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团委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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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团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为进一步发扬共青团精神,协助院团委工作,健全团委会机构,根据《中国共青团团章》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条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有团委会干部及委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欢迎全院同学监督。

第三条 团委会徽章为团徽 第四条 团委会的基本任务:

(一)学习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开展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实践活动,以深化理论学习效果。 (三)充分发挥团的作用,做好各基层团组织的团工作。 (四)做好团员吸收工作。

(五)加强与其他学校或学院团委干部的有益交流,学习如何做好团的工作及团员的教育工作。

第五条 团委会主要职能:文秘职能、管理职能、信息职能和其他与学生机构相关的职能。

第六条团委会作为各学生机构首要职能部门,在团委老师的领导下,在学生机构的监督下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七条 团委会由学生团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助理以及五个职能部门组成,五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素质拓展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能。

第八条 团委会设有学生团委副书记一名,团委书记助理一名,各部设有部长、主任1名,副部长、副主任2-3名。各部门部长、主任对学生团委副书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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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生团委副书记及书记助理任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团委老师决定其撤换事宜;团委会部长、主任及副部长、副主任任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学生团委副书记与团委会老师共同商议决定其撤换事宜。

第十条 团委会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起草团委各项工作计划、总结; (二)团委文件的收发与管理;

(三)团委与上级组织及各团支部的信息交流; (四)团委有关会议的通知

(五)相关文件的整理归档和立卷工作; (六)完成团委老师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团委会组织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团委会、团总支的量化考核; (二) 负责团委会值班表、签到表的制作与替换; (三)负责团费收缴工作; (四)负责团员证的颁发;

(五)团员证的注册,团员档案的归档,对团员人数统计,了解全院团组织情况; (六)开展达标创优工作,参与评选“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等; (七)完成团委老师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团委会宣传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团委地下仓库物品的统计与整理,包括物品借还事宜; (二)活动条幅、奖牌及版面小样的制作; (三)活动板报的设计;

(四)完成团委老师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团委会素质拓展中心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每学年大一新生的青年志愿者注册工作; (二) 负责学院学生青年志愿活动的认证工作;

(三) 联系各专业各班负责人,传达团委的有关通知等; (四) 负责团委颁发的各类证书的制作以及打印; (五) 完成团委老师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团委会科技创新中心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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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学院学生公寓楼以及学生宿舍成员信息进行及时地统计; (二)配合团委老师进行星级宿舍的评比工作; (三)协调学院各学生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配合团委老师对学院各专业班级要举办的活动进行审批; (五)完成团委老师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团委会各部门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上一级领导及时提供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 (二)管理并向上反映其所在机构的工作情况 (三)及时落实本执行机构的日常事务 (四)各部门相互配合完成工作

(五)每周例会向团委会汇报本部门工作进展; 第十六条 团委会的主要日常工作有:

(一)配合团委老师收集、整理、传达学院的各类信息和资料; (二)配合团委老师执行和管理学院安排的各类事宜;

(三)召集各系团总支书记、各班团支书举行各种会议,并向基层团组织传达学院领导的指示;

(四)收集和管理各系团总支的重要档案。

第三章 团委会干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团委会学生干部纪律和要求:

一、团委会学生干部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品行修养:

(一)要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要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和校规校纪,处处以身作则,时时率先垂范。

(三)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善于倾听各种意见,密切团结广大同学,要有进取精神。

(四)要虚心接受广大同学合理的工作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五)要有“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强烈意识,不允许学生干部有任何脱离和凌驾于广大同学之上的行为。

二、团委会学生干部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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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二)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精神,勇于承担团委会工作,善于完成工作任务。 (三)要从实际出发,要有民主意识和求实创新精神。 第十八条 团委会学生干部聘任管理原则:

(一)学生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并坚持“能者上、庸者让、不能者下”的聘任原则。

(二)部分干部可由团委会全部成员开会讨论,提出候选人名单。经院领导、团委老师审批,聘请工作能力强、思想觉悟高、学习成绩好、热心为同学服务的同学担任。

第十九条 团委会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者,可向团委申请辞职,经批准即可离职: (一)能力不够,开展工作有困难。

(二)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成绩明显下降的。 (三)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条 团委会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主动申请辞职,并经团委审批: (一)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有损于团委形象行为者。

