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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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

人员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

(黑政发【1986】 43号)

为了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巩

固改造教育成果,减少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4]55号和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两放”人员安置问题

1.凡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放回原居住地的,一律由原单位或当地基层政权组织负责安置就业,解决其生活出路,不能让他们流散在社会上。

2.对判刑前有工作单位的释放人员,不论服刑期保留职工身份或被除名、开除的,均由原单位安排就业。原单位撤销的,由其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安排。个别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又符合干部条件的,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聘用或录用为干部。

3.按照国发[1982]17号文件规定,原系职工的劳教人员解教后,不论单位保留职工身份与否,一律由原单位负责安置。

4.对判刑前和劳教前无职业的“两放”人员,回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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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地城镇的,由所在地政府安置就业,通过广开生产门路,多渠道组织就业。对有条件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凡本人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具有技术专长的,应允许他们成立或参与技术服务组织。

5.家住农村的“两放”人员,返回原居住地后,当地政府应与其他农民一样对待,按有关规定划给责任田和自留地、口粮田,使他们有业可就,自食其力。

6.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病、残“两放”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7.“两放”人员的就业手续,由录用单位到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二、关于“两放”人员中青少年就学问题

1.“两放”人员中的青少年,凡是本人要求上学,经考试合格的,应当允许他们就学。

2.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两放”人员,可按规定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业余学校,经现时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招生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三、关于“两放”人员的帮教问题

1.各劳改、劳教单位对“两放”人员在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全部考核材料,要抄送给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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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和所在单位,做为开展帮教工作的参考。

2.对“两放”人员,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要互相配合,落实帮教组织和帮教措施,加强对他们的帮教工作。

3.对“两放”人员在政治上要一视同仁,其所在单位在评选先进、分配住房等方面应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4.对正在服刑和在教期间的“两劳”人员,原所在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到“两劳”场所,配合劳改、劳教部门对他们进行规劝感化教育,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以利于认真改造,弃旧图新。 5.各劳改、劳教机关要经常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取得联系,定期回访考核“两放”人员的表现,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帮教质量,减少重新犯罪率。

本决定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关于“两教”人员的落户和口粮问题,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过去“两放”人员的安置遗留问题,一律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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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1x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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