进行的改进森林执法、反腐败及推广合法采伐等活动是应对非法采伐的重要环节,许多消费国为生产国的这些活动提供了资金和技术帮助,提高了生产国的执法能力。美国、英国、欧盟和日本均向印度尼西亚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柬埔寨、加纳、利比里亚以及刚果也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开展打击非法采伐方面的合作[6]。马来西亚已经采取了使用条形码和卫星跟踪系统的有效措施,有效遏制了非法采伐;在菲律宾,2004年12月的山洪和塌方之后也采取了打击非法采伐并实施再造林项目的行动。2005年印度尼西

亚派遣国民警卫军和军队到其巴布亚省,对非法采伐和出口进行严厉打击,2个月内查封了接近40万m3的非法原木,相当于每年3%的全球热带原木贸易量[7]。

相信各国将会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对林产品贸易合法性的监管,这必将对国际林产品贸易产生重要影响。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木材进口数量的急剧增加,特别是中国进口的木材多来自于存在过度采伐、天然林毁坏以及非法砍伐等问题的国家,围绕中国木材贸易的争论也越来越多。有国外媒体指责中国以威胁他国森林资源为代价进口木材[3]。对于木材的非法采伐和贸易链条,中国政府的打击态度是坚决的,并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遏制,与很多国家签署了打击非法采伐和贸易的合作协议,如2005年9月《中欧峰会联合宣言》同意“共同合作打击亚洲地区的非法采伐问题”;2005年11月《中俄联合公报》同意:“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加大对非法采伐木材和贸易的打击力度;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谅解备忘录》签署[6]。中国不仅对本国木材采伐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执法体系,而且对进口木材和林产品有严格的监管程序,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共同对林产品进口实施监管,并共同打击不法行为,还颁布了《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培育指南》。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本国企业境外从事森林培育活动的管理和技术规范。中国政府一贯严厉打击非法采伐的立场不会改变,将继续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打击非法采伐木材贸易。实际上,发达国家对中国廉价产品的需求带动了中国林产品的生产,驱使中国进口更多的木材。如果说中国对木材的需求加深了全球的森林危机,欧美日等地区同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世界上重要的木材进口国,随着中国打击非法采伐木材贸易力度的加大,不可避免影响到中国乃至世界林产品贸易的格局。

2 森林认证与林产品贸易

森林认证是20世纪90年代初,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发展起来的。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传统方法(如发展援助、贷款、技术援助和海外培训等)大多忽视了商业部门,特别是忽视了木材产品的国际贸易对森林的影响。森林认证是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目标的工具,力图通过对森林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的评估,将“绿色消费者”与寻求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扩大市场份额,以求获得更高收益的生产商联系在一起。森林认证包括森林经营认证(FM)和产品产销监管链认证(COC)两部分。森林经营认证,也称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或简称森林认证,是针对森林经营单位,由独立的第三方森林认证机构根据所制定的森林经营的标准,按照公认的程序对森林经营绩效进行审核,以证明其达到可持续经营的要求的过程。产品产销监督链认证是由森林认证机构按照一套标准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包括从原木的运输、加工到流通整个链条进行鉴定,以确保最终产品源自于经过认证的经营良好的森林。通过森林认证,能够完全解决非法采伐与其相关贸易问题。

森林认证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已经得到许多国家政府和森林工业部门的关注和认同,目前世界上共有50多个森林认证体系,主要分为全球性体系、区域性体系和国家体系三类。世界森林认证体系由PEFC与FSC两大体系主导,面临着多样化与趋同化。

最初建立起森林认证制度的是森林管理委员会(FSC)。FSC是在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WWF)等环境保护团体的支援下于1993年设立的独立的、非盈利性的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其宗旨是推动森林认证,促进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的森林经营活动。FSC森林认证是一个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国际森林认证体系,包括森林认证和产销监管链

认证,通过认证的森林和林产品就可以使用FSC标志和标签。截至2007年10月8日,全球已有77个国家775个森林经营单位9071万hm2森林通过了FSC的森林经营认证,有84个国家的7249个企业通过了FSC的CoC认证[9]。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47年创立于日内瓦,负责制定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国际标准,以推进国际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强国际间经济合作。其1996年开始的ISO14001环境管理系统目的是帮助组织实现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的统一,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应用到森林领域成为ISO森林认证制度。为了将ISO14001与森林经营联系在一起,还制定了一个技术报告14061,使ISO14001的要求事项适应于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反映了与蒙特利尔公约、赫尔辛基公约这些国际标准、指标的关系。