(二)严重失职,工作被动或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 (三)学习不认真,成绩在班级中排名居后者(综合测评以全班1/2为准)。 (四)例会三次无故缺席者。 (五)小结或总结累计三次未交者。

第四章 团委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加入团委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委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委会的意愿,并递交申请书。 (三)经团委会面试合格并通过两个星期的考核。

(四)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良好,综合思想品行素质良好。

第二十二条 团委会预备委员预备期为一个月,在预备期内工作积极,态度认真且无重大过失行为即可转正。

第二十三条 团委会换届后,除各部部长、主任及副部长、副主任外的留部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3人以内,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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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团委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以本团委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团委会的工作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团委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团委会章程,执行团委会决议,协助团委会工作,接受团委会监督,服从团组织的安排。

(二)积极参加团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保证完成团委会授予的一切工作任务。 (三)及时并定期向团委会反映和汇报各项工作、活动的动态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总结。

(四)为团委会全力奉献、热心服务,可以针对各部门提出各项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学生干部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考核对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团委会全体学生干部考核,也适用于院团委下设组织(各系总支部委员会)的学生干部考核。各系团总支也可以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本系学生工作情况,制定相关的补充办法。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

根据团章提出的政治坚强,学习刻苦,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品德高尚的要求,采取评议结合的办法,由团委老师,团委同事,以及该团委干部所在班级同学共同为该干部打分。

第二十八条 考核时间

考核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团委纳新工作完成之后展开,换届工作开展之前完成。同时作为换届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学生干部各类违纪处理办法违纪处分种类

第二十九条 违纪处分种类

学生干部违反学生章程及其它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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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会查看; 五、劝退; 六、开除会籍;

学生干部有违反学生章程及其它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 违纪行为认定

(一)违反学生章程及其它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2.受他人胁迫或诱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4.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5.其它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二)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学生干部各项工作纪律,影响较为轻微的; 2.工作期间出现工作失误并能及时补救的;

3.未能认真有效完成院团委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 4.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 5.其他干部各项规章制度中另行规定。

(三)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工作期间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命令,但并未影响学生干部正常工作秩序的; 2.工作期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但能采取一定补救措施的; 3.因个人原因造成学生干部形象受到轻微影响的; 4.其他学生干部各项规章制度中另行规定的。 (四)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无顾不执行院团委执行机构决议,不能积极参与学生干部工作的; 2.工作期间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命令,影响学生干部正常工作的; 3.工作期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且无任何补救措施;

4.因个人原因造成学生干部形象受到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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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能按时完成学生干部工作任务且经批评教育后毫无进展的; 6.其他学生干部各项规章制度中另行规定的。 (五)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会察看处分:

1.在学生干部各项选举中谋取私利,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的不良手段妨碍他人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

2.蓄意破坏学院各项公共财产的;

3.使用学院公共物品从事其它与学院工作无关事宜的; 4.参与打架或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的; 5.私用学院办公室印章或私配学院办公室钥匙的;

6.未经允许私自借出或散布学院办公室重要文件资料或内部消息的; 7.其他学生干部各项规章制度中另行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察看处分为一个月,期间内由院团委执行委员会对其进行观察,如其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或有明显进步,则撤销其留察看处分,但档案须如实填写,如其无悔改表现或再次违纪,则作劝退处理。

第七章 值班工作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团委会成员值班要求:

(一)组织部于每学期开学初期安排好各成员的值班时间,各成员应严格遵守组织部制定的值班表。

(二)值班人员应按时到达办公室,不得迟到、缺勤,因故不能值班者须提前至少一天向分管老师请假,具体由组织部另行安排值班人员。

(三)值班人员应清扫团委办公室及团委会办公室,保持办公室整洁有序,爱惜办公室的公共财产。

(四)值班时,使用文明语言,热情接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来访,认真做好值班记录,重要工作应在留言本上留言,并注意及时将重要信息汇报给有关人员,以便及时安排工作。

(五)值班结束后将办公室物品摆放整齐,关闭电脑、电灯、门窗等。

第三十三条 团委办公室为团委老师处理日常事务的办公地点,值班工作主要有: (一)保持办公室的整洁卫生,确保办公室公共财物的安全; (二)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听取其意见或建议,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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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团委各项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对于重要的信息要做好登记; (四)完成团委各项文字资料的接收、转发、归档事宜并做好登记; (五)完成老师及各部长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值班流程如下: (一)按时到岗并认真签到; (二)清洁办公室卫生;

