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暨南国际大学中国语文学系教师聘任及升等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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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暨南国际大学中国语文学系教师聘任及升等评审办法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中國語文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8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8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4月9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中國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加強學術研究與教學服務,建立公平、公正、公開、合理的教師聘任與升等制度,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系教師之聘任與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依本辦法辦理。 本系新聘專任教師,應以公開方式在國內外重要傳媒或學術刊物或本系網頁刊載徵求師資廣告,應徵者應檢附履歷表、學經歷證件,學術著作等相關資料。徵聘教師之職級、專長、人數由系教評會決定之。甄選時由系教評會過濾所有應徵者資料,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共同決議或無記名方式投票,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選出初選名單。初選通過者其學術著作送請校外相關領域學者三人評審。系教評會依據審查成績及相關資料研議複選名單,邀請其前來面談或演講。最後由系教評會就複選名單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過半數同意,議決新聘人選。 借調教師轉任為本系專任教師、禮聘教師、聘任兼任教師及不佔本系缺之合聘教師時,除審查擬聘教師之履歷表、著作目錄及擬開設課程外,著作不另行送審。 本系教師升等,每年辦理二次,申請案應於每年二月底

前或九月三十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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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須於到職日起八年(含)內通過第一次升等,未通過升等者,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 九十六年八月一日前已聘任之專任教師,曾於本校通過升等有案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未曾於本校通過升等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八年(含)內通過第一次升等,未通過升等者,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 教師因借調、出國講學進修、育嬰假或其它不在校情形, 或因重大疾病確需療養者,其期間不予計入。女性懷孕教師之升等年限,得酌予自請產假日起算延長一年。 教師升等審查項目包括研究、教學、服務三項,其評分標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教師申請升等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及表件: (一) 升等申請表。 (二) 五年內代表著作(合著者需附合著證明)、五年內參考著作及代表著作中文摘要一式四份,審查期間其中一份應公開陳列。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送審專門著作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之學術性著作(論文、專書)或專利,並應於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三) 教育部頒發原級教師證書影印本。 (四) 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印本)。 (五) 教學服務評分表及教學服務資料。 申請升等之代表著作經審查未予通過者,如再提出申請

而所送著作與原著作內容雷同,申請者須檢附修正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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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其內容需有相當之改進,方可受理。

第九條 升等著作之評審,由升等委員會擬聘校外相關領域學者

專家三人擔任,評審人須具備申請職級或申請職級以上之教師資格。申請人得提交迴避名單,至多以二人為限。三位評審人評分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且至少二位評審人評分達七十分,始得併同教學、服務等其他項目審查。申請人得以書面方式要求升等委員會提供匿名之審查意見。

第十條 本系教師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其升等事宜得依原升等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系教師於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年,擔任現職期間研究、

教學、服務成績優良,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各

級教師升等年資之規定,得申請升等。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送請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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