泛欧洲森林认证(PEFC)是1998年由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捷克、芬兰、瑞典、挪威等欧洲14个国家的林业利益团体创立的泛欧洲森林认证协会(PEFCC)实施的区域性森林认证体系,2003年改称森林认证认可计划(PEFC),并引入木材认可体系,参加国达到25个[10]。其特点是适合于存在许多小规模生产企业的欧洲企业,并致力于认证体系互认。欧洲以外的加拿大CSA体系、美国SFI体系、ATFS体系均与PEFC实现互认。

泛非森林认证体系(PAFC)是由非洲木材贸易组织13个成员国的部长于2000年10月批准的一项建立泛非森林认证体系计划,目的是促进可持续森林经营框架体系热带木材的生产和贸易。成员包括安哥拉、喀麦隆、中非、刚果、象牙海岸、赤道几内亚、加蓬、加纳、利比里亚、尼日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坦桑尼亚、扎伊尔。PAFC旨在在其成员国内制定并实施森林认证体系,包括标签制度,但其认证体系不完整,还不包括认证进程和相应的管理。迄今为止,该体系还没有认证过森林。

由于森林认证工作的普及与发展,绝大多数国家认同森林认证作为一种市场机制能够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积极发展了各自的森林认证体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认证体系为:芬兰森林认证体系(FSCS)、加拿大标准协会体系(CSA)、美国可持续林业倡议体系(SFI)、美国林场体系(ATFS)、英国森林保障计划(UKWAS)、马来西亚木材认证委员会体系(MTCC)、印尼生态标签研究所体系(LEI)和玻利维亚自愿森林认证委员会体系(CFV)。

森林认证方兴未艾,发展很快但不均衡。至2007年6月,全球已有约3亿多hm2森林通过了各种森林认证体系的认证,约占全球森林面积的7.8%[11]。2005年底全球80多个国家的2.75亿hm2认证森林面积中,SFI占37%、PEFC占19%、FSC占16%、CSA占16%、ATFS占10%、其他占2%;90%以上在北半球;60.6%在北美、33.9%在欧洲、2.7%在非洲、1.5%在大洋洲、1.0%在拉丁美洲、0.3%在亚洲;90%以上在发达国家,欧洲50%的森林已获得认证,北美30%的森林已获得认证;认证的森林大部分是工业人工林(特别是SFI体系),而且绝大部分是温带和寒温带森林,热带和亚热带森林很少[12]。

森林认证直接影响着林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欧洲及北美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产品的环保性,政府采取了一些相关的行动,促进认证林产品的贸易。另外,虽然对于森林认证是否会构成贸易壁垒国际上还存在分歧,但在一些市场森林认证事实上已形成了非关税壁垒。近年来,各国出于可持续发展及贸易保护的需要,把环境问题与贸易结合起来,导致了新的贸易壁垒。在一定情况下,森林认证可能成为一种绿色壁垒。近几年来,欧盟对包括林产品在内的一些进口商品制定了一些具体政策,一方面是政府采购必须购买生产过程符合欧盟要求的商品;另一方面采取所谓的“贸易鼓励安排”政策,即如果出口到欧盟国家的商品,其生产过程符合欧盟的要求,那么这种商品就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关税折扣[3]。但是总体来看,认证林产品的需求和供给在全球林产品贸易中所占比例较小,主要分布于欧洲和北美的环境

敏感市场(欧洲5%,美国2%);欧洲温带材认证林产品的供应大于需求,热带材供应小于需求;3亿m3潜在认证材供应量,但仅有少部分作为认证材进行贸易[13]。虽然世界上开展森林认证具有环保、社会责任、政府支持等推动力,但也面临着成本、需求、利益冲突等障碍。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森林认证和标签的林产品的需求也不一样。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认证产品没有太大的需求,在短期内也不会改变这一状况。