(三)根据工作需要具体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登记;

(四)值班结束后,将办公室物品摆放整齐,关闭电脑、电灯及门窗等。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清洁标准如下:

(一)办公室地面无纸屑、污垢、水渍(浇花后及时拖地); (二)办公室内桌椅、门窗和暖气片无积尘; (三)各类清洁用品整洁无异味; (四)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统一; (五)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公共物品安全标准如下:

(一)办公室内办公用品使用得当,无损坏、无丢失; (二)办公室档案保存良好,无外借、无丢失;

(三)办公室内各类固定资产物品存放良好,无损坏、无丢失; (四)办公室电脑使用正常,无损坏、无病毒; (五)办公室桌椅整齐有序,无损坏、无丢失。 第三十七条 来访人员接待标准如下: (一)微笑服务,正确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二)态度友善,注意使用合适的交谈语气; (三)记录全面,各项相关信息登记清楚;

(四)接听电话,要求态度友善,吐字清晰,做好记录。老师不在时在电话铃响第二、三声时接起,应答语为:“喂,您好院团委。” 第三十八条 信息传递的标准如下: (一)信息传递内容准确无误,核实清楚; (二)信息传递要及时有效,确保通知到人; (三)信息传递范围要准确,禁止私自散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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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传递要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 文件接收的标准如下:

(一)文件接收时要做好交付人信息的登记(包括姓名和电话),文件需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各一份;

(二)文件接收时仔细检查文件是否符合存档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的不予接收; (三)文件审核合格后要将文件在记录簿进行登记,并及时放入相应档案盒内做好登记。

第二节 值班签到和请假

第四十条 办公室值班委员到岗后应按照要求在值班签到簿上签到,不签到者视为无故未到。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值班委员签到需使用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不得代签、改签,代替值班要注明,未按要求签到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值班委员如遇特使情况无法正常值班,须提前向负责人说明原因,并自行联系其他委员代替值班,若无人代替值班,不予准假。

第四十三条 每学期值班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超过五次(含五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节 值班纪律

第四十四条 值班委员若无故未到一次,给予部内记过处分,值班无故未到两次者,给予留部察看处分,值班无故未到超过三次者(含三次)做劝退处理。

第四十五条 值班人员应当尽量提前10—15分钟到岗。

第四十六条 值班人员不得迟到,不得早退、对于迟到或早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值班期间需保持办公室安静,禁止大声喧哗,不干扰老师办公,禁止进行除学习之外的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否则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 值班期间不得在办公室内抽烟、酗酒、打牌、争执,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着装得体,不穿拖鞋、不穿超短裙、超短裤,不穿奇装异服,否则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条 值班人员要互相帮助、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要听从老师及各部长的安排,不准搞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否则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值班期间不得随意借出和复制办公室内的各种档案,否则给予留部察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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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第五十二条 值班人员不得对外任意宣传团委内部各项保密事务,否则给予留部察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办公室及其用品一律不得用于私人用途,否则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四条 办公室电脑仅用于老师办公,严禁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私自使用办公室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否则给予留部察看处分。

第八章 文件审核条例 第一节 文件审核范围与时限

第五十五条 团委会办公室文件审核主要审核团委会各部门交由团委会赶工是存档的

各类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学期初工作计划; (二)团委会活动策划书; (三)团委会活动总结; (四)团委会会议记录表;

(五)团委会办公室各类文件公共文件; (六)其他交由团委会办公室存档的文件盒资料。

第五十六条 团委会办公室受到团委会各部门存档的文件资料后,须立即对其进行审核,不得延误文件审核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团委会办公室执行文件审核后,须即时通知其文件交付人审核结果,对于不合格的文件应当退给其交付人进行修改。

第二节 文件审核标准

第五十八条 团委会办公室文件审核包括文件内容审核和文件格式审核两个主要方面,适当情况下可以在本条例允许范围内酌情放宽。

第五十九条 团委会办公室文件内容审核的标准是:

(一)思想积极向上,无政治性错误; (二)内容详实可靠,无灌水性内容; (三)语言文明得体,无侮辱性言论; (四)结构规范条例,无混乱行布局。

第六十条 如有下列内容错误之一的,文件不予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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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中含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学生会章程内容的; (二)文件中含有辱骂、威胁、侮辱等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语言的; (三)文件中含有一切非文明用语的; (四)文件主题模糊,内容空洞的; (五)含有任何形式的灌水性内容的; (六)文件中含有大量具有营利性质广告的; (七)其他违规内容。

