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相关问题的认识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相关问题的认识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随之急剧增加。由此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而在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确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或死亡而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由其抚养的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引此所引发的其生活来源的丧失,影响其现实生活,而对加害人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1

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们法院虽然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规定的较为明确,但在审理案件的实践中对许多细节仍需进一步研究。下面就我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 被抚养人的确定

最高院《解释》28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从中可看出,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是确定被抚养人的标准。 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可从两方面进行区别,一是因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可通过伤残鉴定予以确定;二是从年龄看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对此在实践中有三个标准可参考。干部退休年龄,男性超过60周岁,即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女性超过55周岁,即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工人退休年龄,男性超过55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即视为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最高院《解释》28条所规定“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男性女性都以60周岁为标准,超过即即视为丧失劳动能力。

2

其他生活来源的确定则较为灵活。生活来源不仅包括退休金、养老金、存款,还包括经营利益、子女赡养。而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无其他生活来源”是指除子女赡养外没有其他生活收入来源的情况。所以,对虽有一定收入,但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和无固定收入的人应当视为无其他生活来源。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确定。

最高院《解释》28条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被抚养人的年龄以发生交通事故日为准还是以定残日或者死亡日为准?例,甲于2011年12月3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2年2月4日死亡(或定残),其有三个被抚养人,父亲、母亲和儿子。父亲生于1951年12月7日,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母亲生于1952年3月8日,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儿子生于1994年3月4日。如以发生交通事故日为准,则甲的母亲未满60周岁(假设以60周岁为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则不为被抚养人,儿子未满18周岁,则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以定残日或者死亡日为准,则甲的母亲已满60周岁,成为被抚养人,儿子已满18周岁,则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到底以哪个日期为

3

准,个人认为应该以死亡日(或定残日)为计算点,因为治疗期间内的损失已通过赔偿义务人在赔偿的误工损失中得以解决,再把这部分损失加入到被抚养人生活费中,对赔偿义务人来说有失公平。

三、被抚养人中即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如何确定赔偿生活费最高额。

最高院《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既要保护赔偿权利人的权益,也维护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在审案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几个抚养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如何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各地方法院做法不一。有取其高,即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最高额,这样做在总数上虽没有突破最高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上限,但也有可能使赔偿权利人多得,而赔偿义务人多赔偿的情况出现;有取其低的做法,即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为最高额。这样无非是保护了受害人方的利益,但却降低了城镇居民可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最高额,损害了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显然不妥;有取平均值的做法,即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相加除以二。这与取其低的做法相似,也同样不能保护城镇居民可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最高额;还有将被扶养人分成两部

4

分,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高赔偿额也出现了两个,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相对于同一受害人的被扶养人而言,总赔偿额可能达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之和,这显然会超过最高院《解释》规定的最高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对赔偿权利人也是不公平的。这几种做法中,取其高的做法相对较为合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其并不超过最高院规定的最高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而且较有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注重保护了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被抚养人不在同一地区如何确定最高额

被扶养人不在同一地区,年生活费的数额是不一样的,如何确定年最高生活费赔偿限额,直接关系到被扶养人的利益。例,两个被抚养人,一个在宁夏,一个在河南,如何确定最高赔偿限额。我院通常做法是取其最高数额确定为最高生活费赔偿上限。这样既不违反和超过最高院《解释》规定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在法律保护弱者的大原则下,取有利于受害人做法,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在实践中,还会遇到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赔偿。但应对被抚养人存活期间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偿;二是交通事故

5

被害人的妻子已经怀孕,法院应判决赔偿义务人把胎儿的抚养费提存,胎儿出生时如果是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支付给胎儿母亲;胎儿出生时不是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1gr.html

Top