中国政府对森林认证十分重视。2001年中国国家林业局成立森林认证处,具体负责森林认证工作,标志着中国森林认证进程的开始。目前,中国正成为全球FSC发展最快的国家,在WWF中国分会推动下,截至2008年7月2日,有12家森林经营单位共70.5万hm2的森林通过了FSC的FM认证,有604家企业(含香港)通过了FSC的CoC认证[14]。2007年3月,PEFC在中国成立了项目促进办公室,截至2008年7月2日,有15家企业通过PEFC的CoC认证[14]。中国一直在积极建立自己的森林认证体系,先后制定《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中国森林认证原则与标准》、《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原则与标准》等多项标准,2006年在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广东和四川6省开展森林认证试点,2007年又在内蒙古(大兴安岭)、广西、云南、海南、安徽、河北6省开展第二批试点,同时,为了探索与FSC体系的合作,把黑龙江穆棱林业局列为试点单位[11],2008年又批准了7个试点单位[15],目前共有20个试点,试点承担单位包括国有森工集团、国有林场、林业企业(合资、国外独资),林地权属类型包括国有林、集体林,森林类型包括温带针叶天然林、天然次生林,以及温带阔叶林,亚热带天然、天然次生阔叶林[15]。中国将按照国际惯例完成森林认证组织、研究和培训机构的建立,2008年初已经与国家认监委达成一致,很快即可开展中国标准的CFCC森林认证,并将与国际其他体系并存运行。随着中国森林认证的发展和中国标准的CFCC森林认证与世界主要森林认证体系互认的进程,中国林产品贸易中经过森林认证的产品的比例会越来越大。

3 碳汇贸易与林产品贸易

当前,气候变化正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世纪50年代后期,科学界开始注意并研究全球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的关系,至90年代初,各国科学界、工业界和政府不得不痛苦地承认:人类向大气中排放CO2等温室气体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因素。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手段无外乎两个,一是提高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二是增强对气候变化的减缓能力。就后者而言,关键是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积累,其做法一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二是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主要是通过减少能耗,提高能效来实现,但常常会对一个国家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主要是利用森林等植物的光合作用,把大气中的CO2以生物量的形式固定到植物体和土壤中,在一定时期内起到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积累的作用。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以其巨大的生物量贮存着大量的碳,森林植被中的碳含量约占生物量干重的50%,人工林每生长1m3木材,约可以吸收CO21.83t[16],因此森林碳汇是最大的吸收汇;同时森林的破坏,特别是毁林成为大气CO2的重要来源,除了贮存在森林中的碳被迅速释放进入大气外,毁林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还将引起森林土壤有机碳的大量排放,成为碳源。因此森林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寻求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气候变暖过程,1992年6月,国际社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又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议定书规

定41个发达国家(附件1国家)承担控制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定义务,即:每个国家在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平均减少5.2%[17]。为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成本的最小化,《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I国家运用3种“灵活”机制来帮助完成它们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即:国际排放交易(ET)——允许附件I国家之间进行排放许可(称作排放限额单位,AAUs)交易;联合履约(JI)——允许附件I国家之间互相购买因实施项目而获得的排放补偿信用(称作减排单位,ERUs);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项目并获得排放补偿信用(称作已认证的减排,CERs)。CDM是《京都议定书》三机制中唯一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机制。这种机制既能使发达国家以低于国内成本的方式获得减排量又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实施CDM项目,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在工业、交通和能源部门中实施提高能源效率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项目,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同时,可以通过实施有关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简称LULUCF)等方面的项目,增加陆地生态系统的吸收汇,这些项目产生实质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来实现附件I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目标。林业CDM碳汇项目可以使发达国家低成本获得减排量,又为发展中国家林业和社区发展引入大量的国际资金,有助于改善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因此林业CDM碳汇试点项目已全面开展起来,项目所在地包括印度、马来西亚、捷克、阿根廷、伯利兹、哥斯达黎加、墨西哥、巴拿马、巴西、中国等国家。由于附件I国家可以通过碳汇项目完成20%的减排任务,这就意味着发达国家每年可通过造林碳汇项目完成约3500万t碳的减排额度,按10~15美元/t的市场价格计算,发达国家每年将在发展中国家投资3亿~5亿美元开展造林碳汇项目[18]。