第六十一条 团委会办公室文件格式审核的标准是:

(一)格式统一规范,无明显错误; (二)排版布局合理,无明显偏差; (三)整体效果良好,无明显失误。

第六十二条 如有下列格式错误之一的,文件不予通过审核:

(一)文件封皮字体错误或极不美观的; (二)文件正标题字体或字号错误的; (三)文件段落首行缩进严重错误的; (四)文件落款格式或日期错误的。

第三节 文件审核程序 第六十三条 团委会办公室文件审核工作程序有:

(一)团委会各部门将存档文件交至学生会办公室; (二)团委会办公室值班委员收到文件后即时进行审核; (三)团委会办公室值班委员进行文件审核;

(四)团委会办公室值班委员将审核结果告知文件交付人;

(五)文件审核通过有团委会办公室值班委员将文件进行归档,文件审核未通过则由文件交付人将文件带回进行修正,修正结束后按时交到团委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 团委会各部门存档档应按时交至团委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六十五条 团委会办公室值班委员须认真进行档审核,审核时间应少于十分钟。 第六十六条 团委会办公室值班人员须及时通知档交付人文件审核情况,对于未通过审核的档予以退回。

第六十七条 团委会各部门的存档档若未通过审核。须在团委办公室值班委员给出的限定时间内改正并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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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节 档案的建立

第六十八条 团委办公室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由团委办公室负责对团委各部门和各系团总支上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建档工作。 第六十九条 团委各部门和各系团总支上交的纸质档案包括: (一)干部信息表和委员信息表等团委成员档案; (二)学期初工作计划和学期末工作总结;

(三)各部门、各系团总支各项活动的策划书和活动总结; (四) 各部门、各系团总支的例会会议记录表; (五)其他有必要由团委办公室备档的纸质资料。 第七十条 团委各部门各需团总支上交的电子档案包括:

(一)各部门、各系团总支各项活动的策划书、活动总结和活动照片; (二)其他有必要由团委办公室备档的电子资料。

第七十一条 团委纸质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公共档案和非公共档案两大部分,公共档案(文件柜二)用于存放团委公用的各种档案,非公共档案(文件柜三)根据各部门和各系团总支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档案建立。

第七十二条 团委公共档案应包括: (一)学校或学院下发的各类文件; (二)团委历届管理制度资料;

(三)团委历届干部资料及相关成员资料; (四)团委各部门文件或资料; (五)各项活动文件或资料。

第七十三条 团委书记助理文件使用一个档案盒进行建档和管理。 第七十四条 团委办公室档案应包括; (一)团委各部门委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团委各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团委各部门活动策划、活动总结; (四)团委办公室文秘培训相关资料; (五)团委办公室收发的各类未归档的临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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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团委档案使用四个档案盒建档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团委各部门和各系团总支档案应包括: (一)团委各部门和各系团总支委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团委各部门和各系团总支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团委各部门和各系团总支活动策划、活动总结; (四)其他各部门或各系团总支需要存档资料。

第七十 七条 团委每个部门使用一个档案盒进行档案的建档和管理。 第七十八条 团委各系团总支使用一个档案盒进行对纸质档案的建档和管理。 第七十九条 团委的其他纸质档案由团委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存放并管理。 第八十条 团委电子档案的建档模式参照纸质档案的建档模式执行,统一使用办公室电脑进行建档和管理。

第八十一条 在团委办公室电脑硬件设施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各类移动存储设备对团委的电子档案进行处理,但必须保证团委电子档案保管的安全性和使用的便捷性。

第八十二条 团委各类电子档案保管同时存在与之相应的纸质档案时,必须保证二者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保持一致。

第二节 档案的管理

第八十三条 团委办公室须按照团委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存放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切实做好档案的借阅、利用和统计工作。

第八十四条 团委办公室档案管理要求是: (一)档案接收细致,无短缺,无丢失: (二)档案分类合理,无混乱,无错误: (三)档案包滚良好,无损坏,无涂改: (四)档案管理安全,无翻印,无转借:

(五)档案借阅规范,无私借,无私印。

第八十五条 团委办公室采取随时处理,集中整理的方式对团委各项档案进行管理。

第八十六条 团委各类档案由团委办公室值班委员进行接收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值班委员对其进行归档,团委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档案的大规模整理,对团委档案进行及整理和审查。

