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灌区建设管理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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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大型灌区建设管理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2]52号)以及《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大型灌区建设管理,提高灌区管理水平,及时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有关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是具有中央投资补助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的省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灌区建设管理年度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统一量化标准,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及灌区管理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项目建设管理涉及所有工作进行全方位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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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考核依据

(一)经批复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 (二)《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三)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2]52号);

(四)《灌区管理暂行办法》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下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资金计划以及省级有关部门转发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六)水利部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中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系统、大型灌区行业管理系统信息填报,以及省级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考核材料;

(七)当年有关部门针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开展的稽察、审计、专项检查、后评价等检查报告;

(八)其他新出台或修订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与灌区管理工作情况。包括组织管理、建设管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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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管理与工程维护、灌区可持续发展等4个方面,对灌区在建设管理中具有推广示范经验工作的适当给予奖励分。

(一)组织管理。考核地方是否重视大型灌区工作,落实管理责任,是否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灌区职工工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能够良性开展建设管理工作。

(二)建设管理。建设管理各环节是否满足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要求,包括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四制”执行、地方建设资金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以及检查验收等。

(三)运行管理与工程维护。考核灌区灌溉用水管理工作是否正规,工程能否正常得到维护,能否促进灌溉节约用水,推行水价改革成效是否显著,管理改革是否到位等。

(四)可持续发展。考核灌区是否向现代化灌区发展,注重生态型、节水型灌区建设,同时,注重宣传,扩张服务。

(五)特色。对具有在全国推广示范经验的灌区给予奖励积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商规划计划司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或流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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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大型灌区管理单位将灌区有关工程、灌溉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年度项目实施进度、相关文件等有关信息及时上传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有效数据截至当年12月31日,投资计划执行有关数据应与水利部《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有关情况相一致。

第九条 每年1月底前,各省在组织完成大型灌区相关数据信息填报工作的同时,完成本省大型灌区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并组织各项目灌区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完成对各灌区管理考核,将工作总结报告和考核材料一并上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商规划计划司对大型灌区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以及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完成大型灌区建设管理年度绩效考核评审工作,经部领导同意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评审赋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不含)为良好;60(含)-75(不含)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另有特色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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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是对各省大型灌区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是中央安排各省项目实施激励机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报表扬,并在农村水利等相关项目、工作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相关水利项目上减少或暂缓安排中央投资,对相关农村水利前期工作给予暂缓考虑,并视情况将考核结果报送当地省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向水利部做出完成整改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灌区、省份,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取消今后三年内的有关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对本省(区、市)灌区管理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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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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