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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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六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审计机关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二)非税收入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三)政府性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第五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或者项目决算。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开展绩效审计。

第七条 同级财政足额保证审计机关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或者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审计,委托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审计机关加强对受托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工程预算审计

第九条 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一致性实施审计监督。

县区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确定分工预算审计的投资规模。

第十条 工程预算经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审计机关审计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单项工程综合预算和单位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计算书及电子文件;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用地批准书、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四)与项目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预算审计:

(一) 根据施工图编制的预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反映工程造价情况,是否符合批准的概算;

(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预算审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预算审计结果。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章 跟踪审计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大项目等,有重点地对其前期准

备、建设实施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者工程造价重大变动等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案。经会审形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量变更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发布变更指令组织实施并报审计机关审计。

在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定结果。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应取得的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

(三)工程进展以及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四)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深入调研,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是否存在控制内容缺失或控制环节的空缺,各控制环节的控制内容是否明确;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经济技术变更、现场签证、二次招投标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跟踪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价款结算资料完整性进行确认,按照程序报送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申请价款结算审计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批准的最高限价; (三)工程变更经济签证等相关资料;

(四)竣工报告、竣工备案表、工程竣工图纸; (五)竣工验收工程量明细表、有关资料电子文件; (六)其他相关工程结算资料。 第十八条 价款结算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价款结算编制情况; (二)工程量计算情况;

(三)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情况; (四)变更及隐蔽工程的签证情况; (五)规费、税金及其他费用情况; (六)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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