第八十七条 团委办公室每月组织的档案集中整理工作应包括: (一)对现有档案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细致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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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现有档案的保存和外界情况进行详细审查: (三)对无利用价值档案进行集中处理: (四)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统一销毁。 第八十八条 团委各类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一)学校或学院下发的各项文件保存三年: (二)历届管理制度类资料无限期保管: (三)团委历届干部信息类资料无限期保管:

(四)各部门和各系团总支的干部信息和委员信息表等团委成员档案保管三年: (五)各部门和各系团总支的学期初工作计划和学期末工作总结保管三年: (六)各部门和各系团总支活动的策划书和活动总结保管三年: (七)各部门和各系团总支的例会会议记录记录表保管两年: (八)团委其他文件资料由团委办公室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九条 团委各类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一)各部门和各系团总支的学期初工作计划和学期末工作总结的电子版保管三年; (二)各部门和各系团总支活动的策划书、活动总结和活动照片保管三年: (三)各类团委管理制度类资料和干部信息类资料无限期保管: (四)团委其他电子资料由团委办公室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条 对于所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标明归档时间、文件格式等,以保证电子档案管理的正规化和便捷化。

第九十一条 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集中,拷贝至耐久性的载体上,至少一式两份,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

第三节 档案的查阅

第九十二条 团委各类档案向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部委员开放,上述人员可以自由查阅团委各项档案。

第九十三条 团委办公室档案原则上不允许各系团总支委员私自查阅档案内容,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各系团总支主要负责人向团委办公室值班委员提出申请后方可查阅。

第九十四条 团委办公室档案不允许私自带出办公室或自行复制,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团委书记助理提出申请并得到允许后方可带出或复制。

第九十五条 团委办公室各类档案外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法定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七个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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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团委办公室值班委员应对外借档案情况做好相关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档案内容、借出时间、归还时间、借阅人员基本信息、登记人员等。

第十章 会议记录、审核、管理条例

第一节 会 议 组 织

第九十七条 团委的各项会议由团委确定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

第九十八条 团委对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的安排要切合实际,符合团委近期发展要求和工作安排。

第九十九条 会议概况确定后,团委办公室需及时告知参会的成员会议的相关安排。 第一百条 团委办公室对参加会议的人员要通知到位,落实到人。 第一百零一条 会议签到工作由团委办公室监督,由负责人员具体负责。 第一百零二条 团委各项会议无特殊情况须由团委书记助理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团委书记助理主持会议应当做到中心明确,要求具体,任务安排妥当,工作处理得体。

第一百零四条 团委各项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团委办公室委员负责记录。 第一百零五条 会议结束后由团委各部门具体负责会议总结和工作落实。 第二节 会议签到和请假 第一百零六条 成员到达会场后应主动配合会议工作人员进行签到。 第一百零七条 成员签到必须用黑色钢笔或圆珠笔。

第一百零八条 会议签到表由团委办公室制作,会议签到表上须详细注明委员到会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成员到会情况包括正常到会、延迟到会、请假未到、无故未到等四种情况。

第一百一十条 工作人员须保证会议签到表内信息真实无误,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按要求签到的委员一律视为无故未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委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需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请假。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团委常务性会议请假须在会议召开前一个小时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团委临时会议须在接到会议通知的二十分钟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如未在要求内向办公室主任说明请假情况,则视为接到通知,须正常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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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团委常务会议每学期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请假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请假七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节 会议记录和总结

第一百一十七条 委员必须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委员的相关会议记录须如实记录在会议记录本中。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议记录的内容应重点突出: (一)会议开始时的定调性言论和结束前的总结性言论; (二)会议的中心议题,以及围绕中心议题开展的有关活动; (三)会议讨论,争论的焦点,以及各方的主要见解; (四)对会议产生的较大影响的其他言论或活动; (五)会议已决议或议而未决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团委各部门负责人应在会议结束后对其所属机构委员的会议记录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于会议记录审核未通过的委员,其所在执行机构负责人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和指导。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团委办公室要定期对各部委员的会议记录进行抽查,如发现会议记录不达要求且所在执行机构负责人并无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情况,需追究其所在执行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委员的会议记录作为其所在团委的重要考评依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部长须在会议结束一周内做好会议总结工作,落实会议各项工作安排执行情况,并根据相关情况对委员进行考核。