无疑,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CDM造林碳汇项目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森林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并进一步影响到林产品贸易。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森林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改善,提高了木材原料的潜在供给能力,并通过技术辐射、社会条件改善等提高发展中国家木材原料的现实供给能力;另一方面,造林碳汇项目的发展会减少现有森林、林地的合法和非法的商业利用,从而减少木材原料的现实供给能力。由于CDM造林碳汇项目规模相对小和时间相对短,这些影响还不会很快显现出来,但长期来看,森林碳汇问题会对世界林产品贸易有重要影响。更重要的是,CDM造林碳汇项目中的碳交易,成为林产品贸易的新的分支,获取木材不再是森林经营的唯一商业目标,这势必对目前以木材为基础的林产品生产和贸易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新机遇和新挑战,中国也积极地开展与林业碳汇项目相关工作。2001年起中国应急启动了一系列关于碳循环、碳汇、碳源等方面的国家级研究项目;为促进CDM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中国国家林业局在2003年底成立了碳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林业碳汇工作的协调和管理;2005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了CDM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基本原则;为熟悉林业碳汇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则和积累经验,中国及时启动了林业碳汇试点项目,2005年中国与意大利环境和国土资源部合作的内蒙古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是中国造林的第一个碳汇造林项目,项目第一个有效期5年时间内投资153万美元,在荒沙地造林3000hm2[18],此后广西、四川、云南、安徽、山西、河北、辽宁等一系列CDM项目相继启动;2007年7月25日,中石油集团与国家林业局、中国绿化基金会等联合发起建立中国绿色碳基金,以推进中国以植树造林、固碳减排为目的的林业碳汇工程。中国在积极开展与林业碳汇项目相关工作的同时,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不承诺任何与自身发展水平不适应的义务,反对一些发达国家强制发展中国

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义务,积极促进发达国家履行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资金和技术的义务。

4 进出口检验检疫与林产品贸易

随着林产品贸易的迅速发展,多种病虫害给进口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目前,中国从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加蓬等40多个国家进口160多种木材。这些树种分布广泛,疫情复杂。在进口原木数量猛增的同时,进口原木由于携带有各种有害生物而对中国森林资源造成危害的风险也在日益加大。仅2003年,中国口岸就从进境木材中截获各类有害生物186种7058批次。各国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防止有害外来生物的入侵[3]。例如1998年9月,美国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和木质铺垫材料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违规货物将整批禁止入境。第2年,英国、欧盟等也宣布对中国离境产品的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措施,实施新的检疫标准。据当时的估算,仅欧盟这一决定即影响了中国70多亿美元的对欧出口贸易[19]。

近年来,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很多国家采取了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技术性措施。例如1996年欧盟标准化委员会提高了人造板甲醛释放量的要求;美国规定了油漆中重金属的含量限量要求;1998年欧盟成员国对原产加拿大的针叶材实施卫生与技术规则的进口限制措施;2003年欧盟通过了《关于限制经过砷防腐处理的木材进入市场的指令》,规定输往欧盟的木材及木制品除CCA(加铬砷酸铜)外,不得使用其他含砷防腐剂[19]。

根据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实施的协议》(SPS),成员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而制定某项技术性标准和法规,对没有经过检疫或检疫不符合标准的木材贸易进行限制,只要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就是允许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优势,通过国内立法和制定区域性环境标准,以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为由,不断提高标准,限制别国产品进入,实际上构成了新的贸易壁垒,被称为绿色壁垒或环境壁垒,主要形式有: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及绿色补贴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等。这对发展中国家林产品出口造成了重大影响。从WTO新一轮多哈贸易与环境谈判后的发展趋势看,林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会日趋严格,将会进一步影响世界林产品贸易的格局。

为防止有害外来生物的入侵,中国在不断加强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中国也在不断修订国内林产品标准,与国际接轨,鼓励企业进行各种国际认证,避开各种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

5 贸易保护与林产品贸易

林产品是经过一定的加工后服务于人类的森林产品,它依赖于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种自然资源,但随着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地球上的森林资源不断受到破坏,对全球气候和生物多样性构成了威胁,影响到人类的生存环境。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许多国家尤其是原木出口国纷纷设立或提高出口关税、采取了贸易限制手段。例如印度尼西亚提高了原生木材的出口关税,美国通过专门立法禁止在某些情况下联邦所有的或州属的未加工的原木出口。由于热带雨林的急剧减少,一些国家要求禁止使用热带林木,欧洲议会在1990年通过了一项决议,对热带木材的进口实施许可证制度,还建立一项基金来

支持热带国家对林木进行可持续开采。根据俄罗斯最新修订的《森林法》,从2007年1月起,俄罗斯将现行原木出口关税提高至10%,且不低于6欧元/m3,此后每年上调30%,至2010年前提高到不低于24欧元。2008年4月,俄罗斯进一步将原木出口关税上调至25%且不低于15欧元/m3,并决定从2009年1月起,将上调至80%且不低于50欧元/m3[20]。这些国家对木材贸易采取的限制措施虽然违反了WTO贸易自由化原则,但因为符合第20条(g)款允许成员国“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而采取贸易措施的规定而成为合乎规定的措施。贸易限制措施主要集中于原木和锯材类产品,尤其是原木出口,这无疑会减少原木和锯材类产品的国际贸易。这是近年来原木、锯材贸易额增长不明显的重要原因。同时它对大量依靠进口木材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的国家产生巨大影响,并必然对世界林产品贸易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大量依靠进口木材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战略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加上中国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内木材供应有限,大力发展人工林以缓和木材供需之间的矛盾,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中国已经拨出专款补贴速生丰产林种植,一直持续到2015年。此外,中国政府也积极鼓励相关企业到木材出口国收购森林资源和投资设厂,以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木材需求。