第一百二十五条 委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应由其所属执行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节 会议纪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团委常务性会议须提前五分钟到场,临时性会议须按时到场,迟到三次以上的委员给予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团委任何会议不得无故中途离场不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团委各项会议无故未到一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达两次者给予留部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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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达三次者作劝退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团委各项会议期间任何移动通讯设备和其他电子产品必须处于震动、静音或关闭状态,如违反超过三次(含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团委各项会议期间应保持会场秩序,对影响会场秩序,扰乱会议安排的委员给予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

第十二章 财物管理条例 第一节 公共资金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团委办公室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为活动经费和其他收入方式。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团委办公室公共资金支出须上报团委书记助理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各项支出须向收款方所要团委承认有效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发票和收据应详细注明支出的事项、金额和时间,同时印章齐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团委办公室公共资金报销程序每学期执行一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团委办公室给予报销的项目有: (一)团委办公室公用物品超过购置费单笔超过20元的; (二)团委办公室各项活动支出单笔超过20元的; (三)团委办公室日常办公支出单笔超过10元的; (四)团委办公室日常文件表格打印费单笔超过10元的; 团委办公室其他规定中可以报销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团委办公室财务专管员应对团委办公室各项公共资金的收支情况详细记账,账目应包括收支日期、收支事由、收支金额、收支经手人签字等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团委办公室财务专管员定期对团委办公室公共资金情况进行预算,并将团委办公室公共资金状况在团委办公室委员代表大会公布并审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团委办公室各类支出单笔超出10元且团委办公室无资金给予报销的情况,由团委办公室主任先行垫付,再行执行。

第二节 公用物品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团委办公室公用物品包括团委办公室各项办公设施和办公设备以及其他办公室公用物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团委办公室财务专管员办公室主任应在学期初对团委办公室各项公用物品进行清算,并出具团委办公室公用物品清单。

第一百四十条 团委办公室各项公用武平仅供办公室日常办公使用,任何人员不得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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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作为私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团委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登记簿,对团委办公室各类公用物品的借出与归还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须包括借出和归还时间、借出人、归还人、借出部门、物品情况、物品用途、经手人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团委办公室各项公用物品的借出与归还还须由团委书记助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有私自借出和私自取用的行为,团委办公室须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团委办公室公用物品登记簿应在团委办公室的公共办公场所保存一年以上,每本公用物品登记簿应当清晰注明其使用时间和范围,团委办公室换届和中期人事调整以及团委办公室财务专管员更换时,应妥善移交公用物品登记簿。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团委办公室委员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应当对团委办公室公用物品登记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每次核查后团委办公室主任需在核查记录上签字。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团委办公室内重要公共物品须严格管理,如办公室电脑、办公室钥匙等。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团委办公室各项公用物品须妥善使用,若故意损坏团委办公室公用物品须对其进行适当处分并责令其照价赔偿。

第三节 财物管理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团委书记或副书记认为团委办公室财物管理存在显著不合理或其他违反团委办公室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形,可提出对团委办公室执行委员会的质询案和调查案,或提出对团委办公室财物专管员的质询案和调查案。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过团委委员代表大会的质询和调查,团委办公室执行委员会或团委办公室财务专管员确实存在失职或渎职情形的,应由团委办公室委员代表大会提出对团委办公室执行委员会的不信任案或团委办公室财务专管员的罢免案。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团委办公室财物管理过长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以失职论处,由团委办公室委员代表大会追究其责任。

(一)无法按时提交财物清单,相关人员以失职论处;

(二)违反条例发生未经审核的额外开支或部门开支项目严重违背已获审议通过的预算项目,以失职论处;

(三)出现隐藏收入、私设金库、藏匿私分物资等重大违规行为,相关人员以失职论处。 (四)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隐瞒工作支出,骗取团委办公室经费,相关人员以失职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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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疏忽财务管理工作,导致管理混乱的,相关人员以失职论处。 (六)出现其他财务管理违规情况,相关人员以失职论处。

第一百五十条 在团委办公室财物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以渎职论处,由团委办公室委员代表大会从严追究责任,并追回款项:

(一)出现隐瞒收入、私设金库、藏匿私分物资等重大违规行为;

(二)通过虚开、涂改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之初,出现财物管理混乱,存在假账等行为的,团委办公室执行委员会以渎职论处;