6 国内加工增值与林产品贸易

从原木到木制成品的加工过程,也是产品增值的过程。在整个产业链上,原材料(原木)生产者从产品增值中分享的利润相对较少。木材加工增值不仅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还能拉动基础实施建设,产业关联效应明显。同时,木材加工增值有利于提高本国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在不断促进本国木材加工业产业升级,增加高附加值林产品(如家具、纸制品等)的生产和出口,减少原木出口比重。

近10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木材加工能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高附加值林产品出口量增长迅速。2006年,中国木家具出口金额已达87.84亿美元,占林产品出口总额的45.69%,是世界第1家具出口国[3]。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巴西的木材制成品的出口量也在逐年增加。2004年ITTO国家木材制成品出口金额已经超过原木出口金额。世界第1大原木出口国俄罗斯近年来在不断提高原木出口关税的同时对木材加工出口提供税收优惠,从而减少未被加工的原木出口量,提高高附加值的木材加工品的出口量,其锯材出口2004年比2000年提高62.4%,成为第2大锯材出口国[3]。

鼓励国内加工增值政策一般与限制原木出口政策并行,它同样对大量依靠进口木材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的国家产生巨大影响,并对世界林产品贸易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但对高附加值林产品国际贸易量影响要小一些。

7 贸易争端与林产品贸易

随着林产品贸易的蓬勃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呈不断上升之势。林产品贸易争端的形式很多,有“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其中反倾销措施被采用最为频繁,其他如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劳工标准都可能成为贸易争端的原因,而且呈不断上升之势。

国际林产品贸易争端比较典型的有加拿大和美国之间的木材贸易争端。木材是加美两国间的主要贸易产品之一,根据两国1996年签订的木材贸易协定,加拿大每年可向美国出口大约100亿加元(约合67亿美元)的软木及其他木材制品,美国不征收任何关税。但美国商界和国会对此反应强烈,要求2001年该协定期满后,立即对加拿大木材征收20%的关税,

而加拿大政府一直在争取说服美国延长目前的木材贸易协定。2000年美国将加拿大木材出口限制解释为补贴,并发起反补贴调查,2001年4月美国对加拿大针叶材发起反倾销调查,8月即宣布开始向加拿大软木及软木制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引起加拿大强烈不满,认为美方的这种做法是违反自由贸易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在磋商未达成一致情况下,多次向WTO申诉[21]。

随着中国林产品出口迅速增长,贸易摩擦越来越多。2003年美国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提出反倾销调查,涉案企业130多家,金额9.6亿美元,2004年终裁征收0.83%~198%不等的反倾销税;2005年美国对中国文具纸反倾销案,涉案金额1.25亿美元;2005年美国对中国木地板锁扣专利技术侵权发起“337”调查,2007年签发普遍排除令限制相关产品的进口美国,涉案企业18家,涉案金额数亿美元;2006年美国对中国铜版纸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发补贴调查,涉案金额1.2亿美元,2007年裁定征收10.9%~20.4%的临时反补贴税;2006年加拿大家具业特保调查案,要求对中国家具征收3年的高额附加税;2007年美国又开始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实施新一轮反倾销复审调查;2007年美国对中国木地板和胶合板332调查正式启动……[22] [23]。林产品贸易争端常常久拖不决,一旦裁决一般对出口国、尤其发展中国家不利,极大影响出口贸易,进而影响出口国产业发展和就业。例如受美国木制卧室家具法倾销案影响,2004年7月到2005年3月,中国对美木制卧室家具出口额下降15%[22]。对于中国面临的越来越多的林产品贸易争端,中国政府基本采取据理力争的态度,鼓励和协助企业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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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田明华(1969-),男,山东桓台人,博士,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从事林业经济问题、国际贸易研究,电话:010-62338196,Email:tmhbjfu@163.com; 通讯作者:赵景培,(1983-),女,天津人,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贸易研究,电话:13264279183,Email:xunxuan@yeah.net;

第三作者:刘丹丹,(1984-),女,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贸易研究,电话:13811093102,Email:dandan00liu@126.com。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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