(三)出现其他财物管理重大违规情况,团委办公室执行委员会以渎职论处。 第一百五十一条 凡团委办公室委员出现财物管理失职情况,追回相关财物后由团委办公室执行委员会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关委员以留部察看处分或作劝退处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凡团委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出现财物管理渎职情况,由团委办公室委员代表大会视具体情况上报团委,由团委对其进行处分或撤换。

第十二章 各类评优实施办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评选办法

(一)学生干部评优活动每年组织两次,分别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期末进行,具体时间由执行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决定。

(二)每次学生干部评优设置奖项有校级优秀学生、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道德标兵等。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评定标准 (一)院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政治活动;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勤奋,考试通过率100%,学习成绩优秀,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4.上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班级前二分之一;

5.尊重师表,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工作主动积极,模范带头作用好,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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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除应具备院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关心了解同学的思想状况,主动为学校和社区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2.积极自主、有创造性的开展班团工作,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师生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组织管理、协调合作的能力,并具备某方面的突出才能,有显著地成绩。

3.民主作风较好,能正确对待成绩和荣誉,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系同学,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团结带领同学参与班级、学校、社区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工作满一年的院团委或团总支干部,院学生会干部,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学生宿舍寝室长,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广播站学生负责人;

2.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自觉维护社会和学校的安定团结;

3.认真履行本职义务,积极完成组织交付的各项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富有开拓精神,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过硬,并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积极要求进步,模范带头作用好;

4.能够竭诚为广大青年服务,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扎实,善于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有创新有成效。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群众基础较好,有较高威信; 6.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成绩在班里排名前二分之一,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明创建。

8.热爱集体,注重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顾全大局、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团各项活动,在各种有益的活动中能团结同学,起到先锋带头作用。

(四)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政治素质,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积极拥护、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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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思想进步,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团组织生活,自觉向党组织靠拢,在学习生活及工作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无打架斗殴、聚众酗酒、舞弊、参赌等违法违纪和不文明行为;

3.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认真,刻苦努力,积极向上,不迟到、早退、旷课,在专业学习上的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且无补考科目;

4.遵纪守法,为人正直,注重团结协作,积极完成组织交付的各项任务; 5.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6.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上一年度的团员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

7.履行团员应尽的义务。自觉遵守团的纪律,积极主动的参加共青团的各项活动,或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有突出贡献,为集体获得荣誉积极完成团总支交予的任务,严格以团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五)道德标兵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在校期间各项成绩优良; 3.实习期间积极主动与班主任、指导老师联系,及时反馈就业与实习情况;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5.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团组织警告处分。

(六)同等情况下,学生会办公室委员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进行评选 1.学习成绩在班级中特别优异,班级排名位于前20%者;

2.任学生干部职务期间学习特别积极,态度特别端正,多次超额完成任务者; 3.任学生干部期间未收到任何纪律处分者; 4.人学生干部期间曾为维护组织利益做出贡献者; 5.在其他重大活动中,为组织争得荣誉者。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干部评优的主要流程有:

1.确定评优活动具体进行时间并及时下达通知; 2.根据评优标准确定各奖项候选人名单并及时公布; 3.组织评优演讲并进行民主投票;

4.根据投票结果确定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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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示结束后颁发奖项。

(二)学生干部评优工作具体时间由执行委员会确定并以在日期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干部下达评优通知

(三)学生干部评优活动各个奖项的候选人名单由评优委员会根据评定标准确定并及时公布。

(四)学生干部评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有候选人报送评选材料。 评选材料应包括: 1.先进个人申请表;

2.评选优秀学生的需报送上年度获奖相关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需报送在校获奖相关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评选道德标兵的需报送在校期间受奖励或获奖相关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注:上述各类证书复印件,均需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加盖公章。)

(五)评优演讲后,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学生干部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以投票数排名次序决定该奖项的获奖人员名单。

(六)学生干部评优获奖名单公布后须进行公示,公示三天且无收到任何意见的获奖学生干部视为正式获奖。

(七)评优获奖学生干部均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其他团委会办公室相关制度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于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由团委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团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团委会10名成员联名提出,方可施行。团委会成员出席方可对团委会的修改稿进行审议有超过出席人数2/3的团委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团委会章程修改稿。

第一百六十条 本命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团委会所有。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团委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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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2o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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